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行为法经济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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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济学法律与经济关系

法经济学法律与经济关系

法经济学法律与经济关系法经济学是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研究法律与经济之间的相互关系以及法律对经济的影响。

法律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可以概括为法律对经济的规制和促进,以及经济对法律的塑造和约束。

本文将从不同的角度阐述法经济学中法律与经济的关系。

一、法律对经济的规制和促进1. 宏观经济中的法律规制宏观经济中,法律起着对经济活动进行规制的作用。

例如,宏观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需要依法进行,法律以法规、法律等形式约束和引导经济主体的行为。

同时,在宏观经济中,法律还规定了经济组织的设立、市场竞争的规则等,为经济发展提供了制度保障。

2. 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调整在市场经济环境中,法律对经济活动起着调整和引导的作用。

法律通过建立健全的市场秩序和法律法规,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垄断和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发生。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为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提供了保障。

3. 法律对经济行为的约束和约束法律对经济行为有着严格的约束和约束力。

例如,法律规定了经济主体在市场交易中的义务和责任,对违约行为进行了法律制裁;法律规定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禁止和侵权行为的追责,维护了市场的秩序和公平。

法律约束经济行为,同时也为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保护,维护了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二、经济对法律的塑造和约束1. 经济因素对法律的塑造经济发展需要适应不同阶段的经济形势和需求,因此,经济因素对法律的塑造起着重要的作用。

例如,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商务的兴起,法律也需要相应进行调整和完善,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适应新的经济形态和商业模式。

经济因素的变化和发展对法律的塑造起着重要的指导和促进作用。

2. 经济发展对法律的约束经济发展的速度和方向也会对法律的约束产生影响。

例如,经济的快速增长往往会带来资源的争夺和环境的破坏,法律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规制和管理;经济结构的调整和转型也需要法律提供相应的支持和指导。

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政治哲学——一种自由至上的、不对称的、新型的温和家长主义

行为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政治哲学——一种自由至上的、不对称的、新型的温和家长主义

情 境 。人们 的偏好 不 明确 , 形成 过 程 不 明智 , 不 可避
免 地会 受到 默认 规则 、 框 架 效应 和 出发 点 的影 响 , 是 家长 主义存 在 的依 据 。此 外 , 行 为经 济 学 关 于 人 的 有 限理性 、 有 限 意 志力 和有 限 自利 的发 现 表 明 直 接 干 预不 可取 , 因此 必须 尊重 选择 的 自由 , 而两 者 的 综 合 就是 自由 至上 家 长 主义 。简 言 之 , 自由至 上 家 长 主义 是一种 温 和的 、 干预程 度 相对 较 弱 的 、 无 侵 略性 的家长 作 风 , 它 不会 阻 碍 或 限 制选 择 。这 是 一 种 建
而 以行为 经济 学为 基础 的行 为法 经 济学 则认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人 的 行为 会偏 离理 性选择 理论 , 其 主要 表 现 形式 有 四种 : 有 限理性 、 有 限意志 力 、 有 限 自利 和 情 景 问题 。 以上 述行 为科 学 和行 为法 经济 学 实 证 成果 为基 础 , 国外
Vo 1 . 2 9 No . 5
Ma y . 2 01 3
行为法 经济学视 角下 的政治 哲学
— — 一
种 自由至上 的、 不对称 的、 新型 的温和家长 主义
吴 秀尧
( 中国政法大学 法 和经济学研究 中心 , 北京 1 0 0 0 8 8 )
[ 摘
要] 以行 为法经济学 实证理论 为依 据 , 在 扬弃 自由主义 和家长 主义的基础 上 , 提出 了一 种新 的政
治哲学思想 , 即 自由至上 、 不对称 、 新型 的温和家长主义 , 认 为这一 思想在法律 和政策层 面有重要 的规范
意义 。

法经济学习题解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法经济学习题解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法经济学习题解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在法经济学中,研究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法律制度是指一系列的法律规则和组织机构,它们对经济主体的决策和行为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作用。

通过解析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与经济的相互作用,为制定合理的法律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首先,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体现在规范性方面。

法律通过为经济主体提供明确的行为准则和权益保护,规范着经济行为的进行。

正是有了法律的保护,合同才能成为经济交易的基石,财产权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市场秩序才能得以维持。

法律制度的存在与运行为经济主体提供了制度保障,使得市场经济能够高效运行。

其次,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还表现在激励机制方面。

法律通过设定合理的契约法规则和产权保护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引导和激励经济主体进行积极的经济活动。

例如,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可以激励创新和技术进步,为经济发展提供持续的动力。

此外,法律的约束与惩罚机制也能够对违法行为形成有效的威慑,减少不诚信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和公正。

另外,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还体现在风险管控方面。

法律制度通过规定适用范围、责任承担等方面的法律规则,对经济活动的风险进行约束与管理。

比如,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并提供了违约责任的约束机制,使得经济主体在交易中能够有序地管理风险并保护自身利益。

