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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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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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二00九年五月八日黑龙江省交通厅科研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黑龙江省交通科技项目的研究质量,优选项目承担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参照交通部《西部交通建设科技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范围内所有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投标,应在投标人自愿的前提下,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从技术水平、管理能力和社会信誉开展竞争。

科技项目招标以技术为主、研究费用为辅;以择优选定科研单位为目的,择优选定项目可行性研究方案为内容,突出投标人对招标项目的理解。

第四条依法进行招标的交通科技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交通科技项目研究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五条组织与管理厅科研管理部门邀请监督部门共同组织招投标工作,包括:制定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组建评标委员会,组织开标、评标等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交通科技项目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有关法规提出科技招标项目,并受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的科技项目的主持单位。

科技项目招标工作,由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七条交通科技项目的招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招标人应向3个以上(含3个)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单位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1、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2、招标项目的类别;3、招标项目的主要研究内容;4、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资格审查文件应包括:1、既往业绩,与本项目相似的研究经历;2、拟投入研究的负责人及参加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3、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4、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所属分类:规章发文单位: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2015-12-08 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交通部【24】号文

交通部【24】号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

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交通部

法规名称:《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所属分类:规章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交通运输部发文时间: 2015-12—08 发文单位:录入单位:公路局录入时间:2016—01—11 附件: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4号)《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2日经第23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2015年12月8日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完善公路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施工、施工监理等的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交通运输部负责全国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第五条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工作。

招标投标活动信息应当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人或者其指定机构应当对资格审查、开标、评标等过程录音录像并存档备查。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是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项目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八条对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开展招标。

