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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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庚方辛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内容

2024庚方辛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内容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庚方辛方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内容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的种类和范围1.1:知识产权的种类1.2:知识产权的范围第二条:质押的效力2.1:质押的生效条件2.2:质押的生效时间2.3:质押的解除条件第三条:质押权的实现3.1:质押权的实现方式3.2:质押权的实现条件3.3:质押权的实现程序第四条:质押物的保管4.1:质押物的保管责任4.2:质押物的保管方式4.3:质押物的保管费用第五条:质押权的转让5.1:质押权的转让条件5.2:质押权的转让程序5.3:质押权的转让通知第六条:质押权的放弃6.1:质押权的放弃条件6.2:质押权的放弃程序第七条:知识产权的变更7.1:知识产权的变更条件7.2:知识产权的变更程序第八条:合同的解除和终止8.1:合同解除的条件8.2:合同终止的条件第九条:违约责任9.1:违约行为的界定9.2:违约责任的形式9.3:违约责任的赔偿金额第十条:争议的解决10.1:争议的解决方式10.2:争议的解决地点10.3:争议的解决时效第十一条:合同的效力11.1:合同的生效条件11.2:合同的生效时间11.3:合同的无效条件第十二条:合同的修改和补充12.1:合同的修改条件12.2:合同的补充内容第十三条:合同的组成部分13.1:合同的组成部分列表第十四条:其他约定14.1:其他约定的内容列表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的种类和范围1.1:知识产权的种类本合同质押的知识产权种类包括但不限于: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等。

1.2:知识产权的范围质押的知识产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已获得授权的专利、著作权登记的作品、已注册的商标、技术秘密文档等。

第二条:质押的效力2.1:质押的生效条件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2:质押的生效时间本合同的质押效力自质押物交付给质权人保管之日起生效。

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

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知识产权质押合同(专利权)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1.3 知识产权的有效期第二条质押物的范围2.1 质押物的清单2.2 质押物的价值评估2.3 质押物的权利限制第三条质押的效力3.1 质押的成立条件3.2 质押的登记手续3.3 质押的优先权第四条债务人的义务4.1 债务人的还款义务4.2 债务人的信息披露义务4.3 债务人的权利限制第五条债权人的权利与义务5.1 债权人的监督权5.2 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5.3 债权人的权利限制第六条合同的变更和终止6.1 合同的变更条件6.2 合同的终止条件6.3 合同终止后的处理第七条违约责任7.1 债务人的违约行为7.2 债权人的违约行为7.3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的解决方式8.2 争议的管辖法院8.3 争议解决的费用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9.1 合同的生效条件9.2 合同的变更条件9.3 合同的解除条件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信息的范围10.2 保密信息的保密义务10.3 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况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的许可11.1 许可的条件11.2 许可的范围11.3 许可的期限第十二条知识产权的转让12.1 转让的条件12.2 转让的范围12.3 转让的程序第十三条合同的附则13.1 合同的生效日期13.2 合同的履行地点13.3 合同的履行语言第十四条合同的签署14.1 合同的签署日期14.2 合同的签署地点14.3 合同的签署主体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质押知识产权1.1 知识产权的种类本合同质押的知识产权为专利权,具体为(专利名称),专利号为(专利号),申请日为(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为(授权公告日)。

1.2 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债务人应向债权人提供知识产权的权属证明,包括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等文件。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合同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合同

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合同知识产权是一种具有价值的财产,也是企业核心竞争力的来源。

为了实现知识产权的最大价值,企业可以采用知识产权质押担保方式,将其知识产权抵押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融资解决经营需要。

本文将介绍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合同。

一、合同名称本合同名称为“知识产权质押担保合同”。

二、合同各方本合同乙方为贷款机构(银行等金融机构),甲方为拥有知识产权且需要融资的企业。

三、合同内容1.知识产权的质押甲方同意将其拥有的知识产权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抵押给乙方,作为其获得融资的担保。

质押的知识产权包括但不限于专利、商标、著作权、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及其他知识产权。

2.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认定(1)甲方应就质押的知识产权的价值与乙方协商达成一致,双方确认价值后方可按照协议进行质押。

(2)如因价格评估产生争议,义务评估机构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若无法协商达成一致,权威评估机构应当依据中国法律的规定,由法院指定进行评估。