此外,证券法、保险法等法律规定了金融市场中各方的权益和义务,减少了金融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和道德风险。

最后,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还包括资源配置方面。

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对于资源的配置和分配起着重要的指导和约束作用。

法律制度设计合理与否直接影响到经济资源的配置效率和公平性。

例如,土地法律的规范,可以保护土地产权,促进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使得土地资源得到优化配置。

同时,劳动法律的保护,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效率和公平性。

综上所述,法律制度对经济行为的影响主要表现在规范性、激励机制、风险管控和资源配置等方面。

行为法律经济学书评

行为法律经济学书评

读书笔记:《行为法律经济学》这周读了各经济学和心理学教授汇编的《行为法律经济学》这本书的部分内容,它们分别是行为法律经济学的进路、法律决策的语境依赖和对惩罚性赔偿金的评估(兼含对法律中的认知及评价的注释)。

通读之后,给我的第一感觉是这些经济和心理学专家用他们专业的知识给法律中的相关问题给出了一个精确分析,运用纯经济学的视角和一些颇为专业的术语阐释法律现象并且为如何改进法官和陪审团固有的心理误区提出可操作性的建议,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是一部值得法律人仔细研读的著作,因为它提供了一个新的进路。

(一)作者简介凯斯·R·桑斯坦(Cass R. Sunstein),现为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奥巴马竞选团队的法律事务顾问,美国艺术与科学院院士,美国律师协会分权与政府组织委员会副主席,美国法学院联合会行政法分会主席。

他目前是白宫信息管制事务办公室主任。

桑斯坦还是《新共和》(New Republic)和《美国前景》(American Prospect)的社论撰稿人,也经常是《纽约时报》和《华盛顿邮报》这类出版物的撰稿人。

他的许多著作已经被译为中文,包括:《权利的成本——为什么自由依赖于税》(与斯蒂芬·霍尔姆斯合著,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年),《偏颇的宪法》(宋华琳、毕竞悦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网络共和国》(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就事论事》(泮伟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行为法律经济学》(成凡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设计民主》(金朝武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信息乌托邦》等。

(二)导论这本书试图为我们解读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实际上是如何影响人们行为的?人们面对法律是什么反应?法律为什么会是这个样子?法律怎样才能被用来改善人们的生活?阅读完1、2、9三个部分虽尚不能完全解答这些问题,但是也让自己感受了一番行为经济学被全面用于法律分析的体验。

