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经济法律责任
供热站安全生产职责范本

供热站安全生产职责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供热站安全生产管理,确保供热站运营安全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职责。
第二条本职责适用于供热站的日常运营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条供热站负责人应当按照本职责的规定,组织和实施供热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确保供热站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
第二章安全生产组织第四条供热站应当根据安全生产需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和协助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
第五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培训和考核。
第六条供热站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明确各级安全生产职责、权限和制度。
第七条供热站应当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档案,包括安全生产组织机构、职责、权限等内容。
第三章安全生产职责范围第八条供热站负责人对供热站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供热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和措施;(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三)推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开展,修订和完善相关制度和规程;(四)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问题整改措施;(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第九条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供热站安全生产工作履行职责,主要包括:(一)制定并组织实施供热站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程和措施;(二)负责供热站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三)检查和监督供热站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四)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各项安全措施的有效实施;(五)参与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提出问题整改措施;(六)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第十条供热站员工对自身安全和他人安全负有义务和责任,主要包括:(一)遵守供热站的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二)参加供热站组织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安全意识和技能;(三)发现安全隐患和事故危险,立即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四)参与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积极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六)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文明、文化用语,不传播虚假信息和谣言。
安全生产相关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企业主体责任,落实政府监管责任,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保障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全民安全意识。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应当具备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技能。
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生产设备、设施进行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安全运行。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地区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得违法生产、经营。
第三章政府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制度,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及时作出行政处罚。
第十六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追究事故责任。
法律规定欠款条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欠款行为,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欠款,是指债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或者条件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行为。
第三条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履行还款义务,不得无故拖延或者拒绝还款。
第四条债权人有权依法向债务人追讨欠款,债务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抗辩。
第五条国家鼓励当事人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欠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欠款行为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欠款违法行为。
第二章欠款定义与分类第七条欠款根据性质分为以下几类:(一)金钱欠款:指债务人未支付货币资金的行为。
(二)物品欠款:指债务人未交付物品的行为。
(三)服务欠款:指债务人未提供约定的服务的行为。
(四)其他欠款:指除上述三类以外的其他欠款行为。
第八条欠款根据还款期限分为以下几类:(一)短期欠款:指还款期限在一年以内的欠款。
(二)中期欠款:指还款期限在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的欠款。
(三)长期欠款:指还款期限在五年以上的欠款。
第三章欠款形成与确认第九条债务人应当与债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债务内容、还款期限、还款方式等事项。
第十条合同签订后,债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第十一条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视为形成欠款。
第十二条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还款凭证,债务人应当予以提供。
第十三条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确认欠款金额、还款期限等事项。
第四章欠款催收与处理第十四条债权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催收欠款:(一)书面催收:向债务人发出书面催收通知。
(二)电话催收:通过电话联系债务人,要求其还款。
(三)上门催收:直接到债务人住所地催收欠款。
(四)委托催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者个人进行催收。
第十五条债权人采取催收措施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尊重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采取非法手段。
