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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南京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南京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南京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公布日期】2007.03.02•【字号】宁科[2007]49号•【施行日期】2007.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南京市统计局关于加强南京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宁科[2007]49号)各区县科技局、统计局,高新区(一区多园)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科技厅、省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苏科条[2006]367号)要求,全面、客观的反映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状况,促进科技服务业更好更快地发展,结合我市科技服务业现状,现就加强南京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要性科技服务业是现代服务业建设与发展的主要任务和支撑点,是我市加快构建“全省现代服务业中心”、加强区域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的重要内容。

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是一项加快发展科技服务业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搞清全市科技服务业发展规模、水平和行业结构等基本市情市力,是政府制定科技服务业发展政策和规划的重要依据,是科技服务业发展的客观要求。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必须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到开展科技服务业统计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重点范围1、凡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科学技术活动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法人单位均列为统计对象。

具体包括部、省、市属各类自然科学研究与开发机构,生产力促进、科技文献、科技孵化、技术市场、科技咨询、科技风险投资、科技评估等各类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及行业协会。

重点加强各类中介服务机构的统计工作。

2、根据省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实施原则,我市分两步走:第一步明确2007年基本反映我市科技服务业发展情况的统计对象(见附件2),初步建立我市科技服务业统计工作网络;第二步力争用两年左右的时间,基本建成科学合理、符合我市科技服务业特点与发展需要的统计工作体系。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
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22.11.16
•【字号】
•【施行日期】2022.11.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市科技局关于公布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
结果的通知
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和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推动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服务能力,根据《关于双创载体和基地绩效奖励实施细则》要求,市科技局组织开展了2021年度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绩效评价工作。

通过网上填报、形式审查、定量赋分、专家评审、实地核查等程序,全市参评的95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含大学科技园)中,有14家被评为优秀(A类),23家被评为良好(B类),58家被评为合格(C类);应评未评17家,为不合格(D类)。

请各区(园区)科技主管部门和各高新园区进一步加强创新创业孵化育成体系建设,推进辖区内科技企业孵化器完善管理和服务体系,督促本次评价不合格的单位进行整改。

各科技企业孵化器要认真总结经验,加强自身建设,提升服务能力,为孵化科技型创业企业、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提供支撑。

附件:2021年度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22年11月16日附件。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4.10.21•【字号】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施行日期】2004.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宁科[2004]205号、宁财教[2004]790号)各区县科技局、财政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特在市本级科技三项费中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根据资金管理的有关要求,研究制定了《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二OO四年十月二十一日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科技创新创业环境建设,引导和鼓励科技人才在本市实施科技创新创业活动,推动科技人才优势向现实生产力的转化,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设立“南京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

为加强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以创业项目的创新性、科技人才或团队的创业能力和企业良好的成长性为重点,通过对创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的方式,促进创业企业的快速成长。

第三条市科技人才创新创业资金的性质为政府性资金,是市科技三项费用的组成部分,年度总额在编制年度科技三项费预算时确定。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主管部门为各区县科技局,各高新技术园区、化工园、软件园、大学科技园管委会等。

第五条南京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负责本资金项目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六条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参与本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负责本资金的拨付、监督、检查,协调市、区县财政确保项目经费的及时到位。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1.10.22•【字号】宁科〔2021〕175号•【施行日期】2021.10.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第二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工作的通知宁科〔2021〕175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南京市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服务办法》(宁创委办﹝2021﹞5号)文件精神,为推进我市新型研发机构高标准建设、高质量发展,现决定开展2021年第二批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工作安排继续实行市和区两级培育机制。

各区(园区)负责遴选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加大推进力度,进行重点培育。

市科技局从区级新型研发机构中,按照“市场导向、绩效优先”原则,择优遴选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政策支持,市区协同推进。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遴选程序如下:(一)机构申请。

符合条件的机构自愿提出申请并在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信息系统(网址:http://49.65.0.222/,首次登录须进行注册)内填报,上传材料。

