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经济法律行为
法律规范经济行为

法律规范经济行为引言经济行为是指个人、企业或组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的各种生产、消费和交换活动。
在现代社会中,经济行为的规范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着经济的发展与稳定。
法律作为一种强制性规范,对经济行为起着重要的规范和保护作用。
本文将介绍法律如何规范经济行为以及其重要性。
法律规范的作用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工具。
在经济领域,法律规定了各种经济行为的基本规则,以保护各方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稳定。
以下是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的几个重要作用:1. 保护消费者权益法律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和权利,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虚假宣传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
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等,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2. 维护市场秩序法律对于市场的正常运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规定经济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法律限制了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和欺诈行为等,保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和消除市场的不确定性。
3. 促进经济发展法律为经济主体提供了一系列的规则和保护,鼓励创新、投资和经济发展。
例如,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激励创新和科技进步;法律对于合同的保护,促进经济交易和贸易的进行。
法律规范的方式法律规范经济行为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国家通过立法的方式,制定法律来规范经济行为。
立法可以由立法机关(如国家立法机构)制定,也可以由行政机关(如政府部门)制定。
立法过程中,各方利益相关者的声音需要得到充分考虑,制定的法律应当符合社会公众的期望和需要。
2. 司法解释法律在实施过程中会遇到各种具体情况和纠纷。
司法机关通过对法律适用的具体解释,对争议进行判决和裁决,使法律规范的适用更具体明确。
司法解释有助于统一法律的适用和提高法律的可预测性和可信度。
3. 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指由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用以规范具体的经济行为。
行政法规具有比法律更具体和灵活的特点,能够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求。
行政法规的制定过程一般需要公众的意见征询和专家的评估。
《经济法律行为》课件

无受欺诈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不 存在受到欺诈或胁迫的情况。
无违反真实意愿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符合其真 实意愿,不存在被迫或强制的情
况。
05 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状态
生效的效力状态
生效的效力状态定义
经济法律行为生效是指该行为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受到法律的 保护,并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合法性
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有效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 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公序良俗等。
确定性
经济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 意变更或撤销。
约束力
经济法律行为生效后,当事人必须遵守约定,否则将承担违约责任。
无效的效力状态
无效的效力状态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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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解除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称为法 定解除。
约定解除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终止
自然终止
01
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或者达到其他终止条件时,合同自动终止
。
法定终止
02
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法律直接规定合同的终止条件和程序,称
为法定终止。
约定终止
03
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成立要件
意思表示
经济法律行为的核心要 素,表示行为人的经济
目的和意愿。
标的
行为人追求的经济目标 ,如买卖合同的货物或
劳务。
当事人
实施经济法律行为的主 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
为能力。
标的确定与可能
经济法律行为涉及的标 的必须是确定的、可能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例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公司(以下简称甲)与被告乙公司(以下简称乙)于2018年6月1日签订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将其持有的乙公司30%的股权转让给乙,股权转让价格为1000万元。
协议签订后,甲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乙也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
然而,乙在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以甲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
甲不同意乙的要求,遂将乙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甲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2.乙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
