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法律案例论文(3篇)

第1篇摘要:盗窃罪是我国刑法中常见的一种犯罪行为,对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造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通过对一起盗窃罪的案例分析,探讨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盗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盗窃罪作为刑法中的一种常见犯罪,其法律适用和刑罚执行问题备受关注。
本文以一起盗窃罪案例为切入点,分析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定罪标准以及刑罚适用等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被告人张某,男,25岁,某市人。
因涉嫌盗窃罪被依法逮捕。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某于2019年10月28日凌晨,窜至某市某小区,采取撬锁手段,盗取被害人王某家中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赃物已全部追回。
三、盗窃罪的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1. 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 定罪标准(1)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是指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0元以上的;(2)多次盗窃,是指两年内盗窃3次以上的;(3)入户盗窃,是指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的;(4)携带凶器盗窃,是指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盗窃国家禁止个人收藏的珍贵文物盗窃的;(5)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窃取他人财物。
四、案例分析1. 定罪分析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及定罪标准,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入户盗窃,盗窃数额巨大,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
因此,法院对其以盗窃罪定罪。
2. 刑罚分析根据本案被告人张某的犯罪情节,法院综合考虑其认罪态度、悔罪表现、赃物追回情况等因素,依法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非法侵入他人住宅、仓库、厂房、铁路、民航等固定或者移动设施,或者从事其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下面我们将从盗窃罪的手段和行为两个方面进行论述。
1. 投掷手段:通过投掷石块、砖头等物体将窗户或者门打开,进而实施盗窃行为。
2. 爬窗手段:通过攀爬墙壁或者户外水管、电线杆等设备,进入被盗对象的居室或者仓库。
3. 撬锁手段:采用撬锁工具,对被盗对象进行物理破坏,突破而入实施盗窃行为。
4. 技术手段:通过技术手段,如破解密码、窃取银行卡信息等,实施网络盗窃行为。
5. 威胁恐吓手段:通过威胁、恐吓、利用暴力手段迫使他人交出财物。
1. 侵害他人住宅、仓库、厂房等固定设施,盗窃内部财物。
2. 盗取他人携带财物,如钱包、手机、手提包等。
3. 盗取车辆或者车内财物。
5. 掩饰行踪,销赃或者兜售盗窃财物。
6. 利用职务便利盗窃单位或者个人财物。
7. 使用假身份、冒领身份盗窃财物,如冒领他人邮包、快递等。
8. 制造混乱环境,趁机实施盗窃。
9. 携带有毒物质实施抢劫盗窃。
在中国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益,破坏了社会秩序。
对于盗窃罪行,法律给予了严厉的惩罚,以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平正义。
我们每个人应该加强自身安全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减少盗窃案件的发生,共同建设和谐稳定的社会。
盗窃罪客观方面有哪些

盗窃罪客观⽅⾯有哪些在⽣活中盗窃罪⽐较常见,所以⼤家对盗窃罪相对⽐较熟悉,然⽽⼤家知道盗窃罪的客观⽅⾯有哪些吗,应该注意的有哪些⽅⾯呢,其中的相关法律规定有些什么呢。
店铺⼩编整理了“盗窃罪客观⽅⾯”的内容为你答疑解惑。
盗窃罪客观⽅⾯有哪些本罪在客观⽅⾯表现为⾏为⼈具有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所谓窃取,是指⾏为⼈违反被害⼈的意志,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为⾃⼰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下⼏个问题:窃取⾏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造成处罚的不公正。
注意⼀、⾏为⼈的“⾃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完全有可能有⾏为⼈⾮常⼤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出来阻⽌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三、仅凭⾏为⼈“⾃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活中“公然”盗窃的事件⾮常多。
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
⑵窃取⾏为是排除他⼈对财物的⽀配,建⽴新的⽀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对财物的⽀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段与⽅法没有限制,即使⽤了欺骗⽅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⑶窃取是⼀种通过平和⽅式将他⼈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占有的过程,如果⼿段中含有暴⼒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⑷要成⽴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是⼀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年内⼊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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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分论第六章[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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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 在共同犯盗窃罪等的情况下,如果有 部分行为人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 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胁,是共同转化为抢劫罪还是单独转化?
3.抢劫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 (1)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暴力 )抢劫是以暴力手段当场施加于被害人,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绑架罪则是以暴力手段绑 与谋财几乎同时发生; 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 架、扣押人质,如果其目的未达到,则会残害或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杀死人质,是持续的暴力犯罪。 (2)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绑架罪的 )抢劫罪的被害人只限于在场人员,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 被害人包括人质和被勒索者,存在“双重被害人 (3)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绑架罪 )抢劫罪当场劫财,能抢多少是多少,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则往往是勒索巨款。总之,抢劫罪是当场施暴,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立即劫财,绑架罪是绑架勒赎,持续作案。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下列哪些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一罪:(2005年试卷 :( 年试卷 二第61题 二第 题) A,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5000元 甲将仇人杀死后,取走其身上的 甲将仇人杀死后 元 B,甲持刀拦路行抢,故意将受害人杀死后取走其财物 甲持刀拦路行抢, 甲持刀拦路行抢 C,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故意将被 甲在抢劫过程中,为压制被害人的反抗, 甲在抢劫过程中 害人杀死, 害人杀死,取走其财物 D,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将其杀死 甲实行抢劫后,为了防止受害人报案, 甲实行抢劫后 答案: 答案:ABCD
(3)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罪应当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数额在盗窃罪中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 对于盗窃罪的数额,应以行为时盗窃所得 实际价值为准 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为准, 的实际价值为准,旧货物应当进行折价, 外汇、 外汇、股票等有价证券应以盗窃当日的国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家牌价或当日平均价格折算成人民币价格。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 盗窃违禁品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 予以处罚。 予以处罚。同时应适当考虑财物的主观价 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 值,即被盗财物对被害人的生产、生活等 所起作用的大小。 所起作用的大小。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

