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诉讼制度.doc
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权益

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维护纳税人权益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出现的意见分歧和争议。
税务争议的解决对于维护纳税人权益以及保障税收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的公正性和效率,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我国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和税务管理制度,建立了一套相对完备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
一、行政诉讼解决税务争议行政诉讼是解决税务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
纳税人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通过上诉、起诉等途径解决与税务机关之间的争议。
在行政诉讼中,纳税人可以通过公正的司法审判,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行政诉讼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决来统一税务争议的解释和适用,提高税法的透明度和一致性。
二、行政复议解决税务争议行政复议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向上级税务机关提起的一种解决争议的程序。
相比于司法诉讼,行政复议具有费用低、效率高、周期短等优势。
而且,行政复议过程中可以通过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商,调解纠纷,达成双方的共识,从而尽量避免纠纷的扩大和升级,维护良好的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关系。
三、征税咨询和解释解决税务争议征税咨询和解释是指纳税人在征税过程中对税务管理部门提出问题,寻求帮助和解释的一种方式。
纳税人可以通过向税务机关提出问题、咨询纳税事宜,获得明确的答复和解释,避免了因不了解税法而导致的误解和争议。
征税咨询和解释对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具有重要作用,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税务争议。
四、协助解决税务争议协助解决税务争议是指纳税人在解决税务争议过程中,通过与第三方机构或组织进行协商、调解等方式来实现纠纷解决。
这种方式可以实现更快速、低成本的纠纷解决,并且可以有效降低双方的纷争情绪,维护纳税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维护了纳税人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征税咨询和解释、协助解决税务争议等方式,确保纳税人在纳税过程中能够依法享受公平、公正、公开的管理服务。
同时,完善的税务争议解决机制能够有效预防和解决纠纷,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稳定。
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哪些特有的原则?

税务行政诉讼是国家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诉讼活动一样,应遵循一些共有的诉讼原则,但税务行政也有自己特有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行政诉讼法》第44条规定的一些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这一原则表现得尤为明显。
税务行政相对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期间,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税务行为不停止执行。
实行这一原则主要是考虑如果在税务行政诉讼期间,停止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一方面剥夺了税务机关的行政管理权利,在税务管理上形成一种暂时的“真空”或放任阶段;另一方面,即使退一步讲,如果这一税务行政行为在诉讼结束后被认为是违法的,可以返还已执行的税款,而不至于有不可弥补的损失。
因为如果是像拆迁房屋的决定,一旦执行就会有无法弥补的损失,因此可以暂时停止执行。
(二)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调解原则是民事诉讼中一个重要原则,但不适用于税务行政诉讼。
这是因为税务机关的行政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是一种执法行为,对税务行政机关来说税务征管权不仅是一种职权,而且是一种职责,所以,不允许税务机关在调解中妥协,放弃法定职责,或用国家的公益满足个人的私益,因此,对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
在此,应当把法院主持的调解与当事人之间主动进行的和解区分开来,税务行政诉讼不能适用调解,也就是说法院不能掇合双方当事人解决争议;但是税务行政诉讼都可以进行和解。
税务行政机关可以在其自由裁量权范围内与相对人和解解决争议。
例如相对人因偷税而被罚款,不服提起诉讼,后来在和行政机关的交涉中,认识了自己的行为性质,其认错态度较好,并且主动补缴偷漏税款,因此税务行政机关在职权范围内减轻了处罚幅度,相对人予以接受并撤消了诉讼。
这是一种典型的税务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和解解决税务行政诉讼的争议。
我们认为只要是在职权范围内进行,这种和解应当允许。
不适用反诉,这是行政诉讼本身的一项原则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反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1.07.05•【文号】国税函[2001]533号•【施行日期】200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行政复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1〕533号2001年7月5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的情况,提高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水平,进一步作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及相关材料报送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掌握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应诉案件有关情况,切实做好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报告制度》(国税函[2000]785号,以下简称785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立税务行政复议应诉案件材料报送制度的通知》(国税发[1994]160号,以下简称160号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税务机关应认真对本机关及辖区内发生的税务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进行统计,并依照785号文件的规定,全面、准确及时地报告上一级税务机关。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对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以及纳税人、其他税务当事人以本机关为被告提起的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受理或者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报告。
第四条地、市(州、盟)税务机关对辖区内发生的涉外税务行政应诉案件,应当自收到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或者接到下级税务机关报告之日起三日内,向省级税务机关报告。
税务违法案件行政诉讼程序

