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考试作弊案例
不劳而获的例子详细作弊考试

不劳而获的例子详细作弊考试
案例一:
2021年6月7日,一名武汉高考生,由于不认真学习,想要不劳而获的获得一个好的成绩,便用手机拍下试题,上传到XX搜题APP,求解答。
这名考生太粗心大意,将自己的姓名和座号都拍进了照片。
被APP的解题工作人员发现从而向教育部门举报。
经过调查确认舞弊学生吴XX,吴XX也对舞弊行为供认不讳。
教育部很快作出通报,通报吴XX取消考试资格,所有科目成绩无效。
案例二:
XX省XX培训机构想让学生们不劳而获,就安排人在2021专升本统考作弊,监考老师用手机偷拍试题发给培训机构,再让人把答案写在厕所蹲位的门板上,然后考试期间多人进出考场上厕所。
最后经查,该考点151名考生的试卷答案和厕所门板上的一致。
目前相关人员已经被刑拘。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或答案,组织作弊、代替考试都是刑法中明确指明的三种罪名,情节严重的可判7年有期徒刑。
更为重要的是,不是在考试中有作弊才算,而是不局限于考前、考中和考后三个阶段。
只要存在作弊行为,无论该考试过程是否结束,都应该按照犯罪来认定。
案例三:
2018年6月14日,XX市交警支队驾驶证考试中心在理论考试巡考中,发现一名参考男子身上藏有高科技考试作弊设备。
最终,作
弊人员被停考驾驶证一年,提供作弊设备的犯罪嫌疑人也落网。
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被开除 状告母校一审胜诉

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作弊被开除状告母校一审胜诉法院一审判决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恢复原告学籍因在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使用作弊工具,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以下简称郑州航院)2011届工商管理专业学生晓章(化名)被学校开除学籍。
晓章认为学校的这种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在向学校和省教育厅申诉均失败后,2011年11月,晓章对学校提起行政诉讼。
昨日,记者从郑州市二七区法院获悉,因学校处理程序欠缺,该院一审判决被告郑州航院恢复原告晓章的学籍。
英语四级考试使用作弊工具被抓正着2011年6月18日,正值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郑州航院2011届工商管理专业学生晓章为了考试过关,此前花钱购置了电子橡皮信息传输作弊工具。
考试中,当他打开橡皮状接收器欲查看答案信息时(有英文相关内容),被监考老师抓了个正着。
当天,郑州航院在校园内张贴通告,称要给予晓章开除学籍的处分。
6月20日,郑州航院向晓章送达了《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规处理告知书》。
22日,学校作出《关于给予晓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校教[2011]64号),对晓章开除学籍。
6月24日,晓章向郑州航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于9月19日向晓章送达2011(03)号《学生申诉处理结果送达书》,告知晓章,经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调查(听证),并经校长办公会于9月15日研究决定,他们维持校教[2011]64号文件的决定。
9月27日,晓章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郑州航院对他作出的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及郑州航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2011(03)号送达书中的决定。
10月27日,省教育厅作出《关于晓章对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向其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的复查意见》,维持郑州航院给予晓章开除学籍处分的决定。
被开除申诉失败后与母校对簿公堂原告几番申诉失利,2011年11月,晓章依法向郑州市二七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处罚过重,有失公允晓章认为,自己在考试中虽然持有作弊工具,但并未实际使用,属于作弊未遂。
——考风考纪警示案例册

——考风考纪警示案例册案例一:夹带纸条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陈某某在期末考试中,将纸条夹于试题册中,被监考老师发现。
情形认定:作弊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三)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二:在手心抄写资料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周某某在期末考试中,将资料事先抄写于手心,在考试过程中查看,被监考老师发现。
情形认定:作弊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三)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三:监控中发现夹带纸条为核实案例二中周某某同学的违规违纪行为,调取了考场监控。
结果发现同一考场中陈某某同学还存在明显夹带纸条行为。
情形认定:两人均被认定为作弊依据:视频监控为确凿依据。
依据《杭州师范大学钱江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二条“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三)款“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参加闭卷考试,或者携带规定以外的材料参加开卷考试的”进行处理。
处理结果:记过案例四:利用手机作弊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石某某在期中考试中,手机未按规定上交,考试过程中把手机夹在大腿间打开网页进行搜索和抄写,被监考老师发现。
2017-2018学年第二学期,季某某在公选课期末机考考试中,手机未按规定上交,考试过程中把手机拿出查看相关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情形认定:两人均被认定为作弊“在各类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之第(二)款“携带通讯设备或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
处理结果:记过案例五:未将手机按规定上交2016-2017学年第一学期期末考试中,发生多起考生未按规定上交手机至考场指定位置,虽未在考试过程中使用,但均被监考老师发现。
2022年高考事件作弊案例 武威