各区(园区)负责做好宣传和组织工作。

系统开通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区(园区)推荐。

各区(园区)对申报单位的社会信用、申报资格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进行审核,以及对申报单位运行情况进行现场察看,择优推荐至市科技局。

(三)受理公示及材料审核。

市科技局负责受理各区(园区)推荐的申报材料,并对受理情况进行公示。

对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进行材料审核。

(四)专家评审及现场考察。

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及现场考察。

(五)公布结果。

市科技局根据材料审核和专家评审情况提出列为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的名单建议,按程序报审后予以公布。

二、遴选条件市级新型研发机构须已列为区级新型研发机构,并满足以下条件:(一)依托国内知名高校院所、行业龙头企业的国家级科研平台,或院士等高层次人才团队牵头的部级科研平台,或近三年获得过绩效评估良好等次以上的国内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的重点实验室,或境外知名高校院所、知名跨国公司等高水平研发平台,具备良好的基础研究条件和稳定的技术成果来源,建立知识产权内部管理制度,有相关知识产权确权、流转的合规约定。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宁科通〔2023〕57号•【施行日期】2023.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研究与科研基地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的通知宁科通〔2023〕57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关于建设创新联合体、人才定制实验室和科创实验室实施细则(宁科规﹝2022﹞6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创新联合体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23年市级创新联合体备案对象和条件1.市级创新联合体应围绕我市产业强市建设目标和区(园区)主导产业,以开展产业科研攻关为任务,由行业龙头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牵头的创新组织。

2.市级创新联合体应具备以下条件:有明确的产业发展方向和目标;有系统可行的发展规划;有明确的组织架构和管理队伍;有科学合理的章程或规章制度;有吸引可持续投资和商业运行的能力;有体系化重大任务作为牵引;有符合产业链技术攻关等需要的应用场景和共享资源。

3.市级创新联合体的牵头单位要满足以下条件:牵头的龙头企业应在行业领域内具有突出业绩,上一年度业务收入不少于4亿元;牵头的新型研发机构应为列入市级培育的高水平新型研发机构,有稳定增长的销售和研发收入。

4.创新联合体各单位社会信用良好,上一年度未发生安全生产等失信行为。

二、重点支持事项在符合《实施细则》各项要求的情况下,重点支持以下创新联合体的建设:1.鼓励由牵头单位发起,各成员单位共同出资成立独立法人实体机构,开展联合研发活动,并推动研究成果的共享和产业化落地。

2.鼓励有条件的创新联合体申报国家、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参与揭榜制技术攻关、承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攻关项目。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2.04.19•【字号】宁科〔2022〕60号•【施行日期】202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的通知宁科〔2022〕60号江北新区科创局、各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五次党代会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平台化发展的精神,进一步提升新型研发机构研发攻关、成果转化、企业孵化能力,有力支撑引领性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南京市关于推动新型研发机构高质量发展的管理服务办法》(宁创委办〔2022〕2号)相关规定,现组织开展2021年度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对象与时间要求(一)评估对象:纳入市级管理的新型研发机构。

(二)数据采集起止时间: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评估内容以平台化、高水平发展为导向,重点评估团队建设、研发投入和能力、研发和服务产出、对创新型产业集群培育的贡献、市场化融资、企业培育质量,同时兼顾特色发展等方面的成效。

三、评估程序(一)机构申报。

本次评估采取“大数据抓取+自行申报”模式采集数据。

对政府已采集产生数据的相关指标,由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大数据抓取和运用。

其余指标由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准备绩效材料,经所在地科技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

(二)专业评估。

由专业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三)结果运用。

对绩效突出的机构进行奖补。

以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遴选高水平机构培育对象,开展精准服务,打造典型示范。

鼓励研发能力强、绩效好、带动力强的机构,按行业领域探索兼并重组,做大做强。

四、申报方式申报单位需在宁企通·惠企综合服务平台网站完成单位用户注册、激活,获取单位申报账号信息(已有账号的单位不需重新注册)。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06.12.31•【字号】宁科[2006]309号•【施行日期】200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的通知(宁科[2006]30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体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根据《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的要求,我局研究制定了《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全市试点工作将另行发文组织实施。

