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人民政府文件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
会议组成人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3.08.23
•【字号】潍政办字[2013]96号
•【施行日期】2013.08.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组
成人员的通知
(潍政办字[2013]9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鉴于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经市政府研究确定,对市国家司法考试联席会议组成人员进行调整。
现将调整后的组成人员名单公布如下:
总召集人:
孙起生市委常委、副市长
召集人:
刘跃东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尹凤来市司法局局长
成员:
王宁市纪委派驻第八纪检组副县级检查员
李广敬市招生考试办公室党支部书记
薛林市公安局副局长、调研员
孟中洋市司法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
赵爱君市司法局纪委书记
王远彬市司法局政治处主任
王金祥市财政局副调研员
宋元德市保密局局长
朱新华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主任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司法局,孟中洋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8月23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字〔2019〕33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字〔2019〕3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已经2019年8月10日市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9年9月3日潍坊市政府合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政府合同审查与管理,防范合同风险和减少纠纷,保障财政资金、国有资产安全和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合同,是指市政府或者经市政府授权的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管理、公共服务和民商事经济活动中订立的合同、协议、意向书、备忘录、责任书、承诺书等契约性法律文件。
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城市基础设施等国有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的投资、建设、租赁、承包、托管、出借、买卖、担保、物业管理等合同;(二)土地、森林、荒地、水流、海域、滩涂、矿藏等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依法出让、转让、出租、承包合同;(三)行政征收、征用、委托合同;(四)借款、资助、补贴等合同;(五)政府采购合同;(六)城市公用事业的特许经营合同;(七)招商引资合同;(八)其他需要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的政府合同。
第三条政府合同的起草、审查、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因应对突发事件而采取应急措施订立的政府合同不适用本办法。
属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应当履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21•【字号】潍政发[2010]18号•【施行日期】2010.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的意见(潍政发〔2010〕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促进城区供热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供热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近年来,我市集中供热事业有了长足发展。
截至2009年底,城区供热能力、供热面积分别达到1585吨燉小时和1650万平方米,供热管理水平和保障能力不断提高,在节约能源、改善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供热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一是供热管理体制不顺,热源、管网和换热站未实现一体化经营,市场主体混乱,职责不清、服务质量和效率与群众的现实需求还有较大差距。
二是居民居住环境和采暖设施存在较大差异,造成供热质量高低不齐。
三是现行收费方式存在缺陷。
在当前按供热面积收取热费的模式下,供热质量与企业利润呈反比关系,部分换热站为获取非法利润擅自降低供热质量,用户权益受到侵害。
四是供热市场管理体制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管理力度不足,缺乏约束力。
以上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我市供热事业健康发展。
加强城区供热管理,切实解决当前供热工作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是保障城区居民采暖、落实建设节约型社会要求的一项重要工作。
各级各部门、各供热企业要充分认识做好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稳定和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任务,进一步统一思想,明确责任,强化措施,抓好落实。
二、减少中间环节,理顺供热管理体制要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山东省供热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快供热资源整合,规范供热市场秩序。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6.10•【字号】潍政发〔2015〕5号•【施行日期】2015.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新修订的《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5月29日第46次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5年6月10日潍坊市城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维护公共利益,根据《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依法建造且已交付使用的各类房屋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
第四条房屋安全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市范围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政府(含市属开发区管委会,下同)对辖区内房屋安全工作负总责,应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房屋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建设(房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财政、规划、国土、市政、公安、安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保障房屋安全普查、危险房屋鉴定、应急抢险等必要支出。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责任人,应当对房屋安全负责。
房屋所有人对房屋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相应责任。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潍政办发〔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为进一步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加快实施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按照《山东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意见》(鲁政发〔2018〕1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7〕22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第五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增加科技成果有效供给(一)鼓励开展技术研发与创新。
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要从加强源头创新抓起,紧扣工作短板,健全投入机制和激励机制,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着力增强源头创新能力。
强化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的有机衔接,推动科技与产业贯通,加速把科研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为创新驱动发展提供更多源泉。
加大我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体制改革力度,赋予科研人员及团队在研发路线选择、科技经费支配、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及知识产权归属方面更大自主权,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动力,创造更多具有转化前景的科研成果。
