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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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一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 A、B 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一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一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2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27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2010年9月27日银发[2010]276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属企事业单位:为进一步做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附件中国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信息安全管理(以下简称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与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计算机系统建设、运行、维护、使用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数据信息、计算机系统、网络与机房基础设施安全的一系列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总行统一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与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人民银行每个员工都有履行信息安全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治理指引》[新版]

银监会《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治理指引》[新版]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以及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法人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是指计算机、通信、微电子和软件工程等现代信息技术,在商业银行业务交易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应用,并包括进行信息科技治理,建立完整的管理组织架构,制订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流程。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科技风险,是指信息科技在商业银行运用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人为因素、技术漏洞和管理缺陷产生的操作、法律和声誉等风险。

第五条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建立有效的机制,实现对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促进商业银行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推动业务创新,提高信息技术使用水平,增强核心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信息科技治理第六条商业银行法定代表人是本机构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本指引贯彻落实。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应履行以下信息科技管理职责:(一)遵守并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信息科技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落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相关监管要求。

(二)审查批准信息科技战略,确保其与银行的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策略相一致。

评估信息科技及其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

(三)掌握主要的信息科技风险,确定可接受的风险级别,确保相关风险能够被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

(四)规范职业道德行为和廉洁标准,增强内部文化建设,提高全体人员对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重要性的认识。

(五)设立一个由来自高级管理层、信息科技部门和主要业务部门的代表组成的专门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负责监督各项职责的落实,定期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汇报信息科技战略规划的执行、信息科技预算和实际支出、信息科技的整体状况。

银行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制度

银行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制度

为规范 XXXXXXX 银行信息系统变更与维护管理 ,提高信息系统管理水平,优化信息系统变更与维护管理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合用于已开辟或者采购完毕并正式上线、且由信息系统开辟组织移交给应用管理机构之后,所发生的生产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运行支持及系统变更工作。

系统变更工作可分为下面三类类型 :功能完善维护、系统缺陷修改、统计报表生成。

功能完善维护指根据业务部门的需求,对系统进行的功能完善性或者适应性维护;系统缺陷修改指对一些系统功能或者使用上的问题所进行的修复,这些问题是由于系统设计和实现上的缺陷而引发的;统计报表生成指为了满足业务部门统计报表数据生成的需要,而进行的不包含在信息系统功能之内的数据处理工作。

系统变更工作以任务形式由需求方(普通为业务部门)和维护方(一般为信息部门的应用维护组织和信息系统开辟组织,还包括合作厂商)协作完成。

系统变更过程类似信息系统开辟,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任务提交和接受、任务实现、任务验收和程序下发上线。

需求部门提出系统变更需求,并将变更需求整理成《系统变更申请表》 (附件 1 ) ,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提交给系统管理员。

系统管理员负责接受需求并上报给信息科技部经理 .信息科技部经理分析需求,并提出系统变更建议。

信息科技部经理根据变更建议审批《系统变更申请表》 .系统管理员根据自行开辟、合作开辟和外包开辟的不同要求组织实现系统变更需求,将需求提交至内部开辟人员、合作开辟商或者外包开辟商,对信息系统进行变更.实现过程应按照信息系统开辟过程规定进行。

系统变更过程应遵循信息系统开辟过程相同的规范标准,并经过测试和正式验收才干下发和上线。

系统管理员组织业务部门的系统最终用户对信息系统变更进行测试 ,并撰写《用户测试报告》 (附件 2 ),提交业务部门负责人和信息科技部经理领导签字确认通过.在系统变更完成后,系统管理员和业务部门的最终用户共同撰写《程序变更验收报告》 (附件 3) ,经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验收后,报送信息科技部经理审批.培训管理员负责对系统变更过程的文档进行归档管理,变更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文档应至少保存两年。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08.07•【文号】银监发[2006]63号•【施行日期】2006.08.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3月3日实施日期:2009年3月3日)废止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63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各省(区、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建银投资公司:现将《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二00六年八月七日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系统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处理、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过程中产生的风险,促进我国银行业安全、持续、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国家信息安全相关要求和信息系统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银行业金融机构。

本指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适用本指引规定。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信息系统,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现代信息、通信技术集成的处理业务、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系统。

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

商业银行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网络管理,明确岗位职责,规范操作流程,维护内外网正常运行,确保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总行各部门、一级支行、二级支行。

第三条本制度的管理对象是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外网(互联网),内网(业务网)接入及应用中发生的各项事件。

第四条计算机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二章岗位与职责第五条总行科技信息部下设安全管理岗位、软件管理岗位、网络管理岗位、系统管理岗位、硬件管理岗位、库房档案管理岗位、运行值班岗位,实行A、B角搭配制,并定期进行培训。

第六条安全管理岗位全面负责计算机系统运行的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定期检查和抽查各运行环境的安全情况,责成责任人对不安全隐患进行整改,指导并监督系统运行各环节安全技术规范的制定与实施。

第七条软件管理岗位负责行内线上软件的管理及维护,组织并协助行内软件需求的建设和开发,遵从软件管理的各项制度要求,负责软件源代码的接收及验收,严格做好软件项目的立项登记和版本控制,并定期对软件源代码及相关资料进行整理、刻录、备份。

第八条网络管理岗位负责计算机网络通讯的建立,规划全行网络结构拓扑,配发各节点和用户的IP及端口,并按规定建立资料,做好登记。

根据有关管理制度对网络通讯系统进行管理和维护,定期对网络通讯系统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物理及信息的双重安全。