3.对知识产权的保证甲方保证其拥有质押的知识产权,且其对该知识产权拥有独占的、不受侵犯的使用权。

4.质押期限本合同规定的质押期限为借款期间,即从借款发放之日起至借款全部还清之日止。

若借款未按时还清,乙方有权处置知识产权以保证其获得相应的借款本息。

5.质押后的知识产权管理和维护甲方应妥善管理和维护其质押的知识产权,避免其出现恶意损害或侵权行为,若因甲方原因导致质押的知识产权价值下降或损失,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6.风险提示质押知识产权存在一定的风险,可能因不可抗力事由、知识产权纠纷等因素导致质押品(知识产权)价值下降甚至损失。

因此,甲方应在质押前咨询具有资质的律师或经纪人,了解相关风险,并签署一份充分了解该风险的书面声明。

四、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动具有法律效力。

五、合同争议解决因合同产生的争议,应当由各方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成,应当提交相关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处理。

若仲裁不成,应当采用诉讼方式解决。

专利权质押法律后果(3篇)

专利权质押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取得贷款或其他债权的一种方式。

在我国,专利权质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担保方式,已经得到了广泛的应用。

然而,专利权质押涉及到复杂的法律关系,其法律后果也具有多样性。

本文将从专利权质押的概念、法律依据、法律后果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专利权质押的概念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取得贷款或其他债权的一种方式。

在专利权质押中,专利权人(出质人)是债务人,债权人(质权人)是债权人。

三、专利权质押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将专利权出质,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出质的,应当向质权人交付质权证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出质的,质权人有权收取质权证明。

”四、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后果1. 专利权质押的设立专利权质押的设立是指专利权人将其专利权作为担保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过程。

在专利权质押的设立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专利权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专利权无争议。

(2)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3)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明确专利权的名称、种类、数量、价值等。

(4)专利权质押合同应当明确出质人、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 专利权质押的生效专利权质押的生效是指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关系正式成立。

在专利权质押的生效过程中,应当注意以下事项:(1)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当将专利权质押合同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

(2)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在收到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材料后15日内予以备案。

(3)专利权质押合同备案后,专利权质押的法律关系正式成立。

3. 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专利权质押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质押期间,出质人不得转让、许可他人使用、放弃专利权。

专利权可以质押吗?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是什么

专利权可以质押吗?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是什么

一、专利权可以质押吗?专利权质押的设定是什么
专利权可以质押。

专利权质押是指专利权人以专利权为债权的担保。

当债务人(专利权人)不能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定程序将该专利权折价或转让、拍卖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债务。

专利权质押应具备哪些条件作为一种担保方式,专利权质押无疑将对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二、专利权质押的条件是什么
(1)专利权必须有效。

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而为了保障债权实现,质押也不可能是无限期的,在质押期限内,必须保证质物是无可争议的有效专利。

(2)作为质物的是专利权中可转让的财产权,即因取得专利权而产生的具有经济内容的权利,系指独占权和由此派生的许可权、转让权、标记权等。

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出质人应用其质物(专利权)的全部来担保债权的实现。

(3)专利申请权虽然是获得专利权的前提,依法可以转让,但其明显的法律上的不确定性,使之不能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财产权,因而不能将专利申请权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具有哪些特点
1、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

2、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3、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4、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

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

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专利权质押合同(5篇)

专利权质押合同(5篇)

专利权质押合同(5篇)专利权质押合同1甲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经营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乙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经营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指定联系人: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质押期限: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为确保债务的偿还,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质押,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的财产质押,甲、乙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第一条甲方以“质押财产清单”(附后)所列之财产设定质押。

第二条甲方质押担保的贷款金额(大写:)____元,贷款期限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三条甲方保证对质押物依法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第四条甲方应于____年_____月_____日将质押财产交付乙方占有并同时向乙方支付保管费____元。

第五条质押担保的范围:贷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包括罚息)、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及实现贷款债权和质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有关的评估、鉴定、保险、保管、运输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七条质押期间,方有维持专利权有效的义务,负责交纳专利年费,处理专利纠纷等事务。

第八条甲方应负责质押财产在质押期间的财产保险。

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为乙方。

保险单证由乙方代为保管。

第九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的,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质押财产,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质押期间双方均不得动用。

第十条非因乙方过错致质押财产价值减少,甲方应在天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第十一条质押期间,质押财产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其他损害,应由甲方独立承担责任。

专利质押法律问题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

经过多年的发展,甲公司积累了大量的专利技术。

乙公司(以下简称“乙方”)是一家专门从事知识产权评估和质押服务的公司。

2015年,甲公司因扩大生产规模,急需资金周转。

在了解到乙公司的专利质押服务后,甲公司决定将其持有的部分专利权质押给乙公司,以获取贷款。

二、案例经过1. 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专利权质押合同》,约定甲方将其持有的2项发明专利权质押给乙方,作为乙方提供贷款的担保。

