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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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盗窃罪是指犯罪行为人未经被盗物品所属者同意,盗取其财物而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其在刑法中也被明确规定,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之一。

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是指在判断犯罪主体的盗窃行为是否犯有罪时,以何种标准衡量,判断其是否构成犯罪的重要认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盗窃罪的具体规定,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价值不足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在1500元至3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价值超过3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其次,以犯罪手段或者犯罪情节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采取以暴力、胁迫、恐吓等犯罪手段从事盗窃行为,并获得一定的财务利益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当犯罪人在一定的社会状况下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以获取不正当利益时,即构成盗窃罪;当犯罪人以轻率冒险的手段对他人财物进行盗取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

再次,以损失程度来作为数额认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被盗物品的损失不超过10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在1000元至2万元之间时,即构成盗窃罪,当被盗物品的损失超过2万元时,即构成重大盗窃罪。

此外,以盗窃行为的次数作为数额认定标准也是可以接受的。

根据《刑法》的规定,当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时,其数额认定标准会随着犯罪次数的增加而发生变化。

如果犯罪人仅仅限于一次盗窃行为,则其所获得财物不超过1500元时,即构成轻微盗窃罪;如果犯罪人多次从事盗窃行为,其每次盗窃行为所获得财物的价值不超过1500元的,即构成盗窃罪。

以上就是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即以被盗收物品的价值、犯罪手段或者情节、损失程度及盗窃行为的次数来作为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

在判断犯罪主体是否构成犯罪时,法院应当以上述标准为依据,综合考虑,确定犯罪主体是否犯有这一罪行。

总之,盗窃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是盗窃罪的重要认定依据,法院在判断是否构成犯罪时,应当充分考虑有关的因素,准确的划分犯罪的等级,以便于实施有效的刑事司法,为社会提供有效的法律保护。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立案标准与量刑标准
盗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盗窃行为、盗窃数额和主观故意。

1.盗窃行为: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犯他人财物所有权
的行为。

只有具备这种行为,才能认定为盗窃罪。

2.盗窃数额: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是指被盗物品的价值。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数额超过人民币三千元或者抢劫数额超过人民币五千元的,应认定为
盗窃罪或抢劫罪。

3.主观故意:主观故意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导
致侵权行为,但仍然进行侵权行为的行为心理状态。

盗窃罪的量刑标准会根据被盗物品的价值和具体情节来确定。

通常情
况下,被盗物品的价值较高,情节严重,犯罪人有多次重复犯罪等因素,
都将导致判决的刑期较长。

同时,盗窃罪的判决也会考虑犯罪人的主动认罪、积极赔偿等情况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刑罚。

盗窃罪案例分析

盗窃罪案例分析

盗窃罪案例分析在法律领域,盗窃罪是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法律责任以及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

案例背景:张三是一名无业游民,因生活拮据,决定铤而走险。

某日深夜,他潜入李四家中,盗取了价值数万元的财物。

李四发现失窃后立即报警,警方通过监控录像迅速锁定了张三,并将其抓获归案。

案例分析:1. 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侵犯了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完全符合这些要件。

他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取了秘密潜入的方式,侵犯了李四的财产所有权。

2. 盗窃罪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张三盗窃的财物价值数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 法律适用问题在本案中,张三的行为虽然构成了盗窃罪,但在量刑时还需要考虑是否存在从轻、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情节。

例如,张三是否有前科、是否主动归还赃物、是否积极配合调查等。

这些因素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

4. 预防和教育意义盗窃罪不仅侵犯了公民的财产安全,也破坏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因此,加强法律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是预防盗窃罪发生的重要手段。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盗窃案件,应当依法严惩,以儆效尤。

总结: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盗窃罪的严重性和对社会的危害性。

法律对于盗窃行为的打击是必要的,也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同时,我们也应该从教育和预防的角度出发,减少此类犯罪的发生。

什么是刑法中的盗窃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盗窃罪

什么是刑法中的盗窃罪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盗窃罪是刑法中的一种犯罪行为,其构成要素包括了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

下面将分别对盗窃罪的构成要素进行详细论述。

一、主体:1. 自然人主体:盗窃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不分年龄、性别、国籍等。

2. 法人主体:在某些情况下,法人也可以承担盗窃罪的主体责任。

比如公司、组织等法人可以通过其代理人或者员工等实施盗窃行为。

二、客体:盗窃罪的客体是指能够被占有的财物,可以是动产、不动产、金钱、有价证券等实物或者虚拟财产。

三、行为要素:盗窃罪的行为要素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行为。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 实施侵占:盗窃罪是通过实施侵占行为来达到非法占有的目的。

