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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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0.11.25•【字号】潍政办字〔2020〕114号•【施行日期】2020.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深化土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高存量资源配置效率,有序推进我市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 32号)要求,经2020年9月29日市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坚持全面调查、规划管控、分类开发、完善保障、动态管理的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思路,强化政策引导,完善保障措施,因地制宜确定认定标准,充分运用城镇低效用地再开发信息管理系统,积极推动城镇低效用地入库管理、规划引导、分类开发,有效提高资源要素配置效率,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促进新旧动能转换提供有力保障。

二、工作内容(一)开展城镇低效用地调查。

综合运用第三次国土调查、不动产信息登记、“亩产效益”评价、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估等成果,对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确定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开展全面调查,摸清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投入产出水平、环境状况、基础设施配套水平等用地现状,查清土地权属关系,了解土地权利人意愿等信息。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市区(含市属各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合理确定开发范围。

城镇低效用地是指经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已确定为建设用地中的布局散乱、利用粗放、用途不合理、建筑危旧的城镇存量建设用地,权属清晰、不存在争议,不含闲置土地以及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历史遗留建设用地。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4•【字号】•【施行日期】2009.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潍坊市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ΟΟ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潍坊市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加快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的意见》(潍政发〔2008〕38号),加快推进传统农贸市场向生鲜超市和室内农贸市场转型升级,确保三年基本完成市区农贸市场改造升级任务,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建立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推进机制(一)设立潍坊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审定社区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专业规划;审定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年度计划;审定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和设立生鲜超市验收项目;协调解决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涉及的政策问题;研究需要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贸易局,其主要职责是:落实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事项;组织对新建、改建农贸市场和设立生鲜超市项目的验收;向领导小组报告年度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情况。

(二)建立领导小组年度例会制度。

每年年底,领导小组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奎文区、潍城区、寒亭区、坊子区、高新开发区、经济开发区下一年度农贸市场和生鲜超市建设计划,审批当年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

对批准的竣工验收项目,市、区两级财政向建设或经营单位拨付补助资金。

二、抓好扶持农贸市场改造升级政策落实(三)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强做大骨干企业大力推进流通现代化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08〕8号)。

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市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作领导小组批复意见,项目承担单位据此办理有关减免收费的手续。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4.17•【字号】潍政办字〔2023〕38号•【施行日期】2023.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潍政办字〔2023〕3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4月17日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支持山东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发〔2022〕18号)、《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先行区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鲁发〔2022〕19号),推动《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深化新旧动能转换推动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3-2025年)〉的通知》(潍发〔2023〕7号)重点任务攻坚突破,制定2023年重点工作任务如下:一、加快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1.高质量建设实验室体系。

抢抓国家和省实验室体系重塑机遇,统筹推进实验室建设工作。

重点支持内燃机与动力系统全国重点实验室、潍坊现代农业山东省实验室建设。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2.推动创新平台建设。

推动国家燃料电池技术创新中心加大基础性、应用性、关键性科学研究和成果转化。

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国字号和省级创新平台晋升。

力争年内新增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等省级及以上创新平台30家左右。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19•【字号】潍政办发[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1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枪支弹药、危险物品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潍政办发〔2008〕52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近年来,我市各级各部门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持续稳定的良好态势。

但我市作为化工大市,仍然存在一些不可忽视的安全隐患。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众多,部分中小化工企业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差,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相关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还比较薄弱,生产安全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有效遏制较大以上事故,减少一般事故,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发〔2008〕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08〕68号),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7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对未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8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8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发〔2009〕8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积极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有效防范和杜绝重特大火灾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消防安全环境,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9〕4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认真贯彻实施《消防法》,全面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各级政府要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消防工作原则,明确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要切实加强对消防工作的组织领导,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纳入文明城市、平安城市创建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内容,建立健全消防工作领导、协调、责任、督查、考评、奖惩和保障机制,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各级政府要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专题研究消防工作重大问题,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工作督导检查和消防工作考评,确保消防工作责任目标的落实。

