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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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

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典型的经济法的法律文本显示,在经济法的立法中,遵循了国家干预的内在逻辑,在干预主体、干预目标、干预方法、干预边界以及干预责任五个方面都有相当数量的法律规定,这些法律规定不仅客观地证成了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还揭示了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是一种尊重市场机制的干预。

虽然经济法的国家干预还存在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但已成为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重要标志,也是经济法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独立法律部门的重要原因。

一、问题的提出在我国,经济法几经挫折和磨炼,最终被国家确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是中国社会主义法治进程中的一个伟大创举。

然而有人仍然对经济法存在偏见,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他们认为经济法只注重国家干预,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相背离,甚至认为经济法的国家干预与市场机制根本对立。

的确,在我国的经济法理论中,一般认为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而立法实践也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由此可见,无论是从理论还是实践来看,国家干预都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一个重要标志,因此如何认识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无疑就成为一个关涉经济法是否成立的根本性问题。

本文不准备从理论的角度对此进行分析,而是选取有代表性的经济法文本进行实证考察,之所以从这个角度进行研究,是因为对于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有人始终不能理解甚至加以否定,究其原因,除了他们未能对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理论有全面了解外,更为重要的,是他们缺乏对经济法文本的研读[1]。

因此,有必要对经济法文本进行考察,发现其中的国家干预事实,并对其进行客观评价,从而进一步证明经济法成为独立法律部门的合法性。

二、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事实所谓经济法中的国家干预,学界通常认为是在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公权机关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对社会经济生活施加影响的一种状态。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一、凯恩斯国家干预理论的主要内容20世纪30年代初资本主义世界出现空前的经济危机,使得传统的经济理论对此束手无策。

这时凯恩斯(Keynes)的《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顺时应势出版。

此书的出版,标志着宏观经济学的产生,也使得国家干预经济理论由配角变成了主角。

凯恩斯全面地论述了其经济理论和政策主张,认为“萨伊定律”并不成立,供给不能自动创造需求,资本主义经济也不能自动地达到均衡。

因为,在边际消费倾向一般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人们总是把所增加收入的大部分用于储蓄,而不是消费,这使得有效需求经常地表现为不足,社会总供给和社会总需求难以自动实现均衡。

所以,为了解决有效需求不足的问题,凯恩斯主张放弃经济自由主义,代之以国家干预的方针和政策。

国家干预的最直接的表现,就是实现赤字财政政策,增加政府支出,以公共投资的增量来弥补私人投资的不足。

增加公共投资和公共消费指出,实现扩张性的财政政策,这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有效方法。

由此而产生的财政赤字不仅无害,而且有助于把经济运行中的“漏出”或“呆滞”的财富重新用于生产和消费,从而可以实现供求关系的平衡,促进经济增长。

凯恩斯认为,政府通过扩大支出,包括公共消费和公共投资,可以改善有效需求不足的状况,从而减少失业,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增长。

政府支出具有一种大于原始支出数额的连锁效应,一笔政府支出可以取得几倍于原始支出额的收入水平。

这种现象被称之为“乘数效应”。

“我们称K为投资乘数,这个乘数告诉我们,当总投资量增加时,所得之增量将K倍于投资增量”。

所以,K=1/(1-b)。

其中,b为边际消费倾向,b=Δc/ΔY,Δc为消费增量,ΔY为国民收入增量。

可见,边际消费倾向越大,支出的乘数效应也越大。

也就是说,在乘数原理的作用下,政府每增加一笔支出ΔG,经济就相应增加了K倍于ΔG的国民收入。

即K·ΔG。

为了达到增加国民收入,促进经济增长的目的,政府实行扩张性的财政政策,就一定会不断扩大政府支出规模。

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西方经济学的分析

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西方经济学的分析

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西方经济学的分析在西方经济学中,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是一个长期存在的辩论话题。

