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反避税措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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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国际反避税的其他措施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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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渠道法(the channel approach)
就是一家公司一定比例的毛利润如果被用来支付不是缔 约国任何一方的个人或公司的费用,则该公司所付的股息、 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不享受协定的税收优惠。这是防范 “脚踏石导管公司”式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的最有效方 法之一,它可以制止将中介公司的所得以营业费用形式支 付给相关联的公司或个人。
目前有澳大利亚、奥地利、比利时、英国、美国、新加坡等 15个国家采用这种方法。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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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排除法
排除法(the exclusion approach)是把被课以低税或免税的 居民公司(如控股基地公司),排除在享受协定优惠待遇的范围之 外,从而使这类公司虽然身为缔约国另一方的居民,却无资格享 受协定优惠,无法被第三方居民所利用。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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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固定比率法
就是在税收上对债务资本和权益资本的比例进行限制, 如果公司债务对股本的比率超过税法规定的固定比率,则超 过固定比率部分的债务利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并将超过的 债务利息视同股息征收所得税。这一固定比率在税法术语上 即称为安全港,它代表在税前扣除上港内是安全的、免税的, 港外则是不安全的、征税的。大多数发达国家都采用该方法 来防范资本弱化,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美国、德国、 韩国、南非和西班牙等。
目前已有美国、加拿大、法国、德国、西班牙等14个国家采 取这一做法。
2020年12月3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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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透视法是指对一个缔约国居民公司是否能够享受税收协定优 惠,不能仅仅根据它表面拥有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等投资 所得就给予协定优惠,关键是根据这些投资所得的实际受益所有 人来判定。采用透视法的结果就是在税收协定中明确规定协定的 利益只能给予为缔约国双方居民的最终的或真正的受益所有人, 对于那些原本不是缔约国双方居民,但为了获得协定利益而在缔 约国设立导管公司的人不能享受协定的优惠待遇。

国际避税概论

国际避税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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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这一定义,日本的税务当局 列举出33个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 3、德国 税务部门将实际税率低于30%的国家或地区 列为避税地,并且列出29个国家和地区。 4、法国 规定无所得税或税率低于法国同类所得适用 税率2/3的国家和地区属于避税地,并列举了38 个避税地国家或地区的名单。 在发达国家中,也有许多国家没有避税地的 定义,也没有列举避税地的国家名单,例如荷兰、 新西兰、英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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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什么是国际避税
一、避税的含义 要弄清什么是国际避税,自然要先弄清什 么是避税。避税是与偷税相近的一个概念。虽 然有些国家对“偷税”一词有明确的法律定义, 但没有哪个国家在税法中对“避税”的概念做 出解释。 一般认为,二者之间存在着以下区 别: 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 情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 指纳税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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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说明的是,避税地国家(地区)的名单并非一 成不变,随着国家税收制度的变化,一些原有的 避税地国家可以不以处在避税地的地位,而以在 非避税地国家的也可能变成避税地。 例如,加拿大在几十年前也是一个国际避税 地,因为当时加拿大政府规定,在加拿大安大略 省注册成立的非居民公司可以不缴纳加拿大的所 得税,而且它还可以利用1942年加拿大与美国签 订的税收协定中的优惠条款规避美国的所得税。 1967年,美国与加拿大的税收协定重新修订,新 协定取消了第三国居民利用加拿大非居民公司规 避美国税收的可能性。与此同时,加拿大政府也 不再允许成立新的非居民公司。以后,加拿大又 通过了一系列反避税立法,使其从一个避税地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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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避税地
一、什么是国际避税地 国际避税地(又称避税港)通常是指那些可以 被人们借以进行所得税或财产税国际避税活动的 国家和地区。 国际避税地的存在是跨国纳税人得以进行国 际避税活动的重要前提条件,没有国际避税地, 跨国纳税人经常性的国际避税活动就难开展。 国际避税地在不同的国家有不同的名称:英 语国家称其为“避税港” ;法国人叫它“财政 天堂” ;德国人则习惯称它为“税收绿洲” ; 避税地国家和地区忌讳避税地一词,往往自称为 “金融中心”。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跨国公司和个人的税收规划变得越来越复杂。

