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航空法教学提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课程名称:《航空法》课程类别:专业必修课学分:_____学时:_____适用专业:_____二、课程性质与目标(一)课程性质《航空法》是一门研究航空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和法律问题的学科。
它是法学专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航空相关专业学生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
(二)课程目标1、知识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学生应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渊源、体系和基本原则;掌握航空运输、航空安全、航空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熟悉国际航空法和国内航空法的主要内容。
2、能力目标培养学生运用航空法的理论和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提高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实践能力;使学生具备处理航空法律事务的基本技能。
3、素质目标增强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和社会责任感。
三、课程内容与要求(一)航空法概述1、航空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特征2、航空法的渊源和体系3、航空法的基本原则(二)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运输合同(1)航空运输合同的概念、特征和种类(2)航空运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3)航空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2、航空旅客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旅客运输的凭证和票价(2)航空旅客运输中的行李运输(3)航空旅客运输中的延误、拒载和超售3、航空货物运输法律制度(1)航空货物运输的凭证和运价(2)航空货物运输中的货物交付和损失赔偿(3)航空货物运输中的特种货物运输(三)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航空安全的概念和重要性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器适航标准(2)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的机构和程序3、民用航空器登记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条件和程序(2)民用航空器登记的效力4、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航空人员的分类和资格要求(2)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的机构和程序5、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1)民用机场的分类和安全要求(2)民用机场安全管理的机构和职责(四)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航空环境保护的概念和意义2、航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航空噪声的标准和测量方法(2)航空噪声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3、航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1)航空大气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标准(2)航空大气污染的防治措施和法律责任(五)国际航空法1、国际航空法的渊源和体系2、国际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运输协定(2)国际航空运输中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3、国际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安全公约(2)国际航空安全的合作与协调4、国际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国际航空环境保护公约(2)国际航空环境保护的合作与协调(六)国内航空法1、我国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现状2、我国航空运输法律制度(1)我国航空运输管理体制(2)我国航空运输中的旅客运输和货物运输3、我国航空安全法律制度(1)我国民用航空器适航管理法律制度(2)我国民用航空器登记法律制度(3)我国民用航空人员资格管理法律制度(4)我国民用机场安全管理法律制度4、我国航空环境保护法律制度(1)我国航空噪声污染防治法律制度(2)我国航空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四、教学方法与手段(一)教学方法1、讲授法通过课堂讲授,向学生传授航空法的基本理论和知识。
《国际航空法规体系》课件

组织结构
IATA由航空公司会员组成,设有各 种专业委员会。
作用
IATA的作用是为客户提供运输服务 标准和指南,促进航空业的发展。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FAI)
简介
国际航空航天联合会是国际航空 航天领域的非政府组织。
成立历史
FAI于190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洛桑。
组织结构
FAI由各国航空航天协会组成,设 有委员会和专项工作组。
2 维护航空秩序
航空法规的执行有助于维护航空活动的有序进行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3 推进航空业发展
航空法规的制定促进了航空业的发展和国际合作。
结束语
1 总结
全球航空业的良好运行离不开健全的国际航空法规体系。
2 展望未来
