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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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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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法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23)(一)领空(13)领陆和领水上空的那部分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二)领空的界限问题(16)关于领空的界限分歧很大,至今未能解决。

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即距离地面30-40公里高度为空气空间的上部界限;2、空气构成说,即以空气中不同大气层的特点为根据;3、有效控制高度说,即以地面国能行使有效控制的高度;4、卡曼管辖线说,即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5、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即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最低高度为标准。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63)(一)航空法的条约体系可分为三类:(18)1、确定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如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2、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如《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27)1、地面国家的主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其领空行使主权:(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器具有登记国的国籍。

航空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辖。

在公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3、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航空器跨越它国领空从事运送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公约对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和不定期飞行两种。

前者必须经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可。

后者可以事先不需要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命令它降落。

(三)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8)1929年《华沙公约》对承远人的责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1971年和1975年两次修改中把“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无过失责任制”,指旅客的身体、行李或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国际法学 2006第6章(国际航空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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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国际航空运输制度 注意:



《芝加哥公约》将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航班飞 行和不定期航班飞行,定期航班飞行须经领空国 许可,不定期航班飞行则可以不经领空国许可。 国际实践中一般通过“双边航空协定”具体规定 国家间民用航空有关的事项和规则。 双边航空协定 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8个方面,其 中核心问题为“航空运营权利的交换”。 (p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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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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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航空法的历史发展
一、1919年《关于管理空中航行的公约》(巴黎 公约)的签署,标志着国际航空法的正式形成。 二、国际航空法的条约体系 A.国际民用航空基本制度
1944年《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的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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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A.了解领空主权的历史发展 B.了解国家领空主权的四个方面的体现
二、领空及其界限
A.领空的水平界限 B.领空的垂直界限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一、国际民航基本制度

了解1944年《芝加哥公约》及“国际民用 航空组织》(ICAO)International Civil Aviation Organizition
国际法学
第三节 国际航空法律体系
(三)引渡问题 了解:“不引渡则起诉原则”
四、我国与国际民航法

1958加入《华沙公约》; 2005年加入1999《蒙特利尔公约》。 1974年加入《芝加哥公约》; 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78年和1980年,先后加入三个国际民航安 全公约,并在国内刑法中对有关危害民航安全行 为的罪罚作出了规定。

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国际法课件_空间法
1970年海牙公约 定义“在飞行中” 是 指航空器从装载完毕、机舱外部各门均 已关闭时起,直到打开任一机舱门以便 卸载时止。 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规定:“在使用中” 是指从地面或机组人员为某一个特定飞 行而对航空器进行飞行前准备时起,直 到降落后24小时为止。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2、管辖权 实行并行管辖体制 i 航空器的登记国; ii 航空器的降落地国; iii 承租人的主要营业地国或永久居所地国; iv 发现罪犯的国家; v 不排除其他国家根据本国法行使任何刑事管 辖权 .
第六章 空间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一、概念 航空法(空气空间法) 与 外层空间法
二、空间法的渊源
三、空气空间与外层空间的界限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四、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气空间包含两部分:国家领土上空间 和国家领土以外的陆地和水域上的空 气空间 。 (一)领土上空的法律地位 (二)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1、航空犯罪行为 狭义的空中劫持,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 器的劫持行为。 广义的空中劫持,泛指一切劫夺、破坏、 损害和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行为。它不 仅包括对“在飞行中”的航空器,还包 括“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不仅包括针 对航空器的犯罪行为,也包括对航空设 备、场所的破坏行为。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二)、航空责任制度 主要以1929年华沙航空公约和对其作修 正的1957年海牙议定书为核心的“华 沙体制”以及其他业务性公约,确立了 关于航空活动的民事责任制度。
第一节空气空间与航空法
(三)、国际航空刑法制度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已制定了5个国际条约: 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某些其他行 为的公约(“东京公约”);1970年制止非 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海牙公约”或“反 劫持公约”);1971年《制止危害民用航空 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蒙特利尔公约” 或‘反破坏公约”);1988年补充 1971年 蒙特利尔公约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 书”); 1991年注标塑性炸药以便探测的 公约(“1991年蒙特利尔公约”或“反非注 标塑性炸药公约”)

国际航空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国际航空公司管理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国际航空公司的正常运营,提高服务质量,保障旅客、员工和航空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际航空公司的所有员工,包括但不限于飞行员、乘务员、地勤人员、管理人员等。