为了避免缴纳高额的税款,他们会采取各种手段进行避税。

这种行为对国家税收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因此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打击避税行为。

以下是国际反避税的基本方法:
1. 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各国可以加强税收监管,制定更加严格的税法和监管规定,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漏洞来避税。

2. 加强国际合作:各国应该加强国际税收合作,共同打击跨国避税行为。

例如,签署税收信息交换协议,共同打击跨境逃税等违法行为。

3. 建立税收透明度:各国应该建立税收透明度体系,鼓励跨国公司和个人自愿公开财务信息,以便税务机关能够更好地监管。

4. 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各国应该共同建立国际税收原则,制定统一的税收标准和规则,避免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不同国家之间转移资产和利润来避税。

5. 打击税收天堂:各国应该加强对税收天堂的打击力度,防止跨国公司和个人通过在税收天堂设立公司来避税。

总之,国际反避税是一个长期而且复杂的过程,需要各国共同努力,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打击跨国避税行为,维护税收公正性和公平性。

- 1 -。

第七章 加拿大反倾销法

第七章 加拿大反倾销法

三、加拿大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三)加拿大反倾销程序的基本特点
1.双轨分权 2.半司法、半行政程序 3.书面陈述为主 4.时限制度严格
四、中国企业应诉加国反倾销的策略
(一)初步调查阶段
(二)最后调查阶段 (三)司法审查/上诉阶段 (四)利用“公共利益审查”翻盘
谢谢!
国际反倾销法
第七章
加拿大反倾销法
一、加拿大反倾销机构
二、加拿大反倾销法三、加源自大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四、中国应诉加拿大反倾销的策略
一、加拿大反倾销机构
加拿大处理反倾销案件主要机构有税 务部、国际贸易法庭、海关、财政部和 联邦上诉法院。
二、加拿大反倾销法
目前适用的反倾销法规主要有三个:即 1984年12月颁布的《1984年特别进口措施法》、 1985年颁布的《特别进口措施规则》和1985年 II月颁布的《加拿大进口裁决庭规则》。
二、加拿大反倾销法
1.申诉与立案 2.倾销成立的两个要件 3.初步审察 4.价格承诺
5.损害调查 6.终裁 7.反倾销税 8.落日条款
三、加拿大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一)加拿大反倾销调查的法律依据
1.法律渊源
2.加拿大的反倾销机构
三、加拿大反倾销法的主要特点
(二)有害倾销构成要件
在加拿大,构成“有害倾销”的三个要件是: (1)外国企业对加国国内市场有实质性倾销 (2)加国国内生产制造企业遭受实质性损害 (3)两者之间有因果关系

全球四大避税天堂

全球四大避税天堂

全球四大避税天堂全球四大避税天堂是指一些国家或地区,以其宽松的税收政策和保密法规,吸引了大量富裕人士和跨国公司在这些地方设立离岸公司或注册离岸账户,从而合法避税。

这些地方通常具有低税率、低税收强制和严格的商业保密法规等特点,成为避税者的天堂。

首先,我要介绍的是开曼群岛。

位于加勒比海的开曼群岛是全球最大的金融离岸中心之一。

这个英国海外领地以其高度保密的银行业务和零税率政策而闻名。

开曼群岛没有所得税、资本利得税和公司税,吸引了无数富裕人士和公司将资产转移到该地进行避税。

此外,该地还通过设立有限合伙公司和信托基金等灵活的金融工具,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接下来是瑞士。

作为世界上最发达和稳定的金融体系之一,瑞士是一个受欢迎的避税天堂。

瑞士各州享有税收自治权,提供了各种各样的税收优惠和特别制度,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和企业。

