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保理业务的操作规程与风险防范

保理业务操作规程与风险防备保理业务重要具有如下特点:卖方企业不承担因赊销带来旳账期;卖方企业向保理商发售应收账款,获得货币资金,加速资金周转;保理商负责应收账款管理和催收工作,承担付款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应收账款旳信用风险。
一、商业保理基本业务流程如下:(1)销售商提出叙作保理业务旳申请后,业务部门根据核查买卖双方旳贸易协议、财务报表、银行贷款卡、结算发票、银行结算单和实地走访企业状况,以确认合作贸易旳真实性、买卖双方旳企业信用、付款节点确认旳方式等问题,编写详细调查分析汇报,制定切实可行旳业务操作方案,按规定权限报批。
(2)经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融资部与销售商签订保理协议,并在人民银行应收账款抵押转让登记系统登记转让旳应收账款登记信息。
(3)融资部对资料和手续进行核规审核确认。
(4)财务部根据约定预付比率发放融资款项。
(5)销售商或保理商按应收账款约定在收款日前向购货商催收应收账款。
(6)购货商按应收账款约定付款。
(7)保理商收妥货款,扣除融资本息及有关费用后,将保理余款支付销售商。
如购货商在宽延期后仍未付清全额货款,销售商对保理额度内未收回旳应收账款进行等额回购。
(8)业务部负责客户旳后期信息风险管理和与客户保持沟通。
二、商业保理业务基本业务流程风险防备形式如下:a) 确认贸易旳真实性:买卖双方为非关联企业,双方必须一年以上合作期限,提供真实旳协议、对应旳发票和银行结算流水单(良好付款历史记录)、物流提单等,必须确认证明为长期真实旳贸易背景,以减少贸易风险。
b) 核算买卖双方旳企业信用:其中至少乙方必须是大型优质信用企业,减少信用风险。
c) 付款节点确认:必须完毕贸易协议规定旳产品交易,法律已承认旳有效应收账款形成后,放款购置应收账款。
实际交易已完毕,用款方旳资金已经投入到贸易生产中去转变成产品,不存在资金挪用旳也许,减少财务风险。
d) 后期信息风险管理:买卖贸易双方每一次结算旳动态信息都在保理企业旳系统中,保理企业将会按行业、每一种企业历史付款记录在系统中自动做数理风险记录,自动预警,排查初期潜在风险,减少业务风险。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

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一、为什么商业银行会开展国际保理业务?国际贸易是国际化的,它具有多样化、跨界性、风险等特点,尤其在贸易过程中的融资难以解决,商业银行也因此顺应国际化趋势,发展起了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业务是指在对进出口货物或服务供应方进行融资的过程中,由保理行向客户提供专业化服务,即由保理行对货物或服务的质量和数量进行核实,并对货款的支付进行跟踪,从而对保理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接受将购买发票或汇票所代表的债权向其贴现或提供其它形式融资。
国际保理业务在国际贸易中具有很大的便利性,可作为出口商和进口商间融资渠道中的一种可靠的解决方式。
二、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一)、开展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的同时,商业银行也面临着一些不确定,需做好风险预判和防范措施。
1. 商品质量风险商品质量风险是指,在国际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的货物数量、质量、规格、日期等商品属性与实际商品环节差距比较大的情况。
这种风险大大增加了商业银行的业务风险。
2. 付款风险在国际贸易合同下,进出口商从买卖丙方手中获得了货权,即货权标准是符合贸易法规的。
出现意外情况,支付方和货权方很难得到双方之间的协调。
这种情况下,商业银行需采取措施保障其本金、收益等利益。
3. 合同文本风险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合同文本十分重要。
缺少或失误的合同文本往往会导致业务失败,使商业银行承担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二)、商业银行开展保理业务的风险防范在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时,商业银行应采取及时、精准、全面的风险控制措施。
1. 验证客户的资质商业银行需对合作的国际贸易商进行资质审核,对企业信用状况进行调查,降低经营和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应切实保障客户本金安全,同时针对个性化需求设计业务方案。
2. 严谨合同签订保理业务合同是国际保理业务的重要文本文件。
商业银行应对非常细节的内容进行规范,特别是商品质量标准、货权、质量保证等方面。
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一、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1. 合同风险保理业务是通过签订多方参与的合同来实现的,涉及到企业、客户、银行等多个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合同纠纷,比如合同内容不清晰、履约义务不明确、违约等问题,从而导致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信用风险在国内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需要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以确保其能够按时履行合同义务。
由于行业发展情况、经济形势变化等原因,客户的信用状况可能会发生变化,导致客户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从而带来信用风险。
3. 法律法规风险国内保理业务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商业银行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确保业务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由于法律法规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商业银行可能会存在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不足或理解偏差,从而带来法律法规风险。