理查德·塞勒对行为法和经济学的贡献

理查德·塞勒对行为法和经济学的贡献

理查德㊃塞勒对行为法和经济学的贡献*黄立君内容提要:理查德㊃塞勒既是第一个把心理学引入经济学的学者,也是首位把行为经济学引入法学领域的经济学家㊂他将有限理性㊁有限意志㊁有限自利的行为经济学假设引入主流法和经济学,并对其坚持的三项经济学基本原理进行批评㊂在实证研究方面,塞勒主要阐释了行为经济学如何帮助解释那些与法律相关的人类行为以及法律为什么采取了它现在所采取的形式㊂在对策研究方面,塞勒致力于研究法律应该如何被制定才能使之更好地实现它特定的目标㊂在规范层面,塞勒提出了一种温和专制主义观念,认为政府可以利用行为经济学知识优化政策设计,助推人们做出最优决策㊂波斯纳和科尔曼等学者对法和经济学的行为方法进行了驳难,认为它不完备㊁缺乏预见力且是反理论的㊂本文认为,主流法和经济学积极吸收行为经济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可以弥补理性选择理论的缺陷,提高其预测力和解释力㊂关键词:理查德㊃塞勒 行为经济学 法和经济学 行为法和经济学作为在 个体决策的经济学分析与心理学分析之间架设桥梁 的行为经济学家,2017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理查德㊃塞勒(R i c h a r dH.T h a l e r )已为人们所熟知㊂但作为行为法和经济学(B e -h a v i o r a l L a wa n dE c o n o m i c s )开创者之一,塞勒的相关思想还不太为人们所了解㊂本文对塞勒关于行为法和经济学的主要思想,以及主流法和经济学与行为法和经济学之间的论战与回应进行介绍与阐释,以使人们加深对塞勒学术贡献的全面认知㊂一㊁从行为经济学到行为法和经济学塞勒首先是一名行为经济学家,然后才是行为法和经济学家㊂200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卡尼曼(D.K a h n e m a n )视塞勒为 首位将心理学引入经济学,开创了行为经济学的学者 ㊂作为行为经济学的重要先驱,塞勒(T h a l e r &S u n s t e i n ,2008)承认,这门学科自萌芽之日起他就参与其中㊂塞勒主要致力于心理学㊁经济学等交叉学科的研究㊂他对 经济人 假设以及生活中的一系列反常现象,如禀赋效应㊁跨期选择㊁心理账户㊁自我控制㊁合作㊁公平㊁恶意㊁金融市场中的股票溢价之谜等,进行了有趣却又不失深邃的研究㊂通过探究有限理性㊁社会偏好和缺乏自我控制的后果,塞勒(T h a l e r ,2015)展示了这些人类特征如何系统地影响个人决策和市场结果㊂在理论应用方面,塞勒认为,政府可以利用行为经济学知识来优化政策设计,引导人们在教育㊁投资㊁卫生保健㊁抵押贷款及环境保护等领域做出最优决策,帮助人们成为有远见的计划者㊂他还对消费者行为㊁社会福利政策㊁储蓄投资政策等进行阐释,希望人们在享有自由选择权的前提下,通过温和专制主义(l i b e r t a r i a n p a -t e r n a l i s m ),即 助推 (n u d g e ),来帮助那些在现实中容易犯错的人们做出更好的选择(T h a l e r &S u n s t e i n ,2008)㊂331 黄立君:理查德㊃塞勒对行为法和经济学的贡献*黄立君,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㊁中国政法大学 一带一路 中国企业创新发展研究中心,邮政编码:100088,电子邮箱:l i j u n h @c u p l .e d u .c n ㊂基金项目:北京高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协同创新中心成果㊂感谢审稿人和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刘婷文㊁奥斯陆大学汪意成两位老师提出的建设性意见㊂当然,文责自负㊂2017年第12期其实,塞勒在‘ 错误 的行为“一书中便将行为经济学的应用作为未来发展的三个方向之一①㊂而行为法和经济学正是行为经济学在法律领域应用的结果㊂行为法和经济学的真正诞生,源于塞勒在麻省理工学院访学时所接到的一个电话邀请:阿申费尔特(O.A s h e n f e l t e r)邀请塞勒在其组织的会议上做一个关于 行为经济学在法律中的应用 的演讲(T h a l e r,2015)㊂塞勒接受了邀请,并找到了合作者乔尔斯(C.J o l l s)和桑斯坦(C.R.S u n s t e i n)㊂乔尔斯作为代表在会议上作了主题为 法和经济学应如何改进才能与行为经济学的最新研究保持一致 的演讲㊂这篇演讲稿最后由三位合作者扩展为一篇学术论文 ‘法和经济学的行为方法“(AB e h a v i o r a lA p p r o a c h t oL a wa n dE c o n o m i c s),发表在‘斯坦福法学评论“1998年第50卷第5期㊂这是第一篇公开发表的㊁把行为经济学引入法律研究的学术论文㊂它不仅宣告了行为法和经济学的诞生,而且从一开始就引起了轩然大波,并进而引发了一场行为法和经济学运动(W r i g h t&G i n s b u r g,2012)㊂塞勒等关于行为法和经济学的思想主要体现在‘法和经济学的行为方法“(1998)㊁‘对禀赋效应和科斯定理的实验检验“(1990)㊁‘温和专制主义“(2003)㊁‘401k计划中公司股票的法和经济学分析“(2007)等论文,以及‘助推“(2008)㊁‘ 错误 的行为“(2015)等著作之中㊂我们主要从塞勒关于行为方法的总体思路,对主流法和经济学的批判,法律的实证㊁对策和规范研究等几个方面对其行为法和经济学思想进行阐释㊂二㊁塞勒关于行为法和经济学的主要思想(一)法和经济学行为方法的总体思路1997年秋季,芝加哥大学法学院召开了一次关于 法和经济学的展望与未来 的圆桌会议㊂研讨会围绕以下几个主题展开:(1)在法和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践中,已经取得了哪些最重要的成就?所面临的最大失望或失败是什么?(2)法和经济学还有哪些前景最被看好?最值得研究的问题是什么?应该选择何种适当的研究方法进行研究?会上,贝克尔(G.S.B e c k e r)有些落寞地指出 目前法和经济学已进入了一个相对停滞与贫瘠的阶段 ㊂科斯(R.H.C o a s e)也认为,法律的经济分析 已经高度发展,某种程度上,已经不再那么令人激动了 (B a i r d,1997)㊂可见,在贝克尔和科斯为法和经济学的发展感慨万千的时候,或许还没有人能预想到大家所期待的 适当的研究方法 究竟会是一种什么样的研究方法㊂1998年5月,乔尔斯㊁桑斯坦和塞勒联合发表了‘法和经济学的行为方法“(J o l l s,S u n s t e i n&T h a l e r,1998a)㊂这篇论文的发表正可谓恰逢其时㊂科罗布金和尤伦(K o r o b k i n &U l e n,2000)认为,由塞勒等开创的行为方法将是法和经济学最有发展前途的研究方向,并且能够改变法和经济学日渐衰落的局面㊂在这篇开创性的论文中,塞勒等将行为经济学的基本要素 有限理性㊁有限意志㊁有限自利 引入主流法和经济学的各种论证,试图把法律规则和制度的经济学分析从严格的理性选择假设中分离出来,并致力于:(1)提出一个法律经济分析的行为方法的体系框架;(2)用行为知识对法和经济学一直关注的主题提出具体的模型和方法㊂塞勒等(J o l l