瑞士的税收制度灵活而严谨,减少了个人和公司所要缴纳的税款。

此外,瑞士也是世界闻名的银行业中心,以其严格的银行保密法规而著名,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富裕人士将资产存放在此地。

接下来是百慕大。

作为大西洋中心,百慕大是一个以保险业为主导的避税天堂。

百慕大的税收政策宽松,允许国际企业在该地设立离岸公司,并以极低的税率缴纳税款。

百慕大吸引了全球范围内的多家跨国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在此地注册和经营。

此外,百慕大还拥有世界一流的金融设施和专业服务行业,为其成为避税天堂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最后是荷兰。

荷兰被广泛认为是一个避税天堂,其税收政策和利润转移安排使得许多公司在该国设立公司或子公司,以此来避免高额税款。

荷兰拥有便利的税收协议网络,可以帮助跨国公司在其子公司间进行利润转移,从而最大限度地降低税收。

此外,荷兰还设有各种税收减免和税额调整机制,使得在荷兰设立公司对于跨国企业来说成本更低,税收优势更为明显。

总结起来,全球四大避税天堂分别是开曼群岛、瑞士、百慕大和荷兰。

这些地方以其低税率、税收优惠和严格的商业保密法规等特点,吸引了大量的富裕人士和跨国公司在此进行避税和资产保值。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2

国际避税案例精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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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考:
什么是避税? 避税的成因? 避税的手段? 跨国公司为什么是跨国避税的主要实施者? 各国为什么要反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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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调查苹果避税的七个惊人发现
1、几乎所有的海外业务都由一家没有一个员工的爱尔 兰企业经办。
2、苹果在爱尔兰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不超过2%。 3、2009-2011年,30%的苹果全球净利润来自AOI
际条约的有关规定; (3)银行或与银行活动类似的金融活动在经济
中占有重要地位; (4)有充分的现代通讯设施; (5)对外币存款没有管制; (6)大力宣传自己是离岸金融中心。
2、日本国国际避税地的界定 公司的全部所得或特定类型的所得所适用的实
际税率低于日本国内公司所得税实际税率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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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国家和地区。根据这一定义,日本的税务当局 列举出33个属于避税地的国家和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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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与偷税
相近概念,主要区别:
1、偷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的情 况下通过种种手段不缴纳税款,而避税则是指纳税 人规避或减少纳税义务;
2、偷税直接违反税法,是一种非法行为;
而避税是钻税法的空子,并不直接违反税法;
3、偷税往往要借助犯罪手段,比如作假帐、 伪造凭证等,避税披着不违法的外衣,手段更多样 化、涉及范围更广泛;
首先,它扭曲了商业竞争:如果从事跨国业务 的企业因为运用BEPS策略而获利,那么相对 于仅从事国内业务的企业,他们就具有了不正 当竞争优势。
其次,它将导致资源分配的浪费,投资决策会 向那些税前回报率很低,但是税后收益很高的 活动倾斜。
最后,关乎于公平性:当纳税人(包括普通个 人)看到跨国公司可以合法避税,这会破坏所 有纳税人自愿遵从税务合规的意愿。

论反国际避税措施中的_实质重于形式_原则_黄颖珺_第三章_实质重于形式_原则在反

第三章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反国际避税中的适用第一节 国内立法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般来说,国内立法中常见的反避税手段包括特殊反避税规则(SAAR, specific anti-avoidance rules)和一般反避税规则(GAAR, general anti-avoidance rules)两种。

特殊反避税规则是指针对某一具体领域的反避税措施,且通常详细规定了避税交易的类型以及避税的处罚结果。

特殊反避税规则比起一般反避税规则更具确定性和具体性,并且更容易在实践中得到运用。

但是缺点在于,特殊反避税规则无法穷尽所有已知的或未知的避税交易类型,纳税人可以通过仔细研究法律的漏洞、创造出法律还未制约的交易方式以轻松地达到避税的效果。

一般反避税规则是将反避税原则以成文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其优点在于能够作为一项兜底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打击避税活动,但由于其具有抽象性和不确定性,只能在司法实践中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加以确定。