合同中明确了质押物的权利、范围、期限、担保金额、违约责任等内容。

2. 专利权评估在签订合同后,乙公司委托丙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对甲公司的专利权进行评估。

丙公司根据市场行情、专利技术含量等因素,对甲公司的专利权进行了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1000万元。

3. 贷款发放在评估完成后,乙公司根据评估结果,向甲公司发放了人民币800万元的贷款。

4. 专利权登记甲公司将专利权质押事宜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了登记。

5. 专利权纠纷在贷款发放后不久,甲公司发现乙公司存在违约行为。

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将贷款用于甲公司的生产项目,而是将其用于其他投资项目。

甲公司多次与乙公司协商解决纠纷,但乙公司置之不理。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专利权质押合同,并要求乙公司返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三、案例争议焦点1. 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效力2. 专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3. 专利权纠纷的处理四、法院判决1. 关于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效力,法院认为,甲乙双方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双方均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真实、合法,因此,该合同合法有效。

2. 关于专利权登记的法律效力,法院认为,根据《专利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权质押合同签订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专利权质押登记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风险及应对

专利权质押融资评估风险及应对专利权质押融资是一种利用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作为抵押物进行融资的方式。

在当前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断完善的背景下,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运用这一方式融资。

专利权质押融资也存在一定的风险,需要进行全面的评估和有效的风险应对。

本文将从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点入手,分析风险评估和应对策略。

一、专利权质押融资的风险点1.1 专利技术价值的不确定性专利权的价值与专利所涉及的技术以及市场需求息息相关。

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时,企业需要对其专利技术的市场前景、技术成熟度以及竞争格局进行全面评估,否则就会出现专利技术价值的不确定性。

一旦专利技术的市场价值与预期不符,就会带来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违约风险。

1.2 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主要包括专利权的有效性、侵权风险以及专利法律风险等。

在质押专利权时,企业需要确保专利权的有效性,以及不存在被他人侵权的风险。

否则,一旦出现法律纠纷,就可能导致专利权质押融资的违约风险。

专利法律的变动也可能对专利权的质押融资产生不利影响。

1.3 利益冲突风险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时,企业和融资方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风险。

特别是在融资方要求将专利权用于其他目的时,企业需要考虑其与自身利益的一致性,这也是专利权质押融资中的一个风险点。

1.4 市场风险专利权质押融资存在市场风险,市场需求的变化、竞争格局的变动都可能对企业的专利技术产生不利影响。

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企业需要对市场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有效的风险应对措施。

2.2 法律风险评估在进行专利权质押融资之前,企业需要对专利权的有效性、侵权风险以及专利法律风险进行全面评估。

这包括对专利权的申请和保护情况进行审查,以及对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进行了解和分析。

企业可以借助知识产权律师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并据此确定专利权的可质押性。

2.3 利益冲突风险评估在专利权质押融资中,企业与融资方之间可能存在利益冲突。

企业需要对融资方的要求和自身的利益进行全面评估,并据此确定专利权的质押条件和利益分配方案。

专利质押合同合集7篇

专利质押合同合集7篇专利质押合同1为了确保甲方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为的《授信协议》(以下简称主合同)和乙方与银行签订的编号为的《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的履行,甲方愿意为主合同和《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提供专利权质押反担保。

乙方经审查,同意接受甲方所提供的反担保。

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特制定本合同。

第一章质物的设定第1条因乙方同意应甲方要求,按《委托保证合同》向甲方提供保证担保,甲方自愿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第2条甲方自愿以所有权人的身份并以质押的形式将质物出质给乙方,作为甲方履行《委托保证合同》项下责任和义务的反担保。

第3条本合同项下质物为:9项实用新型专利权。

(详见权利质物清单)第4条本合同项下的质物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生的孽息及派生权益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物。

第二章质押反担保的期限与范围第5条质押反担保的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之日止。

第6条质押反担保的范围包括乙方实际向贷款方代为偿还的资金总额、利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质押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以及其它乙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费用。

第7条当甲方完全清偿主合同项下债务后,甲方有权要求解除本合同项下的质押。

第三章质押登记及权利凭证的移交和保管第8条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本合同的质押登记手续。

第9条乙方在保管期间应妥善管理,以保持上述文件的安全、完好无损,未经甲方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之外的任何用途。

第四章质物的提存第10条因质物有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机乙方权益,且甲方拒不提供相应担保的,乙方可以拍卖或变卖质物,并将拍卖或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11条乙方同意转让本合同质物的,甲方应将转让所得的价款提前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或者向第三方提存。