市场机制通常指的是自由市场体系,其中供求关系、价格和竞争力主导着资源配置和经济发展。

政府干预是指政府通过调控和监管来影响市场的运行,以实现经济的稳定和社会公平。

本文将对政府干预与市场机制的互动关系进行深入分析。

一、市场失灵与政府角色市场机制被认为是一种高效的资源配置方式,但也存在失灵的可能。

市场失灵包括垄断、外部性、不完全信息等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导致市场无法自我调节,产生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

在这些情况下,政府的干预被视为解决问题的手段。

例如,在垄断市场中,一家公司可以通过操纵价格和限制竞争来获得超额利润。

这会导致资源配置的不均衡和效益降低。

政府可以通过反垄断法和监管机制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有效性,保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外部性是市场失灵的另一个常见问题。

外部性是指市场交易对非交易参与者造成的负面或正面影响。

例如,环境污染是一种负面外部性,而教育和研发的积极影响则是正面外部性。

政府可以通过税收和补贴等手段来纠正外部性问题,以实现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从经济学角度来看,理论上政府的角色应该是在市场失灵的情况下才进行干预。

政府的干预应该是有限的、目标明确的,以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性和效率。

二、政府干预的限制和影响然而,政府干预并不总是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

政府的决策制定过程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的干扰,缺乏信息和专业知识,导致政策制定不当和执行不力。

政府的干预还可能对市场带来负面影响,例如限制竞争、创造僵化的体制和低效率的资源配置等。

政府对经济的过度干预可能导致创新和市场活力的减弱,从而限制了经济的发展潜力。

此外,政府干预还带来了一些隐性成本,例如资源重分配和税收负担。

政府通过纳税和财政支出来实现干预,这意味着来自国民经济的资源被用于实现特定的经济和社会目标。

这可能导致资源的浪费和歧视,给社会带来不公平感。

因此,在确定政府干预的时机和方式时,需要权衡市场机制的优势和政府干预的局限性。

经济学中的经济政策与政府干预

经济学中的经济政策与政府干预

经济学中的经济政策与政府干预在经济学中,经济政策与政府干预是两个密不可分的概念。

经济政策是指政府为了推动经济发展、调节经济波动和解决经济问题而采取的措施和方法。

政府干预则是指政府主动介入市场经济,通过政策和行动对经济进行调控和管理。

一、宏观经济政策宏观经济政策是指政府通过管理总需求、总供给、总就业、总投资等方面的政策手段来调整经济运行态势。

常见的宏观经济政策包括货币政策、财政政策和产业政策。

货币政策是通过中央银行调控货币供给量和利率水平,以达到稳定物价水平、促进经济增长和保持金融稳定的目标。

比如,中央银行可以通过调整利率来影响企业和个人的借贷行为,进而调节经济活动的热度和通胀水平。

财政政策是指政府通过调整税收和支出水平来实现宏观经济调控的手段。

政府可以通过减税和增加支出来刺激经济增长,或者通过加税和减少支出来控制通胀和遏制过热经济。

产业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促进特定产业的发展而采取的一系列措施和政策。

政府可以通过提供财政补贴、减免税收、引导外商投资等方式来支持特定产业的成长和竞争力的提升。

二、微观经济政策微观经济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和公平竞争而采取的一系列政策和措施。

常见的微观经济政策包括反垄断政策、竞争政策和消费者保护政策。

反垄断政策是指政府采取的限制垄断和维护市场竞争的政策和措施。

政府可以通过制定法律和监管机构来防止垄断企业的形成,维护市场的竞争公平性,促进市场效率和消费者利益。

竞争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促进市场竞争、保护消费者利益和预防不正当竞争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政府可以制定法律和行业标准来规范企业竞争行为,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出现,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效率。

消费者保护政策是指政府为了保护消费者权益和维护市场秩序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政府可以制定法律和监管机构来监督企业的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打击虚假广告和欺诈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政府干预的目的和效果政府干预经济的目的是为了修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

