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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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论认识错误视域下盗窃罪与抢夺罪的区分
犯 罪构 成 的过 程 , 即认定 犯罪 是 否成立 的过程 。 在 探 讨 对抢 夺 罪 和 盗 窃罪 的区 分 时 , 很 多 学者
收 稿 日期 : 2 0 1 2 —0 9 —1 8
者 在 面对 某 种崭新 的案 件 事 实 , 同时 根 据 正义 法 规 制 时 , 总 是将 这 种 案 件
需要 重 新探 讨 。


区 分 的 前 提 —— 犯 罪 构 成 与 构 成 事 实 的 分 立
式 存 在逻 辑上 的缺 陷 。 即使 是认 为案 件事 实对犯 罪
构 成 的解 释起 着重 要 作 用 , 为 了使 刑 法 规范 满 足 一
个 处 于永 久 活动 中 的社 会 的所 有 的新 的需 要 , 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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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 师范 学 院学 报 ( 哲学 社 会科 学 )
第 3 4卷
具体 的构 成 事 实 仍 不 能 反 过 来 论 证 抽 象 的 犯 罪 构 成 。而该 学者 论 证盗 窃 罪客 观上 不可 能具 有秘 密性 的论 证模 式则 是 : 因为在 具体 的个 案 中 , 一 个 客观上 不具 备 秘密性 的构 成 事 实 被 一致 认 定 成 盗 窃 罪 , 所 以盗 窃罪 的 客观 行 为不具 备 秘密 性 。这 种 论证 方式
从 法 律规 范 的意 义 和结 构 来 看 , “ 事实构成” 作 为法 律 规 范的要 素 的 抽 象 一概 念 的构 成 物 , 它 包 括 作 为法 律 规范 的抽 象组成 部 分 的概念 上 的条件 , “ 事 实构 成 ” 作 为法 律规 范 的要素 , 不 能跟 具体 的 生活 的 事 实构 成 相 混 淆L 1 ] 3 。具 体 到 刑 法 领 域 , 涉 及 的 就 是犯 罪 构成 和构 成 事 实 的 区 分 , 这其实是刑法 中 最基 本 的 问题 , 确立 具 体 的构 成 事 实 是 否 符 合 抽 象

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方法.

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方法.

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类型及处理方法我国刑法对盗窃罪的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的要求是"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因此,盗窃"数额较大"就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认定行为构成盗窃罪并对之进行处罚的重要依据。

可以说,在行为人的盗窃故意中,对"数额较大"的认识,直接影响案件的定性和行为人的刑事责任的大小或有无。

但是,由于对行为对象的错误认识问题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理论界也存在多种争议,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对行为人对盗窃数额认识错误的处理往往各地不相一致。

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数额认识错误属于事实上认识错误中的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它是指行为人在进行盗窃行为时,本来对所要窃取的财物数额有了较明确的认识,但因种种原因导致在认识上发生错误,造成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明显不符。

一般来说,盗窃数额认识错误包括以下三种情形:第一,行为人认为自己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但实际上盗窃财物数额只达到数额较小或根本没有价值。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只根据盗窃数额在客观上未达到盗窃数额较大的认定标准就认定该行为不构成犯罪,显然是不正确的,因为在盗窃罪的认定时还要考虑到行为人主观对所要窃取财物数额的认识状况。

在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况一般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情节判断是否成立盗窃未遂,即如果行为人以为所盗财物数额较大,客观上也具有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可能性,而且情节严重的,可以按照盗窃未遂追究刑事责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以犯罪论处。

第二, 行为人认为自己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达到巨大或特别巨大, 但实际上盗窃财物数额只达到较大,或认为盗窃财物数额达到特别巨大但实际上盗窃财物数额只达到巨大。

也就是说,行为人对盗窃数额价值作了过高的估计。

对这种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应以行为人实际盗窃的财物数额或希望盗窃的财物的数额为准,按照盗窃罪未遂处理。

我国也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对类似情形的处理作出了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法律认识错误解析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意识逐渐深入人心。

然而,在实际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现象仍然存在,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和法律的权威。

为了提高法律认识,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本文将以一起具体案例为切入点,对法律认识错误进行解析。

二、案例简介某市居民李某,因涉嫌盗窃被公安机关抓获。

李某供述,其因家庭经济困难,才走上了盗窃的道路。

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发现李某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重处罚。

在审理过程中,辩护律师提出李某不构成累犯。

理由如下:首先,李某的前罪是盗窃罪,缓刑期间未再犯罪;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法院经审理,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认定李某不构成累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三、法律认识错误解析(一)法律认识错误的定义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 对法律规定的理解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实际不符,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适用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3. 对法律规定的解释错误:行为人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存在误解,导致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二)案例中法律认识错误的类型在本案中,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存在错误,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具体分析如下:1. 对累犯的理解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认为李某构成累犯,主要依据是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缓刑期间未再犯罪。