三、法院审理过程1.关于甲是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甲认为,其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保密义务,未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则认为,甲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合同约定。
法院经审理查明,甲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甲与乙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中约定了保密条款,甲在协议签订后,严格遵守保密义务,未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因此,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
2.关于乙是否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乙认为,甲泄露了乙公司的商业秘密,违反了合同约定,因此乙有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要求甲返还股权转让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乙以甲泄露商业秘密为由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本案中,甲未违约,乙无权解除股权转让协议。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如下:1.驳回乙公司要求解除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2.驳回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的诉讼请求。
五、案例分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股权转让纠纷案,涉及合同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以下是本案的几个亮点:1.保密义务的履行:甲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未泄露乙公司的商业秘密。
经济法律行为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XX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05年,公司因经营不善,决定对外转让部分股权。
经过多方洽谈,公司最终与王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王某以1000万元的价格收购公司20%的股权。
协议签订后,王某按照约定支付了股权转让款,XX公司也向王某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王某成为了公司的新股东。
然而,在股权转让完成后不久,公司原股东李某某以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欺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王某返还股权转让款。
李某某认为,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隐瞒了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使李某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转让了股权,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本案中,XX公司与王某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因此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2. 王某是否构成欺诈?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时,并未隐瞒公司的真实经营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如实向受让人提供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重大诉讼、仲裁等情况。
”王某在签订协议前,已向李某某提供了公司的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资料,不存在故意隐瞒事实的行为。
3. 李某某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股东转让股权,应当取得其他股东的同意。
”本案中,李某某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前,已得知王某有意收购公司股权,且在王某与X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过程中,李某某未提出反对意见。
因此,李某某的合法权益并未受到侵犯。
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律行为经济法律行为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各个经济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与经济交易、合同签订等经济活动所需履行的法律义务和享有的法律权益。
经济法律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以及保障各方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经济法律行为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律行为的正当性构建在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基础上。
首先是自愿原则,即各个经济主体根据自身意愿参与经济交易;其次是平等原则,各主体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再次是诚实信用原则,各主体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保持诚实和信用;最后是合法原则,即经济法律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束。
2.经济法律行为的主体经济法律行为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作为经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和其他组织则根据其组织形式和法律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和承担责任。
这些主体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经济法律行为的要素经济法律行为通常包括要约、承诺和履行三个要素。
要约是指一方以明确的订约意图向另一方发出的具体内容的邀请,承诺则是另一方对要约进行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履行则是主体按照合同条款执行其义务以实现合同目标。
这些要素是经济法律行为发生和实现的基础。
4.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和保护经济法律行为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合同的成立、变更和解除等方面。
