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潍坊行动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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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5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5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5〕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近年来,我市出现众多在校外相对固定场所为中小学生提供看护、餐饮、休息等服务的小饭桌、托管班等机构(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各级各有关部门从各自职责范围出发制定了一些管理措施,促进了校外托管机构的规范管理,但还存在校外托管机构登记主体不明确,管理责任不到位,执法主体不清晰,在人身伤害、疾病传播、食品、消防、管理方面安全隐患较多等问题。

为切实维护广大学生和家长的切身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责任根据校外托管机构服务对象主要为小学生、初中生的实际,按照义务教育管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分工负责、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工作负总责,制定出台规范辖区内校外托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起政府主导、有关部门参与的规范校外托管机构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做好本辖区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公安、住建、卫生计生、工商、食药、安监等部门要积极参与,协同配合,共同努力,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校外托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学校对学生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及防火、防震等逃生演练;禁止在职教职员工开办或兼职校外托管机构;教育、引导学生和家长拒绝到未经许可的校外托管机构。

公安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对管辖范围内校外托管机构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

现将工作专班及各专题组负责人员名单、工作职责公布如下: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主任:田庆盈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主任:马清民副市长成员:于为凯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闫宗子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葛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徐润启市国土局局长李广东市住建局局长孙守勤市规划局局长谭炳建市工商局局长张正志市编办副主任、市政务服务办主任张宝庆市智慧办主任尚仕国市委改革办副主任工作专班设6个专题组,分别是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信息数据整合专题组、优化服务专题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组、不动产登记改革专题组、商事登记改革专题组。

负责统筹研究推进全市“一次办好”改革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相关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二、专题组负责人员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组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副组长:臧传文市编办副主任倪培华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设在市编办,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审核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并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见。

编制公布市县两级“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实现“一次办好”全覆盖。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潍政办字〔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推动《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潍发〔2023〕7号)重点任务攻坚突破,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一、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1.高质量建设实验室体系。

抢抓国家和省实验室体系重塑机遇,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重点支持内燃机与动力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潍坊现代农业山东省实验室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基础性、应用性、关键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字号和省级创新平台晋升。

力争年内新增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30家左右。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5.04•【字号】潍政办发[2008]18号•【施行日期】2008.05.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ΟΟ八年五月四日潍坊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办法(试行)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市委十届三次会议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推进安全生产工作深入开展,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内容。

市政府与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定的工作任务。

二、考核范围。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时间。

每半年对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年度《安全生产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年终对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

四、考核实施。

由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考核组织工作,考核结果报市政府审定。

五、考核办法。

年终综合考核,采用百分制,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和不合格3个等次。

95分以上为优秀,94至81分为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

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发生影响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

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分别于6月底和11月底之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书》半年执行情况和年度完成情况写出自查报告,报市政府安委会。

在此基础上,市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组进行考核。

在具体考核工作中,考核组可以查阅各县市区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有关文件资料,并深入基层单位实地考核和抽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保障全运会空气质量应急预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保障全运会空气质量应急预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保障全运会空气质量应急预案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保障全运会空气质量应急预案的通知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保障全运会空气质量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九月二十七日潍坊市保障全运会空气质量应急预案为保障我市第十一届全运会期间空气质量,确保良好率达到80%以上,根据上级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认真贯彻“积极预防、高效处置”的指导思想,在思想、人员、措施、保障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一旦空气质量良好率低于80%,集中主要人力和物力,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使空气质量符合全运会要求。

二、工作原则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区负责、反应迅速、妥善处理。

三、组织领导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潍坊市保障全运会空气质量应急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1),负责组织协调空气质量应急工作。

下设办公室,负责对各项应急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调度和通报。

四、应急措施全运会期间,若空气质量良好率达不到要求,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的主要应急措施有:(一)对重点废气污染源实施限产或停产措施(见附件2)。

(二)对有关路段实施洒水措施,减少道路扬尘(有关路段及责任分工见附件3)。

(三)对拆迁、建筑施工采取严格防尘措施或停止施工(拆迁、施工工地见附件4)。

(四)在有关路段限制车流量,减少道路扬尘和尾气污染(有关路段见附件5)。

公交车、警车、救护车、军车、“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蔬菜、水果,水产品,畜禽,肉、蛋奶等)、邮政专用货车及经备案的车辆不受限制。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9〕10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12月20日市政府第四十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30日潍坊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采用“规定”“办法”“决定”“规则”“细则”等名称。

第三条行政机关制定的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对具体事项的处理决定、工作部署、向上级行政机关的请示和报告以及其他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没有直接影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不可以反复适用的公文,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起草、审查、发布、备案、评估、清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下列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一)临时机构;(二)议事协调机构;(三)部门内设机构;(四)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

第六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下列原则:(一)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符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三)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命令、决定等;(四)符合本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五)符合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7.29•【字号】•【施行日期】2009.07.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精神卫生工作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上属驻潍各部门、单位:当前,随着各种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竞争压力不断加大,精神疾病发病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儿童和青少年心理行为问题、老年痴呆和抑郁、药品滥用、自杀、重大灾害后受灾人群心理危机等方面的问题日益突出,精神卫生已成为重大的公共卫生问题和突出的社会问题。

