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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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典型的经济法的法律文本显示,在经济法的立法中,遵循了国家干预的内在逻辑,在干预主体、干预目标、干预方法、干预边界以及干预责任五个方面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客观地证成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还揭示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一种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

虽然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已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经济法几经挫折和磨炼,最终被国家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伟大创举。

然而有人仍然对经济法存在偏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注重国家干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甚至认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根本对立。

的确,在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而立法实践也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家干预都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如何认识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无疑就成为一个关涉经济法是否成立的根本性问题。

本文不准备从理论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而是选取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进行实证考察,之所以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是因为对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有人始终不能理解甚至加以否定,究其原因,除了他们未能对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理论有全面了解外,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缺乏对经济法文本的研读[1]。

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考察,发现其中的国家干预事实,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从而进一步证明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合法性。

二、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事实所谓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学界通常认为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社会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的一种状态。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札记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札记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书籍背景与作者介绍 (2)1.2 研究动机与目的 (3)二、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关联 (4)2.1 法律形式的经济学分析 (6)2.1.1 规则与产权 (7)2.1.2 市场与政府干预 (8)2.2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规制 (10)2.2.1 制度设计与执行 (12)2.2.2 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 (13)三、法律形式与经济行为的关系 (14)3.1 法律形式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16)3.1.1 信息传递与透明度 (17)3.1.2 风险分配与激励相容机制 (18)3.2 经济行为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20)3.2.1 市场竞争与合作 (21)3.2.2 政府政策与法律变革 (23)四、法律形式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24)4.1 法律形式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5)4.1.1 保护产权与激励创新 (27)4.1.2 规则制定与市场秩序维护 (28)4.2 经济发展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29)4.2.1 市场需求与法律改革 (31)4.2.2 政府角色与法律制定 (32)五、结论 (34)5.1 研究总结 (35)5.2 研究展望与建议 (36)一、内容概述《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是一本深入探讨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著作。

本书以独特的视角,将法律的形式主义与经济学理论相结合,为读者揭示了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书中内容丰富,涵盖了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的多个方面,包括法律的市场化改革、产权制度、合同理论等。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背景与意义,作者阐述了法律形式主义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强调了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本章探讨了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现状,指出了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争议。

作者提出了本书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旨在为法律与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与经济学相互影响的关系。

第四编 第十六章 宏观调控法

第四编  第十六章  宏观调控法
第十七章
宏观调控法的一般原理

第一节 宏观调控与宏观调控法的概念
• 一、宏观调控 • 宏观调控也称为宏观经济调控,是指国家从经济运行
的全局出发,运用各种宏观经济手段,对国民经济总体的 供求关系进行调节和控制。 • 《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 决定》中指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就是要使市 场在国家调控下对资源配置起基础性作用。为了实现这个 目标,必须建立以间接手段为主的完善的宏观调控体系保 证国民经济健康运行。

第二节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和体系
• 一、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公法•Biblioteka 行政法 经济法 民法市场监管法
宏观调控法
合同法
• 市场管理法与宏观调控法的对比分析
• 1、理论基础
• 都以国家干预理论作为其理论基础。 • 但市场管理法所依据的是直接干预理论,而宏观调控法则 是间接干预理论。

宏观调控法通过国家对经济活动的间接干预实现其职 能,从而间接影响市场主体经济行为的选择,由此可看出, 它为市场主体所确立的是一个间接的标准,具有可选性, 如通过体现法律规范特点的一些经济政策,如货币政策、 财政税收政策等,明确向市场主体传达一种信息,哪些市 场交易活动因符合国家经济政策而受到鼓励,哪些不符合 国家经济政策而受限制等。
• 3、以下选项属于政府进行宏观调控目的的是()。 A、经济总量的基本平衡 B、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 C、引导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地发展 D、推动社会全面进步 • ABCD • 4、以下对宏观调控法的描述正确的是()。 A、主要通过设立市场主体交易行为规范来影响其行 为 B、建立“政府指导企业”的直接干预市场的法律机 制 C、主要通过经济政策来改变市场交易环境,并通过 交易环境的改变来影响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选择 D、“国家调控市场,市场引导企业”的间接干预市 场方式 • CD