税务违法案件行政诉讼程序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对于维护税收秩序和社会公平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税务违法案件一般会采取行政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本文将从税务违法案件的特点、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方面进行探讨,以便加深对税务行政诉讼程序的理解。
一、税务违法案件的特点税务违法案件是指纳税人在税务申报、纳税义务履行等方面违反税法规定,涉嫌逃避纳税或者偷税漏税的行为。
税务违法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1. 法律性质:税务违法案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争议。
与普通刑事案件不同,税务违法案件更多地强调对纳税人是否依法履行税务义务的审查。
2. 程序性:税务违法案件的处理程序相对独立,属于行政程序性的审判活动。
税务机关有权对纳税人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并依法决定处罚,纳税人则可以通过行政诉讼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监管性:税务机关在处理税务违法案件时具备一定的监管职能。
税务机关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既要依法惩罚违法行为,又要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二、行政诉讼程序的基本流程税务违法案件的行政诉讼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关键步骤:1. 提起诉讼:纳税人在接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讼请求一般包括撤销或变更行政处罚决定、确认纳税人权益等。
2. 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在收到行政诉讼申请后,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并决定是否受理。
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在五日内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当事人。
3. 责令答辩:一旦行政诉讼案件被受理,法院将通知税务机关作出答辩。
税务机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陈述自己的意见。
4. 举证质证:行政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提供证据支持自己的观点,并进行质证。
法院会根据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来判断案件的处理结果。
5. 一审判决:法院在审理完案件后,会依法作出一审判决。
判决结果通常包括对行政处罚决定的确认、变更或撤销等。
6. 上诉程序:对于不服一审判决的一方,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并进行再审。
第十四 税务行政诉讼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之后,根据不同情 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审理之后, 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1)维持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 )维持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2)撤销判决.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 )撤销判决.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 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 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 主要证据不足的; 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①主要证据不足的; 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违反法定程序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超越职权的; 滥用职权的. ④超越职权的;⑤滥用职权的. (3)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其 )履行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在一定期限以内履行. (4)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可以判决 )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变更. 变更.
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 提起税务行政诉讼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原告是认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 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 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或个人;② 有明确的被告; 有明确的被告;③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 实根据; 实根据;④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 法院管辖. 法院管辖.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它包括征收税款, .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它包括征收税款, 加收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审批减免税和出口退税及税务机关 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 委托扣缴义务人作出的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行为. 行为. 2.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纳税人提交纳税保证金或 . 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提供纳税担保行为. 3.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它包括通知银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保全措施.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存款,依法扣 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行为. 押,查封纳税人财产的行为. 4.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 .税务机关没有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人等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 5.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它包括通 .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纳税人的存款中扣缴 税款,依法拍卖所扣押, 税款,依法拍卖所扣押,查封的纳税人的财产以 抵缴税款的行为. 抵缴税款的行为. 6.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它包括罚 .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税权.
谈谈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

作者: 林克宁
出版物刊名: 法学杂志
页码: 9-10页
主题词: 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 诉讼制度 人民法院 行政复议条例 前提条件 当事人 申请复议 纳税争议 行政诉讼法
摘要: <正> 一、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是以《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条例》和《税收征收管理法》为实施依据的,两法一条例构成税务复议和诉讼的完整制度。
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和诉讼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一) 税务行政复议实行两种复议程序。
(1)复议前置程序。
纳税当事人未向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未经税务机关做出复议裁决,都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既便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也将以未经复议审理为由,不予受理诉讼;(2)选择复议程序。
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税收保全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不服,既可以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起诉的程序。
缴清税款或滞纳金是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的重要前提条件。
纳税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征税决定不服,如果没有先按规定缴纳税款或滞纳金就申请复议,税务复议机关则依法可裁定其不符合复议申请条件而不予复议。
税法所以确定先缴税后复议这一前提条件,是因为,第一,出现纳税争议并不能就认定税务机关的征。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