4. 业务操作风险在国内保理业务的操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业务操作不规范、信息披露不及时、合同执行不完善等问题,从而导致业务操作风险的发生。
尤其是在大规模跨境保理业务中,涉及到多种货币和多方支付,业务操作的复杂性和风险性更是增加。
1. 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及时发现和处理风险隐患。
2. 严格合同管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严格管理与客户签订的合同,保证合同内容的清晰和合理,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合同签订和执行流程,预防合同纠纷的发生。
3. 加强客户信用管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建立健全的客户信用评估体系,对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全面的、动态的评估,控制信用风险的发生,及时调整业务策略,降低信用风险的影响。
4. 加强法律法规合规管理商业银行在开展国内保理业务时,应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理解,建立健全的合规管理体系,确保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避免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国际保理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

国际保理出口商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李洁沁【摘要】国际保理是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对于出口商而言,国际保理具有手续简便、降低风险、促进销售等优势,但也存在款项被索回与反转让的风险、保理商的信用风险、信用额度被缩减或取消的风险。
防范这些风险,应采取如下措施:严拟合同条款;多方面了解进口商的诚信指数;事先明确纠纷解决方式;全面履行合同条款;约定排除或限制保理商的缩减或撤销信用额度的权利;添加不安抗辩权条款和所有权保留条款;选择信誉优良、经验丰富的保理商;提高从业人员专业素质等。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is an integrated financial service premised by the creditor transIernng his accounts receivable. It contains financing, accounts receivable collection, management and bad debt se- cured. For exporters,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has some advantages such as simplifying procedures, reducing risk, promoting sales, etc. However, risks also exists, including the risk of reclaiming funds or anti - transfer the funds, the credit risk of the factoring business, and the risk of reducing or canceling the credit line. To prevent these risks, the bellowed measures should be followed: develop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strictly; get the integrity index of the importer; clarify the dispute resolution in advance ; perform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fully ; make a convention of excluding thefactors'rights to reducing or canceling the credit line ; Add disturbed right of defense clause and the retention of title clause ; select a factor withexcellent reputation and enough ex- perience ; improve the employees" professional quality, etc.【期刊名称】《泰山学院学报》【年(卷),期】2012(000)005【总页数】5页(P129-133)【关键词】国际保理;出口商;风险;风险防范【作者】李洁沁【作者单位】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江苏苏州21510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6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贸易得到迅猛发展,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
浅谈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