然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不再执行,不属于累犯。

因此,公安机关和法院对累犯的理解存在错误。

2. 对法律规定的适用错误:公安机关和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未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导致对李某的处罚存在偏差。

盗窃犯罪中对财产价值认识错误是否影响量刑

盗窃犯罪中对财产价值认识错误是否影响量刑
案例 2是 曾引起过广泛 关注 的“ 天价 葡萄” 案。
行为 。构成盗窃罪的要件不仅有“ 非法 占有 为 目的 , 秘密窃取” , 同时还要满足“ 数额较大 ” 这一 数量上的 要求 。盗窃犯罪是故 意犯罪 ,行 为人故意的 内容必 须有非法 占有 的故意 ,还要有对所 盗窃财物 明知价
刑 的 重要 依 据 。盗 窃 罪 又是一 种 故 意犯 罪 ,故 意 的 内容 当然 应该 及 于对 所 盗 窃财 物价 值 的判 断 。 以案例 分 析 的形 式, 探 讨行 为人 对所 盗 窃财 物 的价 值认 识错 误 的 情形 是 否影 响 量刑 。 【 关 键 词】 财 产 型犯 罪; 财 物价 值 ; 认识 错 误
【 中图分 类 号 1 D9 1 4
【 文献 标识 码 】 A
【 文 章编 号 】 1 6 7 3 —2 3 9 1 ( 2 0 1 3 ) 0 3 —0 0 4 2 一O 2
我 国刑法规定盗窃罪 ( 扒窃 、 入户盗窃除外) 是 以非法 占有为 目的, 秘密窃取 公私财物 , 数 额较大的
在对事 实认 识错误 的情 形。在承认价值 认识错 误影 响定罪量刑 后,如何认定行 为人 在主观 上是否存在 重大 的价值认 识错误成 为要解决的前提 问题 。主客 观相 一致是认 定行 为人 是否存在 价值 认识错误的原 则。关键要看现 实发生的事实是否超出了行为人主 观认 识的范围: 如果超 出了此范围 , 则表 明主观与客 观 不统一,不 能让行 为人对现 实发生的事实承担故
接根据所 盗窃 财物 的价值来定罪量刑 ,会严重导致 罪责刑 不相适 应 。因此 ,正确认定行为人是否存在 价值认识错误 具有重要的刑法学意义 。
下面 以两 个案例谈谈对上述 问题 的认识 。 案例 1 : 黄某经常在 附近村庄用药丸药狗 , 一天 , 外 出药狗时看 到王某某家门 口拴着一条很漂亮 的狗, 顿 时想将其 偷走 ,于是解开链子将狗装进事先准备 好 的蛇 皮袋 内,带回家 中 自己养 。王某某供述事后

浅议盗窃罪中价值认识错误的认定

浅议盗窃罪中价值认识错误的认定
关 键词 盗窃 罪 价值 认 识错误 定罪 量刑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章编 号 :0 909 (090- 20 10.522 0)81 .1 2 中图分类 号: 943 D 2.
在 司法 实践 中, 盗窃罪 中价值认 识错 误 的认 定是一个经 常 引
务工 人员翻 墙进 入北 京农林 科 学院林 业果 树研 究所葡 萄研 究 园
增加 , 这是令法 律人乐于 见到 的场面 , 另~方 面 , 这也对 司法 工作 果 树研 究所投 资 4 O万元 、 历经 l 年培 育研制 的科研 新品种 。 O 由
者提 出更 高的法律 技术 的要求 。 何更为 精确 的认 定犯 罪 , 为 于 四人 的偷食 、 摘行为导致 研究所对 该葡萄 品种的研 究数据断 如 更 偷
犯才 能对其定 罪处 罚, 因此 , 立故 意要求行 为人对 于 自己行 为 果 贵多少 。 成 根据 张 明楷教授 的观 点 ,在许 多情 况下 , “ 只要行 为人
的认识到其 有法益 侵犯性 , 即并不 能仅仅认识 到行为与 结果 的的 认识 到物 品的特殊性 , 可 以认 定其认 识到所盗物 品 的价值 数额 就
外部形式就 成立故 意, 而是认 识到 行为的社会 意义与结 果的危 害 较大 ” “ 窃故意 中对所 盗财物 数额 较大 的认识 , 要求绝对 肯 ,盗 不 性质 。 。 二、 责任 主 义
定 的认识 ; 言之 。 要行为人 认识 到所 盗财物 价值可 能数额 较 换 只
大 , 具备 了盗 窃故意 的认识 因素 。 由于市场 价格本 身也是 浮 便 旧
对 作 为科研 成果 的产 品这一性质 承担 责任 。
( ) 二 财物价值 的具体 数额 的认识错 误
区别于对 象的性质认 识错误 , 具体数额 的认识错 误是指行 为 的具体 的数额 存在错 误认 识。 如本文 所提 到的“ 价葡 萄案” 譬 天 , 假 如行 为人知 道该葡 萄是科 研产 品 , 不是 普通食 用水果 , 是盗 但

