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产品认定(初审)统计表
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产品认定(初审)统计表

附件4:
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产品认定(初审)统计表
注:“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斜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解读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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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财税[2008]117号、财税[2008]47号:三类十六项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可享企业所得税优惠为更好地鼓励企业综合利用资源,来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2008]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就相关问题做了后续的规定。
一、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方式根据《条例》第九十九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所称减计收入,是指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和加计扣除方式类似,减计收入也是一种间接优惠。
例如,企业经营某一项目的收入为200万元,对此收入可以减按90%即180万元计入其应税收入,而这一项目的对应扣除项目为190万元,则企业在这一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为-10万元,由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是综合计算的,这-10万元可用来抵减企业在其他项目上的应税所得,从而不仅相当于对这一项目免税,还免掉了一部分其他项目应缴的所得税。
这种优惠和增值税的“免抵”政策有异曲同工之处。
与原仅适用于内资企业的(94)财税字第001号文所规定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相比,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的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优惠,转变为减计收入这种间接优惠,还将优惠适用对象扩大到外资企业,且没有5年(或1年)的时间限制。
二、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
《条例》第九十九条对享受综合利用资源企业所得税减计收入优惠的具体条件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进一步明确:本章第九十九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产品开发及精深加工方案(五)

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方案产业结构改革的目标是通过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推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是一些资源利用较为困难的农林副产品,对于这些副产品的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可以有效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推动产业结构升级。
实施背景: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是农林副产品中的一类,由于其资源利用难度较大,往往被忽视或浪费。
而且,这些副产品在未经加工的情况下,对环境造成负面影响。
因此,通过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可以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减少环境污染,同时还能带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工作原理: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方案的工作原理是通过对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进行加工和转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能源的开发。
例如,可以将次小薪材用于生物质能源的生产,将沙生灌木用于纤维制品的生产,将三剩物用于有机肥料的生产等。
通过对这些副产品的深加工和转化,可以提高资源的附加值,推动相关产业的发展。
实施计划步骤:1. 调研分析:对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的资源情况、加工技术和市场需求进行调研分析,确定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的方向和重点。
2. 技术研发:开展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的技术研发工作,包括开发新的加工技术、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的研究等。
3. 建设生产线:根据技术研发结果,建设相应的生产线,实现对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的深加工和转化。
4. 市场推广:推广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的产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知名度和竞争力。
5. 政策支持:制定相关政策,支持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的发展,为企业提供资金、税收和土地等方面的支持。
适用范围: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方案适用于次小薪材、沙生灌木及三剩物这类资源利用难度较大的农林副产品。
这些副产品广泛存在于农村和森林资源丰富的地区,可以通过深加工和转化,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和能源的开发。
创新要点:1. 技术创新:通过开发新的加工技术和产品开发方法,提高深加工、产品开发及能源化的效率和质量。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产 品 名 称 木 ( ) 维 板 竹 纤 木( ) 竹 刨花 板
细 木 工 板 活性 炭
5 6
栲 胶 水解酒精、 炭棒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调整 完善现行 福利企业税 收优 惠政策试点 工作的通 知
( 0 6年 7月 2 20 7日 财税 [ 0 6 i i号) 20 ]1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 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 , 经国务 院批准 , 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 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即退 政策 。
二、 纳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 , 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 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
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 , 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 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 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不 凡经核实产 品质量 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 应停止其继续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下:
一
、
自 20 0 6年 1月 1日起至 2 0 0 8年 1 2月 3 1日止 , 对纳税人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
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产品目录见附件 ) 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办法 。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 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适用即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以三剩 物和次小 薪材 为原料 生产加工 的综合利 用产 品增值税
即征 即退政 策的通知
( 0 6年 8月 3日 20  ̄ [ 0 6 1 2号) 2 0 ]0
规范伐区“次小薪材”、“三剩物”木材检验探讨