2022年高考事件作弊案例武威一、组织高考作弊,属于严重违法高考期间,常有不法分子在网上发布“助考”信息,宣称能为考生提供考试试题、答案。
殊不知,在高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等行为,都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2019年高考期间,在校大学生何某豪在网上发布“助攻考试”广告,来自广东、山东、贵州等地的12名考生向其缴纳“报名费”。
何某豪在网上联系大学生聂某武、彭某林(何某豪同学),三人分工协作,何某豪负责联系传递试题及解题答案,聂某武负责解题,彭某林负责整理试题,在高考期间为12名考生实施作弊。
6月8日,警方接到线索后立即行动,当场将何某豪、聂某武、彭某林抓获。
三人以犯组织考试作弊罪,分别被判处二年至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出售、使用无线作弊器材的”“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的”“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都属于违法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明确,对在高考、研考等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将直接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提醒】近年来,各地公安机关会同教育部门,对各类涉考违法犯罪活动持续保持高压严打态势,“零容忍”。
广大考生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拒绝考试作弊,切勿以身试法。
二、替考不是捷径,而是一个“绝境”为让孩子考上理想的大学,有的家长想尽各种办法,不惜花重金为孩子找“门路”,甚至找“枪手”给孩子替考。
结果人财两空,后果非常严重。
【案例】为让自己学习成绩较差的外甥小陈考上本科,李某和小陈母亲商议,决定花钱找人为小陈替考,并承诺考上“一本”给5万元。
最终,某校在读研究生刘某答应为小陈替考。
结果在2019年高考当天,刘某就被监考人员当场发现。
警方立即立案调查,涉案人员相继到案。
法律案例分析:大学生考试作弊被开除案

[案情介绍]原告:某大学四年级学生李某被告:黑龙江某大学原告李某因不服校方开除学籍的处理决定于2007年**月**日向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该院于2007年**月**日立案受理,通知被告应诉。
2007年**月**日,(某)法院开庭审理本案。
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
经审理,法院查明,原告在2007年5月27日的考试过程中,携带一些与考试相关的资料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认为其携带资料是考试作弊行为,将他带到考务办公室,当即对他作出处理。
事后原告李某不服,到教室找监考教师,要求拿回试卷,撤销作弊处罚。
在遭到拒绝后,原告李某动手打了监考教师。
大庆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于2007年6月4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李某拘留三日。
黑龙江某大学于2007年6月14日,作出校教发[2007]270号处分决定,决定给予原告李某同学开除学籍处分。
原告不服处分决定提出申诉,校方于7月10日召开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会议,15人参加投票表决,13人认为处分决定正确,作出维持决定。
原告又向黑龙江省教育厅提出申诉,省教育厅于2007年9月17日维持了处分决定。
原告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的监考老师发现原告作弊后作出处理,但原告并殴打了监考教师,被告根据原告李某殴打监考教师的行为,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学生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作出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情分析]本案有两点让我们思索: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对学校与学生之间因管理行为而发生争议是行政诉讼吗?大家可能还是存在争议的。
毕竟学校是属于事业单位,学校是学术的圣地。
按照行政行为的定义是:行政行为是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服务的一种法律行为。
我们认定学校开除学生的行为属于行政行为。
首先从行为主体上来分析,行政行为是组织的行为而不是个人行为,这符合任何国家权力都只能归属于组织而不能归属于个人的宪政要求。
案例1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

案例1大学生因考试作弊受学校处分案[案情] 某大学女学生严某考试时在试卷下面放有写着公式的纸条,被监考老师发现并予没收。
后学校认为严某考试作弊,态度恶劣,于是对其做出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
严某对学校的处分决定不服,向校方提出申诉,但校方至今未给予任何书面答复。
[案例分析]1. 本案中所涉及到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学生。
2. 本案是一起学校侵犯学生受教育权案。
学校应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1)《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 本案中,严某因违反了考试纪律,学校应根据其违纪程度给予其相应的纪律处分。
(2)《宪法》中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据此,学校对严某的纪律处分应当适宜,而不应随意剥夺严某作为公民的受教育权,不得随意开除严某。
(3)《教育法》中明确规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起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为此,严某向学校提出申诉是合法的,学校应及时受理学生的申述。
3.本案引发的思考:(1)学生应加强自身的道德修养,诚实守信,自律自爱,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与考试纪律,坚决抵制考试作弊行为。
(2)学校应积极维护考场纪律,依法对考试违纪或作弊行为进行相应惩处。
(3)学校应正当行使自身的权利,依法保障学生的受教育权,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证据确凿,恰如其分,依法进行,不得随意开除学生,剥夺学生的受教育权。
相关责任人应对自身的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4)当学生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时,应正确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案例2.教师发怒使两学生头撞头受伤案[案情] 1999年4月8日,某中学语文教师张运晓正在讲台上批改作业,这时,14岁的叶与同桌因为座位谁用得多少发生争吵,继而又动起手来。
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摘要:考试作弊现象在我国教育领域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教育公平和学生的诚信品质。
本文旨在探讨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以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诚信观念。
一、引言考试作弊是指学生在考试过程中,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或外界帮助,以获取优异成绩的行为。
在我国,考试作弊被视为一种严重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对学生的法律后果不容忽视。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学生考试作弊的后果,以警示学生遵守考试纪律,树立正确的价值观。
二、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1.行政后果(1)取消考试成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学生有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学校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同时,学校有权取消其考试成绩。
(2)处分记录:作弊学生的处分记录将记入其档案,影响今后的升学、就业等。
2.民事后果(1)赔偿损失:若作弊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如损害他人名誉、隐私等,作弊学生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侵权责任:若作弊行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如抄袭他人论文、作业等,作弊学生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刑事后果(1)盗窃罪:若作弊学生通过盗窃试卷、答案等方式获取高分,可能构成盗窃罪。
(2)诈骗罪:若作弊学生通过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身份等方式获取高分,可能构成诈骗罪。
(3)侵犯著作权罪:若作弊学生抄袭他人作品,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三、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大学生在考试中通过作弊获取高分,被学校取消考试成绩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此外,该学生的处分记录被记入档案,影响了其今后的升学、就业。
2.案例二:某大学生在论文写作中抄袭他人作品,被学校开除学籍。
同时,该学生还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3.案例三:某大学生在考试中通过伪造证件冒用他人身份,被学校开除学籍。
此外,该学生还因诈骗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论学生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严重,不仅损害了教育公平,还影响了学生的诚信品质。
为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法律意识,我们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加强法治教育:学校应加强对学生的法治教育,使其了解考试作弊的法律后果,提高法律意识。
考试作弊行为案例