(二)不得泄露债务人的个人信息。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 【政策】新安全生产法全文(2022年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和经济发展,以及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是安全生产的基本法律,合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内的各类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安全生产必须落实以人为本的方针,增强安全意识,提高安全素质,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
第四条国家实行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实行责任落实、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管理的方针,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和监察检查制度,保障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和法律制裁,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制第五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保证其主管、班子成员、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在工作中履行各自职责,实行安全生产管理。
第六条企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管、班子成员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的领导责任,应当赋予安全管理工作以充分的重视,树立安全文化,加强安全教育和宣传,不得以工作量、时间等为由擅自减少或者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设施、防护措施和人员。
第七条企业生产经营人员、技术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必须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正确使用、维修、保养和保管生产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装备和个人防护用品,不得违章作业。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安全管理人员,专职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报告企业负责人或者主管指定人员。
第九条国家对安全生产事故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全面调查、认真处理、公开通报和彻底整改的原则,保证事故处理的公开、公正和公平。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条企业应当依法建立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加强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安全生产标准的落实。
第十一条国家应当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机构和科研机构,推动安全生产科技研发,加强安全生产科技应用和宣传教育。
会计法2023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23年)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三章公司、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第四章会计监督第五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第六条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第九条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四)资本、基金的增减;(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

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
本条例所称经营者,是指为消费者生产、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其经营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本条例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技术监督、物价、卫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及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采取措施,方便消费者诉讼。
第六条消费者协会应当依法开展对商品和服务的社会监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大众传播媒介应当做好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宣传,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涉、压制有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真实报道。
第二章消费考的权利第八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以下权利:(一)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二)知悉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四)公平交易的权利;(五)人格尊严和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六)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对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向有关部门申诉、检举和控告。
第三章经营者的义务第十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义务。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四)立法数量和立法质量 针对“无法可依” 针对“无法可依” 有与无的关系 多与少的关系 粗与细的关系 针对“有法难依” 针对“有法难依”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三、经济法制定的基本经验
(五)群众立法和专家立法 (六)同步立法和超前立法 (七)立足本土和借鉴国外
A. 2000年8月,杰克逊法官因违反司法程序、 向媒体泄漏案件审理内情而被解职,库雷·科特 琳被任命接替杰克逊,全权负责对微软反垄断 案的审理。2000年11月上旬,在库雷·科特琳法 官力促下,微软和美国司法部达成妥协。妥协 条件是微软同意个人电脑制造商可以自由选择 视窗桌面、公开视窗软件部分源代码,使微软 的竞争者也能够在操作系统上编写应用程序。
C. 但是,华星影视城接受了北京市第一中级 人民法院的建议,承诺自6月份起逐步采取如 下优惠让利措施:将原价8元的乐百氏矿泉水 调低为4元、原价10元的雪碧降低到5元;每 月推出一些优惠套餐饮品;考虑安装免费饮 水设备;并通过电子品目和价目牌向消费者 告知。其中,安装免费饮水设备还没做到。
D.2003年,山东省乐陵市检察机关就对非 法炼油污染环境提起了民事诉讼;四川省阆 中市检察机关对某骨粉厂侵害环境一案亦提 起过民事诉讼。2004年12月14日,四川省 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在全国率先设立了 “公益诉讼人”制度。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一、经济法制定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制定 制定 国家机关 狭义的国家机关 广义的国家机关 经济法的制定 狭义的经济法制定 广义的经济法制定 经济法的制定与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第六章 经济法的制定和实施
第一节 经济法的制定
财务会计制度的行政法规(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财务会计行为,加强财务会计管理,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行政法规。
第二条本行政法规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财务会计活动。
第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完整、及时、可比。
第四条财务会计制度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二)真实性原则;(三)完整性原则;(四)及时性原则;(五)可比性原则;(六)谨慎性原则;(七)重要性原则。