随着航空技术的不断发展,国际航空法规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
作用
FAI致力于推动航空航天领域的创 新和发展,举办各类竞赛和活动。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公约、协定)
简介
国际民用航空条约是各国间为规范 航空活动而达成的国际法律协议。
主要内容
条约包括对飞行安全、空中交通管 制、航空器注册等方面的规定。
对航空业的影响
航空条约的实施促进了航空业全球 化和互联互通。
国家法规
成立历史
ICAO于1947年成立,总部位于加 拿大蒙特利尔。
组织结构
ICAO由193个成员国组成,设有秘 书处和各种专门机构。
作用
ICAO的作用是制定全球航空标准 和规范,促进国际民航的合作和 发展。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
简介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是代表全球航 空公司的国际行业协会。
成立历史
IATA于1945年成立,总部位于瑞士 日内瓦。
国际法教学大纲

一、说明(一)课程性质法学专业的必修课,专业基础课程。
(二)教学目的本课程的教学目的在于使学生对国际法的基本问题和各个分支有比较全面、准确的学习和理解,掌握其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认清国际法有别于国内法的学科特点。
要求理论联系实际,了解中国政府在国际法上的立场及实践,培养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为从事国际法的研究和实践打下良好基础。
(三)教学内容本课程系统地论述现代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分析一些重要的理论问题和实际问题。
主要内容包括国际法导论,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及领土法律制度、国际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环境法、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条约法、国家责任、国际争端解决机制、武装冲突法。
(四)教学时数周学时4,共72学时(五)教学方式课堂讲授、案例教学、专题讨论、实践调查、学生自学等。
第一章导论教学要点:熟练掌握国际法的概念、渊源、编纂、基本原则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可以准确区分国际法与国内法,了解国际法的发展。
教学时数:6学时教学内容: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国际法的定义二、国际法的主体三、国际法的特点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编纂一、国际法渊源的概念二、条约、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判例和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三、私人和官方的编纂、国际法委员会的编纂第三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二、中世纪欧洲国际法及其特征三、近代欧洲国际法及其特征四、现代国际法及当代国际法的趋向第四节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一、关于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问题存在的理论分歧二、主要的传统和现代学派。
第五节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不同的学说二、主要国家的实践三、中国的实践考核要求:领会并识记国际法的概念、渊源、编纂、基本原则及国际法的效力根据,领会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的发展。
第二章国际法基本原则(4学时)教学要点通过本章教学,要求学生掌握国际法基本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教学时数:4学时教学内容一、国际法基本原则概说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在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的许多原则和规则中,那些被国际社会公认、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法性质的国际法原则。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课程教学大纲课程名称:航空法/ Air Law课程代码:080217学时:48 学分:3 讲课学时:48上机/实验学时:0 考核方式:考试先修课程:法律基础、民航概论适用专业:工商管理(航空经营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货运)、物流管理(航空物流)、民航商务、空中乘务、飞行技术开课院系:航空运输学院民航运输系教材:贺富永.航空法学.国防工业出版社.2008.7主要参考书:1. 赵维田.国际航空法.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法律出版社,19953. 刘伟民.航空法教程(修订第二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4. 邢爱芬.民用航空法教程.中国民航出版社.20075. 吴建端.航空法学.中国民航出版社.2005一、课程的性质和任务本课程为工商管理(航空经营管理)、国际经济与贸易(国际货运)、物流管理(航空物流)、民航商务、空中乘务、飞行技术专业的一门专业特色课,其任务是使学生初步了解国际民用航空运输的组织和法律框架,初步了解航空公法、航空私法、航空刑法、航空多边或双边体制、技术规则以及与航空运输相关的一系列法律规范,注重介绍目前国际国内航空法律的理论和实践的最新动向,使学生掌握航空法的基本知识和未来的发展趋势,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理解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科学论断,提高学生在工作和生活中遵守法律、运用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二、教学内容和基本要求第一章导论教学要求:了解航空法的名称、航空法的性质;理解和掌握航空法的定义及其调整对象;了解航空法的综合性、航空法的平时性;理解和掌握航空法的独立性、航空法的国际性;了解国际航空法的渊源、国内航空法的渊源;理解和掌握国际航空法条约概述;了解航空法的萌芽、形成和现代航空法的发展;理解和掌握《空中航行管理公约》;了解航空法的历史沿革、地位和作用;理解和掌握《中国民用航空法》。