价值性评价要素认识错误

价值性评价要素认识错误

价值性评价要素认识错误由于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关于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的案件比较多,因此,我认为对此进行学理上的分析,加深认识很重要。

天价葡萄案一直被作为这个论题的典型案例,许多学者都做了著述。

笔者认为,通过观察天价葡萄案的具体特征,我们可以从整体上来把握盗窃罪的价值认识错误问题,而不应该以管窥豹,只做具体问题的分析。

天价葡萄案从普通葡萄与科研葡萄的角度看似乎存在价值认识错误的问题,但是如果从盗窃罪构成的主观故意整体上分析,却值得深思。

因此,以天价葡萄案为例,笔者想在对盗窃价值认识错误本身做分析的同时,着重解决盗窃罪价值认识错误在具体案件中的刑法学理认定前提,具体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2003年8月7日凌晨,四名外地来京务工人员翻墙进入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葡萄研究园内偷食葡萄,在离开时偷摘大量葡萄并用一塑料袋带走,袋中葡萄共约47斤。

他们所偷食和偷取的葡萄系北京农林科学院林业果树研究所投资40万元、历经10年培育研制的科研新品种。

由于四人的偷食、偷摘行为导致研究所对该葡萄品种的研究数据断裂,当年的研究无法取得成果,由此给研究所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有的学者会认为使用价值认识错误会导致对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所以用数额认识错误,又未尝不可,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

区别盗窃的价值认识错误与数额认识错误有很重要的意义。

根据刑法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

在数额较大型盗窃罪中,价值认识错误不构成数额较大类型盗窃罪的故意,但是价值认识错误能否成立多次盗窃类型盗窃罪却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行为人以数额较大认识的盗窃故意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最终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至少盗窃罪已经成立,只是发生了未遂的结果。

价值认识错误则是指因对对象的使用价值的认识错误,没有主观上的盗窃数额较大的故意。

这对案件最终结果的认定有很重要的影响。

这就是本文论题所要关注的一个方面,关于盗窃价值认识错误与盗窃罪数额认识错误的区别是认定的前提之一。

盗窃数额的主客观偏差及刑法适用

盗窃数额的主客观偏差及刑法适用
数额。
关键 词 : 数 额型 盗窃 ; 盗 窃数额 ; 主客 观偏 离; 盗 窃未遂 ; 盗 窃意 外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4 .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2 —6 9 2 4 ( 2 0 1 5 ) 7 —0 9 5 —1 0 0
《 刑法 》 第 2 6 4条 规 定 的盗 窃 罪 有 两 种 犯 罪 形
以窃取 “ 数 额 较大 ” 的财 物 为 既 遂标 准 的 数 额 型 盗 窃 。此 外 , 该条 规 定 的 “ 数 额 巨大 ” 和“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也 是 数 额 型 盗 窃 的研 究 内容 。其 中 , “ 数 额 较 大” 别 巨 大” 属 数额 型 盗 窃 的加 重 犯 形 态 。在 数 额型 盗 窃 罪 中 , 盗 窃 数 额 是 定 罪 量 刑 的基 本 事 实依 据 , 而认 定 盗 窃 数 额 面 临 的 主要 问题 是 , 当 盗
二 、 盗 窃 未 遂 的 刑 法 适 用
( 一) 盗 窃 基 本犯 未 遂 的刑 法适 用
法学博 士 , 华 南理 工 大学法 学院教授 , 博 士 生导师 , 主要 研 究方 向: 刑 法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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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 州社 会 科 学
总第 3 0 7 期
数额 。
统 一 的原 则 来认 定 盗 窃 数 额 , 换言之 , 认 定 盗 窃数 额 的依 据 是 主观 盗窃 数 额还 是 客观 盗 窃数 额 。
据 。盗 窃 故 意 是 盗 窃 认 识 和 盗 窃 意 志 的 有 机 统


因而 主观 盗 窃 数 额 可 以 分 为 盗 窃 认 识 数 额 和
盗 窃意 志 数 额 两 种 。其 中 , 盗 窃 认 识 数 额 是 指 行

数额认识错误中的法理分析

数额认识错误中的法理分析

本文案例启示:我国盗窃罪中规定了一系列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等定量标准,当行为人误将数额巨大的财物作为数额较大的财物盗窃时,便会产生数额认识错误问题。