s,S u n s t e i n&T h a l e r,1998a)认为,这种建立在行为经济学基础上的方法,可以帮助人们更好地对法律进行实证的㊁对策的和规范的研究②㊂其中,实证研究是法和经济学的核心部分,也是塞勒等着重强调的㊂它主要用于解释法律的效应和法律的内容,说明法律如何影响人们的行为;当法律规则发生变化时,人们怎样反应;法律规则为什么会采取它所采取的形式㊂传统法和经济学也有关于法律的实证分析,但是塞勒等认为,行为科学的引入可以使分析和判断更为准确㊂对策研究主要阐释如何应用法律来达到特定的目的,如对犯罪行为的威慑㊁对污染的控制等㊂这是法和经济学的核心目标㊂塞勒等认为,在对策研究中充分运用行为科学的成果,能够提高法律实现特定目标的能力㊂如传统分析认为,潜在的犯罪人把实际的犯罪侦破率作为是否实施犯罪行为的一个重要判断依据,但行为经济学认为,实际上罪犯是以自己所理解的 感性侦破率 为依据㊂法律的规范研究目的是要更广泛地评估法律体系的目标㊂在主流法和经济学看来,法律的目标是实现社会财富431的最大化,而社会财富的衡量又以人们所显示的偏好为标准㊂行为法和经济学也承认社会财富最大化是法律体系所追求的目标,但它认为该目标应该更为复杂㊂因为人们偏好的基础并不稳固,受认知能力及客观环境的强烈限制㊂理性选择理论关于人是其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断者的论断并不符合事实㊂由于认知偏差,人们往往会犯错误,因此需要一定的控制㊂但由于控制者(政府官员)也受制于有限理性,所以,控制与否和控制能否达到预期目标都是十分复杂的事情㊂总体而言,塞勒等(J o l l s ,S u n s t e i n &T h a l e r ,1998a )认为,因为运用了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的成果,用 真实的人 (r e a l p e o p l e )取代了主流法和经济学理性选择模型中的 经济人 (h o m oe c o n o m i -c u s )假设,法和经济学的行为方法可以比主流法和经济学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从而提高法和经济学的预测力和解释力㊂(二)塞勒关于行为法和经济学的理论基础塞勒等(J o l l s ,S u n s t e i n &T h a l e r ,1998a )认为,主流法和经济学是根据理性选择理论来对法律规则进行分析和理解的㊂该理论假定:所有人都能最大化他们的效用㊁具有稳定的偏好㊁拥有完全信息(B e c k e r ,1976)㊂与此不同, 法和经济学的行为方法 建立在对主流法和经济学原理的破旧立新之上㊂这个 破旧立新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用 真实的人 取代 经济人 ;二是对主流法和经济学坚持的三项经济学基本原理进行了批判㊂1.关于人类行为的不同假设:经济人 和 真实的人 ㊂主流法和经济学根据理性选择理论,认为人都是 经济人 ,他们追求效用最大化,有稳定的偏好,能做到理性预期,并可以对信息进行最优化处理㊂但塞勒等(T h a l e r &M u l l a i n a t h a n ,2001)认为,现实生活中 真实的人 却是有限理性(b o u n d e d r a t i o n a l i t y )㊁有限意志力(b o u n d e dw i l l p o w e r )和有限自利(b o u n d e d s e l f -i n t e r e s t )的㊂(1)有限理性㊂塞勒承继了赫伯特㊃西蒙(S i m o n ,1955)的观点 人类认知能力并非无限,人们的计算能力有限,且记忆能力也存在严重瑕疵㊂同时,塞勒等(T h a l e r&M u l l a i n a t h a n ,2001)也发现,人们其实知道自己的认知存在缺陷,并且,为了应对这些缺陷,人们会通过制作各种列表(m a k e l i s t s ),或者运用心理捷径(m e n t a l s h o r t c u t s )和经验法则(r u l e s o f t h u m b )来进行弥补,以便使决策成本和错误成本达到最小㊂但事实上,即使有这些补救措施(而且有时候正是因为这些补救措施),人类行为仍然可能系统性地背离传统经济学模型对无限理性的预测㊂比如,易得性直观推断(a v a i l a -b i l i t y h e u r i s t i c ) 依据判断回忆该事件同类事例的难易程度(这个事件 易得 到什么程度)来估算事件发生的频率 等经验法则的运用,会引导我们得出错误的结论㊂例如,如果人们在不久前看到过一场汽车事故,比起没有看到,他们会更倾向于认为汽车事故发生的概率较大㊂另外,塞勒认为,人们经常要在不确定性条件下做决策,那么,面对不确定时人们究竟是如何做出实际决策的,哪些因素会影响到决策的制定?在这些方面,卡尼曼和特沃斯基(K a h n e m a n &T v e r s k y ,1979)提出的前景理论(P r o s p e c tT h e o r y )可以比理性选择模型中的预期效用理论(E x p e c t e dU t i l i t y T h e o r y )描述得更好㊂(2)有限意志力㊂主流法和经济学所坚持的理性选择理论认为,行为人对自己的效用函数有着清醒的认识,并能控制自己的效用函数使之符合最大化的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能力㊂但塞勒等(J o l l s ,S u n s t e i n &T h a l e r ,1998a )认为,由于习惯㊁传统㊁嗜好㊁生理欲望(c r a v i n g s )㊁多重自我(m u l t i p l e s e l v e s )等因素的影响,行为人的意志力是有限的,往往做不到自我控制㊂这种有限意志力使得人们经常做一些明知将与其长远利益相冲突的事情㊂比如,很多吸烟者打算戒烟,并且还购买药物来帮助自己,但实际却往往戒不掉㊂(3)有限自利㊂理性选择理论判断,行为人的追求目标是自我利益㊂但塞勒等(J o l l s ,S u n s t e i n &T h a l e r ,1998a )认为,有限自利普遍存在㊂在某些场合,人们会在乎(或者装作在乎)别人甚至陌生的人㊂在许多市场谈判中,人们不仅关心自己是否会被公平对待,而且也会公平对待那些做事公平的人㊂理性选择理论认为,行为人不会为了公平目的而牺牲自我利益,但最后通牒博弈实验却表明行为人会这样做㊂公平也是行为人追求的目标,是行为人的内在价值追求(K o r o b k i n &U l e n, 531 黄立君:理查德㊃塞勒对行为法和经济学的贡献2017年第12期2000)㊂比起新古典理论假设的参与人,行为经济学模型的参与人要比那些纯粹关心自我利益的人更好,但如果没有被公平对待,他们也会因此变得更坏㊂关于 三个有限 ,塞勒等(J o l l s,S u n s t e i n&T h a l e r,1998a)认为,只要法律体系中的行为人要去判断某个不确定事件的概率,那么,与判断行为相联系的有限理性就会发挥作用;只要行为者需要评价结果,那么,与决策行为相联系的有限理性就会产生影响㊂当决策结果具有跨时期性质时,有限意志力就可能使其发生变化㊂有限自利则主要与一方明显偏离了惯常或普遍的做法相关联㊂在这些情况下,另一方通常会愿意付出金钱代价去惩罚 不公平 的行为㊂2.对主流法和经济学坚持的三项经济学基本原理的批判。

