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川人社发〔2015〕2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深入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对妥善解决《工伤保险条例》贯彻实施中的相关问题提出了处理意见。
为认真贯彻执行人社部发〔2013〕34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省工伤保险工作,更好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参保。
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二、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或撤销,但未注销工商营业执照或法人登记,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三、工伤认定申请期限从受到事故伤害或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计算。
因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提出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的期间,不计入工伤认定申请期限。
四、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案件,需要以其他部门有关结论为依据的,中止工伤认定时限,并书面告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及时恢复认定程序。
五、职工被初次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有关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的,以职业病诊断、鉴定证明书载明的用人单位作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依法进行工伤认定;若原用人单位已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时,应告知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四川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为确保新《条例》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抓好贯彻实施工作(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狠抓贯彻落实。
新《条例》对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新《条例》的贯彻实施,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公安、卫生、民政、工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工会要各尽其责、密切配合,确保新《条例》顺利贯彻实施。
(二)扩大覆盖范围,提高统筹层次,不断增强保障能力。
各地要严格按照新《条例》的规定,进一步加大工伤保险扩面征缴力度,切实做到应保尽保,努力扩大工伤保险的覆盖面。
2011年,全省工伤保险实现市(州)级社会统筹管理。
尚未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应尽快制订统筹管理办法,并认真组织实施;已经实行市(州)级统筹管理的地区,要进一步完善制度,明确工作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细化管理服务措施,加强基金收支管理,不断增强工伤保险的保障能力。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发展。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采取形式多样、切实有效的措施,对新《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中有关工伤保险的政策规定进行广泛深入宣传,不断提高用人单位参加保险的自觉性,切实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工伤保险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学习新《条例》,准确理解立法精神、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切实做好工伤保险管理服务工作。
二、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行各项规定(一)按新《条例》规定,我省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自2011年1月1日起,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川伤残等级赔偿标准

四川伤残等级赔偿标准首先,根据《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按照残疾程度分为十级,分别为一级至十级。
对于一至三级的残疾,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对于四至十级的残疾,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具体赔偿标准如下:一级伤残,给予15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二级伤残,给予14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三级伤残,给予13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四级伤残,给予12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给予11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六级伤残,给予10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七级伤残,给予9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八级伤残,给予8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九级伤残,给予7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十级伤残,给予6个月的月工资作为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需要注意的是,月工资的计算是按照劳动者在工伤或者职业病发生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的。
另外,对于因工伤或者职业病致残的劳动者,按月发给的伤残津贴标准为,四级伤残为月工资的30%;五级伤残为月工资的35%;六级伤残为月工资的40%;七级伤残为月工资的45%;八级伤残为月工资的50%;九级伤残为月工资的55%;十级伤残为月工资的60%。
综上所述,四川伤残等级赔偿标准是根据残疾程度给予一次性伤残赔偿金,并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不同残疾等级对应的赔偿标准不同,劳动者可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请赔偿。
希望本文能够帮助到需要了解四川伤残等级赔偿标准的劳动者,使他们能够依法享受到应有的权益。
2023四川工伤赔偿标准

2023四川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劳动保障厅发布的《四川省工伤保险条例》,2023年四川省工伤赔偿标准如下:一、伤残赔偿金1. 一级伤残一级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永久性丧失或者全残的状态。
一级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工资的60倍。
2. 二级伤残二级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达到一定程度,但不符合一级伤残的标准。
二级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工资的50倍。
3. 三级伤残三级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达到一定程度,但不符合一级伤残和二级伤残的标准。
三级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工资的40倍。
4. 四级伤残四级伤残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劳动者的身体机能丧失程度轻微,但不符合一级伤残、二级伤残和三级伤残的标准。
四级伤残赔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工资的30倍。
二、死亡赔偿金若劳动者因工作原因不幸死亡,其家属可以获得相应的赔偿金,赔偿标准如下:1. 无供养人若劳动者没有供养人,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工资的30倍。
2. 有供养人若劳动者有供养人,死亡赔偿金的标准为劳动者工资的40倍。
三、临时工伤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如果劳动者因工作原因导致临时工伤,需要住院治疗,可以获得相应的护理费和住院伙食补助费。
具体标准根据医疗费用和治疗期限进行确定。
四、康复费为了帮助伤残劳动者康复,四川省还规定了康复费的赔偿标准。
康复费的具体数额根据伤残等级和工资进行确定。
以上就是2023年四川工伤赔偿的标准,以供参考。
请注意,赔偿标准可能随时间和政策的变化而有所调整,建议及时了解最新标准。
2023四川工伤赔偿标准