第五章甲方的保证与承诺第12条甲方的保证12.1甲方向乙方提供的有关本合同项下质物的所有权的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并且在乙方保管上述证明文件期间,不得办理相应的挂失手续;12.2甲方是质物的唯一合法与实际所有权人,质物不存在专利权所属方面的争议。

专利权质押合同书范本7篇

专利权质押合同书范本7篇篇1甲方(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乙方(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根据《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对乙方所拥有的某项专利权的质押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目的甲乙双方同意以本合同的形式明确专利权的质押事宜,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合法保护。

二、质押物概述本合同质押物为乙方合法拥有的专利权,专利名称:_________,专利号:_________,专利申请日:_________,专利有效期:_________。

乙方保证该专利权是合法拥有的,不存在权属纠纷。

三、质押担保范围本次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因借款、欠款等产生的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质权所支付的费用等。

四、质押期限本次质押的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_____________止。

五、权利与义务1. 甲方在本合同期间享有对质押专利的质权,乙方不得将质押物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

2. 乙方应保证质押专利的合法性、有效性及权属清晰,并承担维持专利有效性的相关费用。

3. 甲方在债务得到清偿前有权占有和管理质押物,并对因质押物产生的收益享有优先受偿权。

4. 若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乙方有权依法处置质押物以实现其债权。

5. 若因乙方原因造成质押专利失效或被宣告无效,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六、质押物处置若甲方未能按期履行债务,乙方有权对质押物进行处置以实现其债权。

处置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拍卖、变卖等。

七、违约责任若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均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产生的损失。

八、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其他条款1. 双方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应妥善保管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资料,并承担保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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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质押合同初探《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实施,该法第2条第2款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即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它扩大了《民法通则》第89穿规定的担保形式,使得我国的担保制度更加完善,更加符合国际惯例。

《担保法》规定的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

所谓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经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格优先受偿。

”该法第75条又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质押。

”由此可见,专利权可以作为质押标的,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以担保债务的履行,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由于质押是一种新的担保形式,且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新的担保合同,有许多问题需要进行研究,所以,本文将起一个抛砖引玉的作用,对专利权质押合同谈一点粗浅的意见,以供大家参考。

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在此,出质人与质权人所订立的书面合同为专利权质押合同。

具体而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中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以自己依法享有的或者持有的专利权作为出质标的与合同债权人订立的质押合同。

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专利权所有人或者持有人(以下统称”专利权人“)称为”出质人“,专利权质押合同中的债权人称为”质权人“,被质押的专利权称为”质押标的“。

因此,我们发现专利权质押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从属于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主合同。

《担保法》第5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专利权质押合同属于一种担保合同,所以,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

《担保法》第79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而且,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于1996年9月16日颁布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为《登记办法》, 1996年10月1日起生效)第3条也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显然,以口头形式、、电报或者其他形式所订立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无效。

但是,专利权质押合同既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例如,《担保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传真等,也可以是主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三)专利权质押合同以向管理部门登记为生效要件。

这里所指的“管理部门”,在《登记办法》第2条作了明确规定:“中国专利局是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的管理部门”。

即专利权质押合同必须向中国专利局专利工作管理部申请登记,经登记后才能生效。

《登记办法》第3条规定:“以专利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中国专利局办理出质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未经专利局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一般的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许可合同不同。

作为一种担保行为,质押过程中一般不发生专利权的转移,即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专利权不发生转移,仍属于出质人所有;而专利权转让合同生效后,即发生专利权的转移。

另一方面,专利权转让合同是一种独立的主合同,而专利权质押合同是一种从合同,它依附于主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法》第“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满质权?a href=s:///2654/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宋词芮宄ナ保饰锏乃腥ㄗ莆嗜ㄈ怂小!虼耍ㄖ恃?a href=s:///501/ target=_blank class=infotextkey>合同不能导致专利权向质权人转移。

另一方面,在专利权质押合同生效后,质权人虽然能够限制出质人的专利权,但质权人也不得实施该专利权。

因此,专利权质押合同与专利权许可合同也不同。

二、专利权质押合同标的之分析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实际上指的就是“出质的专利权”。

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为一项有效的权利。

而判断其是否有效,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考查:1.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首先必须是一项中国专利权,即是由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

众所周知,专利权具有地域性,即一项专利权只能在授予该专利权之法律的地域效力范围内有效,在该法律地域效力范围以外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具有法律效力。

具体来说就是:只有中国专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才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效;反之,任何外国或者地区依据其国家或者地区的专利法所授予的专利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不具有法律效力。

这样的外国或者地区的专利权对我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来说不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因此,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当然,如果某外国人依照我国专利法的规定由中国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仍然是一项有效的专利权,可以作为专利权质押合同的标的。