法经济学分析

法经济学分析
益 或 效 用 最 大化 的人 ”来 分 析 法 律现 象 。 在 当代 西方 法理学史上 ,也 是绝无仅有 应注意法律制 定和执行的经济效益 。 效益
笔者认为, 坚持该条存在的主张, 事实上 的一个严重问题是太过强调票据的支付结算 性极强的法律, 与民法中偏重理性规范的特点
是坚持票据行为的有因性。 既然是有因性 的规 功 能, 忽视票据 的信用功能, 票据法第 l 条 的 不一样 , O 也就 是票据法 的规范基本是不具道德
地—— 美国, 传播到世界其他 国家。18 91
年 英 国 巴特 澳 思 出版 社 出 版 的 《 学 与 经 法
方法 论上运用经 济学的理念和 方法研究
, 白2 O世纪法经济学 的产 生 以来 , 三 济 学 国际 评 论》 便 是法 经济 学 走 向 国际
法经济 化 的例证 。近些年来 , 由于我 国的经济发 法律运作 , 以符合人类社会高效发展的利 大主流法学派鼎立的局面被打破 , 益需求 。也即, 任何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 学因其理论体系不断完善,方法之独特、 展 和经济体制 改革 以及法制建 设 碰到 了 在西方当 要有利于社会 的公平 、 安定 , 有利于社会 视角之新颖和实际 的运用价值 ,

/ 工济 学 分 , 法 经 I于 = 析 】I 『 I
口文 /霍焱焱
由此 可 见 , 经 济 学地 位 之 重 要 , 响 法 影 其次 , 法经济学分析是把法律 运作看成是 的 。

条主线就是把 效益作 为法律的基本价
值 目标 和 评 价 标 准 , 法 、 法 和 司 法 都 立 执
定, 必然会破 坏票据简便 、 快捷 、 安全的特 点, 有因性规定即是典型代表。 在支付结算方式日 性的。如果规定票据 行为的有因性, 实际上是 阻却 票据流 通、 妨碍票据的 巨大经 济功能的施 益多样化 的今天 , 票据的支付结算功能 已受到 把民法上 的道 德性规范 与技术 性极强 的票据