侵占行为可以是直接的拿取、控制、转移等行为,也可以是通过欺骗、扒窃、抢夺等手段实施。

2. 非法占有:盗窃罪的目的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

非法占有是指违背法定程序和法定权利原则,擅自占有他人财物,并实施支配行为。

四、结果要素:盗窃罪的结果即他人财物的丧失。

当盗窃行为导致他人财物的丧失,构成了盗窃罪的结果。

五、盗窃罪的特点:1. 盗窃罪是一种侵财犯罪行为,其目的是为了获得非法利益。

2. 盗窃罪是一种时时刻刻都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无论是日常生活中的小偷小摸,还是职务犯罪中的贪污受贿,都可以归入盗窃罪的范畴。

3. 盗窃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社会上的财产安全问题与盗窃罪息息相关。

因此,适当的加强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起来,刑法中的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犯罪行为。

盗窃罪的构成要素包括主体、客体、行为和结果,其特点是追求非法利益的侵财行为。

加强盗窃罪的预防和打击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盗窃案件法律条款(3篇)

盗窃案件法律条款(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款。

第二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第三条盗窃案件的法律适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处盗窃案件,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盗窃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任何人不得以暴力、威胁、贿赂等方法阻止、妨碍他人行使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二章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第六条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主体:年满十六周岁的人。

(二)犯罪客体:公私财产所有权。

(三)犯罪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他人财物而意图非法占有。

(四)犯罪客观方面: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七条盗窃罪的数额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

第三章盗窃案件的管辖第八条盗窃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

第九条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实施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第十条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包括其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除外。

第四章盗窃案件的侦查第十一条公安机关接到盗窃案件报案后,应当立即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并书面通知报案人。

第十二条侦查人员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再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撤销案件。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盗窃罪是一种犯罪行为,对于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公安机关有着明确的规定和要求。

下面将从盗窃案件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立案条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盗窃案件的构成要件是指盗窃罪的基本构成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包括,盗窃行为、财物客体、犯罪主体和犯罪目的。

盗窃行为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财物客体是指被盗窃的财物;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人;犯罪目的是指实施盗窃行为的目的。

只有当这些构成要件齐备时,盗窃罪才成立。

其次,盗窃案件的立案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

公安机关在受理盗窃案件时,需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盗窃的财物、盗窃行为的犯罪事实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

这些证据可以包括现场勘查、证人证言、物证、视频监控等。

只有在有充分的证据支持下,公安机关才能立案侦查,开展后续的工作。

再次,盗窃案件的立案条件是指公安机关受理盗窃案件的法定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盗窃案件的立案条件包括,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符合立案的条件。

只有当盗窃案件符合这些立案条件时,公安机关才能受理案件,并依法开展侦查工作。

总之,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是公安机关受理盗窃案件的基本依据。

在受理盗窃案件时,公安机关需要严格按照盗窃案件的构成要件、证据要求、立案条件等方面的要求,确保案件的受理和侦查工作合法、公正、有效。

同时,对于盗窃行为,我们也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社会的安定和谐。

盗窃处罚标准

盗窃处罚标准

盗窃处罚标准盗窃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给社会治安和人民生活带来了严重的危害。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我国对盗窃行为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的处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盗窃数额较小的处罚标准。

对于盗窃数额较小的行为,我国通常采取行政拘留、罚款等处罚措施。

具体来说,如果盗窃数额在200元以下,通常会处以行政拘留5日,并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这样的处罚标准可以有效地震慑盗窃行为,维护社会治安。

二、盗窃数额较大的处罚标准。

对于盗窃数额较大的行为,我国将其视为刑事犯罪,依法予以严惩。

具体来说,如果盗窃数额在200元以上但不超过2000元,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以拘役、管制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

而如果盗窃数额在2000元以上,将被认定为盗窃罪,最高可处以有期徒刑。

三、盗窃情节严重的处罚标准。

除了盗窃数额外,盗窃的情节也是确定处罚标准的重要因素。

如果盗窃行为伴有暴力、威胁或者对公共财物、重要物品进行盗窃,将被视为情节严重,处罚标准将更加严厉。

此外,如果盗窃行为属于多次盗窃或者组织、领导盗窃团伙,也将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四、盗窃未遂的处罚标准。

对于盗窃未遂的行为,我国也有相应的处罚标准。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未遂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但是必须具备自首、悔罪等情节,并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

总的来说,我国对盗窃行为的处罚标准是严格而清晰的,旨在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财产安全。

同时,我们也呼吁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增强法治意识,共同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

希望通过对盗窃处罚标准的严格执行,能够有效遏制盗窃行为,净化社会风气,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