合同是经济法律行为的一种典型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经济法律行为受到侵害时,相关主体有权寻求法律保护,包括请求撤销、请求赔偿和请求实现等。
此外,依法维护交易秩序的机构和部门也对经济法律行为的保护负有重要责任。
5.经济法律行为的规范为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各方利益,经济法律行为必须受到一系列法律规范和监管措施的制约。
其中,民法、合同法、公司法等是经济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有其他专门领域的法律法规对经济法律行为进行指导和规范。
这些法律规范的建立和完善,对于促进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经济法律现象案例范文(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各类经济法律现象层出不穷。
本文以某房地产公司非法集资案为例,探讨经济法律现象的典型案例及其处理过程。
二、案例简介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成立于2008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业务。
2010年至2013年期间,该公司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
具体表现为:1. 公司通过虚假宣传,夸大项目规模、进度和回报率,吸引投资者。
2. 公司承诺给予投资者高额回报,并以项目进度、工程款等为由,要求投资者提前支付资金。
3. 公司未将投资者资金用于实际项目开发,而是用于偿还旧债、支付公司日常开支等。
4. 当投资者发现资金无法收回时,公司负责人潜逃,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三、案件处理1. 投资者报案。
2014年,部分投资者发现资金无法收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2.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成立专案组,对该公司进行调查。
3. 查明事实。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查明该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实,并依法将其负责人逮捕。
4. 案件审理。
2015年,该公司负责人被依法提起公诉。
法院审理认为,该公司构成非法集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 案件执行。
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执行该公司负责人罚金,并追缴其非法所得。
四、案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认定。
本案中,该公司以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名,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符合非法集资的构成要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2. 非法集资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该公司负责人因非法集资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表明,非法集资行为不仅给投资者带来经济损失,还可能使犯罪分子受到刑事处罚。
3. 防范非法集资。
针对非法集资现象,有关部门应加强监管,提高投资者风险意识。
具体措施包括:(1)加强信息披露。
要求企业真实、全面、及时披露项目信息,防止虚假宣传。
论经济行为的非理性与刑法的理性规制

论经济行为的非理性与刑法的理性规制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社会中,经济行为的表现形式丰富多样,其中不乏一些非理性的行为。
这些非理性的经济行为不仅可能对个人的经济利益造成损害,还可能对整个社会的经济秩序产生负面影响。
而刑法作为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公民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应当以理性的方式对这些非理性的经济行为进行规制。
经济行为的非理性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首先,盲目跟风投资就是一种常见的非理性行为。
在缺乏充分的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的情况下,仅仅因为他人的投资行为或者某些热门的投资趋势,就盲目地将大量资金投入到某个项目或领域,最终可能导致血本无归。
其次,过度消费也是一种非理性的经济行为。
在消费主义盛行的当下,一些人不顾自身的实际收入和财务状况,为了追求所谓的高品质生活或者满足一时的虚荣心,过度借贷消费,陷入沉重的债务负担。
再者,经济活动中的欺诈行为更是一种极端的非理性行为。
例如,一些不法分子通过虚假宣传、合同诈骗等手段,骗取他人的财物,严重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和正常的经济秩序。
这些非理性的经济行为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从个体层面来看,缺乏理性的决策能力和风险意识是重要原因之一。
许多人在面对经济决策时,往往受到情绪、冲动和短视的影响,无法冷静地分析利弊和评估风险。
从社会层面来看,市场信息的不对称、不良的社会风气以及监管的不完善等因素,也为非理性经济行为的滋生提供了土壤。
刑法作为一种具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在规制非理性经济行为方面应当发挥重要作用。
然而,刑法的规制必须是理性的,不能过度干预经济活动,也不能忽视经济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
刑法的理性规制首先体现在罪刑法定原则的坚守上。
对于经济行为的定罪量刑,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不能随意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
只有当某种经济行为明确违反了刑法规定的构成要件时,才能对其进行刑事处罚。
这就要求立法者在制定刑法规范时,要充分考虑经济行为的特点和发展趋势,确保法律规定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机制

论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实施机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全球化的趋势,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体系,它不仅覆盖了商业活动和金融交易等经济行为,还包括了劳动关系和产权等方面。
因此,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及其实施机制变得至关重要。
经济法的法律责任经济法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违法行为所产生的民事责任,二是犯罪行为所产生的刑事责任。
在民事责任方面,经济法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如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债权法等,其违法行为往往会给受害人带来经济损失。