论盗窃罪与其他罪的区分与认定——以案例分析的视角【摘要】侵犯财产的犯罪包括多个罪名,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类罪名,其具体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逐渐多样化,在司法实践中难免难以区分,本文我将以案例形式分析盗窃罪和其相似罪名的区分以及如何认定。
【关键词】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夺罪一、从“二维码案”分析盗窃罪与诈骗罪的区分和认定案例:某日学生甲准备骑共享单车外出,他使用微信先扫描了共享单车车座后方的二维码,甲按照支付页面和提示支付了99元押金,但车锁并未开启。
甲以为是系统故障,又扫描车把上的二维码,成功支付299元押金后,单车顺利解锁。
单车使用结束后,甲请求退还押金共计398元,但是系统只退还了其第二次支付的299元。
甲立即报警,随后共享单车的所有企业也来到派出所,证实了甲第一次扫描的“二维码”为假冒二维码。
本案例的争议点为:一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盗窃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秘密窃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钱款,符合盗窃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构成要件。
二是粘贴假冒“二维码”的人构成诈骗罪,通过粘贴假冒“二维码”骗取使用共享单车的人支付的押金钱款,符合诈骗罪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构成要件。
我同意第二种说法。
首先,从概念层面讲,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其次,盗窃罪和诈骗罪都是严重的财产类犯罪,犯罪手段有所不同。
盗窃罪和诈骗罪虽然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法得到了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但是盗窃罪表现为秘密窃取,比如秘密扒窃、入户盗窃等,为公私财物所有人未发觉的手段,且在场的其他人发觉也不影响行为人进行盗窃。
诈骗罪表现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被害人上当受骗,陷入错误认知当中,从而“自愿”交付财物常见的诈骗方法包括假冒身份、伪造证件等,使被害人不能做出正确判断从而主动处分自己的财产。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劫罪

刑法中的盗窃罪与劫罪在刑法体系中,盗窃罪和劫罪是两种常见的非财产犯罪类型。
盗窃罪是指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而劫罪则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文将就这两种罪行在刑法中的定义、要素、刑罚以及相关的法律实践案例进行探讨。
一、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 客观方面要素: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
2. 主观方面要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意图。
3. 完成时机:在盗窃行为完成之后,被害人的财物进入行为人的控制之下。
盗窃罪是一种典型的财产犯罪,对于行为人的故意和行为的实施具有一定的要求。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刑罚将根据被盗财物的价值、情节以及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进行量刑。
严重的盗窃罪行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实践中,我国的司法机关对盗窃罪的处理比较严厉,加大了对此类犯罪的打击力度。
警方通过侦查、取证、审讯等手段,努力维护社会安全,保护人民财产的安全。
近年来,一些地方设立了专门的打击盗窃犯罪的部门,整合资源,加强协作,提高打击效率。
二、劫罪劫罪是指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依照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构成劫罪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素:1. 客观方面要素: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夺取他人财物。
2. 主观方面要素: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蓄意劫取财物的意图。
劫罪与盗窃罪的区别主要在于行为人的手段。
劫罪行为人通过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将被害人的财物夺走。
然而,劫罪并不要求行为人把财物带离现场,只需将财物从被盗的人那里控制住即可。
刑法对于不同情节的劫罪也有不同的刑罚规定。
根据被劫财物的价值、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使用暴力的程度等标准,劫罪的刑罚可轻可重,从有期徒刑到无期徒刑不等。
劫罪在现实生活中带来了严重的社会安全威胁。
因此,警方和司法机关高度重视对劫罪的打击和预防工作。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