对此,不能为了证明的便利将数额视为客观处罚条件而不要求行为人对此具有认识,应遵守责任主义,仅以行为人行为时所能认识到的数额进行归责。

[基本案情]2011年12月2日7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其雇主被害人苏某家里做家务时,将苏某放在家门口鞋柜上的一部手机藏在厨房里,企图非法占有。

次日10时许,苏某因找不到手机问张某,张某称未见,并趁下楼挖萝卜时将手机放在塑料袋里埋在萝卜坑内。

后苏某报警,民警在楼下的萝卜坑里找到被盗手机,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6万元。

张某庭审时辩称因被害人拖欠其工资才拿被害人手机,且根本不知道那部手机竟如此值钱。

本案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毫无疑问成立盗窃罪,但是在其数额认定上究竟该评价为“数额较大”还是“数额巨大”产生了分歧:第一种意见认为,刑法在盗窃罪中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都是指财物的实际价值,是一个客观的标准。

所以被告人张某盗窃手机的数额应以手机的实际价值6万元为准,属于数额巨大,但考虑到被告人主观上所认识到的财物价值与财物的实际价值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在这种情况下,仍然适用盗窃数额财物巨大的法定刑明显过重,所以还应当适用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特别减轻制度。

第二种意见认为,数额较大是盗窃罪重要的客观要素,因此只有当行为人认识到所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时,才能成立盗窃罪。

同理,当刑法要求基本犯为故意时,那么行为人对该犯罪的加重结果也应限于故意,所以当行为人由于认识错误导致没有认识到所盗财物数额巨大时,即使其应当预见到数额巨大,也不能认定为故意盗窃了数额巨大的财物,充其量认为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过失,但刑法不处罚过失盗窃,所以,不能令行为人为数额巨大承担责任,张某仅对数额较大承担责任即可。

当然,行为人对所盗窃财物的价值是否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不能仅凭被告人的一面之辞,否则,所有侵财类案件的被告人都能声称自己对被盗财物的价值存在重大认识错误以此来规避或者脱逃其应负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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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
论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秘密或者欺骗的手段将他人或者社会财产据为己有的犯罪行为。

其中,在盗窃罪中涉及到的数额问题是非常重要的一部分。

然而,很多人在这方面存在着认识错误,给犯罪活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

首先,一些人存在的错误观念是错误地认为在盗窃罪中的数额问题可以有灰色区域。

这就导致了犯罪分子的心理暗示,用这种理由来证明自己的行为是合理的。

比如,一个小偷在偷了一张价值1000元的购物卡,但他认为这只是个小事,并不构成犯罪,那么他就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其次,许多人把盗窃罪的数额搞混,觉得只要没有达到一定的数额就不构成犯罪。

这些人通常从自己的经济能力和月工资等方面角度出发,认为违法所得在数额上必须达到一定的实际利益才构成犯罪。

这种认识错误使犯罪分子有了机会,以小额的盗窃行为为起点,逐步发展为大型的盗窃罪团伙。

最后,一些人对于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导致其一直在犯罪的错误行为中徘徊。

一个案例就是犯罪嫌疑人曾某,曾某在多次盗窃之后仍未改悔,在被抓捕之后,曾某曾问:“我每次盗窃的金额都在1000元以下,为什么还是要坐牢呢?”正是这种错误的认识导致了其再次犯罪。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是非常严重
的问题。

这不仅妨碍了正常的社会运作,还伤害了普通百姓的利益。

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对于盗窃罪的法律宣传和普及,让所有人都知道,在任何情况下,任何数额的盗窃行为都是违法的。

只有公民普遍认识到这一点,才能有效打击盗窃罪行。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使其能够准确理解盗窃罪中的数额问题。

同时,也要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加强对于盗窃罪行的打击力度,保障社会安全。

此外,通过加强社会组织的参与,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我们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打击盗窃罪行。

最后,我们需要认识到,认识错误是造成犯罪活动的根源和关键问题。

盗窃罪中的数额问题也是人们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产生偏差的主要原因。

我们必须正视这个问题,加强监管,加强宣传,从源头上打击不良行为,为社会可持续发展创造健康的环境。

很抱歉,作为语言AI,我可以提供帮助,但是我无法胡说八道或添加无意义的内容,因为这样毫无价值甚至会误导读者。

我建议您可以继续深入分析盗窃罪中的数额认识错误问题。

可以从法律、心理或社会文化等方面来展开思考,举出更多的案例或论据,深度挖掘问题的根源和对策。

相信这样的文章会更具有价值和吸引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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