一、特殊反避税规则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尽管特殊反避税规则有着其固有的缺陷,但其仍旧有着自身的存在价值,对打击国际避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特殊反避税规则可以大致分为两种类型:(1)机械条款:只要交易符合法律的文义,则适用该条款;(2)纳税人目的条款:强调根据纳税人进行交易的目的(是否具有避税目的)判断是否适用该条款。

属于机械条款的例子有:加拿大1995年修订的受控外国公司立法中针对如何认定受控外国子公司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标准:“如果公司50%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份(不是资产)直接或间接为(1)纳税人持有;或(2)纳税人以及4个或4个以下的加拿大居民纳税人持有;或(3)除纳税人以外不超过4个人持有;或(4)与纳税人进行非正常交易的人持有;或(5)纳税人以及与纳税人进行非正常交易的人共同持有,该公司就是一个受控外国子公司。

”48这便是一条针对受控公司的特殊反避税规则。

由于机械条款不涉及研究纳税人的意图,所以这种机械条款更多地是从交易的形式上来防止纳税人的避税活动。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

十大个税反避税典型案例中国当前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并无“反避税条款”。

但实践中一些税务机关参照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相关反避税规则,对自然人的某些避税行为实施了反避税调整。

税务机关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很大程度上突破了“税收法定”的制约,极易引发征纳双方的争议。

在明税代理的一些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中,或多或少存在调查程序不规范、期限过长(很多都超过一年)、执法依据不足、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缺失等问题。

2018年6月19日,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起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个税草案》”)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进行审议。

《个税草案》的亮点之一,是增加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条款”。

这填补了当前个人所得税法缺乏“反避税”制度的立法缺陷,为税务机关的个人所得税反避税实践提供制度保障和执法依据。

新的个人所得税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生效实施。

明税梳理和总结了各地税务机关公开的十大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例,并结合自身的执业经验给予简要评析。

案例一:非居民个人间接转让中国境内公司股权被征收个人所得税案例2011年6月8日《中国税务报》刊登了《历时半年深圳地税局跨境追缴1368万元税款》的报道("深圳案例")。

案情简介:某香港商人在港注册一家典型“壳公司”,注册资本仅有1万港币。

2000年该公司作为投资方在深圳注册一家法人企业,专门从事物流运输,同时置办大量仓储设施。

经过近10年的经营,子公司已经形成品牌企业,经营前景看好,而且由于房地产市场一直处于上升趋势,公司存量物业市场溢价很大。

2010年,该港商在境外将香港公司转让给新加坡某公司,深圳公司作为子公司一并转让,转让价格2亿多元。

对于港商个人取得的转让收益是否征税,税企之间存在很大分歧。

经过反复调查和多次取证,深圳市地税局认为本案转让标的为香港公司和深圳公司,标的物业为深圳公司的资产,转让价格基础是深圳公司资产市场估价。

帕瓦罗蒂涉税案分析(中国财税法网)