浅谈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防范作者:刘柳恩赵禹来源:《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3年第03期[摘要]近年来商业银行加大了保理业务的营销力度,随着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成立,各个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再到该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我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在不断努力健康发展。
但保理业务作为比较新的业务品种,商业银行仍然需将如何有效防范其风险作为亟需研究的课题。
文章从简单梳理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情况,总结存在的问题和风险防范措施,以促进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保理;应收帐款;债权转让保理业务是近年来商业银行大力推广的一项业务品种,在我国体量庞大的进出口贸易领域,这种帮助企业有效规避应收账款风险的金融工具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随着中国银行业协会保理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各个商业银行共同签署了行业自律公约,该委员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保理业务规范》,对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对商业银行的保理业务起到了很好的规范作用。
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对保理业务的规定还不健全,企业信用体系也不完善,我国的银行大多采用国内保理的业务类型,只限于买卖双方都是该行客户或均在保理商所在地的企业开展保理业务,因此,国际保理业务在我国开展的并不多,本文仅对目前商业银行开展较多的国内保理业务进行分析。
一﹑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的发展现状及保理业务的法律渊源由于保理业务适应了提升国内、国际贸易竞争力的需要,因此已成为新兴的贸易融资工具,近年来取得了迅速发展。
根据中国银行业协会最新数据显示,国内保理业务累计总量从2000年的1.12亿美元跃升到2009年的962.39亿美元。
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出口大幅回落,商业银行保理业务量为250亿美元,同比下降39%。
但受到内贸业务的拉动,国内贸易保理业务量达5709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113%。
①近年来,包括国有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在内的各类金融机构纷纷进军保理领域,并且发展迅速。
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

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与防范保理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一项重要业务,尤其在国内贸易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其作用愈发凸显。
然而保理业务也面临着一定的法律风险。
本文就商业银行国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商业银行在进行保理业务时面临的最大风险是合同风险。
保理业务通常涉及多个交易参与方,如出口商、进口商、保理商、保险公司等,因此对各方关系的合理规定和各类合同的签订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商业银行需要制定完善的合同模板,并对各合同条款进行审慎商议,以确保自身的权益不受损害。
商业银行还应与相关保理商签署保理业务协议,明确各方在业务开展中的权责,避免因协议不明确而引发纷争。
商业银行还需要注意信息披露风险。
在保理业务中,商业银行常需向保理商提供相关交易信息,如合同、发票、物流单据等。
这些信息的披露可能涉及商业银行的商业秘密、客户隐私等敏感信息,一旦泄露可能对商业银行和客户造成巨大损失。
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内部信息管理制度,加强对员工的信息保密教育培训,并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
商业银行还需关注保理业务的合规性风险。
国内保理业务的开展受到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制约和限制,商业银行需要确保自身的业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商业银行在进行保理业务前应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并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
商业银行还应建立健全的内部合规机制,加强对业务的监督和管理,定期开展内部合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规行为。
商业银行还需留意诉讼和仲裁风险。
保理业务涉及多个交易参与方,各方之间可能因各种原因产生纠纷,商业银行需要在业务协议中规定争议解决方式,以降低诉讼和仲裁的风险。
商业银行还应密切关注各类法律变化,及时调整业务流程,以防止因法律变化而导致的风险。
商业银行在进行国内保理业务时面临着一系列的法律风险,这些风险对商业银行的经营和发展具有一定的影响。
商业银行应加强对保理业务的风险分析和控制,建立健全的风险防控体系,从而减少潜在的法律风险对经营活动的影响。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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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
汇报人: 2023-11-22