第二章财务会计组织机构第五条企业应当设立财务会计部门,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财务会计人员。
第六条财务会计部门负责企业的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一)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二)进行会计核算;(三)管理财务会计档案;(四)监督企业财务活动;(五)参与企业重大经济决策。
第七条财务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二)熟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四)遵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对财务会计工作进行监督。
第三章会计核算第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设置会计科目,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十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三)采用持续经营假设;(四)保持会计信息的连续性、可比性。
第十一条企业应当设置以下会计账簿:(一)总账;(二)明细账;(三)日记账;(四)辅助账。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进行会计凭证的审核、登记和归档。
第四章财务会计报告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定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等。
第十四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真实、完整;(二)及时、可比;(三)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向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者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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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经济法律责任第一节经济法律责任概述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及其特征(一)经济法律责任的含义目前理论界对经济法律责任的概念认识不一,大致有法律后果说,应付代价说,强制义务说,后果、义务、措施说等。
我们认为,经济法律责任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因违反经济法律、法规而依法应当承担的带有应当性的不利后果。
它是一项重要而基本的经济法律制度。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特征与其他部门法律责任,尤其是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相比,经济法律责任具有以下几个明显特征:1、从责任目的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或者说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不受侵犯是经济法律责任的第一目的,这便使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有了实质上的区别。
民事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个体权利主体的权益不受侵犯,行政法律责任侧重于保护国家的利益不受侵犯。
2、从归责原则上来看,经济法律责任侧重于公平归责,而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则侧重于过错归责和无过错归责。
所谓公平责任,“是指加害人和受害人都没有过错,损害事实已经发生的情况下,以公共考虑作为价值判断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和可能,由双方当事人公平地分担损失的归责原则。
”公平责任在经济法中广为使用,尤其是在社会保障、可持续发展和宏观调控中更是如此。
现代经济法律责任以公平归责为主要的归责原则是因为经济公平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要求经济法主体在主体地位、权利享有和义务承担、交易机会、利益成果享有和责任承担等各个方面都应该是公平的。
3、从责任形式来看,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和经济补偿是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1)限制或剥夺经营资格。
法律责任的形式必须与法律活动的特征和结果相适应,相吻合。
经济活动与民事活动相比,其显著特点在于它的资格性;与行政活动相比,其显著特征在于它的营利性。
与此相适应,限制或剥夺经营性资格便成了经济法律责任的主要形式。
(2)经济补偿。
在经济活动中,主体的合法行为也往往会给其他主体造成损害,如在土地征用活动中土地征用者给集体所有制成员造成的损害;在自然资源使用中,使用者给资源所在地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因企业关、停、转、迁、股份制改造给职工造成的损害;因经济政策变化或产业政策调整而给相关地区、单位和个人造成的损害等。
在这些损害中,行为人无过错,无法适用过错责任或无过错责任中的赔偿责任,因而由行为人对受害人进行经济补偿便成了一种切实可行的解决纠纷、弥补损失、进行司法救济的较好方法。
经济补偿在我国经济法律中有着十分广泛的应用。
二、经济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所应具备的必要条件,只有具备了这些条件,行为人才应承担法律责任;反之,则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每一法律部门都有自己的相对稳定的责任条件,这也决定了各法律部门责任的不同。
但是,各部门法责任构成的共性特征也不少。
一般来讲,各部门法均是从责任主体、行为人的心理状态,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以及因果关系等方面去把握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1、要有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依法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当事人。
2、行为人须有过错。
在法理学上,对自身行为不能认知(如无行为能力对自身行为的认知就属这种情况),则不承担责任;对自身行为能够认知,应当认知,而不认知或认知不当、认知不完整即表明主观上有过错,这时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3、须有经济违法行为。
经济违法行为包括不正确行使权利和违反义务的行为。
4、要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即法律主体受到的损失和伤害的事实,包括对人身的,对财产的,对精神的(或者三方面兼有的)的损失和伤害。
5、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
即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存在于自然界和人类社会的各种因果关系的特殊形式。
也就是说,若一现象的出现,是因为另一现象的存在所引起的,则两现象之间就具有因果关系。
法律归责原则上要求证明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第二节经济法律责任的分类一、经济法责任一般分类经济法责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1、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按照部门法的性质而言,法律责任可分为公法责任与私法责任。
作为公法和私法兼容的经济法,其的责任形式可以包括公法责任和私法责任。
在经济法中可同时或单独适用行政、民事、刑事性质的责任形式。
2、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这是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进行划分的。
(1)过错责任原则:发生民事责任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存在故意或过失。
谁主张谁举证。
(2)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严格责任,也称无过失责任原则,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适用这一原则,主要不是根据行为人的过错,而是基于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根据行为人的活动及所管理的人或物的危险性质与所造成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由法律规定的特别加重责任。