2.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仍处于法律规定的专利权保护期限内,超过了法律规定保护期限的专利权,就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了。

我国1985年4月1日生效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1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5年,自申请日起计算,期满前专利权人可以申请续展3年。

‘,但是,1993年1月1日生效的修订的《专利法》第45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因此,一项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否仍处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内,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看。

第一,我国专利法所指的专利权有三种:一是发明专利权,二是实用新型专利权,三是外观设计专利权。

这三种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分两种:一种是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另一种是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第二,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还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

如果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那么,其专利权的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前的《专利法》;如果是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取得的专利权,则其保护期限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

而修改前的《专利法》和修改后的《专利法》所规定的保护期限是不相同的。

3.作为质押合同标的的专利权,必须是一项真实的专利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只有经中国专利局审查批准授予专利权以后,一项发明创造才能享有专利权。

正在申请审查阶段的发明创造,还不能享有专利权,因此,这样的发明创造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另一方面,在专利局发布授予专利权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任何人认为专利局授予的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局撤销该专利权。

《专利法》第44条规定:“被撤销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因此,被撤销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再者,自专利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满6个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专利法》第50条规定:“宣告无效的专利权视为自始不存在。

”所以,已经被宣告无效的专利权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最后,被放弃或者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也不能作为质押合同的标的。

《专利法》第47条第1款第2项规定:“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其专利权的”,自专利局公告之日起,其专利权终止。

同条第1款第1项还规定:“没有按时缴纳年费的”,其专利权被视为放弃。

被视为放弃的专利权在恢复以前不具有法律效力。

三、出质人的资格及义务分析(一)出质人的资格分析专利权质押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出质人和质权人。

由于质权人就是主合同中的债权人,所以,质权人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

在此,我们专门对出质人的资格进行分析。

出质人既可能是主合同中的债务人,也可能是主合同之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

但是,无论是主合同之债务人还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都必须是依法享有有效专利权的人。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可知,专利权人包括专利权所有人和专利权持有人。

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所有人,那么,这样的出质人,在一般情况下,是合格的;但是,如果出质人的专利权是与他人共有的,那么,根据《登记办法》第8条规定可知,只有全部共有人作为出质人,其专利权质押合同才是有效的,才予以登记。

也就是说,共有人中的一个或者一部分,不能作为出质人与债权人订立专利权质押合同,即使是订立了这样的合同,专利权管理部门也不会给予登记,而不予登记的专利权质押合同是无效的。

另一种情况是:如果中国的专利权所有人作为出质人以其专利权向外国人出质的,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办理质押合同登记时,要提交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如果出质人为专利权持有人,则只有经出质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同意以该项专利权出质的,专利权持有人才能以这项专利权出质,这时的出质人才是合格的。

如果一项专利权已经作为某一质押合同的标的出质了,该专利权人能否再以这项专利权重复出质呢?关于专利权能否重复出质的问题,目前法律对此尚没有作出规定,但是,根据专利权所具有的性质来看,专利权不能重复出质。

就专利权而言,它是一种独占权,包含有独占的制造权、销售权、使用权和进口权等,但是,这些权利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专利权一旦出质后,质权人即取得了对该项专利权的支配权,除非经质权人的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在这种情况下,专利权已不能再作为质押标的去担保另一个债权的实现。

另一方面,质押金额与专利价值是出质人与质权人自愿选择的,质权人也不能认可高于其债权的质押金额而给他人留有余地。

一旦债务清偿失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才是专利权作为质押标的的价值的最后实现。

《担保法》第71条第3款规定:“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从这一点上讲,重复质押也是不现实的。

(二)出质人义务之分析出质人的首要义务是向质权人交付专利证书及其他证明文件。

专利证书是证明专利权是否存在以及其专利权是否归出质人所有的证明文件。

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意义:1.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一项有效的权利;2.证明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是归出质人所有的;3.表明从交付专利证书以及其他证明文件之日起,专利权人已不能自由行使其专利权了;4.作为质押标的的专利权一旦发生权利缺陷,如: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或者被撤销,专利局就会通知专利权人交回《专利证书》,从而,质押权人就能准确的知道专利权所发生的变动,以便及时要求出质人提供其他的质物进行担保,以保护自己的权利;5.交付其他的证明文件,使得质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专利权的情况,更好的行使和保护自己的权利;6.当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其义务时,质权人将依据合同的约定或者《担保法》的规定将该专利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专利权,从其拍卖或者变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当质权人有了专利证书以及其他的证明文件时,行使拍卖、变卖行为就更加方便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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