• 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 • 如何防范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 •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案例分析 •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未来趋势
和展望
01
国际保理业务概述
定义与特点
01
02
定义:国际保理业务是 一种以债权人转让其应 收账款为前提,集融资 、应收账款催收、管理 及坏账担保于一体的综 合性金融服务。
严格审查单据真实性
核实单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范虚假单据风险。
及时跟踪货物运输情况
通过物流跟踪系统及时了解货物运输情况,避免因货物丢失或损坏 导致纠纷。
04
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的案例分 析
案例一:债权转让风险防范不当导致的损失
总结词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债权转让风险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法律风险。由于保理商对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和 操作流程理解不准确或防范措施不当,可能会导致债权转让无效或产生其他纠纷,给保理商带来损失 。
争议解决风险
01 02
诉讼成本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若发生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不同国家和地区 的诉讼成本和程序可能存在较大差异,保理商需要承担相应的成本风险 。
仲裁风险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通常会约定仲裁条款。但仲裁解决争议可能导致时 间成本较高,且裁决结果可能存在不确定性,给保理商带来风险。
03
。
国际保理业务的优势
融资便利
国际保理业务可以为债权人提 供融资便利,帮助其扩大业务
规模和提高竞争力。
降低风险
通过将应收账款风险转移给保 理商,债权人可以降低自身风 险,提高经营稳定性。
商业保理业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商业保理,作为一种新兴的金融服务方式,近年来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
它是指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信用销售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贸易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
为了规范商业保理业务,保障各方权益,促进商业保理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商业保理业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商业保理业务概述(一)商业保理的定义商业保理,是指保理商与供应商签订保理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保理商向供应商提供信用销售融资、应收账款管理及贸易融资等综合金融服务的一种业务。
(二)商业保理业务的特点1. 灵活性:商业保理业务可根据供应商和买方的需求进行个性化设计,满足不同企业的融资需求。
2. 快速性:商业保理业务流程简单,审批速度快,有助于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3. 安全性:商业保理业务通过控制应收账款,降低企业坏账风险。
4. 灵活融资:商业保理业务不仅为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帮助企业优化财务结构。
三、商业保理业务法律规定(一)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商业保理业务的基本法律依据,规定了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规定了担保合同、抵押、质押等担保方式,为商业保理业务提供了法律保障。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规定了公司设立、公司治理、股权转让等方面的内容,对商业保理公司具有指导意义。
4.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商业银行开展商业保理业务进行了规范。
5. 《商业保理业务管理办法》:该办法明确了商业保理业务的定义、业务范围、业务流程、风险管理等内容。
(二)商业保理业务的法律规定1. 合同签订商业保理业务开展前,保理商与供应商应签订书面保理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合同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1)保理业务类型及金额;(2)应收账款转让;(3)融资期限及利率;(4)担保方式;(5)违约责任;(6)争议解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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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法律风险及防范(一)我国商业银行已经越来越重视国际保理业务的开展,不容忽视的是该项业务因其涉及的法律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比较复杂,不少银行操作人员对相关的国际惯例和规则熟悉不够,加上我国缺乏专门针对该项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因此探讨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甚为必要。
本文在分析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的基础上,就银行面临的主要法律风险及其防范对策作了探讨。
一、国际保理的意义及其法律特征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Factoring)又叫国际付款保理或保付代理。