所以,学说上也把无过错责任原则称之为客观责任或危险责任。
《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这是我国民法对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承认。
(高度危险作业责任、产品责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职务侵权的民事责任、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等。
)(3)公平原则:即当事人均无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责任的一种责任形态。
3、职务责任和非职务责任这是按照承担责任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地位的不同进行的划分。
由于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而国家对经济的干预又是通过国家行政机关行使经济职权来实现的,在这过程中就会出现相关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出现违反经济法规定不当许可、不当批准、禁止等行为,对此称为职务责任,行为人的单位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直接责任人员也应承担相应的行政和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和经济组织的成员因从事非职务行为而产生的责任,则属于非职务责任,由其个人承担。
4、财产责任和非财产责任从承担责任的方式上划分。
财产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经济补偿、补交税款、罚款等以财产形式为内容。
非财产责任包括吊销营业执照或许可证、判处徒刑等。
二、我国经济法责任的主要类型根据我国经济法的规定,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的基本类型是追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种。
(一)行政责任经济法中的行政责任可以分为行政制裁与其他负担。
行政制裁包括行政处分(行政机关针对与其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相对人采取的纪律处分如警告、记过等)、与行政处罚(行政机关针对违法单位和个人采取的非纪律性制裁如罚款、责令停业等)、其他负担主要是行政机关针对由于其行政行为给个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而给予的经济补偿、返还财物、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单位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限期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勒令关闭和罚款等;个人一般承担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留用察看和开除等。
(二)民事责任经济法中的民事责任强调侧重无过错责任和公平责任,即行为不违法甚至合法,但是为了体现公平,也可以对行为人要求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为了保护弱者,在经济法的民事责任中不仅强调同质赔偿还在一定情况下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见《消法》NO49以及《医疗事故赔偿条例》)。
具体形式主要有:排除妨碍,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三)刑事责任对于违反经济法律法规并构成犯罪的行为称为经济犯罪,就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注意罚金与罚款不同:罚金是刑法附加刑之一,是刑罚处罚的一种方式,属财产刑,其适用对象是触犯刑法的犯罪分子和犯罪法人。
罚金只能由人民法院依刑法的规定判决,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行使罚金权。
罚款是行政处罚手段之一,是行政执法单位对违反行政法规的个人和单位给予的行政处罚。
他不需要经人民法院判决,只要行政执法单位依据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即可执行。
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由公安局依治安处罚法规定的程序即可执行。
违反工商管理,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工商行政管理的具体规定程序作出决定即可执行。
)第三节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实现一、经济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责无论是何种法律责任其都将会引起当事人之间应承担的新的法律义务、法律职责和其他法律负担。
所以在经济法责任的认定上应强调三个原则:一是要符合经济法责任的构成要件;二是不同责任应由相应机构(部门)分别认定(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民事法法律责任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认定,也可由当事人依法协商认定,刑事责任只能由人民法院认定,行政责任由具有相应职权的行政机关认定或由人民法院认定);三是责任相当原则(即经济法责任的大小应与该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程度或者其他后果相对应)。
为此在认定和归结经济法责任时,有必要把认定、归结的根据与构成要件区别开来。
二、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条件和依据(一)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一般条件1、主体必须有经济违法行为存在。
经济违法行为不仅是产生经济法律责任的前提,而且也是承担经济法律责任的必备条件。
经济法主体的违法行为既包括违反法定经济义务的行为,如偷税、抗税、骗税、生产伪劣产品、销售侵权产品等,也包括不正确地行使权利的行为,如错误吊销营业执照、超额罚款、擅自审批、擅自减免税款等;既包括作为的违法行为,如私设金融机构、诈骗贷款等,又包括不作为的经济违法行为,如偷税、玩忽职守等。
2、主体的违法行为必须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损害事实。
经济法律责任既是一种经济责任,又是一种社会责任。
因为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给国家、社会或个人造成的损害,既包括经济的,也包括人身的;既包括有形的,也包括无形的;既包括现实的,也包括潜在的;既包括对国家和社会的,也包括对个人的。
因此经济法律责任从本质上讲具有经济性,但从实现方式来看未必都具有经济性。
3、主体的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主体要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有经济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而且要求经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具有内在的、必然的引起和被引起的关系。
无论是管理、调控主体,还是管理和调控的受体其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无关,或者说违法行为仅仅是损害事实产生的外部的、偶然的条件,一般就不应要求经济法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
4、主体在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或者过失。
主体承担经济法律责任,不仅要具备客观方面的条件,还必须同时具备主观方面的条件,即要具备法定的故意或者过失的主观因素。
所谓故意是指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具备明知的认识因素和希望或者放任的意志因素。
所谓过失是指主体对其经济违法行为是当知而因疏忽大意未知或已知但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
当然也有个别的经济违法行为,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但这是特殊原则,并以法定为限。
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经济管理职权过程中,侵犯相对主体的经济权利时,应承担经济法律责任,而不论其主观上有无过错及其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