经济法学电子教案课程

经济法学电子教案课程

经济法学电子教案课程第一章:引言1.1 课程概述介绍经济法学的定义、研究对象和重要性。

解释经济法学与经济学、法学等其他学科的关系。

1.2 经济法学的起源与发展探讨经济法学的起源和发展历程。

介绍著名经济学家和法学家的贡献。

1.3 学习目标与方法明确本课程的学习目标和要求。

介绍学习方法和建议。

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原理2.1 经济法的定义与特征解释经济法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探讨经济法与其他法律领域的区别。

2.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介绍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如市场公平竞争、消费者权益保护等。

分析这些原则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和意义。

2.3 经济法的目标与功能阐述经济法的目标和功能,如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等。

探讨经济法在实现这些目标方面的作用和效果。

第三章: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与范围3.1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明确经济法调整的对象,包括市场经济主体、经济行为等。

分析不同类型的经济法律关系。

3.2 经济法的调整范围探讨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如市场准入、市场竞争、经济合同等。

介绍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

3.3 经济法的适用主体与机构介绍经济法的适用主体,如政府、企业、个人等。

阐述经济法律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第四章:经济法的具体制度与规范4.1 市场准入制度介绍市场准入制度的概念和目的。

分析市场准入的具体要求和程序。

4.2 市场竞争法律规范阐述市场竞争法律规范的目的和内容。

探讨市场竞争法律规范在实践中的应用和案例。

4.3 经济合同法规范介绍经济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和合同类型。

分析经济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第五章:经济法的实施与监督5.1 经济法的实施探讨经济法在实践中的实施方式,如执法、司法等。

分析经济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和挑战。

5.2 经济法的监督机制介绍经济法的监督机制,如政府监管、公众监督等。

阐述监督机制的作用和效果。

5.3 经济法案例分析分析具体的经济法案例,包括典型案例和争议案例。

从中提炼出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适用规则。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法律类)

经济法概论第四章(法律类)

调制受体,主要包括了市场主体的企业和居民等。 第三部门? 第三部门(The third sector)或又称为志愿部门 (Voluntary sector),是一社会学与经济学名词, 意指在第一部门(Public sector,或称为公部门) 与第二部门(Private Sector,或称为私部门)之 外,既非政府单位、又非一般民营企业的事业单位 之总称。虽然各国对于第三部门的定义各自不同, 但一般来说第三部门单位大都是由政府编列预算或 私人企业出资,独立维持经营的事业体。一般常见 的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基金会、非政府组织(NGO) 或非营利组织(NPO)通常都属于第三部门的范畴。 虽然每个第三部门单位成立的背景与营运方式都有 不同,但普遍来说第三部门单位通常具有像是以社 会公益为目的、不用缴税等特质。




(四)经济法主体行为的“主客二元结构” 一般认为,经济法主体行为的目的是主观因素;行 为手段和结果是客体因素。 经济法主体行为主、客观要素,构成了行为内在的 “主客二元结构”,为深入、具体地研究各类经济 法主体的行为提供了一个重要的框架,从而有助于 丰富经济法上的行为理论。这种“主客二元结构” 强调,经济法主体基于一定的认知能力,为实现一 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会在客观上形成一 定的结果。这些主、客观要素,对于分析经济法主 体的行为,特别是分析和评价行为的合理性与合法 性,都是很重要的。
(二)主体组合中的主体差异 在经济法的主体组合中,还存在着主体的差 异性,这是经济法特殊性的一种表现。 这是因为每个经济法上的主体,都有自己的 追求目标。但是,由于信息不对称、经济环 境等市场失灵因素的存在,每个经济法上的 主体的认知能力、信息能力都是存在差异的。


四、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和特殊性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多维性或多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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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行为法经济学克里斯汀·焦尔斯14.1 引言经济学中的很多议题都与法律相关。

例如,公共经济学领域中,对诸如残疾和失业保险等法律授权的政府项目效果的大量研究(Katz and Meyer,1990;Gruber 1994;Cutler and Cutler,1996;Autor and Duggan,2003);劳动力市场研究中,对多种类型反歧视法效果的考察(Heckman and Payner,1989;Donohue and Heckman,1991;Acemoglu and Angrist,2001;Jolls,2004 a);以及近期在公司治理方面对公司法和证券法对股票收益率和波动影响的研究(Gompers et al.,2003;Ferrell,2003;Greenstone et al.,2006)。