法经济学

法经济学

第一章法经济学概述学习目标:1.掌握法经济学的称谓和含义。

2.掌握法经济学的形成、发展。

3.掌握法经济学研究框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益。

……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

然而,经济学总是可以通过向社会表明为取得非经济的正义理想所应作的让步而阐明各种价值。

对正义的要求绝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第一节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和形成一、萌芽、孕育阶段法律中的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家对法律分析早期融合;18世纪的法与经济的融合亚当·斯密,贝卡利亚,边沁;20世纪20年代,美国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康芒斯。

二、形成、普及阶段经济学和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推动力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兰克和卢埃林发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由于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冲击给许多国家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所带来的思考:市场并非万能,需要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市场失灵需要进行法律救济。

法经济学的初步形成:20世纪60年代标志: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与经济学》杂志的创刊(1958年);科斯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法经济学学派的真正树立标志:波斯纳在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法理学的高度,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进行了总结和概括,确立了法经济学的范畴和理论体系。

法经济学是分析作为经济增长内生变量的法律制度的变迁对经济运行的重要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坚持效率、效益和公平、正义有机结合、交替循环上升的法律价值观,结合本土具体的、动态的社会规范,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成本——收益,从而实现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平等的合理平衡,以及正义和秩序有效协调的一门交叉性学科。

法经济学习题解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法经济学习题解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法经济学习题解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在法经济学中,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律制度是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组织机构,它们对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为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通过解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经济的相互作用,为制定合理的法律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首先,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体现在规范性方面。

法律通过为经济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权益保护,规范着经济行为的进行。

正是有了法律的保护,合同才能成为经济交易的基石,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才能得以维持。

法律制度的存在与运行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得市场经济能够高效运行。

其次,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还表现在激励机制方面。

法律通过设定合理的契约法规则和产权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激励经济主体进行积极的经济活动。

例如,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

此外,法律的约束与惩罚机制也能够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公正。

另外,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还体现在风险管控方面。

法律制度通过规定适用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约束与管理。

比如,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提供了违约责任的约束机制,使得经济主体在交易中能够有序地管理风险并保护自身利益。

此外,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了金融市场中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了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最后,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还包括资源配置方面。

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对于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法律制度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例如,土地法律的规范,可以保护土地产权,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得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同时,劳动法律的保护,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激励机制、风险管控和资源配置等方面。

经济法考试试题一及答案

经济法考试试题一及答案

习题一一、名词解释(每题3分,共15分)1、国家干预2、市场失灵3、经济法的调整方法4、市场主体规制5、产品二、选择题(每题2分,共30分)1、“经济法是政治法和民法的补充和必然产物。

”此种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原因的理解是由()首先提出的。

A.摩莱里B.蒲鲁东C.德萨米D.赫德曼2、准确了解“经济法”这一概念的关键在于()。

A.明确经济法的主体B.明确经济法的体系与渊源C.明确经济法的制定与实施D.明确经济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什么3、市场并不是万能的,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

A 市场失效 B.市场失灵 C.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 D.市场调节具有滞后性E.市场调节具有一定的盲目性4、下列表述中属于不正确的是()。

A. 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法的调整对象B. 经济法律关系是思想意志关系C. 经济法律关系属于上层建筑范畴D. 经济法律关系同经济法调整的特定经济关系是不同范畴的概念5、李昌麒关于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包括()。

A.公权介入的调整方法B.私权介入的调整方法C.提倡性规范D.强制性规范6、规制市场主体的法律规范包括()。

A.民事法律规范B.行政法律规范C.经济法律规范D.宪法规范7、在法律上,最早定义不正当竞争的是1883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但“不正当竞争”一词是1850年首先出现在哪国()?A.德国B.法国C.美国D英国8、下列属于反垄断法的适用除外对象的是()。

A.自然垄断B.国家垄断C.特定组织和人员D.知识产权的实施行为9、依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协会不得()。

A.从事商品经营B.从事咨询服务C.从事营利服务D.以牟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E.提供消费信息10、某张女士面容奇丑,去某酒家消费,被酒店保安阻拦不让入内,该酒家侵犯了张女士的下列哪些权利()。

A.自主选择权B.保障安全权C.公平交易权D.获得尊重权11、《产品质量法》所指的商品的范围包括()。

A.不动产B.建筑构配件C.初级农产品D.天然产品12、下列不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职责是()。