考试作弊行为案例标题:考试作弊行为案例:虚拟通信设备帮助考生作弊时间:2008年事件细节:2008年6月,某市高考期间,发生一起引起广泛关注的考试作弊事件。
事件中,考生李某在语文考试中利用虚拟通信设备进行作弊,被相关监考人员当场抓获。
据悉,考试当天上午9点,高考语文科目的笔试开始,李某所在考场内有多名监考人员进行监督。
在考试过程中,一位值班监考老师注意到李某神情紧张,且频繁翻看书本以及身上的草稿纸,觉得情况可疑。
监考老师决定对李某进行仔细观察。
10点30分左右,监考老师发现李某腰间有一个看似手机的物品。
经过注意观察,监考老师发现李某将手指放在他的鼠标上,随后用笔在草稿纸上迅速写下了几个字,之后鼠标上的灯光闪烁了一下。
监考老师当即意识到这可能是一种作弊行为。
监考老师迅速趋近李某并要求其交出所谓的手机。
李某试图拒绝,表示这只是一个鼠标。
监考老师坚定地要求李某交出鼠标,并将情况汇报给了考点负责人。
负责人立即电话联系了当地警方,要求警方到场协助处理此事。
大约20分钟后,联合教育厅工作人员和警方赶到考点,并将涉事的鼠标物品带走进行进一步调查。
经过分析,这个鼠标其实是一个特制的虚拟通信设备,可以接收和发送信息。
该虚拟通信设备配有微型耳机,李某在考试过程中通过该耳机接收到外界传来的答案。
经查证,李某事前与一个专门销售考试作弊设备的网上商家联系并购买了这个虚拟通信设备,费用达5000元。
该设备通过隐蔽的方式,将外界答案传送给李某,实施作弊。
律师点评:在本案中,李某利用虚拟通信设备作弊,其行为涉嫌违反国家有关考试纪律的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4条第1款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复读、悬挂、传递等方式,以临场舞弊手段获取高分,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此案中,李某明知购买的虚拟通信设备用于考试作弊,其行为的主观恶性和实施工具的高科技程度应被重点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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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2005年12月8日,土木工程专业2004级学生赵某在《高等数学(2)》补考考试中,请其同宿舍同学李某代替考试。
经查,李某学习较好,在考试《高等数学(2)》时是该宿舍的所有同学中成绩最好的,并一次通过,该宿舍共有3名同学未通过该课程考试,由于赵某复习不充分,害怕不能通过该科考试,请李某替其参加考试,李某起初并不同意,后经同宿舍大部分同学劝说,顾及哥们义气,抱侥幸心理替赵某考试。
在考试过程中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事后,赵某、李某均给予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例2:2005年12月24日,在进行的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简称CET4)考试中,法学专业2002级学生张某使用手机接收答案,其答案形式以数字编码的形式通过短信传递,在抄袭答案时被监考教师当场发现。
经查,张某由于马上就要毕业,还没有通过英语四级考试,担心不能拿到学位,并且用人单位对其提出明确要求,不通过英语四级,工作不予接纳。
该生通过网络寻找四级答案提供者,将600元以银行转帐的方式存到对方帐户,对方承诺在考试开始后50分钟内将所有选择题答案以短信的方式传递给张某。
事后,张某受到了开除学籍的处分。
案例3:2006年6月16日,在全国大学生英语四级考试前(考试时间为6月17日),有关部门接到学生举报,工商管理专业2003级学生赵某以每份答案600元的价格兜售四级试卷的答案,承诺在考试过程中用隐性无线耳机进行发送答案。
经查,该生通过网络以2000元的价格买到该答案,对方称在开考半小时内通过QQ将答案传递,再由赵某将答案传给考生。
事后,赵某受到了留校察看的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