第三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的规范化、标准化和高效化。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第四条国际航空公司设立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各层级应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董事会负责公司战略决策、重大投资、财务预算等事项。

第六条监事会负责监督董事会、总经理及各部门的工作,保障公司合法权益。

第七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运营管理,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公司整体发展规划,制定本部门的工作目标和计划,确保各项业务顺利开展。

第三章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第九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晋升、奖惩等方面。

第十条招聘制度:公司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招聘规定,公平、公正、公开地选拔人才。

第十一条培训制度:公司应定期对员工进行培训,提高员工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

第十二条考核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员工考核制度,对员工的工作表现、绩效等进行考核。

第十三条晋升制度:公司应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制定合理的晋升制度。

第十四条奖惩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奖惩制度,对表现优秀者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者给予处罚。

第四章财务管理制度第十五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十六条财务制度: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核算、预算、审计等工作。

第十七条资金管理制度:公司应加强对资金的管理,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十八条成本控制制度:公司应建立健全成本控制制度,降低运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

第五章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十九条国际航空公司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公司运营安全。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展示识别标志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六不滥用民用航空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自由过境通行权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三群岛海道通过权继续不停和无障碍地过境目的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一拦截interception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2018111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臵的行动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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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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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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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领空制度 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四、无线电信
2020/1/28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第六章国际航空法

(二)我国航空法与刑法的衔接 (三)我国航空法与《蒙特利尔公约》的衔接
完整统一一1929年华沙公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运输凭证二运输凭证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个缔约国境内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2正常营业以外的特殊情况下进行的航空运输3在国际邮政公约之下进行的航空运输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1
三、航班飞行的条件和限制
(一)国家航空器的飞行权利 (特别许可)
(二)无人驾驶而又能够飞行的航空器的飞行权利(特别许
可)
(三)不得载运作战用的军火或武器
(四)必须遵循规定的航道飞行
(五)不准飞入空中禁区
(六)应当在指定的设关航空站降停
四、遵守不歧视原则
(一)国内载运权 :一律不得让与其他国家 (二)禁区和在非常情况下对飞行权利的限制和禁止

• 5、1999年《蒙特利尔协议》:完整统一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一、1929年《华沙公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二)运输凭证
(三)航空运输责任制度
(一)《华沙公约》的适用范围
• 1、凡当事国约定始发地和目的地分别在两 个缔约国境内 • 2、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而在另一个国家 (不论是否是缔约国)有一个约定的经停 点的“取酬性”运输 • 3、由几个连续航空承运人进行的运输,凡 被合同当事各方当作一次运输者
• (5)韩国政府拒绝引渡,是否违反国际法?理 由何在? • (6)汉城地方法院对卓长仁等人的判决,体 现了什么原则?
第六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我国保护国际航空安全的 实践

交通运输法-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法

交通运输法-第六章-公共航空运输法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线及航空运力方面的法定义务包括: (1)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线,暂停、终止经营定期航班的航线,应当报经国务院民 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从事不定期的航空运输,除应当报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批准外,不得影 响定期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 (2)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定期航班运输,应当公布班期时刻。
三、公共航空运输合同 (二)分类
1. 国内与国际运输 2.旅客、旅客行李、货物、邮件 运输 3. 定期与包机运输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第二节 公共航空运输合同的承运人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设立
我国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即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使用民用航空器运送旅客、 行李、邮件或货物的企业法人。
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的法定义务
(一)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航线及航空运力方面的法定义务 航线指航空运输的空中走向,通常由始发地点、经停地点、目的地点和延伸地点相连接的航迹构成。 作为一种航空资源,航线构成了航空运输市场。航空运力是指在一定航线上所提供的运输能力,涉 及所使用的航空器大小(业载能力)和飞行的次数(航班次数)。航空运力与航线密切相关,提供 的运力应当与航空运输市场相适应。
第六章 公共航空运输法
目录
CONTENT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公共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公共航空旅客运输合同 公共航空货物运输合同 公共航空运输国际公约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第一节 公共航空运输法概述
一、航空活动与航空法
航空活动:民用航空(公共、通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活动
承运人的旅客一般运输条件,是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集中 体现承运人的旅客一般运输条件,是旅客及行李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责任的 集中体现,包括了多项具体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国际航空法是涉及国家之间航空活动的法律体系,旨在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效率和公正。