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5.01.01•【文号】•【施行日期】1995.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1995年2月22日国家税务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税收法律的正确贯彻实施,保证税务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规范税务行政应诉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管理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税务行政应诉是指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税务机关依法参加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税务行政应诉工作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中央、地方税务机构的应诉工作均适用本规程。
第二章应诉准备第五条税务机关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应诉通知书和原告起诉状副本后,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指定本机关法制机构及时办理有关事宜,积极应诉。
第六条税务机关应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一)原告是否是税务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侵犯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二)原告提起的诉讼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三)原告因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是否经复议程序;(四)本案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五)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对上述审查内容有异议的,税务机关应及时书面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并做好各项应诉准备。
第七条税务机关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由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一至二名代理人进行诉讼。
诉讼代理人可以是税务人员,也可以是律师或其他人员。
税务机关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委托权限,并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
第八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原告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
签辩状应载明以下内容:(一)法律文书的名称;(二)应诉税务机关的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行政负责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三)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职务;(四)原告或上诉人的姓名及案由、案件性质或诉讼请求;(五)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及所认定的事实;(六)应诉税务机关的主要观点和诉讼请求;(七)送达人民法院的名称,答辩日期及应诉税务机关的公章;(八)所附规范性文件的名称、种类、数量等。
税务行政诉讼

税务行政诉讼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税务管理过程中作出的不利决定不服,根据法定程序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
税务行政诉讼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保障税收执法公正性的重要途径。
本文将就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适用范围、申请条件、程序和注意事项等方面进行介绍。
一、税务行政诉讼的定义税务行政诉讼是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管理行为不满,未能通过行政复议程序解决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一种诉讼形式。
税务行政诉讼的目的是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使权力,保障税收执法的公正性和妥善性。
二、税务行政诉讼的适用范围税务行政诉讼适用于税务管理事务中纳税人与税务机关之间发生的纠纷。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纳税人不服税务机关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税务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决定税务事项、税务机关未依法保护纳税人的权益等。
但是,税务行政诉讼不适用于财税行政管理事务,如税务登记、税收稽查等。
三、税务行政诉讼的申请条件纳税人拟提起税务行政诉讼时,需具备以下条件:1. 纳税人已经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复议机关作出了决定,或者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决定;2. 诉讼请求明确,与行政复议的决定内容有关;3. 诉讼请求符合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法定的时限;4. 除非另有法定规定,纳税人在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之日起60日内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四、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税务行政诉讼的程序可分为立案、送达、审理和裁判四个阶段:1. 立案阶段:纳税人向人民法院递交诉讼状、证据材料等,并缴纳诉讼费用,法院根据材料判断是否受理。
2. 送达阶段:法院将诉讼状副本送达被告税务机关,被告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答辩意见和相关证据。
3. 审理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辩论意见,并进行证据调查、质证等程序。
4. 裁判阶段: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判判断,并发出裁判书。
双方当事人对裁判不满意的,可以提起上诉。
五、税务行政诉讼的注意事项在进行税务行政诉讼时,纳税人应注意以下几点:1. 材料准备:仔细准备诉讼材料,确保材料齐全、准确,并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税务行政诉讼制度()
财税知识
税款征收
税收种类
个人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
税务管理
涉税犯罪
国际税收
一、受案范围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影响其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行政案件
一、受案范围
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行政处罚行为、不予依法办理或答复行为、行政复议行为等影响其权利义务,对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诉讼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诉讼当事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
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起诉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