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大力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措施。
科技人员就地转化科技成果所得收益可按至少80%的比例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及对成果转化有突出贡献的人员,该部分奖励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作为调控基数。
科技人员可将高新技术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为无形资产入股创办科技型企业,所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100%。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

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79号)《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8月25日起施行。
市长XXX二ΟΟ四年八月二十五日潍坊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改善城市环境,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保障城市居民身心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各县(市)城区和建制镇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
第三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与分级负责相结合、属地管理与分工协作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各区政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
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相应的管理、监督和考评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工商、交通、建设、规划、卫生、环保、房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教育、文化等部门,应当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舆论监督工作,增强市民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
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令(第42号)《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第五十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王大海一九九六年九月九日潍坊市城区限制养犬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市容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区养犬实行禁限结合,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由市、区政府组织实施。
公安部门负责城区养犬的审批和违章犬的处理,捕杀狂犬、野犬。
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人的诊治以及疫情监测。
畜牧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和防疫注射、狂犬病畜的诊治及疫情监测。
其他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犬类的管理。
第五条本市奎文、潍城、坊子、寒亭和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成区为限制养犬区。
五区建成区的范围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第六条限制养犬实行养犬许可制度。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养犬。
限制养犬区内的单位除经公安部门批准饲养军犬、警犬和作为科研医疗实验或表演道具等使用的犬外,禁止饲养其他犬。
限制养犬区内的工厂、仓库及有重要设施的单位经其主管部门同意,公安部门批准,可以饲养护卫犬。
限养区内的居民,除经批准可以饲养体重不超过8千克的小型观赏犬外,禁止饲养其它犬。
第七条限制养犬区内个人申请养犬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在本市长期居住(含境外人员特有长期居留证的);(二)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三)独院、独户居住或居住整套房屋。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领导小组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1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潍坊市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领导小组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加快推进我市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确保全市两年时间在化债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市政府决定成立潍坊市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领导小组。
现将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及工作职责公布如下:一、领导小组组成人员组长:田庆盈市委副书记、市长副组长:田民利市政府副市长成员:宋赤锋高新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张恒道滨海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马冰市政府办公室副主任肖培灵市发改委主任王金祥市财政局局长冯纪伟市国资委主任陈强市公安局政委宫智市审计局局长刘锡田市金融办党组书记李传江市委外宣办主任赵传江市委副秘书长、市信访局局长高成勇市法制办主任吴金忠人民银行潍坊市中心支行行长刘世明潍坊银监分局局长朱兰玺综合保税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副主任高志秀奎文区委副书记、区长徐莹潍城区委常委、副区长张龙江坊子区委副书记、区长赵学坤寒亭区委副书记、区长鞠立强青州市委副书记、市长刘峰梅诸城市委副书记、市长赵绪春寿光市委副书记、市长杜建华安丘市委副书记、市长王文琦高密市委副书记、市长李玉祥昌邑市委副书记、市长刘裕斌临朐县委副书记、县长李良华昌乐县委常委、副县长张守富峡山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王金祥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领导小组工作职责市化解政府隐性债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政府隐性债务化解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制定审核隐性债务化解工作方案并组织落实,确保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6〕4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16〕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5年12月26日市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
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16年2月3日潍坊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范收入分配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资金管理、票据管理及其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资金。
包括:(一)政府性基金;(二)专项收入;(三)行政事业性收费;(四)罚没收入;(五)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六)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七)其他收入。
社会保障基金、住房公积金不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
第四条政府非税收入是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纳入预算,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五条政府非税收入管理遵循依法、公开、高效和便民的原则。