国家干预_经济法的基本内涵_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_张金艳

国家干预_经济法的基本内涵_从经济法的产生看经济法的国家干预本质_张金艳

银企信用FinancialCredit经济法作为一种法律现象,其产生有着深刻的政治、经济原因和经济理论、法律文化背景。

尽管经济法律规范的萌芽可以上溯到古罗马法中垄断禁止性法律的出现,然而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出现则是在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近代社会,自然法学的逐渐衰退,导致相应的法律观念发生由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的根本性变化,法律应逐渐对个人自由进行限制而保证社会公正的经济法观念应运而生。

如果说传统的个人自由观念与民商法的建立息息相关,而关于社会公正的观念则是经济法赖以产生的理论基础。

这种追求社会整体公正而使用的手段就是国家干预,因为只有国家才能为这种社会整体公正提供有力、有效的干预之源和公权力保障。

可见,经济法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国家干预,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基本内涵。

如果说为纠正“市场失灵”而进行的国家干预是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则为匡正“政府失效”而要求政府适度、谨慎干预则是经济法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经济生活需要国家干预,国家干预要适度,而经济法无疑是国家适度、谨慎干预的基本法律保障。

回顾经济法的产生、发展历史,不难看出国家干预是经济法的应有之意。

经济法的产生背景与国家干预经济法作为一种普遍的法律现象之所以在世界上许多国家包括我国产生,除了各国自身特殊的条件和法律自身的发展规律以外,还有许多深层次的原因。

尽管经济法自产生之日起就引起相当激烈的争论,但正如存在的就是合理的一样,经济法既然在激烈的论争中依然稳健存在并在现代经济生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就说明那些简单否认经济法存在或认为经济法有挖民商法、行政法墙角而牵强附会存在之嫌等诸多观点不失为一种鲁莽与轻率,也就不攻自破。

不可否认,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较晚,理论体系远不成熟,处于急需发展而又理论薄弱的两难境地,但是作为一种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驾以时日,其必将不断走向成熟、完善。

经济法不是一种凭空杜撰的新鲜名词,其产生有着深刻的经济、政治原因和社、法律文化背景,它不是一种偶然的社会现象。

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

价、乱收费势头,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减轻企业、农民和消费者不合理负担,规范市场价格秩序,改善生产经营和消费环境,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张文波局长最后说,近几年我省价格工作虽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有不足之处,价格工作任务还相当繁重。

今后,我省价格工作将根据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W T O”规则的要求,从解决价格管理中的“越位”问题入手,继续着力运用价格杠杆促进消费需求增长、经济结构调整和西部大开发,下大力气整顿和规范市场价格秩序,为我省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价格环境。

▲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王高鹏 众所周知,国家对经济之干预目前已被世界各国所采用,它是各国调节、控制经济运行,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向前发展的一种有效而重要的手段。

一、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一)历史证明,当代经济发展需要国家干预。

19世纪,资本主义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确立,资产阶级政府主要接受了亚当·斯密的自由主义思想,这一思想“强烈反对政府以各种形式对工商业的一般事务进行干预,认为国家干预会造成减低利益的结果”。

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政府基本上不干预经济,他们鼓励、保护自由竞争和贸易。

然而,当自由资本主义过渡到垄断资本主义后,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社会分工不断深化,不同经济主体、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之间的矛盾增多,资本主义固有矛盾加剧,新的冲突层出不穷。

而市场主体都以营利为目的,以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不可能自觉地采取顾全大局的措施来解决这些矛盾。

终于导致了1929—1933年的世界性经济危机,危机在给经济、社会带来巨大灾难的同时,也冲击着自由竞争和自由经营理论。

面对经济、社会的全面危机,经济学家们开始反思,并逐渐认识到完全的经济自由、完全的市场调节是不可取的。

于是“凯恩斯主义”诞生了,这一理论主张国家运用财政政策,金融政策对经济实行全面干预和调节。

这一理论被资产阶级政府所接受,他们根据该理论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和法律,这对走出大危机起了重要作用。

【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李昌麒】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

法学研究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年第14卷第4期JOURNAL OF CHONG Q I N G UN I V ERSI TY (Social Science Editi on )Vol 114No 142008【主持人语】法律文明史总是反复证明着这样一种规律:法制与社会的运动常常是不以人们对待一些新兴法律现象的态度为转移的。