它是指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而向出口商提供信用保险或坏账担保、应收账款的代收或管理、贸易融资中至少两种业务的综合性金融服务业务,其核心内容是通过收购债权方式提供出口融资。
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国际保理公约》对保理定义如下:所谓保理系指卖方(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间存在一种契约关系。
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或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1)贸易融资;(2)销售分户账管理,在卖方叙做保理业务后,保理商会根据卖方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向其提供关于应收账款的回收情况、逾期账款情况、信用额度变化情况、对账单等各种财务和统计报表,协助卖方进行销售管理;(3)应收账款的催收,保理商一般有专业人员和专职律师进行账款追收,保理商会根据应收账款逾期的时间采取信函通知、打电话、上门催款直至采取法律手段;(4)信用风险控制与坏账担保,卖方与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后,保理商会为债务人核定一个信用额度,并且在协议执行过程中,根据债务人资信情况的变化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对于卖方在核准信用额度内的发货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
从国际保理的操作实践来看,保理的具体操作方式甚为丰富,有双保理机制、单保理机制、直接进口保理机制、直接出口保理机制、背对背保理机制等,其中双保理机制最为普遍而重要。
就国际保理所涉及的银行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体系而言,保理商与出口商之间的关系是整个保理关系体系中最为基本而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为该层关系决定着保理业务能否合法有效地开展,它是出口商通过保理获得融资的关键所在,也是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从保理业务中获取利益的核心环节。
基于此,本文将重点分析出口商与作为保理商的银行之间的关系,以此为基础透视银行在国际保理业务中面临的风险及防范对策。
为准确把握国际保理业务中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及防范对策,有必要了解保理业务的法律特征。
国际保理业务的操作实践及相关规则表明,它具有如下法律特征:第一,国际保理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而产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各种保理业务都是以保理协议为基础的,保理协议将保理法律关系主体连接起来,并且构造了各主体的民事权利义务体系。
这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是平等的民商事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如在典型的双保理运作中,出口商通过协议将其对进口商的应收账款转让给本国的出口保理商;同时,出口保理商通过协议与债务人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发生关系,委托进口保理商负责债款回收并提供坏账担保。
在此种机制下,实际上存在两个保理协议,即出口保理协议(exportfactringservicesagreement)和相互保理协议(inter—factoringagreement),前者是出口商和出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后者是出口保理商和进口保理商之间的协议。
第二,尽管国际保理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有着比较复杂的法律关系,但是其核心内容是债权转让关系。
在国际保理业务中,保理商通过保理协议购买了债权,而不是将债权作为抵押并作为自己的资产进行业务处理。
这与银行凭发票所代表的债权为抵押提供融资,然后用收回的债款偿还融资不一样,因为通过发票形式所表示的转让并不能使保理商有效地对抗第三者权益和债务人的反索。
保理商通过购买债权获得对债款不受任何影响的权利,该种权利是保理商全额收取债款的权利,它通过收回的债款补偿其预付的收购价款,该种权利的形成是出口商和保理商签订保理协议的主要目的之一。
通常情况下,保理协议中出口商同意转让给银行的权利包括了对债款的法定所有权、对债款的所有法定和其他求偿权等。
第三,国际保理是以国际买卖合同为前提,并且通常是采用赊销等信用方式的买卖合同。
在国际保理实践中极具影响力的《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就明确排除了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付款交单或者任何现金交易作为转让的基础性贸易关系。
该规则第4条指出:本规则所包括的业务范围应限于与出口保理商签有协议的卖方,以信用方式向债务人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该债务人所在国应为进口保理商提供服务;以信用证(不包括备用信用证)、凭单付现或任何现金交易为基础的销售排除在外。
第四,保理商通过收购债权获得对应收账款的权利包括了有追索权和无追索权两种情形。
银行保理商为了明确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形成呆账、坏账所承担的风险责任,通常应为出口商的所有客户逐一核定信用销售额度,以控制业务风险。
为此,保理商在协议中往往区分了如下两类情形:一是对于已经核准的应收账款(approvedreceivables),保理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对此种账款保理商没有追索权;一是对于超过信用额度的销售,即未核准应收账款(unapprovedreceivable),保理商仅提供有追索权融资。