第九条系统管理岗位负责我行各应用系统的管理及维护工作,根据各自的分工确保各应用系统的正常运作,按照各管理制度的要求对应用系统进行检查、维护。

指导前台业务人员正确操作计算机。

第十条硬件管理岗位负责全行主机、外设、辅助设备,低值易耗品的选型、下发及日常管理,负责各种设备在全行内的合理调配。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信息系统运行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系统运行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可靠运行,切实提高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使信息系统更好地服务于生产运营和管理,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及其分支机构的信息系统,各分支机构和各部室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维护内容在生产操作层面又分为机房环境维护、计算机硬件平台维护、配套网络维护、基础软件维护、应用软件维护五部分:1、计算机硬件平台指计算机主机硬件及存储设备;2、配套网络指保证信息系统相互通信和正常运行的网络组织,包括联网所需的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等网络设备和局域网内连接网络设备的网线、传输、光纤线路等。

3、基础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主机之上的操作系统、数据库软件、中间件等公共软件;4、应用软件指运行于计算机系统之上,直接提供服务或业务的专用软件;5、机房环境指保证计算机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基础设施,包含机房建筑、电力供应、空气调节、灰尘过滤、静电防护、消防设施、网络布线、维护工具等子系统。

第四条.运行维护管理的基本任务:1、进行信息系统的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实时监控系统运行状态,保证系统各类运行指标符合相关规定;2、迅速而准确地定位和排除各类故障,保证信息系统正常运行,确保所承载的各类应用和业务正常;3、进行系统安全管理,保证信息系统的运行安全和信息的完整、准确;4、在保证系统运行质量的情况下,提高维护效率,降低维护成本。

第五条.本办法的解释和修改权属于。

第二章运行维护组织架构第一节运行维护组织第六条.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遵循在统一的领导下,分级管理和维护的模式。

作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分支机构实施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工作。

原则上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应逐步集中。

第七条.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分两个层面:管理层面和生产操作层面。

1、在管理层面,为信息系统维护管理部门,负责全行范围内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和考核。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

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风险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监管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是指支撑重要业务,其信息安全和服务质量关系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或关系社会秩序、公共利益乃至国家安全的信息系统。

包括面向客户、涉及账务处理且实时性要求较高的业务处理类、渠道类和涉及客户风险管理等业务的管理类信息系统,以及支撑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等基础设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主要指:(一)重要信息系统投产。

(二)支撑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的机房和网络基础设施投产。

(三)影响全辖或一个(含)以上分行系统服务、重要业务中断时间3小时(含)以上的重要信息系统以及支持其运行的基础设施变更,包括机房场地迁移、网络及核心业务系统应用架构变更、核心业务系统版本变更等。

(四)其他对银行重要业务运营及重要信息系统的可用性、完整性、安全性具有较大潜在影响的投产及变更。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健全IT治理结构,落实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责任。

第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应统筹管理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听取重大项目投产或变更的风险评估汇报,对风险控制过程进行监督。

第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科技部门应建立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管理机制、制度与流程,承担技术管理工作,协调业务、管理部门开展重要信息系统投产及变更工作,保障信息科技资源投入。

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管理部门应配合信息科技部门开展投产及变更工作,开展业务影响分析,制定业务管理办法,组织用户测试,保证业务资源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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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制度
一、制度背景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银行信息系统已经成为银行运营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可以帮助银行提高效率、降低风险。

然而,由于信息系统的高度复杂性,任何变更都可能对系统稳定性和数据安全性产生影响,因此,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来管理系统变更。

银行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制度的建立就是为了确保信息系统变更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二、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我行所有部门和人员所负责的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包括硬件和软件的网络设备、服务器、存储设备、操作系统、数据库等信息系统组成部分的变更。

三、变更申请和审核
1.申请人应填写变更申请表,包括变更类型、作用范围、变更原因、变更内容等信息,并提交给信息系统管理部门。

2.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需要继续推进。

3.审核通过后,系统管理部门应将变更计划及变更内容,通知所有相关人员,并进行详细的变更计划和变更内容的解释,引导相关人员对变更进行了解和掌握。

四、变更评估和测试
1.系统管理员或IT技术人员要对变更的相关内容进行评估和预测,确定变更对系统、数据以及业务的影响。

并对变更所涉及的所有设备、功能模块和接口进行详细评估和测试,以确保变更不会给客户造成重大的风险和损失。

2.变更评估和测试结束后,应再次通知所有相关人员进行验证和确认。

五、变更授权和实施
1.经过变更评估、测试确认后,需要相关人员进行授权点播,同时应制定详细的变更实施方案。

2.变更实施过程应由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进行监控,确保变更按照计划实施,同时记录变更实施的所有细节,以便日后追溯和验证。

六、变更审核和验证
1.变更实施完成后,信息系统管理部门应对变更进行审核和验证,以确保变更实施成功,系统功能正常。

2.审核和验证结果应记录下来,以便日后追溯和验证。

七、风险评估和后续处理
1.变更实施结束后,应对所有的变更进行风险评估,分析变更对系统、数据和业务的影响,判断是否需要进行后续处理。

2.如果发现变更实施后,系统或业务出现了异常,应迅速对异常进行处理,同时制定应急计划,恢复正常的系统和业务运营。

八、风险管理和合规要求
1.制定变更管理相关的组织和应急规定,做好应急预案,能够在发生问题的时候快速反应和应对。

2.严格遵循监管部门关于信息安全和合规的要求,最大限度保障客户的信息安全和业务稳定。

九、总结
银行信息系统变更管理制度是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业务运作的重要保障,能够提高系统的可靠性和稳定性,避免由于系统变更带来的业务风险和数据风险。

通过建立
完善的变更管理流程,严格执行标准化程序,能够增强对信息系统变更的监控和控制,使得变更独立可追溯,让每一次变更都是有据可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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