因此,在实施经济法的过程中,需要严格执行赔偿制度,保证受害者得到应有的赔偿。
同时,对于恶意侵权和合同违约等行为,应当给予相应的惩罚,以确保经济领域的公平竞争和法治化运营。
在刑事责任领域,经济犯罪在如今的经济体系中已经成为了一大难题。
经济犯罪表现为财产性犯罪,如贪污贿赂、非法吸收公共存款、金融诈骗等等。
这些行为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也会影响社会稳定和信任,因此需要对犯罪嫌疑人给予相应的刑事处罚,以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
经济法的实施机制要使经济法的法律责任起到应有的作用,需要一个良好的实施机制。
经济法的实施机制可以分为法制机制和行政机制两个方面。
在法制机制方面,需要强化法律的实施效力,通过完善经济法律法规以及严格执行法律,在巩固基层政府和司法机关的立法、执法、审判功能方面进行密切协作,不断加强对各类经济违法行为的监督和打击力度。
在行政机制方面,为了加强对经济法的实施,政府部门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制定相应的政策以规范经济环境和市场秩序,同时加强对监管机构的统一协调以及对监管机构的专业能力建设,打造出一个高效率、透明度和公正、公平的经济法实施机制。
结论经济法是一个不断发展的领域,它是国民经济发展的规范和保障,对于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秩序的稳定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经济法的实施必须十分重视,只有加强对经济法的实施并形成合理的法律与行政机制,才能更有效地维护社会的稳定发展和维护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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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行为研究的深入是现代法学从结构重心向行为重心转变的重要标志,但作为现代法的代表的中国经济法学对这一重要的理论问题关注不够,鲜有学者从行为方面展开对经济法的讨论。
本文旨在讨论应用经济法基础理论建立“经济法律行为”范畴的意义和可能性,并对这一基本范畴进行初步论述,以拓展经济法的研究领域和对经济法现实进行新诠释。
关键字:经济法律行为市场主体行为实质公平政府经济行为法律行为作为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受到了法理学及其他各部门法学的普遍重视。
然而,在进去相当长时期内,经济法学界对于经济法律行为的研究不够,诸多经济法论著中几乎没有经济法律行为研究的内容。
这种只注重研究经济法规则、规范体系及其结构的现象不仅直接影响到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深入,而且与现代法学向行为重心发展的方向相左。
本文试图探索一种从经济法律行为入手来解释经济法律现象的新方法,以拓展经济法基础理论的研究领域。
一、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意义法律行为是指“能发生法律上的效力的人们的意志行为,即根据当事人的个人意愿形成的一种有意识活动。
它是在社会生活中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最经常的事实。
”[1]关于法律行为的研究起始于民商法学。
由于法律行为被认为是连结主体制度与其他制度的纽带,是“主体和权利之间的桥梁、媒介”[2],是客观权利义务向主观权利义务转化的路径,是法制度向法现实转化的接口。
因而被作为法学的指导性概念,受到了法学理论的普遍重视并成为了各部门法学共同关心的一个基本论题,民商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法理学等学科在这一领域均取得了相当的研究成果。
但由于各学科研究对象的性质不同以及价值目标的不同,它们研究法律行为的重点、角度和具体目的都是各不相同的。
在民商法学中,研究的重点是民事法律行为或民事行为,将其看作是联结权利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权制度三大民法理论的纽带,是实现民法基本精神的前提“[3]民商法学研究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分清行为的法律效果,分清有效行为、无效行为、可撤销的行为和侵权、违约行为。
刑法学上主要是研究犯罪行为,将其看作”不仅是连接犯罪构成诸要件的纽带,而且是刑事责任理论赖以建立的支柱“,并形成了”无行为则无犯罪亦无刑罚“的格言;[4]刑法学研究犯罪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行政法学中,则将行政行为和相对人的法律行为看是一对最基本的概念,其研究行政法律行为的目的主要是解决依法行政问题。
[5],法理学作为对一般法律现象进行理论概括的学科,则在总结部门法学关于法律行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抽象,将其上升为一般理论,其研究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归纳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各种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律及基本模式,为有效地对人们的行为实行法律调整提供必要的理论;为各部门研究具体法律领域的行为提供一般原理。
那么,作为市场经济体制下重要法律部门的经济法学是否需要研究法律行为?其研究的重点是什么?研究的目的又是什么?关于经济法学是否需要研究法律行为的问题,答案是肯定无疑的。
(一)经济法作为体现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的规范体系,其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人们的行为。
按一般法学理论,法律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的规范体系,经济法也不例外。
而社会关系不过是人与人之间的交互行为,它依赖于人们的交互行为而产生,又由于行为的作用而充满生机与活力。
因此,法律只有通过影响人们的行为才能实现对社会关系的调整。
法律作为为人而设计的规范,其直接目的在于影响人的行为或行为倾向,使人们的行为达到法律规则和原则所设计、所表达的行为模式,进而实现它的价值目标。
经济法是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家以社会整体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干预经济运行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其调整对象是市场经济体制中特定的社会关系。
经济法规范作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基本运行规则和行为模式,亦为市场的基本主体而设计,它必须通过对各主体经济行为的规制而实现解决个体营利性与社会公益性、效率与公平的矛盾,协调经济与社会良性运行的目标。
既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实质上是人们的经济行为,那么,要有效地发挥经济法对经济行为的调整机能,实现对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当然首先要深入研究经济行为。
(二)经济法律制度是模式化的行为体系,而法律行为体系是动态的法律现实。
经济法研究的一个重要对象是经济法律制度,而经济法律制度则是由权利和义务组成的规范体系,因此,经济法的最基本和最核心的要素仍然是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所谓经济权利,不过是主体可以主动地做出一定经济行为,或者要求权利相对人做或不做一定经济行为;经济义务则是主体应当、必须作出一定行为或不得作出一定行为。