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盗窃罪是我们生活当中比较常见的一种财产型犯罪,我国不仅在刑法当中对盗窃犯罪作出了规定,同时,最高法、最高检也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些司法解释的。

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盗窃罪的最新法律条文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吧。

一、盗窃罪的刑法规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盗窃罪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8号(2013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1次会议、2013年3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1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盗窃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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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罪[编辑本段]一、概念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

是最古老的侵犯财产犯罪。

几乎与私有制的历史一样久远。

[编辑本段]二、犯罪构成要件(一)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而言,但不动产上之附着物,可与不动产分离的,例如,田地上的农作物,山上的树木、建筑物盗窃罪的定罪与量刑上之门窗等,也可以成为本罪的对象。

另外,能源如电力、煤气也可成为本罪的对象。

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

这里的所有权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权,但有时也有例外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盗窃违禁品,按盗窃罪处理的,不计数额,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盗窃违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占有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盗窃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这种公私财物的特征是:(1)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

能够被人们所控制和占有的财物必须是依据五官的功能可以认识的有形的东西。

控制和占有是事实上的支配。

这种支配不仅仅是单纯的物理的有形的支配。

有时占有可以说是一种社会观念,必须考虑到物的性质,物所处的时空等,要按照社会上的一般观念来决定某物有没有被占有。

有时即使在物理的或有形的支配达不到的场合,从社会观念上也可以认为是占有。

例如,在自己住宅的范围内一时找不到的手表、戒指,仍没有失去占有。

如没有回到主人住所和主人身边习惯的牲畜即使离开了主人的住所,仍属主人占有。

震灾发生时,为了暂时避难而搬出去放置在路边的财物,仍归主人所有。

放养在养殖场的鱼和珍珠贝归养殖人出有。

这里所说的手表、戒指、牲畜、鱼等仍可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无形物也能够被人们所控制,也就能够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如电力、煤气、大哥大码号等。

不能被人们控制的阳光、风力、空气、电波、磁力等就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2)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这种经济价值是客观的,可以用货币来衡量的,如有价证券等。

具有主观价值(如有纪念意义的信件)及几乎无价值的东西就不能成为我国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盗窃行为人如果将这些无价值的财物偷出去后,通过出售或交换,获得了有价值的财物(相当于销赃数额),且数额较大,则应定盗窃罪。

(3)能够被移动。

所有的动产和不动产上的附着物都可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

如开采出来的石头,从自然状态下运回的放在一定范围内的砂子,放在盐厂的海水,地上的树等。

不动产不能成为盗窃罪侵犯的对象,盗卖不动产,是非所有人处理所有权,买卖关系无效,属于民事上的房地产纠纷,不能按盗窃罪处理。

(4)他人的财物。

盗窃犯不可能盗窃自己的财物,他所盗窃的对象是“他人的财物盗窃罪漫画”。

虽然是自己的财物,但由他人合法占有或使用,亦视为“他人的财物”。

如寄售、托运、租借的物品。

但有时也有这种情况,由自己合法所有、使用、处分的财物,也应视为:“他人的财物”。

如在主人的店里出售物品的雇员在现实中监视、控制、出售的物品,仓库管理员领取的库存品,旅客借用旅馆的电视等。

遗忘物是遗忘人丢失但知其所在的财物,大多处于遗忘人支配力所及的范围内,其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遗忘人,亦视为“他人的财物”,遗失物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其所在的财物。

行为人拾得遗失物,应按《民法通则》处理,一般不构成犯罪,无主物是被所有人抛弃的财物、无人继承的遗产等。

占有无主物,不构成犯罪。

被人抛弃的财物归先占者所有。

占有无人继承的遗产应退还给国家或集体。

埋藏物、隐藏物不是无主物。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盗掘墓葬,盗取财物数额较大,以盗窃罪论处。

《文物保护法》规定:“私自挖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以盗窃论处。

”(5)一些特殊的财物尽管具备上述四个特征,仍不能成为盗窃对象。

如枪支、弹药,正在使用的变压器等。

不同的财物或同一财物处于不同的位置、状态,它所表现的社会关系不同,作为犯罪对象时,它所代表的犯罪客体也不同。

如盗窃通讯线路上的电线构成破坏通讯设施罪,盗窃仓库中的电线则构成盗窃罪。

因为前者的直接客体是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而后者的直接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盗窃枪支、弹药则构成盗窃枪支、弹药罪,不构成盗窃罪。

因为它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6)盗窃自己家里或近亲属的财物,根据《解释》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近亲属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应包括盗窃分居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即包括共同生活的近亲属的财物,也包括盗窃共同生活的其他非近亲属的财物。