2023四川工伤赔偿标准2023四川工伤赔偿标准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四川省对工伤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以下是2023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一、工伤保险赔偿范围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赔偿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医疗费用:对于工伤事故造成的治疗、护理、康复等费用,按照医疗费用支付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
2. 工伤医疗期内的生活费:对于工伤医疗期内因工伤不能从事工作的职工,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进行赔偿。
3. 工伤伤残津贴:对于工伤事故造成的伤残,按照残疾等级和基本工资的相应比例进行赔偿。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对于工伤事故造成的一级至四级伤残的职工,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5. 死亡赔偿金:对于工伤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的,支付相应的死亡赔偿金。
二、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根据不同情况,四川省对工伤保险赔偿标准进行了具体的规定,标准如下:1. 医疗费用:根据医疗费用的实际情况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300万。
2. 生活费: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进行赔偿。
3. 工伤伤残津贴:根据残疾等级和基本工资的相应比例进行赔偿。
4.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33个月的工资,二级伤残为30个月的工资,三级伤残为25个月的工资,四级伤残为20个月的工资。
5. 死亡赔偿金:死亡人数×15个月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赔偿标准仅适用于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
对于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赔偿标准将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其他注意事项1. 工伤保险赔偿由参保单位负责申请,经过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后进行支付。
2. 工伤保险赔偿期限为2年,即从工伤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3. 工伤保险赔偿金额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并及时支付给受益人。
以上是2023年四川工伤赔偿标准的详细内容。
根据不同情况,工伤赔偿金额会有所差异,请职工在遇到工伤事故时及时向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进行申请,并了解自己的权益。
一次性享有工伤待遇之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主张权益,

一次性享有工伤待遇之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主张权益,用人单位应如何支付?文档简介:国家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对于外省农民工因工受伤,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选择一次性享有相关工伤待遇,也可以选择长期享受工伤待遇。
【案例】:程某(35周岁)是外省来北京农民工,在一家石材加工厂工作,月工资1000元。
2006年3月7日工作时因机械故障受伤,经(更多信息请关注义贤微博,@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保障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二级伤残,大部分份需要护理。
程某要求石材加工厂一次性支付相关工伤待遇,石材加工厂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规定办法》的规定,支付了工伤待遇。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评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程某可获得工伤待遇应为:1、按月领取护理费,2734*40%=1093.6;2、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4*60%*22=36088.8元;3、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到退休,每月应领取2734*60%*85%=1394.34元。
但国家为了更好的维护农民工权益,劳动保障部颁发了《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其中规定对于外省农民工因工受伤,伤残为一至四级的可以选择一次性享有相关工伤待遇,也可以选择(以上内容由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提供,更多信息可关注义贤新浪博客:/u/2749102171)长期享受工伤待遇。
北京是为了贯彻劳动部的精神,制定了配套措施——《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
因而程某可以选择一次性享有相关工伤待遇,依据相关规定,程某可获得的工伤待遇应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734*60%*22=36088.8元;一次性领取伤残津贴和护理费合并为:12万元。
【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专家点评】: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工作不满12个月的,应以工伤职工实际的工作时间的平均工资为准。
农民工四级工伤待遇

农民工四级工伤待遇农民工作为我国劳动力市场中的重要力量,他们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然而,由于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和工作条件的限制,农民工在工作中面临着较高的工伤风险。
因此,保障农民工的工伤待遇,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我国将工伤分为四级,分别是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工伤。
四级工伤是指因工作原因导致身体机能永久丧失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
对于农民工四级工伤待遇,我国有以下具体规定:首先,四级工伤的认定。
农民工在遭受工伤后,需要及时向用人单位报告,并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经过认定后,如果被确认为四级工伤,就可以享受四级工伤待遇。
其次,四级工伤的待遇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四级工伤的待遇标准包括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工伤伤残津贴。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是根据工伤职工的工资和工龄确定的,而工伤伤残津贴则是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和工资水平来确定的。
这些待遇可以有效地帮助农民工减轻因工伤而带来的经济压力。
再次,四级工伤的医疗保障。
对于四级工伤的农民工,我国规定享受工伤医疗保障待遇。
这包括在工伤医院接受治疗和康复护理,同时还可以享受康复服务和康复辅助器具的配备。
最后,四级工伤的社会保障。
四级工伤的农民工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金等社会保障待遇,以帮助他们度过因工伤带来的生活困难。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农民工四级工伤待遇的规定是比较完善的,可以有效地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工伤认定的程序复杂、待遇标准不够明确等。
因此,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农民工四级工伤待遇的宣传和解释,同时也需要完善相关的政策和法规,以确保农民工的权益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希望通过不懈的努力,能够让更多的农民工在遭受工伤后能够得到应有的关怀和帮助。
四川省修正版工伤标准

四川省修正版工伤标准四川省修正版: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5) (2015-06-02 16:22:09)转载▼结合四川省,特别是成都市的实践情况进行修正。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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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一至四级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有关计算问题的复函川劳社函〔2007〕425号泸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因工伤残农民工选择一次性享受长期待遇生活护理费计算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国家劳动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我省制定下发了川劳社办[2004]76号《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通知》从保障工伤农民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出发,主要明确规定了三点:一
是用人单位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招用的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二是农民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其工伤保险待遇严格执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三是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
对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其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全省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的年龄之差,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通知》明确了具体计算办法:一、伤残津贴费。
依照计算的年龄差,一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个月,二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3个月,三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个月,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个月。
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00个月、90个月、80个月、70个月。
二、医疗补助金。
依照计算的年龄差,
一至四级伤残人员每一年发给个月,医疗补助金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6个月。
三、生活护理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生活护理的人员,依照计算的年龄差及护理等级,一年发给、、个月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待遇的标准不得低于14、10、6个月。
四、辅助器具更换费。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了辅助器具的人员,可以享受一次辅助器具更换的补助费用。
以上规定,明确了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享受待遇的条件标准和计算办法。
全省用人单位的一至四级伤残农民工,凡自愿选择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其工伤保险待遇均应执行《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通知》。
此复二○○七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