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1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7•【字号】潍政发[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潍政发[2014]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现将新修订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学习贯彻。
2012年4月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潍政发〔2012〕9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4年8月27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依据《国务院工作规则》、《山东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规则。
二、市政府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学习习近平同志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决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和市委的指示、决定,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紧紧围绕发展方式转变、政府职能转变和工作指导转变,将改革创新开放贯穿政府工作全过程、覆盖政府工作全领域,拓展国际视野,强化职业意识,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有机统一起来,全面正确履行政府职能,着力推进责任政府、法治政府、效能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建设,努力打造拥有一流理念、一流决策、一流效能、一流服务、一流标准的现代化政府。
三、市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履行宪法、法律和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改革创新;为民务实,严守纪律,勤勉廉洁;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的通知潍政办字〔2018〕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推进“一次办好”改革工作专班。
现将工作专班及各专题组负责人员名单、工作职责公布如下:一、工作专班组成人员及主要职责主任:田庆盈市委副书记、代市长副主任:马清民副市长成员:于为凯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闫宗子市政府督查室主任葛晓东市政府副秘书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徐润启市国土局局长李广东市住建局局长孙守勤市规划局局长谭炳建市工商局局长张正志市编办副主任、市政务服务办主任张宝庆市智慧办主任尚仕国市委改革办副主任工作专班设6个专题组,分别是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信息数据整合专题组、优化服务专题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专题组、不动产登记改革专题组、商事登记改革专题组。
负责统筹研究推进全市“一次办好”改革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重大改革措施,研究拟提请市委、市政府审议的有关重要事项,协调推动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和重点难点问题,指导县市区、市属开发区相关工作,督促各部门落实改革措施。
二、专题组负责人员及主要职责(一)行政审批改革专题组组长:鞠增玉市编办主任副组长:臧传文市编办副主任倪培华市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办公室主任设在市编办,负责承接落实国务院、省取消下放行政权力事项,审核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并提出取消、下放和保留的意见。
编制公布市县两级“一次办好”事项清单,实现“一次办好”全覆盖。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05•【字号】潍政发[2007]6号•【施行日期】2007.0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的通知(潍政发〔2007〕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潍坊市人民政府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已经市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ΟΟ七年二月五日潍坊市人民政府2007年依法行政工作要点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7年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1、做好今年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建设法治政府的总体要求,充分体现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旋律,以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为主线,紧紧围绕落实《潍坊市依法行政“四五”规划》所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突出工作重点,抓好工作落实,努力提高各级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法制保障。
2、按照整体推进、突出重点、分步落实的原则,今年依法行政工作初步实现以下目标:各级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明显增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明显提高;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取得重要进展,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更加到位,应对突发事件和化解社会矛盾的能力明显增强;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初步形成,政府信息公开基本规范;制度建设更加突出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要求,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行政执法目标责任体系、监督制约体系和评议考核体系基本形成,行政自由裁量行为得到规范,行政执法水平明显提高;依法行政总体水平显著提高,建设法治政府的阶段性任务目标基本完成和实现。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3.12•【字号】潍政办字[2013]24号•【施行日期】2013.03.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潍政办字[2013]2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12日全市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并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要求通过在全市集中开展行政执法检查活动,排查行政执法中的薄弱环节和盲点,查处和纠正一些行政执法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特别是执法不到位、乱执法甚至失职渎职等行为,切实解决部分行政执法部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等问题,促进严格、文明、公正执法和工作作风转变,营造良好发展环境,推动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二、范围和内容这次检查的范围是全市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单位,具体包括:环保、国土、建设、安监、食品药品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文化市场综合执法、交通、公安、规划、物价、经信、教育、人社、商务、卫生、计生、旅游、人防、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海洋与渔业、粮食、财政、审计、统计、银行业监管、烟草专卖、民政、档案、地震、发改、国资、科技、民族宗教事务、司法、体育、知识产权、保密、残联、机关事务管理、外事侨务、住房公积金、油区办以及国税、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工商、地税、质监、盐务、海事、气象、水文、人民银行潍坊中心支行等58个行政执法部门、单位。
检查的主要内容是行政执法部门是否全面履行职责、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履行职责。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22•【字号】潍政办发[2010]49号•【施行日期】2010.04.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发〔2010〕4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二日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鲁厅字〔2009〕44号)和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的《潍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潍发〔2010〕3号),设立潍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和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职责、原市市政管理局除城区客运管理以外的职责划入新组建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三)将原市市政管理局的城区客运管理职责,交给市交通运输局。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城市管理方面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省政府在城市管理方面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有关规定。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拟订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政策、规定和总体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拟订有关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和城市综合管理工作的政策、规范性文件,并监督实施;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拟订城市园林绿化、环境卫生、公用事业、市政设施管理和城市综合管理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1.20•【字号】潍政办字〔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月20日潍坊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29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聚焦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堵点”“痛点”,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原则,在各级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进一步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主要任务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0.25•【字号】潍政办字[2011]133号•【施行日期】2011.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的通知(潍政办字〔2011〕1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已于2011年6月30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程序规定)已于2011年5月25日经省政府第101次常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意义行政强制法是继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等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与行政机关关系重大。
行政强制法的公布施行,对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职责,提高行政管理效率,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程序规定是我省规范和保障行政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规章,涉及政府依法行政的多个方面,是全省各级政府行政统一的“程序标准”,对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法治政府,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强制法和行政程序规定的重要意义,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推动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12.22•【字号】潍政办字〔2022〕155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2〕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2月22日潍坊市行政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合理界定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加强审批与监管协调联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规范市县级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0〕8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塑强“爱山东”政务服务品牌全面推进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22〕7号)、《中共潍坊市委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潍发〔2018〕35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级行政许可等事项划转清单的通知》(潍政办字〔2020〕84号)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潍坊市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审批与监管分离后,行政审批部门与监管部门协调联动工作。
受省级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省级层面对审批与监管的职责分工及衔接机制等事项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参照省级分工和衔接机制执行。
第三条行政审批部门是指履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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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潍政发[2010]11号
【发布部门】潍坊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0.04.20
【实施日期】2010.04.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潍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
方案》的通知
(潍政发〔2010〕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已于二Ο一Ο年四月六日经第30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Ο一Ο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
裁决职权工作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预防和化解行政争议健全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意见》(中办发〔2006〕27号)、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部分省、直辖市开展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工作的通知》(国法〔2008〕71号)、省政府法制办《关于拟确定济南等市(县)为行政复议委员会试点单位的函》(鲁府法函〔2009〕6号)以及《潍坊市深化经济体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总体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依据《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山东省行政复议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政府推行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和政府行政裁决职权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以建立行政行为裁判制度为落脚点,整合行政资源,对法律法规规定政府实施的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行政赔偿、行政调解等职能,实行集中受理、集中裁决,建立政府主导、相对集中、相对权威的解决行政争议、化解社会矛盾新机制,力争将行政管理过程中引发的争议化解在行政机关内部,化解在行政程序中,防止把矛盾推向社会,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二、改革内容
在现有行政争议解决机制的基础上,推行“两集中”。
一是相对集中行政复议职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市县两级政府集中办理下级政府和本级工作部门行政行为引发的复议案件,市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