它主要涵盖以下几个主要内容:
1. 主权与领空:国际航空法确认每个国家对其领土空域的主权。

每个国家在其领空内有权行使管辖权,并制定适用于其领空的法律与规定。

同时,国际航空法也规定了国家之间的空中通行权,即航空器在飞越其他国家领空时需要得到许可。

2. 航空器注册与运营: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器的注册要求和程序。

每个国家都有责任确保其注册的航空器符合国际安全标准,并制定适用于其航空器的运营规定,包括飞行规则、设备要求和运营准则等。

3. 航空安全与防止恐怖主义:国际航空法致力于确保航空运输的安全。

它要求国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预防恐怖袭击和其他非法活动,包括通过飞行安全标准、安全检查和边境控制等手段来保护乘客和航空器。

4. 航空事故调查与责任:国际航空法规定了航空事故调查的程序和责任。

当航空事故发生时,相关国家有责任进行调查,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此外,国际航空法还规定了航空运输的责任和赔偿机制,确保受害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5. 航空协定与合作:国际航空法鼓励国家之间通过签订航空协定来促进航空运输的发展与合作。

这些协定可以涉及航空权利、航空运营许可、航空器租赁和航空货运等方面,以促进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航线的开通。

总的来说,国际航空法是确保航空运输安全、有序和公正的重要法律框架。

它涵盖了领空主权、航空器注册与运营、航空安全、事故调查与责任以及航空合作等各个方面,为国际航空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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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一、领空管理制度 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 六、航空安全监督和审计的法律问题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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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领空管理制度
各国普遍实行设置禁区、限制区和 危险区的制度。 “防空识别区”
b.对航空业务权利不限制,即可从本国任何地点飞对方任何地点, 对中间点、以远点、改换机型、第五种自由业务权不限;
在运价方面,美国同意给予国际航协以 “反托拉斯法”豁免,将美国的航空公司 纳入国际航协统一运价的轨道。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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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双边协定为主的
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
(1)以领空主权原则为核心的国际空中航行法律制 度,构成了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框架”;按 照《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规定,国家之间交 换与航空运输相关的辅助权利。
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主要内容:
(一)确定航线。 (二)交换运营权利。 (三)指定空运企业。(四)航空运力条款。 (五)航空运价条款。(六)行政性条款。 (七)争端解决条款。 (八)协定生效、修改和终止条款。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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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 发展变化
(一)百慕大体系崩溃 (二)放弃管制政策 (三)“天空开放”协定 (四)航空公司联盟与反托拉斯法 (五)多边化和全球化
(2)经营定期国际航班必须由有关国家签订双边航 空运输协定予以管理,而非定期国际航班则由 飞入国单方面管理。
(3)国际航协以其制定运价的机制,统一协调世界 各地的航空运价。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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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运营权
(一)主要权利 1.市场准入:
(1)航线权(2)业务权(3)经营权 2.运力权:空运企业使用机型大小和经营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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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是指可以从空气的反作用,但不是从空 气对地球表面的反作用,而在大气中取得支撑 力的任何机器。
凡利用空气对地(水)面反作用取得支撑力的器 械,如气垫车、气垫船等,不属于航空器。
凡不依靠空气反作用取得支撑力飞行的器械, 如火箭、导弹等,也不属于航空器。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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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国际空中航行的一般规则
(一)展示识别标志 (二) 遵守飞入国的法律规章 (三)在设关机场降停,接受降停国的检查 (四)应携带必备的文件 (五)遵守飞入国关于货物限制的规定 (六)不滥用民用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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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国际空中航行的特殊规定
(1)基础:领空主权原则 (2)主要调整对象:民用航空活动所产生
的社会关系
(3)和平时期,民用和非民用航空应遵守 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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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法的发展
1784,巴黎,禁止气球升空,第一部“航空法”。 1910-1914,法英德意,航空政令,航空法萌芽。 1919,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巴黎公 约》),第一部航空国际公约。 1928,哈瓦那,《泛美商业航空国际公约》 (《哈瓦那公约》)。 1944,《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等(《芝加哥公 约》),奠定了现代国际航空法的基础。
班次数量的权利。 3.定价权:空运企业决定运价的权利。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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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种空中自由”
a. 不降停飞越该国领土的权利。 b. 在该国作非商业性(技术性)降停的权利。 c. 在该国卸下来自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
邮的权利。
d.在该国装载前往航空器所属国领土的客、货、 邮的权利。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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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放弃管制政策
所谓“放弃管制”,是相对“管制” 而言的,是一种“放任政策”,取 消政府对航空运输的经济管理,主 要是实行进入市场和制定运价自由 化,完全由市场来调节。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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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天空开放”协定
a.在通航地点、指定企业、运力、班次等方面不受限制;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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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法的渊源
航空法最重要的渊源是国际条约: (1)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世界性多边条约。 (2)关于国际民用航空地区性多边和双边
条约。 (3)其他含有有关国际民用航空的规定的