二OO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南京市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的方案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大会和南京市自主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强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主体建设,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实现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总体目标,根据科技部、国务院国资委、全国总工会《关于印发“技术创新引导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精神,特制定南京市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决定在全市组织开展建设创新型企业试点工作(以下简称“试点工作”)。

一、工作目的根据国家总体部署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作为建设“创新型城市”的重点任务之一,试点工作以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加大对企业实施自主创新的引导与支持,加强科技资源的有效集成,培育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产品和较强科技创新能力的企业,鼓励和引导更多的企业走创新发展之路,进一步促进产学研紧密结合,提升城市综合竞争力,为建设“创新型城市”提供有力的支撑。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命名赵懿敏等134名科技人员为南京市第八批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的决定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命名赵懿敏等134名科技人员为南京市第八批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的决定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命名赵懿敏等134名科技人员为南京市第八批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09.12.09
•【字号】宁科[2009]287号
•【施行日期】2009.12.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命名赵懿敏等134名科技人员为南京市第八批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的决定
(宁科[2009]287号)
市各有关部门,各区县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京市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选拔培养办法》(宁科[2007]232号)文件精神,在各单位和有关部门申报推荐的基础上,经过专家评审、市科技局审核及公示,现决定命名赵懿敏等134名科技人员为南京市第八批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

希望被命名为南京市第八批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的科技人员,戒骄戒躁,锐意进取,更好地发挥在科技创新创业中的骨干带头作用,为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持续快速发展多出成果,多作贡献。

附件:南京市第八批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名单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九日附件:南京市第八批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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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科学技术局文件
宁科〔2019〕86号
市科技局关于组织2019年南京市技术
转移奖补资金(第一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创新名城建设提升创新首位度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宁委发〔2019〕1号)有关精神,根据《南京市关于设立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的实施细则(试行)》,现就2019年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第一批)申报组织工作通知如下。

一、奖补类别
(一)技术转移机构奖补。

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转移机构,按年度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2%给予奖励,每个机构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50万元。

(二)技术吸纳方奖补。

市财政对成功在我市转化的,按
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5%给予技术吸纳方奖励,每家企业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100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奖补。

市财政对促成科技成果在本市转移转化的技术经纪人,按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最高1%给予奖励,每人单一年度奖励金额累计最高2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江苏省技术交易市场(以下简称“省技术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奖补。

获得省技术交易市场正式批复后,市财政一次性给予在宁分中心最高100万元奖励。

二、申报程序及材料
(一)技术转移机构奖补。

技术转移机构须经市备案。

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直接列入市备案机构管理。

1.奖补申报程序如下:
技术转移机构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审核盖章(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由学校负责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2.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交易奖励申报书(见附件1);
(2)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应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名字)复印件;
(3)技术转移机构与买方或者卖方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
印件,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可由所属高校院所统一出具促成技术交易证明材料;
(4)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见附件2);
(5)技术转移机构(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除外)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时开具的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6)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

3.在宁省级高校技术转移中心可不提供技术合同复印件、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但所属高校须统一出具审核证明及信用承诺材料。

(二)技术吸纳方奖补。

技术吸纳方须为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

1.奖补申报程序如下:
企业自愿提出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审核盖章报送市科技局。

2.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奖励申报书(见附件3);
(2)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4)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其他证明材料。

(三)技术经纪人奖补。

技术经纪人须经江苏省技术交易市场登记。

1.奖补申报程序如下:
由省技术交易市场作为首个试点单位,统一审核技术经纪人奖励申报,申报材料经省技术交易市场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2.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南京市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奖励申报书(见附件4);
(2)经省技术交易市场审核的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情况(见附件5);
(3)技术经纪人与买方或者卖方签署的技术交易服务协议复印件(或相关证明材料);
(4)经登记认定的技术合同复印件(应盖有买卖双方公章,原则上应写有促成交易的技术经纪人名字);
(5)技术经纪人登记相关证明材料;
(6)技术经纪人促成技术交易收取佣金的证明材料,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相关发票或收据复印件;
(8)其他证明材料。