重点难点:【本章重点】航空法的概念、特点、中国民航法制建设;【本章难点】航空法的调整对象、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一、领空及其界限问题(23)(一)领空(13)领陆和领水上空的那部分空间,是国家领土不可分离的部分,完全受国家主权的支配。
(二)领空的界限问题(16)关于领空的界限分歧很大,至今未能解决。
在划界的高度上主要的主张有:1、航空器上升最高限度说,即距离地面30-40公里高度为空气空间的上部界限;2、空气构成说,即以空气中不同大气层的特点为根据;3、有效控制高度说,即以地面国能行使有效控制的高度;4、卡曼管辖线说,即以离心力开始取代空气成为飞行动力的地方;5、卫星轨道最低近地点说,即以人造卫星轨道离地面最低高度为标准。
二、国际航空法体系(63)(一)航空法的条约体系可分为三类:(18)1、确定一般航空法律制度的条约,如1944年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又称《芝加哥公约》;2、关于航空运输业务的条约,如《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3、关于航空安全的条约,如《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
(二)国际航空的基本制度(27)1、地面国家的主权。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在其领空行使主权:(1)制定航空法律和规章;(2)在空间设“禁区”;(3)保留“国内载运权”。
2、航空器的法律地位。
航空器具有登记国的国籍。
航空器飞越他国领空时,受领空地面国法律管辖。
在公海,航空器仅受其国籍国的法律管辖。
3、国际航空运输。
是指航空器跨越它国领空从事运送客、货、邮的国际航空运输业务。
公约对国际航空飞行分为定期国际航班飞行和不定期飞行两种。
前者必须经有关国家的特准或许可。
后者可以事先不需要获得批准,有权飞入或飞经其他缔约国的领土而不降停,或作非运输业务性的降停,但该国有权命令它降落。
(三)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18)1929年《华沙公约》对承远人的责任制度作了具体的规定。
在1971年和1975年两次修改中把“主观责任制”改为“客观责任制”即“无过失责任制”,指旅客的身体、行李或货物遭受损失时,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均应承担责任。
国际法教案第五、六章

2、1967年《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 括月球和其他天体活动的原则条约》(简 称《外空条约》)。 3 、 1967 年《营救宇航员、送回宇航员和归 还发射到外层空间的物体的协定》(简称 营救协定)。该协定1968年4月22日开放签 字,同年12月3日生效。
《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1957 年《已婚妇女国籍公约》、1961年《减少 无国籍状态公约》 三、国籍的取得、丧失和恢复 (一)国籍的取得:是指个人作为一国国 民的资格。可以分为两大类:
1、因出生而取得国籍。 个人由于出生这 一事实而取得某一国籍是一种最主要的取 得方式,以这种方式取得的国籍被称为原 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主要有三种原则: (1)血统原则。 (2)出生地原则。 (3)混合原则。
[本章内容] 第一节 航空法的历史发展和 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一、航空法的历史发展(略) 航空法概念:是指规范各国从事国际 民用航空活动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 和。
二、空气空间的法律地位
空间可分为空气空间和外层空间。空气 空间指大气层,即有空气的空间。它分为 两部分,一部分是国家领空,另一部分是 国家领空以外的空气空间。这两部分的空 间的法律地位是不同的,前者是国家主权 支配下的空间,后者是各国自由航行的空 间。
(三)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及其 补充议定书规定的行为 :
①对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人采取暴力行为,从而危及该航空 器的安全; ②破坏使用中的航空器或使其受损,而不能飞行或危及它的 飞行安全;
国际航空法

二、领空主权 (一)国家有权规定准许外国飞机飞入其领空的
条件。 (二)各国有权制定有关外国航空器在境内飞行
的规章制度。 (三)各国保留国内载运权。 (四)各国有权设立空中禁区。
返回
第三节 国际民用航空制度
一、航空器的分类 按其使用的性质分为国家航空器和民用航空器。 (一)国家航空器 (1)“用于军事、海关和警察部门的航空器”, (2)运送国家元首和政府高级官员的专机, (3)负有特殊使命,如救援、科学活动等,并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对国际民用航空 作了如下规定:
(一)领空主权。
中国对其领陆和领水之上的空域具有完全的、 排他的主权。外国民用航空器根据其国籍登记国与 中国政府签订的协定、协议的规定,或者经中国国 务院民航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接受,方可飞入、飞出 中国领空和在中国境内飞行、降落。
(二)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国境内的航空运输。
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
(一)1919年签订了第一部分航空法典《航空管 理公约》
(二)目前有关国际航空的国际公约有三类:
1.有关国际航空的基本规则的公约。 1944年《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简称芝加哥公约) 2.有关国际航空的民事责任的公约。 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
(简称华沙公约)及其修改或补充文件。
为: ①违反刑法的犯罪;
②不论是否犯罪,可能或确已危及航空器及其 所载人员或财产,或者危及航空器上良好秩序 与纪律的行为。
2、“在飞行中”:指航空器从为起飞目的而 发动时起到降落后滑跑完毕时止。
