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办理限额以下项目
《调整进口设备税收通知》

《调整进口设备税收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xx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经贸委(经委)、外经贸委(厅、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xx]37号)精神,现就有关具体操作问题通知如下:一、各有关单位都要按照“简化操作环节,精简审批程序,加快审批速度”的原则做好进口设备免税工作,严格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二、外商投资项目要执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国际金融组织(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农业发展基金)贷款项目进口的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其他项目(包括利用国外商业贷款项目)一律执行《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和《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三、对国内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进行审批。
对属于国内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样本格式见附件一)。
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并对照《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四、对外商投资项目,国务院授权的有项目审批权限的单位,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必须严格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审批,对属于外商投资进口设备免税的项目,由项目审批单位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中明确,同时,附项目确认书。
海关依据项目确认书和外经贸部门批准设立企业的文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办事指南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办事指南一、办理要素(一)事项名称和编码: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核发或审核;编码:245333012440000(二)受理范围:1.申请人:广东省内(不含深圳市)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企业;2.申请内容: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新申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变更确认书);3.申请条件:(1)申请出具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条件:申请投资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中的鼓励类,并且项目进口设备不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
(2)申请变更国家鼓励发展的内资技术改造投资项目确认书的条件:已经领取项目确认书,确需要做项目确认变更的。
(三)受理地点:1.受理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吉祥路100号704室2.交通方式:乘坐2、B3、B4、56、62、74、80、83、85、133、185、204、209、229、261、276、283、284、293、297、305、518路公交车,到[中山纪念堂]站下车,乘坐西往东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20米拐入吉祥路,乘坐东往西方向的车请在下车后往西走约15米,进入地铁[纪念堂]站隧道,在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7、12、24、42、215、293、528路到[吉祥路]站下车,朝北面走10米后过马路到达吉祥路口。
乘坐广州地铁2号线,在[纪念堂]站D1出口出站,朝东面走约50米到达吉祥路路口。
(3)地图:(四)办理依据:1.《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2.《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内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900号);4.《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06]114号);5.《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调整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书出具依据等事项的通知》(发改办规划[2011]1101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

( )项 目单 位 凭 我 委 或 省 级 发 展 改 革委 ( 委 ) 出 具 的 项 目确 认 书 及 其 他 相 关 文 件 ,到 项 目所 在 地 直 属海 关 办 理进 E 四 经 l 免 税 手 续 。海 关 根 据上 述 文 件并 对 照 《 商 投 资项 目不 予 免 税 的进 口商 品 目录 》 外 ,在 用 汇 额 度 内 对 项 目进 口设 备进 行 审 核
具 项 目确 认 书 。具 体 范 围包 括 :
1 、中外 合 资 、中 外 合 作 、外商 独 资等 外 商 投 资 的 项 目 :
2 、中外 合 资 企 业 、中 外 合 作 企业 和外 商 独 资 企 业 通 过 增 加 外 方 注 册 资本 扩 大项 目投 资 总 额 的 增 资 项 目
中鼓 励 类 和 《 中西 部 地 区 外 商 投 资优 势 产 业 目录 》 并 转 让 技 术 的 外 商投 资项 目,在 投 资 总 额 内 进 E的 自用设 备 及 按 照 合 同随 l 设 备进 E 的技 术 、配 套 件 、备 件 ,除 《 商 投 资项 目不 予 免 税 的进 口商 品 目录》 所 列商 品外 ,免 征 关税 和进 E环 节 增 值税 。 l 外 l
年 月 E t
国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 目 《 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 改外 资 [ 0 6 1 2 0 ]3 6号
各 省 、自治 区 、直 辖 市 及 计划 单 列 市 、副 省 级 省 会 地 市 、新疆 生产 建 设 兵 团 发 展 改 革 委 、经 委 ( 贸委 ) 经 :
并 按 规 定 办 理 免税 手续
二 、关 于 限 额 以 上 项 目确认 书 的 办理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