尽管这些议题都以某种方式涉及到法律,但无论“法经济学”还是“行为法经济学”都未能将其纳入核心的研究领域。

因此,当前工作的一个重要的先决问题是如何定性“法经济学”和“行为法经济学”这两个范畴。

在与法律相关的广泛的经济议题中,一些与众不同的特征有助于界定那些严格归属于法经济学领域的工作。

其中一个显著的特征是:大部分工作关注在法经济学出现之前经济学先驱未深入研究的各种法律领域;这些领域包括:侵权法,合同法,财产法和诉讼程序规则。

法经济学工作的第二个特征是它惯用(有争议的)“财富最大化”规范准则(Posner,1979),而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准则——一般而言,不是根据“社会应该追求财富最大化,而不是社会福利最大化”这种观点,而相反因为法经济学一般倾向于解决分配问题,认为社会福利应该只通过税收制度来调节(Shavell,1981)。

最后,第三个显著特征是其对法律规则内容(而不仅仅是效果)的解释和预测的持续兴趣。

虽然大部分经济学工作研究法律的效果(如上所述),但是除了与法经济学相关的工作外,只有政治经济学普遍强调分析法律的内容,并且只是从某个特定的角度2。

根据这种“法经济学”的粗糙概述,那么什么是“行为法经济学”呢?行为法经济学包括法和经济学在行为学视角下的发展与融合,这些行为学的视角来源于心理学的各个领域。

自从阿莱(Allais,1952)和埃尔斯伯格(Ellsberg,1961)的早期工作被广泛接受以后,传统经济分析的一些基本假设对人类行为的描述被认为是不切实际的。

毫不奇怪,以这些假设为基础的模型有时会产生错误的预测。

行为法经济学试图建立更现实的行为模型来改善法经济学的预测能力。

本文介绍了目前行为法经济学的一些基本特征和应用,并且指出了行为法经济学的新焦点:通过法律规则来消除个体偏见的前景(Jolls and Sunstein,2006)。

通过“法律除偏”手段,行为法经济学在法经济学领域开创一个新局面:一方面,不懈的坚持传统经济假设;另一方面,在人们必然会偏离传统经济假设的假设基础上,广泛的构建或解构法律制度。

本文的结构如下。

第2节回顾了行为经济学的一个主要观点的发展和完善:不论在行为法经济学领域之内还是在其之外,人们通常表现出一种禀赋效应。

第1感谢彼得·戴尔蒙德邀请我参加有关这个领域的会议;感谢彼得·戴尔蒙德,史蒂芬·沙维尔,凯斯·桑斯坦及与会人员,尤其感谢伊恩·艾尔斯和克里斯托弗·恩格尔的启发性的评论;感谢帕特·罗伯逊和大卫·杨出色的研究帮助。

2文本中法经济学的三个特征并不是要界定这个领域的内在本质,而是认为现有的被视为法经济学领域的工作具备了这些特点。

3节给出行为法经济学中人类决策特征的一般概述,强调其与行为经济学其他领域工作的不同点。

第4节描述了一系列行为法经济学分析的解说性应用。

第5节介绍了“法律除偏”概念,第6节给出结论。

4.2 行为经济学和行为法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Endowment Effect)起初,法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有密切联系。

其连结点是对科斯定理和“禀赋效应”的基本辩论——人们具有这种倾向:拒绝放弃他们所拥有的权利,即使他们最初不会购买那些权利(Thaler,1980:43-47)。

这种法经济学和行为经济学的最初连结点,为行为经济学和行为法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理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4.2.1 科斯定理(Coase theorem)一个不容置疑的法经济学核心问题是科斯定理(Coase,1960)。

这个定理假定,如果交易成本足够低,无论法定权利如何分配,其结果都是相同的。

例如,只要交易成本足够低,无论法律赋予工厂在洗衣房旁边的污染排放权,还是赋予洗衣房不受污染的权利,其最终结果(污染或不污染)是相同的。

产生这一结果的原因是,在交易成本很低的情况下,各方可以在任何法律制度下讨价还价来达到高效率的结果。

科斯定理对法经济学至关重要还因为该定理对于法律规则规范分析范围的主张——不论规则A更好还是规则B更好,在此范围内,法律规则的规范分析实际上是相关的。

科斯定理也在行为经济学领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尽管与其在法经济学中的作用相当不同。

15年前,卡尼曼等(Kahneman et al.,1990)总结了一系列的实验结果,这些实验旨在为科斯定理提供一个详细的经验性评估。

在第一轮实验中,每个受试者都被告知“代币”的给定价值(实验结束后受试者可把代币兑换成相应的现金),并且有半数的受试者获得了代币。

当受试者后来有机会用代币换取金钱或(没获得代币的人)用金钱换取代币时,受试者的行为与科斯定理完全一致。

像理论预测(随机分配特定价值的代币)的那样,有一半的代币转手了。

这与代币的初始分配是无关的。

这些发现是对科斯定理有力的证明。

卡尼曼在交易成本足够低的前提下证明了科斯定理,而后卡尼曼等继续研究当交易的商品不是代币而是康奈尔大学杯子3时受试者的行为,试验结束后受试者可以保留杯子(而不是兑换给定数量的现金)。