文化、工商、安监、规划、建设等部门要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对涉及消防安全的行政许可事项严格审核把关,确保不留火灾隐患;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联合执法机制,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消防工作执法合力。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及个体工商业户要牢固树立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意识,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全面推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切实做到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努力构建政府、部门、单位、公民“四位”一体的消防工作社会化格局。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14]177号【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发布日期】2014.11.28【实施日期】2014.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中心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7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潍坊市中心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11月28日潍坊市中心城区发展总部经济工作指导意见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加快构建现代产业体系,推进提升市区战略的实施,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在我市发展的意见》(潍办发〔2012〕19号)精神,对中心城区总部经济发展思路、重点任务、产业布局和保障措施等方面,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我市总部经济发展基础和比较优势,紧紧围绕现代产业体系构建,积极引进国内外和行业内有重大影响力且具有较好经济社会效益的企业总部(区域总部)、事业单位、中介机构和社会组织总部,做大和做强原有企业总部,集中建设一批行业集中、特色鲜明的总部基地,打造适宜总部经济发展的商务、居住和人文环境,推动中心城区总部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增强中心城区的辐射带动力和综合竞争力。

二、发展思路和重点坚持市场主导和政府引导相结合、壮大总量和优化结构相结合、大力引进和重点培育相结合、错位发展和协调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突出特色、发挥优势、创新模式、营造环境的思路,立足全市比较优势和产业发展实际,支持本土优势企业在中心城区建设标志性总部大楼,打造产业和行业总部聚集高地,把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产业集群的发展作为总部经济发展的着力点,充分发挥产业基础、市场体制、服务资源等优势,加大规划引导、政策扶持、资源倾斜力度,强化对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和行业100强等区域和功能性总部的引进。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41号)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为提高市政府各部门、单位的工作效率和业务协同能力,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阳光、效能、绿色政府建设,降低全市行政运行成本,按照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依托已建电子政务基础设施,特制定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网上办公的重要性根据《“数字潍坊”规划》和电子政务应用需求,我市建设完成了全市统一的“数字潍坊”城域网(电子政务网络)、协同办公平台和内部办公门户,升级完善了“中国潍坊”政府门户网站,部署完成了电子政务多层架构运行平台和共享交换平台等基础设施,可有效支撑电子政务深入应用和全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

推行网上办公是电子政务建设重要的基础性内容,是促进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提高全市信息化建设及应用水平的有效手段。

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全市政府系统网上办公工作,对全市电子政务建设将发挥重要的示范带动作用,对规范政府办公业务流程,节约行政成本,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增强政府行政管理能力,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部门、各单位要深刻认识推行网上办公、推进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数字潍坊”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更新观念,加强学习,积极实践,促进网上办公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城市综合竞争实力和现代化程度,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2.01•【字号】潍政办发〔2023〕5号•【施行日期】2023.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潍政办发〔2023〕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2月1日关于加强节约集约用地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为进一步提高全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文件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加强规划管控。

加快推进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有序推进专项规划编制,深入推进详细规划编制,谋划好引领高质量发展的“一张蓝图”,推动城市品质显著提升。

加强用途管制,认真落实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和要求,将落实节约集约用地作为各级各类规划编制和项目审查的重要内容。

(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

以下均需各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一一列出)二、引导和推进产业园区发展。

按照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优化开发区和工业聚集区的空间布局,突出生产功能,明确主导产业。

严格控制在开发区和规划确定的工业聚集区外安排新增工业用地。

化工类项目原则上应在省政府认定的化工园区内、重点监控点内实施,并符合国土空间规划、产业发展规划等相关规划。

对退二进三转型升级或开发区外散乱污整治搬迁改造企业,优先在开发区内安排建设用地或鼓励租赁标准厂房。

鼓励产业园区集中建设办公、研发设施及金融、物业、餐饮、公寓等配套工程以及公共服务平台,供园区企业统一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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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
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建设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潍政办字[2009]19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9.02.19
【实施日期】2009.0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

(潍政办字〔2009〕19号)
奎文、潍城区人民政府,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ΟΟ九年二月十九日关于进一步加快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做强做大服务业,促进城市夜间经济繁荣发展,方便市民生活,市政府决定,从现在开始至3月底前,对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工程进行一次全面建设,以进一步优化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品位。