(二)《海牙公约》——专门针对非法劫持航空 器的犯罪而制定的。
1、公约规定,凡在飞行中的航空器内的任何人用 暴力或用暴力威胁,或用任何其他恐吓方式,非 法劫持或控制航空器,或这类行为的任何未遂行 为,或是从事这类行为或者任何未遂行为的共犯 即是犯有罪行。
航空法教学大纲

航空法教学大纲一、导言航空业是现代社会中一个重要且不可或缺的行业,随着民航、航天事业的不断发展,航空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也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课程的教学目的是让学生全面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原理、法律体系,为将来从事相关领域的工作做好基础准备。
二、课程内容1.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国际航空法与国内航空法的比较研究3.航空安全法和航空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4.航空交通管理法及相关规定5.航空经济法和竞争法律问题6.航空环境保护法与航空生态平衡三、教学目标1.了解航空法的基本概念和相关法律规定2.熟悉航空法的实践运用和案例分析3.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逻辑思维能力4.掌握航空法律文书写作和案件处理技巧四、教学方法1.理论与实务相结合,注重案例分析和裁判文书解读2.小组讨论和案例研究3.课堂互动和学生主体学习4.实地考察和实习实践五、考核评价1.平时表现:包括课堂参与、作业完成情况等,占总成绩的20%2.期中考试:笔试形式,占总成绩的30%3.期末考试:闭卷考试,占总成绩的50%4.课堂表现:出勤情况、作业完成情况等会作为额外加分项考核六、教材参考1.《航空法概论》2.《国际航空法导论》3.《航空安全法概论》4.《航空经济法与竞争法》5.《航空环境保护法解析》七、教学进度安排第1-2周:航空法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第3-4周:国际航空法与国内航空法的比较研究第5-6周:航空安全法和航空意外事故的法律责任第7-8周:航空交通管理法及相关规定第9-10周:航空经济法和竞争法律问题第11-12周:航空环境保护法与航空生态平衡八、总结本课程的教学旨在培养学生对航空法的深入理解和应用能力,帮助他们在未来的工作生涯中能够熟练处理航空法律事务,维护航空安全和航空经济发展的良好秩序。
希望学生们能够认真学习,掌握扎实的法律知识,成为具备航空法专业素养的优秀人才。
愿本教学大纲能够为学生的学习和发展提供有益的指导和帮助。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际航空法
国际航空法
共三个发展时期:
1.萌芽期: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前
2.活跃期: 1914年开始
1919年巴黎和会缔结《巴黎公约》(《巴黎空中航行管理公约》):
●作为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出现;
●将《航海法》的部分条文引入;
●设立“空中航行委员会”——国际民航组织的前身
3.不断成熟与完善期:1944/12/07《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的订立标志
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有三大体系:
1.《芝加哥公约》(《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订立于1944年12月07日,标志着国际
航空法进入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共有19个附件。
《芝加哥公约》是国际民航法体系中宪章性的文件。
也是目前加入国家数最多的公约。
1.颁发人员执照
2.空中规则
3.国际航空中航行的气象服务
4.航图
5.空中和地面运行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
6.航空器运行
7.航空器国籍与登记标志
8.适航性
9.简化手续
10.航空通信
11.空中交通服务
12.搜寻与援救
13.航空器失事调查
14.机场
15.航行情报
16.环境保护
17.安全保卫
18.危险货物的安全空运
19.安全管理
《芝加哥公约》规定了五种空中自由权:
(一)不降停而飞越其领土的权利;
(二)非商业性降停的权利;
(三)卸下来自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四)装载前往航空器国籍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五)装卸前往或来自任何其他缔约国领土的旅客、货物、邮件的权利。
2.《国际航空刑法》:只适用于民用航空器,包含三个公约和一个议定书
1)1963年《东京公约》(《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
赋予机长“治安权力”;
规定“免除责任权”。
由于①60年代末70年代初“空中劫持”事件大量增加;②《东京公约》没有制裁劫机犯的法律条文。
订立:
2)1970年《海牙公约》(《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
定义“劫持民用航空器的犯罪”为:①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②用其他精神胁迫方式,非法劫持或控制该航空器;③包括上述行为的未遂行为;④包括上述行为的共犯;
最早规定“对劫机犯进行‘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由于①爆炸、破坏地面航空器与航行设施事件增多;②《海牙公约》没有相应的制裁案犯的法律条文。
订立:
3)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
为了对1971年缔结的《蒙特利尔公约》进行补充,
4)1988年《蒙特利尔议定书》(《制止在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机场发生的非法暴力
行为的议定书》)
3.《华沙公约》(《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订立于1929年。
包含十个
补充修订文件。
规定了航空运输的业务范围、运输票证、承运人责任、赔偿标准。
*《蒙特利尔公约》所涉及的“特别提款权”
*《华沙公约》所涉及的“法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