法经济学分析

法经济学分析
益 或 效 用 最 大化 的人 ”来 分 析 法 律现 象 。 在 当代 西方 法理学史上 ,也 是绝无仅有 应注意法律制 定和执行的经济效益 。 效益
笔者认为, 坚持该条存在的主张, 事实上 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太过强调票据的支付结算 性极强的法律, 与民法中偏重理性规范的特点
是坚持票据行为的有因性。 既然是有因性 的规 功 能, 忽视票据 的信用功能, 票据法第 l 条 的 不一样 , O 也就 是票据法 的规范基本是不具道德
地—— 美国, 传播到世界其他 国家。18 91
年 英 国 巴特 澳 思 出版 社 出 版 的 《 学 与 经 法
方法 论上运用经 济学的理念和 方法研究
, 白2 O世纪法经济学 的产 生 以来 , 三 济 学 国际 评 论》 便 是法 经济 学 走 向 国际
法经济 化 的例证 。近些年来 , 由于我 国的经济发 法律运作 , 以符合人类社会高效发展的利 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 , 益需求 。也即,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 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 展 和经济体制 改革 以及法制建 设 碰到 了 在西方当 要有利于社会 的公平 、 安定 , 有利于社会 视角之新颖和实际 的运用价值 ,

/ 工济 学 分 , 法 经 I于 = 析 】I 『 I
口文 /霍焱焱
由此 可 见 , 经 济 学地 位 之 重 要 , 响 法 影 其次 , 法经济学分析是把法律 运作看成是 的 。

条主线就是把 效益作 为法律的基本价
值 目标 和 评 价 标 准 , 法 、 法 和 司 法 都 立 执
定, 必然会破 坏票据简便 、 快捷 、 安全的特 点, 有因性规定即是典型代表。 在支付结算方式日 性的。如果规定票据 行为的有因性, 实际上是 阻却 票据流 通、 妨碍票据的 巨大经 济功能的施 益多样化 的今天 , 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 已受到 把民法上 的道 德性规范 与技术 性极强 的票据

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

经济法学的法律经济学分析法经济学及经济法学的关系论文摘要: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属于一个法学概念范畴,由此两者在很多层面上有着相同的概念与差异。

经过实践研究发现,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两者之间是相互渗透的,其都是以对方的发展来发展自己的,本文就针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关系进行探析。

关键词:法经济学;经济法学;关系探究法经济学与传统法学是有着明显差别的,由经济学探究体例角度分析,其常被应用在微观经济学的系统实证等方面;而经济法学主要是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产生的法律关系,其也是经济法学调整对象进行规制的部门法。

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相同点体现在理论基础、理念以及价值观三个方面。

就理论基础而言,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都是法学、经济学的融合过程中出现的交叉性边缘的学科,因此两者都是公平正义与效益理论的结合产物。

在经济学的实际研究中,效益理论是比较重要的`,而在法学研究中公平正义同效益理论是等价的,这样说来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在理论基础上是相通的。

就理念意义来说,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有着相同的理念,法经济学中有许多理念都体现着效益理念,不管是法经济学,亦或者是经济法学,都有着公平正义与效益的理念,在理念上尤为契合。

而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实际问题研究中,有着统一评判标准和公平正义、效益,由此经济法学与法经济学的实效性就尤为凸显,其作用发挥也都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来。

二、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的差异分析(一)科学性质与调整对象的差异法经济学与经济法学之间的差异体现在科学性质的不同。

法经济学是指在经济学中福利经济学原理与微观经济学原理的基础上,在法律的形成因素、体系因素、运作因素以及经济因素的影响分析之下形成的法律学科。

在法经济学的实际研究过程中,发现了法经济学就是将经济学原理和分析方法系统直接在法律体系分析中进行应用的学科。

这样看来,法经济学涵盖范围是更为广泛的,包括了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刑法学以及行政法学在内的众多法律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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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一)【摘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可以厘定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干预方案的选择、干预的范围和限度。

本文主要进行国家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供给与需求的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的均衡理论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效益;均衡【正文】“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1]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即“国家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机关行为以及切实实施这些行为来实现。

”2]吕忠梅也指出,“在经济法上,政府经济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具有法律意义的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的身体动作或静止状态。

直言之,是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而进行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

3]所以本文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视为经济法行为,简称为国家干预行为①].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具体包括国家干预行为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国家干预行为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均衡理论分析等。

一、国家干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现代市场经济运行不可或缺少的内生要素,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理性行为及其制度环境的支撑。