与科斯定理恰恰相反,杯子所有权的初始分配是十分重要的;那些最初获得杯子的人很少出售它们,而那些最初没有获得杯子的人也很少购买。

继塞勒(Thaler,1980:44)之后,卡尼曼等把这个效应称为“禀赋效应”——拒绝放弃个人初始拥有的权利,即使如果没有这个初始权利,就不愿意付钱去获得这项权利4。

在禀赋效应存在的前提下,科斯定理中无论初始权利如何配置都能到达相同结果的预测不再成立。

这一结论对法律规则的设计也有显著的影响。

4.2.2 法经济学中的禀赋效应3译者注:带有康奈尔大学标志的咖啡杯。

4普洛特和蔡勒(Plott and Zeiler,2005)在最近的一篇文章中讨论了禀赋效应的存在和深度及其实验设计的作用。

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任务是评估实际的和被提议的法律规则的满意度。

禀赋效应既为规范的经济分析提供了一个更广阔的范畴(因为科斯定理与法律规则非相关性的有关主张不再成立),也极大程度的撼动了这些分析的基础。

禀赋效应如此撼动法律的规范经济分析基础的原因是,在这种效应下,法律权利的价值有时会根据权利的初始分配发生变化。

规范分析随即成为非决定因素,因为复杂的规则会根据权利的初始分配使需求目标(不论财富还是社会福利)最大化(Kelman,1979:676-78)。

桑斯坦和塞勒最近发现,在禀赋效应下“成本-收益研究(cost-benefit study)不能建立在支付意愿(willingness to pay)(WTP)的基础上,因为支付意愿是默认规则(default rule)的函数。

”因而,成本-收益研究“必然成为福利重要性的更为灵活(不可避免的有些主观)的评价5。

”不考虑禀赋效应时可行的传统规范经济分析通常在禀赋效应下是不能成立的。

当权利的价值取决于权利的初始分配时,一个可行的规范分析方法是:不把各方的共同财富和福利直接作为选择法律政策的基础,而是一定程度上把竞争规则的第三方效应作为选择法律政策的基础——因为何种规则能够使共同的财富和福利最大化,这个问题的答案取决于初始规则的选择。

因此,如果不确定特定工作环境中的规则对雇主和雇员最优与否(因为雇员在规则存在的情况下高估规则赋予的权利的价值,而在规则不存在的情况下低估权利的价值),但是如果规则能为雇员的家庭带来显著收益,那么这个规则大概就会被采用。

当权利的价值取决于权利的初始分配时,规范分析的另一个方法是判断哪种偏好(偏好法律规则A还是偏好法律规则B)应该得到更多的尊重。

桑斯坦和塞勒(Sunstein and Thaler,2003:1190-91)在雇员储蓄计划(employee savings plans)的默认条款(default terms)方面对这个观点提供了一些支持。

研究结果显示,如果加入储蓄计划是默认条款而不加入者必须明确选择退出,那么员工更容易加入储蓄计划;如果不加入是默认条款而加入者必须采取积极的步骤去登记,那么员工就不容易加入储蓄计划。

桑斯坦和塞勒给出规范性的论点,即自动加入的默认规则很可能比不加入的默认规则的结果要好,因为如果自动加入就很少有员工会主动退出。

他们欣然承认,根据偏好不确定性(indeterminacy of preferences)的基本观点,“一些读者可能会认为,我们把员工的行为作为福利的指标是不合理的”,“但事实上,这是合理的”,因为“有理由认为,如果经过仔细思量,工人认识到他们被'欺骗'而储蓄得太多了,那么他们可能采取行动选择退出。

”桑斯坦和塞勒将其与消费者购买前的强制冷静期规则(rules calling for mandatory cooling-off periods)做了一个类比:“这些规则的前提是,在推销人员不在场的情况下,如果人们有足够的时间仔细考虑,那么他们更容易作出正确的选择。

”换句话说,根据桑斯坦和塞勒的理论,我们有理由认为,自动加入的雇员或在冷静期结束后的消费者,较之不加入的雇员或冷静期之前的消费者,其显示偏好是规范性判断更为恰当的基础。

我们将在下面第4.3.2节关于有限意志力的讨论中看到类似的问题。

4.2.3情境(context)的重要性特别地,根据禀赋效应与法律的规范经济分析的重要联系,无论效应是否发5桑斯坦和塞勒的讨论认为,禀赋效应和其他因素都对人们背景偏好的法律结构产生影响。

这里讨论的重点是禀赋效应。

生,都有理由强调情境的重要作用。

早期的法经济学文献有助于理解什么时候会发生禀赋效应而什么时候不会发生禀赋效应。

在上述的康奈尔大学“杯子实验”之前,一系列法经济学文献在许多领域论证了科斯定理实际上是非常稳健的。

霍夫曼和斯皮策(Hoffman and Spitzer,1982;1986)的实验表明,科斯定理在大群体和小群体中的预测都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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