在此意义上,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就是行为,由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组成的经济法律制度实际上是模式化的行为体系。
法定的权利义务向行为体系的转化,即通过人们有意识的活动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法律才能成为社会生活事实。
法律系统并非仅指规则及其结构。
“在任何法律系统中,决定性的因素是行为,即人们实际上做些什么。
如果“‘因此,没有人们的行为,规则不过是一堆词句,结构也不过是被遗忘的缺乏生命的空架子。
”无论是要研究经济法律制度,还是全面深刻地理解经济法律现象,都必须深入地研究构成经济法律现实的经济法律行为。
(三)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必须借助于经济法律主体的经济法律行为才能实现。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协调全社会经济利益目标的体现,作为法律文件的各种经济法律法规不过是立法者主观设定的国家意志和目标,这种意志和目标的实现需要有代表国家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经济行为和其他市场主体的各种经济活动。
离开了经济行为,经济法律的国家意志和价值目标都只是一纸空文。
经济法所体现的国家干预经济的意志和经济公平与社会公平的价值目标的实现有赖于经济法律秩序的建立,经济法律秩序作为存在于法律社会中的人、机构、关系、原则和规则的总体,是以由主体的权利义务所构成的经济法律关系为核心的。
而经济法律关系也主要是通过法律行为而创设或变更的,法律行为的最基本涵义就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人的活动”[7]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在从事法律活动中,在自己与他人和社会之间建立起了权利与义务联系,才形成经济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秩序。
经济法律规范能否真正地得到实施以及取得实施的效果也是需要法律行为来检验的,行为的规范化程度是检验经济法律规范的效力和实效的主要标准,法律行为使法律中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责任等诸要素相互联系和转化,在此意义上可以认为;经济法的效力和实效存在于经济法律行为之中,要真正实现经济法的调整目标,建立正常的经济法律秩序,就必须为人们的行为注入合理的法律动机,而研究经济法律行为也正是实施经济法规范之所必须。
(四)经济法律行为的本体属性与作用已构成了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充分理由。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经济法学作为研究经济法规范运动规律的理论体系,其行为科学的性质要求我们必须研究经济法律行为。
经济法规范实质上是关于人们经济行为的规范。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自利动机形形色色,法需要日见其多,法资源合理配置日趋突出,法行为选择模式日益重要,各种法律问题层出不穷,这一切都为加强法制建设提供了客观依据,也为法学研究拓展了广阔领域。
”[8]现代法学的焦点正是由规范重心向行为重心转移,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法既然是一门新兴的法律科学,就应充分适应现代法学发展的要求。
况且,自经济法产生以来,法学家们在运用传统规则或规范研究方法解释经济法律现象时又的确遇到了诸多无法解决的难题。
在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中,探索新的研究思路,借鉴国外法学和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就显得更为必要。
如果说经济法律行为本体性质和经济法学的性质决定了经济法律行为研究的必要性,那么,中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空前发展的经济法律关系和正在进行的经济立法则为经济法律行为研究提供了可能性,经济法学理论研究成果和法理学、各部门法学的理论成果为经济法律行为研究提供了必要的必要的条件。
我们认为,研究经济法律行为,就是要在法学基础理论的指导下,借鉴相关学科的研究成果,弄清经济法律行为的内涵,建立相对系统的经济法律行为理论。
其研究目的在于:第一,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性质、特征,确立其作为经济法学的基本范畴和指导性概念的地位;第二,研究经济法律行为的过程与结构,弄清其一般规律及基本模式,解决国家干预经济行为的度与量的问题。
二、经济法律行为的概念(一)相关概念的比较法律行为理论起源于民商法学,现代民商法中的法律行为概念和系统的法律行为理论均始自德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在德国民商法总则中首先被确立,统辖着合同法、遗嘱法和婚姻法等具体的设权行为规则,形成民商法中不同于法定主义体系的独特法律调整制度;作为抽象观念,它又以系统完备的理论形态概括了民商法学中一系列精致的概念和原理,形成学说中令人瞩目的独立领域。
[9]以后,这一概念为各法律学科所普遍关注,在法理学、行政法学、刑法学中形成相应的概念。
但是,我们在对各学科关于法律行为研究成果的比较中不难发现,法律行为的内涵在各法律学科中是有差别的。
在法理学上,“法律行为是一个涵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属性的广义概念和术语”,它具有社会性、法律性、可控性、价值性的特征。
[10]而在民商法学上,民事法律行为“是权利主体所从事的,旨在规定、变更和废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11]而民事法律行为作为一项民事法律制度,是一种调整方式,它与法定主义调整方式相对应,它仅适用于法定主义不能发挥作用的范围。
”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既”具有法定主义方式所不可取代的法律调整功能“,”又具有其发挥作用的必要范围,无限夸大其作用或者试图以之根本取代法定主义调整方式,显然也是不适当的。
“[9](55-56)而在行政法上,行政法律行为包括行政行为和相对人行为这一对概念,”行政法律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主动地对国家事务和行政相对人进行管理,并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
”“该行为具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刑法学上的法律行为则是指犯罪行为,这是一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
而在民商法中,有学者将违法行为归入事实行为,即并不认为其是法律行为。
自此可以看出,在各学科对法律行为的研究中,不仅存在认识上的差别,而且其成果直接反应到立法中,也形成了法律制度的不同。
民商法作为传统的私法领域,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直接以意思自治为基础,充分体现了其私法自治、契约自由的理念。
而行政法作为公法领域,法律行为制度的建立则以权力为基础,特别强调行政权力的意识先定理念。
法理学作为各部门法学理论的系统抽象与概括,其对法律行为的研究建立在部门法学的基础上,因而得出了既能适用于公法领域、又能适用于私法领域的法律行为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