帕瓦罗蒂涉税案分析案情介绍近两年,国际上两件名人涉税案闹得沸沸扬扬,引人注目,一件是意大利著名歌唱家帕瓦罗蒂涉税案,另一件是德国网球明星贝克尔逃税案。

两案的主角都是世界级名人,基本案情和争论焦点也很近似,但结果却大相径庭,贝克尔逃税被罚,而帕瓦罗蒂则“幸免于罪”。

出现这样的结果,并不是帕瓦罗蒂有什么高招,而是意大利反避税法律存在漏洞。

参与此案公诉的检察官表示,他们不会放弃再次上诉的机会。

世界三大男高音之一、著名歌唱家帕瓦罗蒂,1935年生于意大利北部的摩德纳镇,1983年宣布移居摩纳哥的蒙特卡洛。

1996年以来,帕瓦罗蒂涉税麻烦不断。

1996年,意大利税务部门在检查中发现,1989年~1991年,帕瓦罗蒂的音乐唱片销量剧增,他本人因此获得了大笔收入,但未向税务部门缴纳分文税收。

于是,帕瓦罗蒂家乡摩德纳所属的博洛尼亚大区税务部门认为,他是通过“假移民”手段逃避意大利税收,因此将这位歌唱家告上了法庭。

2000年7月,帕瓦罗蒂和税务部门达成庭外协议,帕瓦罗蒂一次性向税务部门补缴税款250亿里拉(约合1250万美元)。

2000年4月,帕瓦罗蒂又被指控有骗税行为。

2001年2月,帕瓦罗蒂第三次受指控。

检察机关说他在1989年~1995年,未申报的应税收入在350亿~400亿里拉之间,约合1660万~1900万美元,因此又一次把帕瓦罗蒂告上法庭。

帕瓦罗蒂自己说:“我一直以为把在意大利赚的钱弄’到国外才算逃税,可我是个在国外工作的意大利公民,我把从国外挣的钱带回意大利,我怎么会和逃税扯上关系呢?这样审判我认为真是太不公平了!”帕瓦罗蒂坚称自己一直遵纪守法,从来没有逃过税。

“我是一个足迹踏遍整个世界的艺术家,所以我只向我演出所在地的政府缴税。

我在意大利演出,我就向意大利交纳税款;如果我在纽约演唱,我就要向纽约交纳税款。

我想这是一件很符合逻辑的事情,而且我认为很快就会有这方面的法律出台。

但是在税款问题上,各家报纸实际上是在质疑我的诚实,所以就象我说过的那样,我将停止斗争并且缴清税款——虽然我认为自己是绝对正确的。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和相应规制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和相应规制
国际避税是指企业或个人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差异,通过合法的方式,减少或避免税收的行为。

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有:
一、转移利润。

企业通过转移利润,将利润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以减少税收。

二、转移债务。

企业通过转移债务,将债务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以减少税收。

三、转移资产。

企业通过转移资产,将资产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以减少税收。

四、设立离岸公司。

企业通过设立离岸公司,将资金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以减少税收。

五、设立税收优惠地区。

企业通过设立税收优惠地区,将资金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以减少税收。

六、设立税收增值地区。

企业通过设立税收增值地区,将资金转移到税率较低的国家或地区,以减少税收。

为了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差异进行避税,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
一、实施税收协定。

各国政府通过签订税收协定,确定各国税收规则,以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差异进行避税。

二、实施反避税法律。

各国政府通过实施反避税法律,强制企业和个人遵守税收规则,以防止避税行为。

三、实施税收信息共享。

各国政府通过实施税收信息共享,收集和共享企业和个人的税收信息,以防止避税行为。

四、实施税收合作。

各国政府通过实施税收合作,加强税收合作,以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差异进行避税。

以上就是国际避税的主要方法和相应规制。

各国政府应加强税收管理,加强税收合作,以有效防止企业和个人利用国际税收规则的差异进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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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加强与国际间的情报交换。加拿大所签
订的许多国际税收协定中 ,都有相互交换税收
信息信报的条款 ,近年来 ,加拿大越来越广泛地
利用这些条款的规定 ,特别是与美国的交往上。
为了便于审计和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报收集 ,加拿大同美国同时
实施了“双向审计计划”,其对象主要是某些跨
国公司 ,这是因为美国是加拿大重要的国际贸
易伙伴。与美国进行的情报交换重点在于双方
此外 ,加拿大收入 署还公布了
被认为是不正当避税必须接受检查
的 各种税收筹划 ,其中包括: ( 1)人
为转移投资所得 ,或隐瞒投资活动 ,