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履行项目审批或者核准手续后,方可开展勘察设计招标;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监理、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施工图设计文件批准后,方可开展施工招标.施工招标采用资格预审方式的,在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可以进行资格预审.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二)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三)采购人自身具有工程施工或者提供服务的资格和能力,且符合法定要求;(四)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施工或者提供服务;(五)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六)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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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目录)全文:招标采购法律法规大全(2022版)温馨提示:点击右上角“...”,通过“搜索页面内容”查找具体法条第一部分招标投标(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修正)3.政府投资条例(2019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2000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查办法(2000年施行)2.关于我委办理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时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2005年施行)3.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领域行为处分规定(2010年施行)4.电子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施行)5.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6.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7.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2013年修正)8.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9.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10.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2013年修正)11.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2013年修正)12.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材料增加招标内容和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3.《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暂行规定(2013年修正)14.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2018年施行)15.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16.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2013年修正)(已失效)17.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已失效)(三)规范性文件1.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2008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制度的通知(2010年施行)3.关于监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在查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违法违纪案件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2008年施行)4.招标师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2013年施行)5.招标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2013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的通知(2014年施行)7.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管理办法(试行)(2015年施行)8.关于扎实开展国家电子招标投标试点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9.关于建立清理和规范招标投标有关规定长效机制的意见(2015年施行)10.关于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关于取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2017年施行)(三)地方文件1.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6年施行)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修正)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4.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4年施行)5.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9修正)6.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7.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2018年修正)第二部分政府采购(一)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2018年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2015年施行)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2007年施行)5.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工作方案的通知(2015年施行)7.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法律适用的通知(2015年施行)(二)部门规章1.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3年施行)2.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3.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2017年施行)4.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6.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三)规范性文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2.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8年施行)3.财政部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和行政处罚罚款上缴事项的通知(2011年施行)4.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12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2年施行)6.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7.关于中央预算单位实施批量集中采购工作的通知(2013年施行)8.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标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施行)9.财政部办公厅关于使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监管系统有关事宜的通知(2013年施行)10.关于支持和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通知(2014年施行)11.关于报送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的通知(2014年施行)12.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单位批量集中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13.关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4.关于政府采购支持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5.关于推进和完善服务项目政府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16.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网上竞价操作规程(2014年施行)17.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施行)18.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2015年施行)19.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0.中央预算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21.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竞争性谈判操作规程(试行)(2015年施行)22.关于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2015年施行)23.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适用等问题的函(2015年施行)24.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法律适用及申领施工许可证问题的答复(2015年施行)25.关于在网上竞价活动中进一步贯彻落实批量集中采购和进口产品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施行)26.关于做好事业单位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的意见(2016年施行)27.关于加强政府采购活动内部控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8.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29.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30.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年施行)31.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2019年施行)3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2020年施行)33.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实施方案(2020年版)34.政府采购公告和公示信息格式规范(2020年版)第三部分各行业招标采购(一)住房建设(房屋市政)1.关于严格实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通知(2002年施行)2.关于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2005年施行)3.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2006年施行)4.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2007年施行)5.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2007年修正)6.关于坚持和完善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的意见(2011年施行)7.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8.住房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举报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9.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0.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18年修正)12.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修正)1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监管的指导意见(2019年施行)15.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施行)(二)水利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01年施行)2.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重要设备材料采购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4.关于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的通知(2004年施行)5.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审计办法(2007年施行)6.关于印发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的通知(2009年施行)7.关于切实加强水利资金使用监督管理的意见(2012年施行)8.关于进一步做好水利改革发展金融服务的意见(2012年施行)9.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2012年施行)10.水利部关于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1.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代建制管理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2.水利部关于加强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管理防范廉政风险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三)工信1.通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及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3.关于工业和通信业领域政府核准企业投资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年施行)4.工业和信息化部直属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四)交通运输1.铁路建设管理办法(2003年施行)2.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权招标投标办法(2008年施行)3.关于做好施工图招标前期工作的通知(2010年施行)4.公路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1年施行)5.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11年施行)6.铁路建设项目物资设备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7.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办法(2012年施行)8.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铁路的实施意见(2012年施行)9.关于进一步规范水运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2012年施行)10.交通运输部水运工程和交通支持系统工程综合评标专家库管理办法(2012年施行)11.关于铁路工程项目进入地方公共资源交易市场招投标工作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2.交通运输部关于部属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公共资源交易市场交易的指导意见(2012年施行)13.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2015年修正)14.公路建设项目代建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5.公路工程设计施工总承包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6.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17.经营性公路建设项目投资人招标投标管理规定(2015年修正)18.关于进一步鼓励和扩大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铁路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19.铁路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监管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20.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21.民航专业工程及货物招标投标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22.铁路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及评标专家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23.铁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9年施行)24.民航专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18年施行)25.公路水运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19年修正)26.交通运输部关于做好公路养护工程招标投标工作进一步推动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落实的通知(2020年施行)27.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28.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21年修正)(五)商务1.出口商品配额管理办法(2001年施行)2.国家技术创新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2年施行)3.纺织品出口许可数量招标实施细则(2005年施行)4.进一步规范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活动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5.重大装备自主化依托工程设备招标采购活动的有关规定(2007年施行)6.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综合评价法实施规范(试行)(2008年施行)7.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实施办法(试行)(2014年施行)8.机电产品国际招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16年施行)9.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投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2017年施行)10.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2018年修正)(六)科教文卫1.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暂行办法(2002年施行)2.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2004年施行)3.免费教科书政府采购工作暂行办法(2005年施行)4.国家体育总局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2005年施行)5.农村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工程设备及教学资源招标采购管理办法(2005年施行)6.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2009年施行)7.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8.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2013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10.财政部关于完善中央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和中央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16年施行)(七)财政1.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招标规范(2006年施行)2.政务信息系统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3.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管理工作指南(2017年施行)4.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赠款项目采购代理机构选聘指南(2017年施行)5.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2018年施行)6.国有金融企业集中采购管理暂行规定(2018年施行)7.财政部关于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2019年施行)8.财政部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2017年施行)9.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2018年施行)10.企业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指引(2019年施行)第四部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一)法规性文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2013年施行)2.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意见(2014年施行)4.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2015年施行)6.国务院关于加快构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撑平台的指导意见(2015年施行)7.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2015年施行)8.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9.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妥善解决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在建项目后续融资问题意见的通知(2015年施行)10.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间投资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民间有效投资活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二)综合规定1.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2.国家发改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2014年施行)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政府采购管理办法(2014年施行)4.国家发改委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2014年施行),5.财政部关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示范项目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6.财政部关于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有关问题的通知(2014年施行),7.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施行)8.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综合信息平台运行规程(2015年施行)9.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财政管理暂行办法(2016年施行)10.财政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专家库管理办法(2016年施行)11.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1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施行)13.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咨询机构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施行)14.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的指导意见(2017年施行)15.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资产证券化业务尽职调查工作细则(2019年施行)16.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会计准则第10号——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合同》的通知(2021年施行)17.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绩效管理操作指引(2020年施行)(三)具体领域1.关于发布首批基础设施等领域鼓励社会投资项目的通知(2014年施行)2.关于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重大水利工程建设运营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3.关于在收费公路领域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2015年施行)4.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公共租赁住房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的通知(2015年施行)5.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6.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2016年施行)7.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2016年施行)8.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推进林业建设的指导意见(2016年施行)9.关于深入推进农业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0.关于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2017年施行)11.关于规范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资产证券化有关事宜的通知(2017年施行)12.关于加快运用PPP模式盘活基础设施存量资产有关工作的通知(2017年施行)13.收费公路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操作指南(2017年施行)14.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建设重大水利工程操作指南(试行)(2017年施行)5.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资本投资农业农村指引》的通知(2020年施行)。