【笔记】张明楷论盗窃财产性利益(图片来自网络)一、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1.财产性利益的范围能够合理限定,虽然盗取财产性利益的现象很多,但能够达到数额较大的案件却并不多。
2.我国,盗窃罪的成立以数额较大为起点,对单纯盗窃财产性利益的凭证行为,不可能以凭证本身的价值认定为盗窃罪,从现实来考虑,许多财产性利益与狭义财物已经没有实质区分,只有通过肯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才能有效保护财产性利益。
《刑法》196条3款: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证明单纯的盗窃凭证但未使用的情形不构成盗窃罪。
3.我国刑法没有规定利用计算机诈骗等犯罪,其他计算机犯罪的法定刑明显低于财产犯罪的法定刑,如果否定财产性利益可以成为盗窃的对象,要么导致诸多处罚漏洞,哟啊么导致处罚的不协调。
《刑法》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利用计算机实施盗窃行为时,盗窃的对象主要是财产性利益,而不是狭义财物,该条注意规定明确了将财产性利益作为盗窃罪的对象。
二、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罪必须符合“盗窃”要件1.盗窃的行为特征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包括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
例1:甲知道乙手机的开机密码、微信支付密码,在使用乙的手机时将乙微信绑定的农业银行卡内的5000元转至自己的微信账户,后删除乙手机中的微信转账记录并提现消费。
点评:本案不是由于甲的提现消费行为才构成盗窃,而是因为甲将乙占有的财产性利益(对农行享有的债权)转移到自己微信账户中,使该行为符合盗窃的行为特征。
例2:将他人股权转移到自己名下的案件,比如甲伪造股东会决议、被害人签名,通过公司登记机关,将乙对公司享有的50%的股权转移至自己名下。
点评:股权是一种财产性利益,甲实际上是通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行为,将他人占有的股份转移到自己的名下(登记机关只对变更材料进行纯粹的形式审查并进行相关登记,并不实质考察股权变更是否合法,也无权裁判股权归属,所以登记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意义上的财产处分,不能以三角诈骗定性甲)2.逃避债务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特征第一,行为人虽然取得了财产性利益、被害人也遭受了利益损失,但并不存在将他人占有的财产性利益转移给自己或第三者占有的行为时,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如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
2022年盗窃罪标准

2022年盗窃罪标准盗窃罪属于公诉案件,如果⾏为⼈实施了盗窃⾏为,达到了犯罪标准的,是需要由公安机关⽴案侦查,⼈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民法院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判决。
那么,盗窃罪标准是怎样的呢?下⾯,店铺⼩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盗窃罪,是指以⾮法占有为⽬的,秘密窃取数额较⼤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为。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的财物,⼀般是指动产⽽⾔,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地上的农作物,⼭上的树⽊、建筑物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煤⽓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的所有权⼀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公私财物的特征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⑴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配。
这种⽀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住宅的范围内⼀时找不到的⼿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住所和主⼈⾝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的住所,仍属主⼈占有。
震灾发⽣时,为了暂时避难⽽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所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所有。
这⾥所说的⼿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形物也能够被⼈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煤⽓、⼿机号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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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的手段行为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侵入他人的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盗窃他人
财物的犯罪行为。
以下是对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进行探讨的论述。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包括了秘密侵入和非法占有两个要素。
秘密侵入是指犯罪嫌疑人以
非法的手段进入他人的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而未经被害人的同意或者超越了被害人
的允许范围。
非法占有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秘密侵入他人场所后,将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实
现了对财物的非法控制和支配权。
下面将对常见的盗窃罪的手段行为进行论述。
首先是撬锁盗窃。
盗窃犯常常使用特殊的工具,如锤子、撬棍、钳子等物品,以暴力
破坏或者技术手段打开门锁,进入被害人的住宅、单位或者其他场所,实施盗窃行为。
他
们通常会选择容易进入或者安全措施较差的目标,以减少被发现的风险。
其次是偷窃行为。
偷窃是指盗窃犯采取秘密手段,利用人们的疏忽或者不注意,从他
人身上偷走财物的行为。
这种手段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场所,如商场、车站、公园等地。
盗窃犯常常选择拥挤或者人流密集的场所,通过专业技术或者观察人们的习惯,确定目标
并实施盗窃行为。
再者是入户盗窃。
入户盗窃是指盗窃犯通过暴力或者技术手段,侵入他人住宅实施盗
窃行为。
他们通常会选择无人在家或者家里只有弱势群体(如老人、儿童)在家的目标。
入户盗窃对被害人造成了严重的侵犯和损失,因此被法律认定为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
最后是网络盗窃。
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盗窃也成为一种常见的盗窃手段行为。
网络盗窃犯通常利用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窃取他人的个人信息、账户密码等敏感信息,然后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的财物或者非法获利。
网络盗窃犯往往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需要相关的计算机知识和技能。
盗窃罪的手段行为包括了撬锁盗窃、偷窃行为、入户盗窃和网络盗窃等。
这些手段行
为都是盗窃罪的犯罪行为,对社会治安和人民财产造成了严重威胁。
为了预防盗窃罪的发生,我们应该提高安全意识,加强防范措施,合理利用科技手段,加强监控和保护,共同
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