经济法学作为中国最年轻的部门法学,在经历了备受责难的30年风霜雨雪之后仍然茁壮成长以致成为当今的一门“显学”,这并非一种人为的臆造与学者们的炒作,而是当代法治与社会运动相契合使然。

作为一种撼动着法传统观念和法传统体制的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学者们犹如新兴的经济法本身一样,在传统理念的诟病与改革实践的挑战中经受着考验与煎熬。

然而,正是在这样的考验与煎熬中,一批意志坚定者不仅走出了自己的学术之路,也走出了经济法与经济法学的成长之路。

《重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有幸邀请了部分中国著名经济法学家———西南政法大学李昌麒教授、北京大学盛杰民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徐孟洲教授和中山大学程信和教授,借“名家论坛”,披露方家之言,并以此感怀经济法与经济法学充满艰辛与成就的30年!【主持人简介】胡光志(1961-),四川都江堰人,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经济法研究。

收稿日期:2008-06-23作者简介:李昌麒(1936-),男,重庆潼南人,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经济法研究会副会长,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及“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主要从事经济法学研究。

论经济法语境中的国家干预李昌麒(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0031)摘要: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什么,一直是经济法学研究中的一个争论焦点。

文章通过对国家干预一词的语义解释,论证了国家干预是一个连续的历史过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文本解读,阐明了经济法的基本属性是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的干预,接着从实证的角度考察了国人受益于国家干预的情形,同时引述了外国学者对中国国家干预绩效的评价,最后提出了完善中国国家干预运行机制的若干构想。

西方经济学中的政府干预理论

西方经济学中的政府干预理论

西方经济学中的政府干预理论在西方经济学中,政府干预经济的理论和实践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讨论话题。

政府在经济体系中的作用不仅仅是监管市场,还包括调节经济活动、稳定经济增长和改善社会福利等诸多方面。

本文将着重探讨西方经济学中的政府干预理论,并对其优缺点展开讨论。

一、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凯恩斯主义经济学是20世纪初由英国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提出的一种经济理论体系。

凯恩斯认为,在市场经济中,由于私人部门的投资需求波动不定,可能会导致经济周期的波动。

因此,政府应该通过财政和货币政策来调节经济活动,以确保经济增长和就业率的稳定。

凯恩斯主义强调政府在经济中的积极作用,主张政府在经济衰退时通过增加公共支出和降低税收来刺激经济增长;而在经济高景气时则通过减少公共支出和提高税收来平衡经济。

凯恩斯主义的核心观点是通过增加或减少总需求来实现宏观经济平衡。

尽管凯恩斯主义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经济周期波动的问题,但也面临着一些争议。

一方面,凯恩斯主义往往需要依赖政府的财政支出,这可能导致财政赤字的增加和债务问题的产生。

另一方面,凯恩斯主义对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信任程度相对较低,可能会限制市场的自由度。

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西方国家兴起的一种经济理论体系。

新自由主义认为,市场机制具有自我调节的能力,政府的干预往往会带来市场失灵和资源配置效率下降等问题。

因此,政府应该减少对市场的干预,加强经济自由度和竞争力。

新自由主义主张促进市场竞争、降低税收和减少政府干预,以激发经济活力和创造更好的资源配置。

新自由主义的核心观点是市场是最有效的资源配置机制,只有通过市场的自由运作,才能实现经济的最优化。

然而,新自由主义经济学也受到了一些质疑和批评。

一方面,过度的市场竞争和缺乏监管可能会导致市场垄断和不公平现象的出现。

另一方面,市场经济的自我调节机制也并非完美,往往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外部性等问题,需要政府的干预和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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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干预行为的法经济学分析
【摘要】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可以厘定国家干预的合法性、干预方案的选择、干预的范围和限度。

本文主要进行国家干预行为的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供给与需求的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的均衡理论分析。

【关键词】经济法;国家干预;需求与供给;成本与效益;均衡【正文】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基本法律形式”。