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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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补充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一、公示期限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二、公示内容
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公示异议
1.异议的提起与受理
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2.异议处理
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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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人公示有关法律规定列表1 / 122 / 123 / 124 / 125 / 126 / 127 / 128 / 129 / 1210 / 12新法补充一:《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2014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属于政府采购法第31条第1项情形,且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货物、服务项目,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照本办法第四条报财政部门批准之前,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媒体上公示,并将公示情况一并报财政部门。

一、公示期限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11 / 12二、公示内容根据本法第38条的规定,公示内容应当包括:(1)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2)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3)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4)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5)专业人员对相关供应商因专利、专有技术等原因具有唯一性的具体论证意见,以及专业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和职称;(6)公示的期限;(7)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财政部门的联系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三、公示异议1.异议的提起与受理根据本法第39条的规定,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并同时抄送相关财政部门。

2.异议处理根据本法第40条的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补充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依法采取其他采购方式;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应当将异议意见、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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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7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6年第7号《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6年6月7日经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盛霖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保证公路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公路法》、《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与安装工程。

第三条下列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但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等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除外:(一)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招标的其他公路工程施工项目。

第四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具备从事公路建设规定条件的企业法人都可以参加投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交通部依法负责全国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二)建设资金已经落实;(三)项目法人已经确定,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

第八条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招标人,应当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施工招标项目、进行公路工程施工招标的项目法人。

第九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招标人,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一)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管理、造价管理、财务管理能力;(二)具有组织编制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能力;(三)具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正文:---------------------------------------------------------------------------------------------------------------------------------------------------- 交通科技发展重大科研项目招标办法(试行)根据《交通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中关于对重大科技发展项目逐步实行招标制和其他规定的精神,制定本试行办法。

总则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部科技发展计划中的重大科研项目和开发项目。

第二条科技发展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由部科学技术局归口,有关业务局协助。

招标工作应先行试点,取得经验后再逐步推开。

发标第三条试行招标的重大科研项目,在编制交通科技发展长远计划或年度计划时确定。

第四条据据项目性质,招标通知可以利用报纸公布,也可向具有承担能力的单位发出招标通知书。

招标广告或招标通知书应载明下述内容:(一)项目名称(二)对项目研究内容的基本要求(三)对研究成果的基本要求(四)完成期限(五)对投标单位的要求或限定(六)报名及递交投标申请书截止日期(招标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一)投标第五条投标单位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先填报投标报名单。

名单格式见附件二。

第六条报名投标单位应进行资料查寻、社会调查和技术经济分析,编报《投标申请书》一式二份。

其中,投标总金额及偿还总金额以密封方式同时寄送。

(《投标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三)第七条对于新产品开发项目,原则上接受有生产能力的单位投标,也可由生产企业与科研、设计单位或高等院校联合投标。

联合投票时应明确第一单位。

对于这一类项目,投标经费实行有偿使用,在项目完成后一定期限内(一般为2~3年),由中标单位向招标单位交还一定份额。

视项目性质不同,偿还总额限定为投标总额的50-100%。

第八条招标单位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投标单位很多时,可在申请单位中初选若干个单位为认可的投标单位。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0.01.02•【文号】交规划发〔2020〕3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定资产投资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交规划发〔2020〕3号部内各司局:现将《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交通运输部2020年1月2日交通运输部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服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部审批建设项目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提高项目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部主办司局依照职责实施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审批或者出具相关意见过程中,委托相关机构开展的技术咨询服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委托技术咨询服务包括以下事项:(一)前期工作审核审批技术咨询:1. 由部审批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含重大设计变更、概算调整等)。

2. 部审核并出具行业意见,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省级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交通运输及相关建设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

3. 由部审核并出具资金安排意见的交通运输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 由部审核并出具意见的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

5. 关于建设项目委托技术咨询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中建设内容和技术较简单的建设项目,可直接办理审批或者出具意见。