规范伐区“次小薪材”、“三剩物”木材检验探讨作者:肖永南来源:《绿色科技》2014年第06期摘要:指出了木材生产伐区中的规格材和非规格材有明确的检验标准规定,而对次小薪材、三剩物等可以用作造纸、人造纤维等综合利用的木材尚没有明确的规范检量方法。
简要阐述了木材检验员如何对次小薪材、三剩物等的规范检量方法,以提高木材生产伐区的综合利用和单位的木材产销效益。
关键词:次小薪材;三剩物;木材检验中图分类号:F326.2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9944(2014)060304031 引言自改革开放以来,福建省林业改革一直走在全国先行先试的行列。
对于林业伐区工艺设计和采伐量的数据统计,原则上分规格材、非规格材、薪材统计出材量(福建森林采伐设计办法)。
而根据国家财税局精神规定,次小薪材含: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锯切用原木三等材标准而有一定利用价值的等外原木)、小径材(指直立主干长度小于2m,径阶小于8cm的小原木条、松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灌木等);造材剩余物;加工剩余物。
而次小薪材在实际检量中则未能列入伐区木材采伐量的材积统计范畴,而是按切片材(即薪材)按吨计量。
由此可见,出自同一木材采伐伐区的“次小薪材”,原系伐区采伐量的组成部分,本应按规格材、非规格,统一计算伐区出材量,而因人为的原因等,按薪材统计出材,却未能列入伐区材积的计算范围,从而造成伐区采伐量失真的弊端。
随着国家林业改革的深化,集体林权制度的不断完善,国有林业企事业都推进和实行“木材包产包销” 的买卖青山的经营管理制度,即通过山场投标,从伐区设计的木材采伐量,估算其销售金额,优胜劣汰。
木材大都由个体或私企经营,特别是天宝工程的实施和国家对木材生产总量的调减,木材生产指标锐减,而占伐区采伐量10%~20%用作造纸或人造纤维的“次小薪材”、“三剩物”,脱离伐区材积的统计范畴,按吨计量,没有统一的检验标准,是逃避生产指标的一大弊径,造成伐区工艺设计与实际出材量的误差,导致伐区采伐量数据的失真,从而酿成国有林业企业经济效益的损失。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产、销、存统计表

表三、( )年度( )月份木材经营加工单位产、销、存统计表
负责人:统计人员:
备注:1、本表由加工单位填写,由资源科在表一中负责全局汇总 2、其他中填报数据必须注明品名及数量,具体情况视各厂情况而定。
3、卫生筷子、雪糕棒必须分开填报。
4、内销(自销)是指加工单位自用及本地不需要运输证的销售。
5、期初库存的填写:一月份上方填写上年结转库存,结转库存的加上一月份生产数减去一月销售数,为一月末库存,一月末库存转到二月,即为二月初库存,依此类推进行填写,在年计里填汇总数。
6、填报单位必须加盖公章及相关人盖章。
湖北国税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4号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公告为加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现将《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予以发布,从2012年1月1日实施。
特此公告。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湖北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全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9]163号)、《关于调整完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15号)和《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劳务,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的,按《湖北省增值税备案类减免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的,按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纳税人应单独核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
第四条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资格,应填写《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报送,同时报送下列资料:(一)《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税务资格认定申请报告》,报告中应包括纳税人基本情况、生产能力、经营规模、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额、利用资源名称、利用资源主要购进单位等。
(二)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有关专项资料。
资料具体情况分产品项目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申报资格认定及退税专项资料一览表》(见附件1)。
第五条办税服务厅应审核纳税人报送的申请资料。
资料不全的,要求纳税人补报。
资料齐全的,将相关资料移交税源管理部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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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
策的通知》的通知
【标 签】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即征即退政策
【颁布单位】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文 号】沪国税流﹝2006﹞49号
【发文日期】2006-09-19
【实施时间】2006-09-19
【 有效性 】全文失效
【税 种】增值税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属于《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综合利用产品目录》范围的货物,在每月纳税申报时,必须同时填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审核表》(附件1),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原则上隔月对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的已纳增值税部分进行清退。
各单位应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征收管理,不定期对相关企业的原材料(特别是三剩物和次小薪材部分)购入、领用、结存等情况进行核实,如发现不符合政策规定的情况,则应及时停止增值税即征即退。
各单位应在每年的2月底和8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和上半年度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填制《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汇总表》(附件2)上报市局流转税处。
市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沪税流﹝2001﹞17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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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剩物和次小薪材加工产品认定(初审)统计表
注:“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斜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 Y/T1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 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