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布单位】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发[2006]201号【发布日期】2006-04-29【实施日期】2006-04-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近日,针对许多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关免税确认书出具工作的疑问,我部已在《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中明确予以回复。
为进一步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的操作程序,明确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以下分别简称"确认书"和"进口证明")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以下简称37号文)、《关于落实国务院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计规划[1998]250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1998年国务院决定对外商投资鼓励类项目出具"确认书"、1999年国务院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出具"进口证明"以来,国务院有关部门已经下发了一系列文件(见《商务部关于办理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确认书有关问题的复函》(商资函[2006]41号)),对出具"确认书"和"进口证明"的部门、程序、依据及实施中的具体操作办法做出了明确规定。
原则上,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确认书"分别由发展计划、经贸、外经贸部门出具,其中,限额以上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分别出具,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依现行分工和权限办理。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23.11.08•【文号】商办资函〔2023〕510号•【施行日期】2023.11.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引进外资正文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商办资函〔2023〕5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四川省经济合作局,各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稳外资工作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加大吸引外商投资力度的意见》(国发〔2023〕11号)及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令2019年第2号(《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办法》)等规定,经商海关总署,现就进一步做好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适用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减免税政策有关落实工作通知如下:一、企业或其投资者在进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时,应真实、准确、完整地填报国家鼓励发展的外商投资项目信息,包括项目是否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范围、项目内容(项目名称和具体内容)、项目性质及适用产业政策条目、项目投资总额(美元值)、项目起始年、项目截止年、项目用汇额度(美元值)等。
企业投资经营活动涉及多个项目内容的,应当按照不同项目内容分别填报上述信息;同一个项目同时适用多个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条目的,适用产业政策条目栏可填报多个产业政策条目。
上述信息发生变更的,企业或其投资者应按规定及时填报变更报告。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1.22•【字号】•【施行日期】2018.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试运行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京政办字〔2018〕26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创新完善本市发展改革系统“互联网+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变“群众跑路”为“数据跑路”,实现政务服务事项“一网通办”,市发展改革委开发建设的“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将于近期上线运行,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上线时间服务平台拟定于2018年11月26日起上线运行。
二、访问与登录方式(一)访问方式各有关办事的企业、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以下统称企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途径访问服务平台进行事项办理:1.通过市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点击“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访问或点击“办事服务”专栏进入“北京市发展改革系统网上政务服务平台”。
2.通过首都之窗“政务服务”专栏下市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事项进入。
(二)登录方式按照市政府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的统一要求,服务平台已完成与“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平台”的整合对接,实现市政府多部门不同业务系统间的“单点登录、一网通办”功能。
企业应当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服务平台,未注册“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的企业需先到“北京市法人一证通平台”完成注册,领取后再通过“法人一证通数字证书”登录服务平台。
三、业务范围市、区发展改革委所有政务服务事项均通过服务平台开通网上申报、咨询、办理、结果查询等功能,具体事项详见附件。
服务平台已经完成了现有境外投资项目备案、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事项在线办理系统的整合,企业可以直接登录服务平台办理上述有关事项,不必再登录原有在线办理系统办理。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12.04•【文号】发改规划[2003]2105号•【施行日期】2003.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规划[2003]21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国务院各部门,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原国家经贸委承担的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确认工作,已随职能划转到国家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明确有关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分工所有限额以上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包括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授权或委托有关单位批准的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均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办理。
其他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包括有限额以下项目审批权限的国家试点企业集团、中央管理企业、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以下简称有关企业集团)审批的限额以下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出具工作,由省级经贸委办理;地方机构改革后,有关职能已转入发展改革委的,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办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的确认职责不得向下或横向转移。
二、关于《符合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书》的办理(一)申请办理程序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抵扣所得税确认书的办理,需在项目国产设备采购合同签订以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按程序报经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后,由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有关企业集团、国务院有关部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报文提出申请。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
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公布日期】2019.06.20
•【字号】鲁工信发〔2019〕5号
•【施行日期】2019.06.2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的通知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省委编办、省司法厅《关于规范和完善全省各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我厅在原有行政权力清单、公共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基础上,按系统梳理出《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辖区内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并认领清单事项,形成本部门的权责清单。
我厅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政策文件的调整及职责任务变化等情况,对《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实施动态调整。
附件: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系统权责清单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19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