(二)部安排投资的建设项目后评价。

(三)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要求开展的其他审核评估。

第四条委托技术咨询机构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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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促进公平竞争,保障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交通运输部科技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科技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列入交通运输部科技计划,获得部经费支持,以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为主要内容的科技项目,应按本办法招标确定承担单位。

第三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项目,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的;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四条招标投标工作应严格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招标
第五条交通运输部是依照本办法提出招标需求的科技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具体招标工作授权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科技项目的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达到公开招标限额标准的科技项目一般应采取公开招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须在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

对满足下列情形之一的科技项目,可邀请招标:
(一)专业性强、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条件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的。

第七条科技项目招标具体事宜可由招标人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

第八条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招标的,招标人应当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项目的类别和名称;
(三)招标项目的主要目标;
(四)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地点和时间;
(五)对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

第十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特点,在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填报投标报名单(附件1),提供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名单。

符合资格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
件。

证明文件包括:
(一)既往业绩;
(二)研究人员素质和技术能力;
(三)研究所需的技术设施和设备条件;
(四)如有匹配资金,提供匹配资金的筹措情况及证明;
(五)相关的资质证明。

第十一条在招标中,投标人不足3家的应予废标。

废标后,招标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

第十二条废标后,招标人应当重新组织招标,直至投标人达到3家及以上;需采取其他方式确定承担单位的,应获得财政部批准。

第十三条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要求组织编制招标文件(附件2)。

除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外,招标文件不得有针对或排斥某一潜在投标人的内容。

第十四条招标人制定综合评标标准时,应考虑技术路线的可行性、先进性和承担单位的研究开发条件、人员素质、资信等级、管理能力等因素,并考虑经费使用的合理性。

第十五条招标人按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发售后不予退还。

在招标文件售出后,招标人如对招标文件进行修改、补充或澄清,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再次发布公告或以书面形式告之投标人,并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不足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对招标文件有重大修改的,应当适当延长投标文件截止日期。

第十六条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义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自收到疑义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

第十七条招标人必须对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其他情况进行保密。

第十八条从招标公告发布或招标邀请书发出之日到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30日。

第三章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是指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和其它社会组织。

投标人参加投标必须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填报投标报名单(附件1),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招标文件要求相适应的研究人员、设备和经费;
(二)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和相应的科研经验与业绩;
(三)资信情况良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投标文件(见附件3)一式2份,投标文件必须加盖依托单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或印章,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二十一条对于有依托工程要求的科技项目,应由研究单位与建设方或施工单位联合投标,联合投标时应明确第一承担单位。

联合体投标的应向招标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签收备案。

投标人有权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签收证明。

对在规定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收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不予开启并退还。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和修改,必须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送达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否则不予受理。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保密,不得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第四章开标
第二十五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公开进行,并邀请有关单位代表和投标人参加。

第二十六条开标时,投标人或其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启封并宣读投标人名称、技术方案及其他主要内容。

开标过程应记录在案,招标人和投标人代表在开标记录上签字或盖章。

第二十七条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无效:
(一)投标文件未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法定代表人未签字或盖章;
(二)投标文件未按规定格式填写,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者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不符;
(四)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开标会议的。

第二十八条无效投标文件应当在开标会当场确认并公布。

第五章评标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负责组建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和邀请的技术、经济等方面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家组成,总人数为7人以上的单数,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其中经济专家占专家人数的比例不少于三分之一。

投标人或与投标人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必须保密。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评标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地方进行必要的澄清、说明或答辩,但不得超过投标文件的范围,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不得阐述与问题无关的内容,未经允许投标人不得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新的材料。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综合评标标准和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开展评标工作。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依据评标结果,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名单并注明排序。

中标候选人应不超过3个。

评标报告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对投标人的技术方案评价,技术、经济风险进行分析;
(二)对投标人承担能力与工作基础评价;
(三)推荐满足综合评标标准的中标候选人;
(四)需进一步协商的问题和其他要求;
(五)对投标人进行综合排名。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章定标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经公示无问题的中标侯选人,进行综合评定后,确定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在开标之日后10日内完成定标工作,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日。

第三十八条定标后,招标人应发布中标公告。

中标公告至少包含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招标人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
(二)招标项目的类别及名称;
(三)中标人名称。

第三十九条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据此与中标人签订科技项目合同,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附件4)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遵守招标纪律,不得扩散审查、澄清、答辩、
评价比较投标人的有关情节、资料等情况,不得泄露投标人的技术秘密。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一经查实,将根据
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情节严重并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类交通运输科技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由部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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