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不再是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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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第25届会议 修正《国际民用航空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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拦截
指一国的军用航空器受命对入侵本国领空的外 国航空器,或进入防空识别区而不报明身份的 航空器,或其他违法航空器采取强制手段,或 将此等航空器驱逐出境,或迫令其在本国境内 的指定机场降落,予以检查处置的行动。是国 家行使领空主权,保卫国防安全的合法行为。
航空运输管理体制应遵循“尊重主权、平 等互利、合理管理、友好协商”的原则。
(一)芝加哥会议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三)百慕大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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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芝加哥会议
形成了航空运输运营权利的概念,未能 解决国际通航的主要商业权利问题。 航空运输分为国际定期航班和国际不定 期航空运输两种不同的双轨管理体制: 定 期 国 际 航班→国家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不定期航空运输→由飞入国单方面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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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在技术上,航空器分为: “轻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气球、飞艇等) “重于空气的航空器”(包括飞机、直升机、
滑翔机等)。 在法律上,航空器分为“民用航空器” 和“国家航空器”。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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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航空器及其国籍
航空器具有其登记的国家的国籍。 从事国际航行的每一航空器应载有适当 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 可将航空器登记国的职能和义务转移至 经营人所属国,以便明确主体,解决对 航空器加强管理和承担国际义务的问题。
(一)公海和专属经济区上空飞行自由 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的“飞越 自由”
(二) “过境通行权” 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
(三)“群岛海道通过权” 2020继/1/2续8 不停和无辽障宁大碍学国地际关过系学境院目的
五、拦截和避免对民用航空器 使用武器
(一)拦截(interception) (二)对民用航空器使用武器的问题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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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 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不包括关于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 活动的法律规范,即电信法和外层 空间法。
①“民用”性质②平时法③“国际
性”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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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 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总称。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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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关于空气空间法律地位的 理论和实践
1919年前,五种理论:(1)完全的空中自 由论。(2)空中有限自由论。(3)领土区域 论。(4)国家警察权论。(5)国际共管论。
1911年马德里国际法学会。法德:国际空 中航行自由。英国:领空主权原则。
一战中,领空主权论最终取得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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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领空主权的法律性质
1944《芝加哥公约》:“缔约各国承认每一国家对 其领土之上的空气空间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
意义:1.明确宣告了领空主权原则。2.领空主权是 每一国家都享有的,无论是缔约国还是非缔约国。 3.每一国家享有的领空主权是“完全辽宁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非政府国际组织。活动: 第一类是行业协会活动:技术、法律、财
务、运输服务及有关代理人事务。 第二类是运价协调活动:客、货运价及代
理人协调。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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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慕大协定
在运力管理上,采取“事后审议法”,即 由航空公司自行决定,事后再由政府审议。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制定了一系列国际 标准和建议措施(SARPs),称之为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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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一、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 二、航空运营权 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四、航空运输管理体制的发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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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空运输的管理体制
第六章 国际航空法
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第二节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第三节 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 第四节 国际航空运输 第五节 国际航空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六节 国际航空安全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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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航空法的概念、发展
一、航空法的概念 二、航空法的发展 三、航空法的渊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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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边航空运输协定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是国际条约的一种形
式,指两国之间就组织经营国际航空运
输业务所达成的协议,是两国间通航的
重要法律依据,一般由序言、协定正文
和附件组成,必要时,双方通过“换
文”、谅解备忘录、声明等形式予以补
充。 202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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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区
禁区(prohibited area),是指在一个国家的 领陆或领水上空,禁止航空器飞行的划 定区域。任何航空器未经特许,都不得 进入禁区。任何航空器非法进入禁区, 都将承担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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