(四)省技术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奖补。

分中心须为2018年度获省技术交易市场正式批复的在宁分中心(包括地方分中
心和行业分中心)。

1.奖补申报程序如下:
分中心自愿申报,申报材料经所在区(园区)科技(人才)局审核盖章后报送市科技局。

2.申报须提供以下材料:
(1)省技术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奖励申报书(见附件6);
(2)申报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3)省技术交易市场批复文件(复印件);
(4)上年度建设工作开展情况总结;
(5)上年度财务报表;
(6)开展技术产权交易服务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相关要求
(一)技术交易是指以签订技术合同方式,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申报,经在宁的省、市备案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认定登记的交易。

本次申报以2018年度经登记的技术合同为依据进行奖补。

(二)技术交易额是指从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成交金额中扣除购置设备、仪器、零部件、原材料等非技术性费用后的余额。

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财务实际到账的技术交易额。

(三)与关联企业间的技术交易不在支持范围。

同一技术
交易,技术转移机构奖励政策与技术经纪人奖励政策不重复享受,具体由技术转移机构商技术经纪人自行确定。

(四)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获得的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和合同登记工作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和本单位技术转移工作能力建设等,其中用于一线骨干人员的绩效奖励应不少于50%。

四、其他事项
(一)各申报单位要高度重视,认真梳理填报;各区(园区)科技局、高校等有关单位要精心组织,严格审核把关。

(二)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两份,与电子稿一并报送至南京市成果转化服务中心,地址:南京市成贤街118号科技中心6号门616室。

(三)申报受理截至时间为2019年5月5日(星期日)18:00前,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
市科技成果转化服务中心
郭涵潇83677483(技术转移机构、省技术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
张欢83677492(吸纳方、技术经纪人)
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赵翔68786260
附件:1.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交易奖励申报书
2.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
3.南京市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奖励申报书
4.南京市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奖励申报书
5.经挂靠机构审核的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情况
6.江苏省技术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奖励申报书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
2019年4月22日
附件1
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交易
奖励申报书
申报机构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编制
2019年4月
附件2
技术交易相关信息及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汇总清单
填报人员:联系方式:
注:合同类型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 12 —
附件3
南京市企业引进先进技术成果
奖励申报书
申报企业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编制
2019年4月
附件4
南京市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
奖励申报书
申报机构名称(盖章):
主管部门(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编制2019年4月
附件5
经挂靠机构审核的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情况
(样本)
经本机构审核,某某(技术经纪人名称),身份证号码:,具备技术经纪人相关从业资格,为本机构挂靠技术经纪人,挂靠时间:年月至年月。

在挂靠本机构期间,2018年度通过江苏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系统申报,经在宁技术合同登记服务机构认定登记,共促成技术交易笔,技术合同额总计万元,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总计万元。

具体见后表。

本机构及某某(技术经纪人名称)承诺上述和附表所列交易均为某某(技术经纪人名称)本人促成,且非与关联企业间的技术转移活动;承诺所申报南京市技术转移奖补资金,不再作为机构促成技术交易;承诺所获奖补资金由据实发放给某某(技术经纪人名称)。

技术经纪人签名:
挂靠机构(盖章):
年月日注:本材料由机构为单个技术经纪人出具。

— 21 —
技术经纪人促成交易清单
(本表内容须经挂靠机构审核)
挂靠机构名称(盖章):填报人员:联系方式:
— 22 —
附件6
江苏省技术交易市场在宁分中心
奖励申报书
分中心名称:
依托单位:
单位负责人:电话(手机):
单位联系人:电话(手机):
主管部门:注册地科技局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日
南京市科学技术局编制
2019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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