钱颖一教授认为只有权力有限、规模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

有限政府有三个限制:一是政府干预范围有限,二是政府干预手段有限,三是政府规模有限。

限制的一条途径就是预算限制,在税收和支出之间建立联系。

这要求在预算批准程序上更直接地联结赋税和支出决策,保持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干预行为无疑有助于政府在市场取向的经济转轨中有效公正地行使其职能。

因而有其分析的必要,体现在:(一)决定国家是否干预以及干预方案的选择斯蒂格利茨指出,应该弄清“政府机构对于经济发展的努力具有哪些独特优势?政府计划和干预的成本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利用这些优势?”5]这段话提示了两点涵义:一是政府在干预之前要在干预与不干预之间进行成本分析;二是在政府干预和其他干预之间进行选择。

6]首先,干预成本的高低是国家作出干预供给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干预主体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晴雨表”。

“干预成本的存在需要政府时时进行干预成本与干预收益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这种干预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这种干预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因为干预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干预行为不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形下,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

”7]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勒在《公共经济学》一书中也特别告诫读者:应用国家作用的福利经济学观点时必须十分谨慎。

对政府行为作经济分析,可以利用公共选择提供的分析工具,把政府纳入收益——成本的框架内分析,提供判别政府行为的标准。

政府行为只有在提供的社会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时,才是合理的。

8]实际上,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北京、厦门降低行政成本先行一步。

9] 其次,对于是选择此种干预方案还是彼种干预方案也得通过成本与效益的分析来决定。

干预成本理论的核心是机会成本分析,即指不同的干预方案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在特定的时空领域人们又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在此情况下,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干预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干预规范进行调整?做出一项决策而不做出另一种决策的相关利弊得失等的衡量等。

这个概念表明了人们面对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制度选择上的不同反应,从而为分析干预制度的比较效益大小及其对相关干预后果,提供了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决定国家干预行为的范围和限度纵观西方经济思想发展史可以发现,强调政府的重要性与强调市场的重要性此削彼涨,交替成为经济学家们研究的重点,存在着这样一个清晰的线索:政府—市场—政府—市场……。

围绕着这个主线,展开了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及其边界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人们对于市场和政府及其两者的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

这个争论到现在不但没有停止,而且在某些领域争论的还非常激烈,这也说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边界及职能划分还有不断讨论、深化的必要。

而用法经济学分析可以得出答案。

首先,从理性的角度进行分析,市场失灵之处,即市场个体理性造成集体非理性的地方就是国家干预可以介入的地方。

正如斯蒂格利茨所讲,市场失灵为政府进行某种形式的干预提供了空间,或者说,凡是市场可能失灵的地方,都是政府应当监管干预的地方。

10]政府承担的界定和保护产权、改革和创新制度,维持经济秩序、提供公共物品等职能,由于这些职能多不具备排他性,而有较多的外部正效应,私人无力或不愿供给,因而由政府提供不但能获得规模效益,而且能大大提高社会福利,这样在成本一定的情况下,政府介入经济的范围由此而定。

政府职能的错位、政府权力的滥用都会引起市场秩序的混乱。

企业的非规范行为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由政府的行为不当进行解释。

例如,政府超越了所应该拥有的权限,直接介入了企业的微观经营活动,可能造成企业行为机制的扭曲。

这些超越范围的干预最终造成成本的的增加和效益的减少。

其次,在国家进行干预的时候,干预的度的把握也必须以经济分析为前提,至少包括成本效益分析。

诺斯说“如果预期的净收益(即指潜在利润)超过预期的成本,一项制度安排就会被创新。

”11]因此,“在干预过程中,干预权介入干预对象的深度应取决于国家干预收益成本与市场自治收益成本的比较,尤其是应取决于二者边际成本的比较,即当选择国家或市场配置社会资源情形下的边际投入不能再带来交易费用的下降或交易收入的上升时,这种选择就是一种可取的选择。

在成本与收益的比较中要尽量货币化,实在不能货币化的主要用定性的基本方法辅以一定限量的定量分析。

同时对成本收益的分析要尽量周全。

”12]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美国政府就要求所有新制定的政府规章都要符合成本——收益分析的标准,并开始了大规模的放松甚至废除政府管制的变革运动。

因为每一项政府管制行为的背后都需要财政投入,有时候政府在达到指定目标时所需要付出的代价是高昂的,甚至是不能接受的,更有可能是即使付出高昂代价也未能产生所需要的服务数量或质量。