无追索权是保理商买断债权后,通过其具有的一定渠道向进口商催收欠款,倘若进口商发生信用危机或者清偿能力出现问题,保理商不能将转让给它的应收账款在退还给出口商而收回预付款;保理商只能通过各种法律途径来向债务人催收。
但是对于因产品质量、服务水平、交货期等引起贸易纠纷所造成的呆账和坏账,保理商不负担保赔偿之责,并保留追索权。
有的保理协议规定,出口商必须将所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保理商,但一部分称为不合格应收账款销售应该排除在外。
这种不合格的应收账款,就是为核准的应收账款,通常包括出口商对自己卖方的返售、集团内部销售、物权不发生转移的销售或用于个人消费的销售。
假如出口商错误将不合格应收账款填报为合格应收账款,则保理商仍可保留追索的权利。
第五,债权转让中银行保理商既有提供融资的义务,也有收取一定费用的权利。
银行保理商收购价格应是发票金额扣除如下费用后的净额(即融资的额度):出口商按合同规定给予进口商的回扣、佣金和折让,根据贴现率计算的贴现金额,保理商的管理费用(即保理费用)。
保理费是出口商向保理商必需支付的费用。
出口保理商有权按照自行确定的收费标准向出口商收取保理费用,并可以受进口保理商的委托代其收取保理费。
保理费用的标准应该在保理协议或者附件中约定。
保理商收取保理费用或代进口保理商收取保理费用,原则上应在收到国外付款时逐笔扣收,扣费时出口保理商可视情况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
卖方对已转让给进口保理商但却发生争议的应收账款仍负有支付相关保理费用的义务。
第六,由于国际保理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复杂,尤其是国际双保理机制下,当事人包括了出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商、进口保理商等,因此保理协议的法律选择问题是无法避免的。
即使在特定的保理协议中当事人已经约定了适用的法律,但是仍然可能存在其他相关的法律冲突问题,如分属不同国家的当事人缔约能力,通常需要依据不同的法律来确定。
二、银行开展国际保理业务面临的主要风险国际保理业务既涉及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买卖法律关系,又涉及到出口保理商和出口商之间的保理关系,还涉及了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关系都可能影响到银行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风险大小及其控制问题。
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业务人员对国际保理业务相关的惯例和规则尚不熟悉,国内有关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和监管规章仍然呈现空白状态,因此银行保理商了解国际保理业务的法律风险极为必要。
从国际保理业务开展的实践来看,银行作为保理商应关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1.所购买债权的合法性风险。
债权本身的合法性,不仅是合法转让债权的基础,而且是保理商依法实现债权的前提。
基于此,银行在接受债权转让前,应该就债权的合法性进行分析。
尤其是我国商业银行在从事针对国内企业的出口保理业务时,更有必要注意该问题。
因为我国有许多法律和监管规章约束出口商出口交易的合法有效问题,诸如是否有出口权、是否超越经营范围等都是甚为关注的问题,它们直接影响到债权的合法性,也制约着债权转让的合法性。
2.债权的可转让性风险。
债权的可转让性是银行保理商开展保理业务的前提条件。
如果银行保理商接受的债权是不可转让的债权,那么它无法实现债权的有效索偿。
债权的可转让性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一是法律是否允许债权转让;二是债权债务主体是否同意债权的可转让。
如果银行作为保理商接受转让的债权是法律禁止转让的债权,则银行必然陷入债权转让合法与否的纠纷中去。
关于未来权利的可否转让,是许多国家法制中富有争议的一个问题。
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法不承认对于一项尚不存在的或尚不属于出让人的财产的转让,此种法制背景下一揽子转让协议的合法性面临了挑战;但是衡平法的机制补救了判例法给保理业务留下的缺陷。
值得注意的事,美国《统一商法典》明确放弃了传统判例法规则,承认只要有关的文书是适当的,未来的权利就可以转让。
大陆法系国家的瑞士、德国等都承认在一定条件下,未来的权利是可以转让的。
《国际保理公约》也注意到了将来权利的转让问题,该公约第5条规定:“保理合同关于转让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的规定,可以使将来发生的应收账款在其发生时转让给保理商,而不需要任何新的转让行为。
”当然,该公约的签署国还不多,如要通过公约的机制防范转让将来权利的风险,则需要当事人之间在保理协议中明确规定受公约约束。
不过,假如国内法律强制限制某些债权的转让,则转让协议的有效性仍存在疑问。
如果出口商和进口商在进出口合同中有禁止权利转让的条款,那么该种条款是否可以成为债务人对抗保理商的依据?从各国法律来看,禁止权利人转让其债权的情况通常是可以的。
我国《合同法》第79条也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但也有不少国家法律规定,禁止权利转让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从我国法律的规定和实践来看,银行最好仔细审查是否存在禁止转让权利的条款,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纠纷。
从鼓励和促进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的角度来看,将来的合同法制也应该肯定禁止权利转让的条款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另外,在实践中,权利的可转让性不是在进出口合同中得到明确的禁止,而可能发生在出口商其他借贷行为中的对外承诺。
如有些公司在向银行借款时,承诺限制对于不属于通常业务过程中的资产处置,这种限制可能包括了特别地承诺不把其债权或应收账款通过保理或者贴现出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