第六条市、县(市、区)财政部门是政府非税收入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政府非税收入的监督管理。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正文:----------------------------------------------------------------------------------------------------------------------------------------------------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潍政办字[2014]1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为控制扬尘污染,改善我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山东省潍坊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山东省扬尘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裸露土地绿化技术规程》、《潍坊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潍坊市防控城市扬尘污染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规章,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扬尘污染防治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主要目标深入推进建筑施工、房屋拆除、道路施工、道路保洁、渣土运输、露天堆场、商混企业、裸露土地等扬尘综合整治,对达不到扬尘防治标准的违法行为按行政处罚上限实施“顶格处罚”,通过集中整治和高压监管,2014年10月底前,全市扬尘污染源全部实现规范化处置、标准化管理,基本消除扬尘污染,进一步降低扬尘对空气质量的影响,形成系统完善的执法监管机制。
二、扬尘防治标准、主管部门和处罚措施(一)建筑工程施工扬尘防治标准1.责任公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扬尘污染防治责任制,责任制和防尘措施应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予以公示,确保扬尘防治措施落实到位。
2.专人负责:建筑工程施工单位应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落实专人进行保洁,每天清扫工地内部和车辆进出口直至城市公共道路,定时洒水降尘,确保工地内外区域整洁、湿润、不扬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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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人民政府文件
潍政发[2012]32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
统筹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
《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已经2012年8月21
日市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各自实际,
认真贯彻执行。
潍坊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企业职工生育保险统筹层次,进一步完善生育
保险制度,增强生育保险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
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
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参加
生育保险的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当按照属地原则参加生
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
筹,在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标准、
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基金;
(二)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分级管理、计划控制、定额调剂;
(三)坚持生育保险保障能力与全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
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
是本行政区域内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市人社部门主要承担以
下职责:
(一)拟定全市生育保险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
(二)对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全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包括医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机构等)实施审批、管理、监督检查及考核;
(四)监督检查全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五)协调解决生育保险工作中的有关争议。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的初步考察和上报,对本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并对
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六条 各级人社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经办业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生育保险统筹基金预决算;
(二)负责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三)做好其他相关经办工作。
第七条 财政、卫生、计生、药监、物价、审计等有关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人社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 用人单位以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1%
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缴纳比例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
财政部门,根据收支情况适时调整,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
纳生育保险费,并定期向参保人员公布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情况。
第十条 用人单位因破产、注销、关闭等原因终止的,其欠缴
的生育保险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予
以清偿。
第十一条 生育保险统筹基金纳入同级财政单独的社会保障
基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的生育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总量实行计划
控制。每年由市人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向各县市区下达生育保险
统筹基金征缴计划和费用支出计划。
第十三条 建立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上解和调剂制度。各县市区
按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征缴计划的5%上解调剂金。
完成基金征缴计划的,生育费用超支的合理部分由市生育保险
统筹基金予以调剂;未完成基金征缴计划的,基金减收部分和超出
生育费用支出计划的增支部分,由各县市区自行筹资解决。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统筹基金历年结余是市统筹基金的组成
部分,统筹前县市区结余基金仍留存当地管理。确需动用历年结余
的,应经市人社部门、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五条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
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十六条 人社部门按照既有利于管理,又方便生育职工的原
则,合理确定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人社部门应当每年对生育定点医
疗机构进行考评审定,不合格的取消定点资格。生育定点医疗机构
的管理以及生育保险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目录,按
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除急诊、急救外,女职工进行产前检查、住院分
娩、计划生育手术和治疗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应当到生育定点医
疗机构实施。
第十八条 生育以及计划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
经办机构按规定同生育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统筹基金中
支付。
第十九条 女职工享受产假以及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等期
间,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条 市人社部门应根据生育保险统筹基金运行情况和
全市生育医疗水平的变化,适时对生育保险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7年9月29日。《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山东省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潍政办发[2007]88号)
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