为切实加强我市精神卫生工作,确保人民群众心理健康,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目前,我国有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1600万,据2004年第三次精神障碍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我市重性精神疾病患病率约为1.23%,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约为10万人。

精神疾病治疗时间长、容易反复发作,精神分裂症等部分精神疾病致残率高,患者社会功能缺损,日常生活及劳动技能衰退,因病返贫、因病致贫现象比较严重。

精神病人的高社会肇事率和高社会负担指数等给家庭和社会造成了沉重负担。

因此,各级各关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我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关注群众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增强防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精神卫生工作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狠抓措施落实。

为加强对精神卫生工作的组织协调,我市建立了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卫生局总牵头,市委宣传部、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残联、市老龄委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精神卫生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按照"预防为主、防治结合、重点干预、广泛覆盖、依法管理"的工作原则,定期研究精神卫生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协调和指导全市精神疾病防治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38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授权,履行出资人职责,指导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重组;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对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进行监督;推进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全市国有经济结构和布局战略性调整。

(二)拟订或审核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革总体规划、改革方案、政策措施;指导所出资企业股份制规范完善和兼并破产工作;指导全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法律顾问工作。

(三)依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拟订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和企业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指导意见,调控、审核所出资企业工资总额和企业负责人工资水平;代表市政府向国有企业派出监事会,负责监事会日常管理工作;提名推荐国有控股企业监事会人选;依照有关规定,对国有参股企业推荐董事、监事人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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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潍坊行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潍政办发[2010]65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8.03
【实施日期】2010.08.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健康潍坊行动方案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0〕6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健康潍坊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Ο一Ο年八月三日
健康潍坊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改善城乡环境卫生面貌,倡导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有效减少因环境导致的传染病暴发流行因素,最大限度消除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的危险因素,保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推进经济文化强市建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健康山东行动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32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健康潍坊行动为载体,以“我行动,我健康”为主题,以增强全民健康意识、倡导健康生活方式、改善环境卫生状况、加强疾病预防控制、提高全民健康素质为主要内容,动员全市上下,利用3年的时间,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最大限度地控制和减少疾病传播流行隐患,提高全民健康行为能力,促进人与社会、人与环境、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精心打造“健康潍坊”品牌。

(二)目标任务。

1.广泛宣传健康潍坊行动,大力开展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

城乡居民健康知识知晓率达到80%、健康行为形成率达到70%;中小学健康教育开课率达到100%。

2.搞好卫生创建工作。

3年全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1个;每年创建省级卫生先进单位10-15个,创建省级卫生乡镇(街道)3-5个、卫生社区(村)10-15个、卫生户15-20个;积极开展潍坊市十佳卫生乡镇、十佳卫生街道、十佳卫生村庄、十佳卫生社区创建活动。

3.搞好城乡环境卫生整治。

认真实施《全国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方案》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85%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90%以上,村镇生活污水处理率逐步提高。

全年空气污染指数小于100的天数占全年70%以上。

4.加快农村改水工作。

3年内解决全市规划内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农村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8%;积极开展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工作,2011年实现100%的县(市、
区)、城区,2012年实现100%的乡(镇)纳入农村饮水水质卫生监测系统,规模以上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质检测覆盖率达到100%。

5.推进农村改厕工作。

全市农村无害化卫生厕所普及率每年提高2个百分点,完成年度国家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农村改厕项目任务,做好沼气项目“一池三改”的改厕工作。

6.开展村镇卫生清洁活动。

搞好乡村柴草堆、粪土堆、沙石堆专项整治,每年新增20%的村做到“三大堆”合理设置、有序堆放。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外排污染物达标率达到85%。

逐步建立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处理体系。

7.做好病媒生物防制工作。

每年冬、春季组织开展集中灭鼠活动,鼠、蚊、蝇、蟑螂等“四害”孳生地得到有效治理、密度得到有效控制。

8.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

无烟单位所占比例3年间分别达到10%、20%、30%,2010年50%以上的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2011年所有乡镇及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

城市建成区无烟草广告。

9.完善传染病疫情监测体系。

强化公共卫生综合监测点管理,疫情报告及时率和准确率分别达到95%以上。

10.大力开展预防接种工作。

预防接种一类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5%以上。

11.加强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防治工作。

高血压、糖尿病知晓率达到50%,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等个体化管理率达到80%。

12.规范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2010年城市社区人群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健康档案建档率不低于30%;2011年、2012年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逐年提高。

13.完善医疗保障体系。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村居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稳定在95%以上。

14.努力提升群众健康素质。

到2012年,全市人均期望寿命高于国家平均水平,婴儿
死亡率、孕产妇死亡率及传染病总发病率、死亡率继续控制在国家平均水平以下。

15.积极开展全民健身活动。

到2012年全市县(市)、镇、村三级健身设施网络覆盖率进一步提高,基层健身站点超过1万个。

二、行动内容
健康潍坊行动,既要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健康问题,又要着力干预和控制影响人群健康的危险因素,规范公共卫生行为,倡导健康生活方式,并形成一系列长效管理机制。

(一)宣传教育行动。

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期刊、网络等传播媒体,大张旗鼓地宣传健康潍坊行动,动员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行动起来,积极参与,营造全民关注、全民参与的浓厚社会氛围。

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全方位、多层次开展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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