纳税人通过设在避税港的公司或信

托基金 ,转移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 ,

并扩大购买支出或其他支出 ; ( 2)股

东利用外国公司转移所得。
3、确立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
签订的税收协定都有反滥用条款。
此外 ,除对支付给 非居民的利
息征收预提税外 ,加拿大可根据“资
本弱化规则”,限制公司实体就其对非居民所支
付的“额外”利息作税收扣除。这是因为加拿大
有关税法规定 ,公司债务与自有资本的比率不
得超过 3: 1,否则 ,公司过度负债所支付的利息 ,
不能作为费用开支来冲减应税所得。
所送定的某些产业 ,如制药、石油进出口和运输
业等。通过对纳税人经营帐目的审查 ,不仅可以
获取情报 ,而且也可以促进技术推广 ,提高企业
的生产率 ,最近 ,加拿大进一步扩大了与其他国
家在情报交换和相互协助方面的合作 ,为反避
税工作的深入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中南财经大学财税系 )
(本栏责任编辑: 沈仁琼 )
公平的市场价格或合理的额度进行交易。否则 ,
当纳税人违反独立核算 ,客观公正的原则 ,将收
益转让他人时 , 财政收入署的反避税机构有权
根据实际情况对这种交易进行调查 ,并对交易
价格作出适当合理的调整。
《加拿大所得税法》还规定 ,当收入署为制
止不正当的避税活动而对纳税人进行税额评定
时 ,纳税人必须要负举证责任。如果纳税人未能

施。在加拿大现行税法和过去所鉴

定的国际税收协定中均设有反滥用

税收协定的条款。加拿大的税法规
定 ,对非缔约国的居民在加拿大取
得 的收入征 收税率为 25% 的非 居
民预提税 ,而缔约国的居民则征收
15% ,这实际上限制了非居民滥用
税收协定。为防止第三国居民利用
国际税收协定来削减预提税税额 ,
从 1971年开始 ,加拿大政府与别国
大 反
通过修正税法来堵塞技术上的漏洞 外 ,还在财政收入署成立了专门的

反避税部门 ,负责开展反避税工作。 其措施主要有:
1、在税法中设置有关反避税条 款。这些条款主要包括: ( 1)只有能 常来收益或创造收入的特别支出 , 才能从所得或资本中扣除 ; ( 2)对公 司股 东所获 的收益 或拨款 应予课
行为的 ,特别委员会则针对这些问题展开检查 ,
纳税人必须向特别委员会提供检查使用的大量
资料。为了使检查更加详细 ,加拿大收入署还实
施 了产业 审计计 划和双 向检查 计
划。根据这些计划 ,医药、电子等特
别产业的定价实行专家鉴定 ,如确
定对定价问题需作详尽检查的 ,则
移交给地方税务机关或反避税部处
理。
— 31 —
TASH AN SHI·它山石·
按加拿大有关税法和税收征管
制度的规定 ,纳税人为履行纳税义
务 ,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自行纳税 和申报纳税。由于加拿大税收制度 较为完善 ,税收体系从整体上能够

有效运作 ,但随着跨国公司不断发 展 ,它们一方面将业务从国外带入

加拿大 ,另一方面又将业务从加拿 大推向国外 ,为了获得更高的利润 , 这些公司力图逃避加拿大的税收。 这种不正当的避税活动有日益严重 的趋势。为此 ,加拿大政府除了努力
列举令人信服的证据。那么这种评定则视为合
法、有效。
2、强化对关联企业间转让定价的检查。近
年来 ,加拿大财政收入署特别重视关联企业之
间的定价问题。
为使关联企业对商品与劳务的定价符合正
常的商品交易原则 ,许多地区税务机关都设立
了特别委员会 , 负责处理关联企业间的转让定
价问题 ,凡经税务审计发现纳税人有转让定价
税 措 施
税 ,这包括股东所取得的某些贷款 ; ( 3)对既含有利息 ,又含有资本的支

付款项中 ,利息部分必须计入纯所 得。
不 仅如 此 , 在《加拿 大所 得税

法》中 ,还对纳税人故意逃避对资本
取得的课税和人为地增加亏损作出
了防范的规定 ,同时 ,税法还要求凡涉及关联公
司内部定价时 ,应根据独立核算的商业原则 ,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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