家庭成员勾结外人盗窃自己家里的或近亲属的财物,属于共同盗窃行为。

构成盗窃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对家庭成员也要与社会上其他同案犯区别对待。

(二)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所谓窃取,是指行为人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需要注意一下几个问题:(1)窃取行为虽然通常具有秘密性,其原意也是秘密窃取,但盗窃不能限定在秘密窃取上,否则会照成处罚的不公正。

我国的《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为“盗窃公私财物”,并没有说是“秘密”,可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3.17)却将“盗窃”解释为“秘密窃取”,于是我国刑法通说就认为盗窃需要秘密窃取,即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为秘密窃取。

但是,一、行为人的“自认为”是属于主观内容,不属于客观要件。

二、完全有可能有行为人非常大胆地到案发地“光明正大”地拿东西,但是没有任何人出来阻止的情况,按照通说很难定罪。

三、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犯罪性质,也难以定罪。

四、在现实生活中“公然”盗窃的事盗窃罪漫画件非常多。

所以,窃取不需要“秘密”进行。

(2)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如果只是单纯地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则不是盗窃。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即使用了欺骗方法,但是没有到达让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的程度,也是盗窃。

(3)窃取是一种通过平和方式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第三人占有的过程,如果手段中含有暴力成分,就不能定盗窃。

(4)要成立盗窃,需要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是一个相对的概念,需要根据各地的经济不同而定。

多次盗窃根据司法解释:“对于一年内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但是这太绝对化,需要综合多方面得因素认定“多次盗窃”。

(三)主体要件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

对主体的修改是对本罪修改的重要内容。

依原刑法,已满l4岁不满16岁的少年犯惯窃罪、重大盗窃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法取消了此规定。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盗窃罪故意的内容包括:(1)行为人明确地意识到其盗窃行为的对象是他人所有或占有的财物。

行为人只要依据一般的认识能力和社会常识,推知该物为他人所有或占有即可。

至于财物的所有人或占有人是谁,并不要求行为人有明确、具体的预见或认识。

如放在宿舍外的自行车,河中一群暂时无人看管的鸭子,客车行李架上的行李等。

如果行为人过失地将他人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的财物取走,在发现之后予以返还的,由于缺少故意的内容和非法占有的意图,不成立盗窃罪;(2)对盗窃后果的预见。

如进入银行偷保险柜,就意图盗窃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

进入博物馆就意图偷文物。

这样的犯意,表明了盗窃犯意图给社会造成危害的大小,也就表明了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解释》规定:“盗窃未遂,情节严重的,如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

”非法占有不仅包括自己占有,也包括为第三者或集体占有。

对非法窃取并占为己有的财物,随后又将其毁弃、赠予他人或者又被他人非法占有的,系案犯对财物的处理问题,改变不了其非法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如果对某种财物未经物主同意,暂时挪用或借用,无非法占有的目的,用后准备归还的,不能构成盗窃罪。

构成其他犯罪的,可以将这一情况作为情节考虑。

有一些偷汽车的案件即属此种情况。

[编辑本段]三、认定(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某些具有小偷小摸行为的、因受灾生活困难偶尔偷窃财物的、或者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分赃甚微的,可不作盗窃罪处理,必要时,可由主管机关予以适当处罚。

把偷窃自己家电或近亲属财物的行为与社会上的盗窃犯罪行为加以区别。

《解释》规定,对此类案件,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应同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

根据《解释》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作为犯罪处,。

" l、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5、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二)盗窃既遂与未遂关于盗窃罪的既遂标准,理论上有接触说、转移说、隐匿说、失控说、控制说、失控加控制说。

我们主张失控加控制说,即盗窃行为已经使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时,或者行为人已经控制了所盗财物时,都是既遂。

被害人的失控与行为人的控制通常是统一的,被害人的失控意味着行为人的控制。

但二者也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即被害人失去了控制,但行为人并没有控制财物,对此也应认定为盗窃既遂,因为本法以保护合法权益为目的,既遂与未遂的区分到底是社会危害性的区别。

就盗窃罪而言,其危害程度的大小不在于行为人是否控制了财物,而在于被害人是否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

因此,即使行为人没有控制财物,但只要被害人失去了对财物的控制的,也成立盗窃既遂,没有理由以未遂论处。

例如,行为人以不法占有为目的,从火车上将他人财物扔到偏僻的轨道旁,打算下车后再捡回该财物。

又如,行为人让不法占有为目的,将他人放在浴室内的金戒指藏在隐蔽处,打算日后取走。

在这种情况下,即使行为人后来由于某种原因没有控制该财物,但因为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也应认定为盗窃既盗窃罪审判现场遂,而不能认定为未遂。

所应注意的是,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态、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如在商店行窃,就体积很小的财物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人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但就体积很大的财物而言,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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