因此,政府在进行管制行为时理应有成本——收益分析观念,把成本与收益作为衡量管制效率、效益的依据,慎重考虑政府应该管什么和怎么管的问题。

二、国家干预行为的需求与供给分析需求与供给理论是分析一系列法律问题的有效工具,更是干预成本收益分析的基础。

干预需求是指市场对于国家实施干预行为的主观愿望,是人们对于现存的和尚未设定的干预行为的肯定性要求。

所谓干预供给,就是指国家机关强制或意愿进行的经济立法、经济司法、经济执法等活动的总称。

从理论上讲,干预的需求决定干预供给,当市场在经济生活中产生了市场失灵时对干预这种调整手段迫切需要并积极谋求干预秩序的维护时,干预供给就必然发生。

即“市场缺陷导致市场失灵,市场失灵导致干预需求,干预需求导致干预供给。

”13](一)干预行为的产生:市场失灵对干预的需求1.市场失灵的产生及其原因。

市场失灵有两层含义:第一,市场机制本身对于资源配置可能是缺乏效率的,这是本来意义上的市场失灵,被称之为狭义的市场失灵。

正如曼昆所说“经济学家用市场失灵这个词来指市场本身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情况。

”14]第二,市场机制有其自身无法解决的问题,这是被扩展了的市场失灵,被称之为广义的市场失灵。

萨缪尔森和诺德豪斯认为:即使市场本身是有效的,它也可能导致令人“难以接受的收入和财富的不平等”,而且还会产生“商业周期(高通货膨胀和失业)”和“低经济增长”等“宏观经济问题”,他们将这两种现象也称之为市场失灵。

15]有学者认为,市场失灵的类型有四种16]:即(1)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不完备而产生的市场失灵;(2)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而产生的市场失灵;(3)由于超出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而产生的市场失灵;(4)由于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

西方国家存在较多的是市场失灵类型是(1)、(3)和(4)就我国来说,现阶段存在较多的是(2)和(4)。

市场失灵根源于市场的个人理性造成集体的非理性。

传统的经济学乃至政治学理论都认为,在一个由共同利益组成的集团中,理性的、追求自身利益的个体会理所当然地为集体的或共同的利益服务,即个体理性与集体理性是一致的。

然而经济学家曼瑟尔·奥尔森对这种观点提出了质疑。

他认为个体的理性并不必然导致集体的理性。

他指出,“除非一个集团中人数很少,或者除非存在强制或其他某些特殊手段以使个人按他们的共同利益行事,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集团的利益”17],即“相互影响的甚至矛盾的的个人理性可能导致集体的非理性”18]总之,市场机制是国家干预的前提,正是因为市场机制有其不可避免的市场失灵,而且它自身又无力克服,才产生国家干预的需要。

2.干预需求。

市场失灵使得“看不见的手”的效率特性被破坏,因此需要政府“看得见的手”来弥补这一缺陷。

正如萨谬尔森所说,“当今没有什么东西可以取代市场来组织一个复杂的大型经济。

问题是,市场既无心脏,也无头脑,它没有良心,也不会思考,没有什么顾及,所以要通过政府制定政策,纠正某些由市场带来的经济缺陷”。

19]从某种意义上讲,无论那种类型的市场失灵都需要政府有所干预。

具体说来20]:第一,由于市场机制发挥作用的前提条件不完备而产生的市场失灵;此时,“市场达到帕累托最优的基本条件是经济处于完全竞争状态,存在完整的市场、完备的信息。

现实中这些条件不可能完全满足,于是产生市场失效,从而产生对政府干预的要求。

”第二,由于市场发育不完善而产生的市场失灵,这主要表现在发展中国家。

此时,“政府干预的领域需要扩大。

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市场背景不尽相同,即使是独立后一开始就走市场经济道路的国家,市场的发育程度和完善程度都远远落后于发达国家,与此同时这些国家又面临着紧迫的经济发展任务。

其经济发展又不能等待经济的自然发展,需要政府的推动。

”第三,由于超出市场机制作用范围而产生的市场失灵:“消费公共产品的免费搭车现象造成公共产品的私人供应的失灵,因此需要政府介入公共物品的供应过程。

”第四,由于政府失灵而产生的市场失灵。

而此时,对国家干预的需求是“供给有效率的干预”。

西方经济学中对政府干预的需求是基于西方发达国家的市场失灵所得出的。

21]西方经济学中政府干预理论是基于相对纯粹的市场经济体系而言的,缺乏对于不同经济环境,特别是传统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而来的经济体系的普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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