[1]国家对经济的干预行为是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在进行经济干预过程中,为达到一定的干预目的,而进行的有目的、有意识的活动。

”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即“国家对于经济关系的调整主要是通过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管理机关行为以及切实实施这些行为来实现。

”[2]吕忠梅也指出,“在经济法上,政府经济行为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行为,必须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即具有法律意义的的人们发自意思所表现出来的的身体动作或静止状态。

直言之,是政府作为经济法主体而进行的旨在设立、变更或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

[3]所以本文将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视为经济法行为,简称为国家干预行为[①].运用法经济学范式分析国家干预行为,具体包括国家干预行为成本与效益理论分析、国家干预行为的供给与需求理论分析和国家干预行为均衡理论分析等。

一、国家干预行为法经济学分析的必要性
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国家干预经济的行为是现代市场经
济运行不可或缺少的内生要素,市场经济的良好运行离不开政府理性行为及其制度环境的支撑。

钱颖一教授认为只有权力有限、规模有限的政府才可能是有效的政府。

有限政府有三个限制:一是政府干预范围有限,二是政府干预手段有限,三是政府规模有限。

限制的一条途径就是预算限制,在税收和支出之间建立联系。

这要求在预算批准程序上更直接地联结赋税和支出决策,保持收入和支出的平衡。

[4]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分析政府干预行为无疑有助于政府在市场取向的经济转轨中有效公正地行使其职能。

因而有其分析的必要,体现在:(一)决定国家是否干预以及干预方案的选择
斯蒂格利茨指出,应该弄清“政府机构对于经济发展的努力具有哪些独特优势?政府计划和干预的成本是什么?以及我们如何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利用这些优势?”[5]这段话提示了两点涵义:一是政府在干预之前要在干预与不干预之间进行成本分析;二是在政府干预和其他干预之间进行选择。

[6]
首先,干预成本的高低是国家作出干预供给决策的主要依据,是干预主体选择遵守或者规避法律甚至违反法律的行为的“晴雨表”。

“干预成本的存在需要政府时时进行干预成本与干预收益的权衡,如果收益大于成本,则这种干预在经济上是可行的,如果成本大于收益,则这种干预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因为干预的本来目的就是为了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在干预行为不能提升资源配置效率的情形下,选择不干预是理性的。

”[7]阿特金森和斯蒂格勒在《公共经济学》一书中也特别告诫读者:应用国家作用的福利经济学观点时必须十分谨慎。

对政
府行为作经济分析,可以利用公共选择提供的分析工具,把政府纳入收益——成本的框架内分析,提供判别政府行为的标准。

政府行为只有在提供的社会总收益大于总成本时,才是合理的。

[8]实际上,中国政府已经开始关注并采取了相关措施,如北京、厦门降低行政成本先行一步。

[9]
其次,对于是选择此种干预方案还是彼种干预方案也得通过成本与效益的分析来决定。

干预成本理论的核心是机会成本分析,即指不同的干预方案实现人们既定目标的程度有所不同,但在特定的时空领域人们又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在此情况下,对某种社会关系是否运用干预手段进行调整?选择何种干预规范进行调整?做出一项决策而不做出另一种决策的相关利弊得失等的衡量等。

这个概念表明了人们面对环境的不确定性、信息的不完全性,以及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在制度选择上的不同反应,从而为分析干预制度的比较效益大小及其对相关干预后果,提供了有益的分析工具。

(二)决定国家干预行为的范围和限度
纵观西方经济思想发展史可以发现,强调政府的重要性与强调市场的重要性此削彼涨,交替成为经济学家们研究的重点,存在着这样一个清晰的线索:政府—市场—政府—市场……。

围绕着这个主线,展开了政府与市场的职能及其边界的争论,争论的结果是人们对于市场和政府及其两者的关系的认识不断深入。

这个争论到现在不但没有停止,而且在某些领域争论的还非常激烈,这也说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边界及职能划分还有不断讨论、深化的必要。

而用法经济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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