现根据市政府部署,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亮化重点和任务分工
本次夜景亮化工程,以属地负责为主,重点行业主管部门协调配合,按照全面启动、重点突破、整体提升的要求,重点抓好中心城区金融业、商业、餐饮业三大服务行业以及重要公共设施和建筑夜景亮化建设,全力营造中央商务区繁华靓丽的城市夜景,确保中心城区亮化水平再上一个新台阶。

所有亮化任务(详见附表)于3月底前全部完成。

亮化重点和任务分工如下:
(一)重要区域、主要街道和特色建筑的亮化。

重点做好以胜利东街、和平路、东风东街、潍州路四围及周边区域为主体,以中百大厦、金融街综合楼为两翼的中央商务区以及东风街、胜利街、和平路、四平路、潍州路、文化路、北海路等主要夜景景观大道和重要特色建筑的夜景亮化建设。

由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二)金融业领域的亮化。

主要对金融街综合楼、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中国银行潍坊分行、建设银行潍坊分行等10座金融业建筑实施夜景亮化建设。

由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人民银行、市金融办协调。

(三)商业领域的亮化。

主要对中百大厦、百货大楼、东盛广场、新华路佳乐家等18座大型商场超市建筑实施夜景亮化建设。

由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贸易局协调。

(四)餐饮业领域的亮化。

主要对鸢飞、齐鲁、圣荣等7座星级酒店建筑实施夜景亮化建设。

由各有关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市旅游局协调。

(五)公共设施的亮化。

主要对市博物馆、凤凰桥、亚星桥、彩虹桥、海培绿地、白
浪河景区沿线等公共设施实施夜景亮化建设。

由市市政管理局、规划局负责。

(六)现有亮化设施的整治。

主要对城区主次干道沿街两侧霓虹灯、广告牌匾等现有亮化设施进行专项整治,彻底消除破损、残缺、字体不全、灯具不亮等亮化“脏乱差”现象。

由市城管执法局负责。

二、工作要求
(一)严把设计关口。

鼓励各有关部门、单位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一流城市亮化经验,着力建设高品质夜景景观。

牢固树立节能环保理念,主要采用LED节能光源。

市照明办要推荐一定数量具有较高水准和丰富经验的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并统筹审核城区重要片区和主要道路夜景亮化设计方案,做好服务工作。

(二)精心组织施工。

各亮化单位作为责任主体,要专人负责组织实施,精选设计方案和施工队伍,抓质量,促进度,文明安全施工,确保3月底前完成全部亮化建设任务,风筝会前达到最佳亮化效果。

奎文、潍城两区要重点抓好中央商务区夜景建设工作,确保该区域内所有建筑全部高标准亮化,精心打造国内同等城市一流夜景。

(三)加强管理维护。

要安排专人对建成后的亮化设施进行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

要加强亮灯管理,严格遵守市照明办规定的统一亮灯时间。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这次亮化建设面广量大,涉及部门单位多,时限性强。

为加强指挥调度,市政府成立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市政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市直有关部门和中心四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照明办,主要负责设计审核、协调调度和技术服务等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也要成立相应工作机构,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搞好检查督导。

奎文、潍城区政府和市高新、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这次亮化
建设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分管领导要现场靠上,确保亮化任务逐一落实到位;各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专人负责协调调度,切实推进工作开展。

各级规划、建设部门要对在建工程进行全面清查,严格执行潍政办发〔2007〕40号文件规定,做到亮化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竣工验收。

市政府把这次亮化建设情况列入专项督查,定期检查督导,并及时通报进展情况,确保工作进度。

(三)严格考核奖惩。

4月上旬,由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单位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这次亮化建设进行考核验收,评选出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十佳工程”,并予以表彰。

同时,对逾期完不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鼓励建成后的亮化工程主动纳入市夜景照明控制中心实行集中控制,同时享受潍政办发〔2007〕40号文件规定的有关照明电价优惠政策。

(四)深入宣传动员。

有关区(开发区)、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深入产权单位,广泛宣传动员,做好思想工作,取得产权单位的理解和支持。

各新闻单位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作用,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宣传亮化工作推动经济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工作动态,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亮化建设的浓厚氛围。

附表:
中心城区夜景亮化建设任务责任分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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