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材采伐过程中加工三剩物有什么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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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09.28•【字号】闽国税流[2001]71号•【施行日期】2001.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闽国税流[2001]71号2001年9月28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初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已转发各地,为了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税收政策管理,正确贯彻落实林业税收的优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符合享受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经贸委、国家税务总局《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国经贸资源[1998]16号)和《福建省林业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实施细则》(闽经贸资源[2001]731号)有关规定进行认定,经认定后,由省资源综合利用认定委员会颁发证书。

未经认定的企业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

二、对取得认定证书的企业,在每月申报纳税后,填报《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该表由设区市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并附有关资料,如认定证书、纳税申报表、税收入库缴款书复印件,申请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税务管理人员和主管国税(管理)机关对企业上报的《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和其他资料应认真审查,提出初审意见,于每个纳税期终了后5天内上报县级国税局;县级国税局经审核无误后,于每月20日前按审批权限上报设区市国税局核准批复。

四、企业应单独核算享受“即征即退”产品的销售收入和“三剩物”或“次小薪材”购销情况,对未单独核算或无法分清的,不得享受“即征即退”待遇。

对其已退的税款应追补入库。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

废旧物资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度分析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消费方式的升级,废旧物资的管理问题越来越受到关注。

废旧物资包括废品、废料、废机械设备、废电器电子产品等,在回收利用中可以实现资源的节约和环境的保护。

由此,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来鼓励废旧物资回收利用,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影响国家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根据中国的税收体系,税收作为国家的重要财政收入来源和宏观调控手段,可以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来实现对废旧物资回收利用的鼓励。

首先,国家对废旧物资的回收企业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

根据税法规定,对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生产企业,在增值税申报时减免所得税的政策,使企业得以更好地实现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从而促进废旧资源的循环利用,减少对大自然的压力,节约资源。

其次,国家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实行免于关税政策。

在进口废旧物资产生的关税费用得以减免,增加了废旧物资进入国内市场的数量和效率。

国家的跨境贸易巨大促进了国内市场的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并能进一步扩大国际市场。

最后,国家鼓励对废旧物资进行投资和扶持。

这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能够进行更多的研发和质量控制,从而更好地保证回收利用的可靠性和生产的质量。

二、地方税收政策对废旧物资的影响除了国家层面的税收政策,地方税收政策同样对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地方政府可以基于特定市场环境和环境污染程度出台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推进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进程。

首先,地方政府可以实行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对于在废品回收行业工作的人员,一定数量的年收入可以免征或减免个人所得税。

这种政策能够帮助扩大废旧物资回收市场的规模,同时也为工作人员的收入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

其次,地方政府可以实行减免土地使用税等税收政策。

对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的企业,给予一定的税收减免,使得企业的生产成本得到了一定的降低,进而更好地推动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进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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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 品 名 称 木 ( ) 维 板 竹 纤 木( ) 竹 刨花 板
细 木 工 板 活性 炭
5 6
栲 胶 水解酒精、 炭棒
财政部 、 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调整 完善现行 福利企业税 收优 惠政策试点 工作的通 知
( 0 6年 7月 2 20 7日 财税 [ 0 6 i i号) 20 ]1 为了进一步完善税收政策, 更好地促进残疾人员就业 , 经国务 院批准 , 决定选择部分省市进行调 整完善现行福利企业税收优惠试点。现将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即退 政策 。
二、 纳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申请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手续时 , 应先将所生产产品送交由省级 以上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 。 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
测报告。凡未取得相关质量检测合格报告的 , 不予办理即征即退手续。
三、 税务机关应加强增值税即征即退管理 。 定期对企业经营情况进行核实, 不 凡经核实产 品质量 不符合质量标准要求的, 应停止其继续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资格。
下:


自 20 0 6年 1月 1日起至 2 0 0 8年 1 2月 3 1日止 , 对纳税人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
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 产品目录见附件 ) 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 即退办法 。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 该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或应纳税额 。 不符合上述要求的 。 不适用即征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 国家税务 总局 关 于以三剩 物和次小 薪材 为原料 生产加工 的综合利 用产 品增值税
即征 即退政 策的通知
( 0 6年 8月 3日 20  ̄ [ 0 6 1 2号) 2 0 ]0

财税实务: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财税实务: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部分企业可享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优惠政策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国家鼓励的资
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发改环资[2006]1864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部分企业的增值税、所得税、消费税进行了减免。

 据发改委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国家鼓励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
惠政策主要有三个方面:
 首先是增值税减免。

(一)免征增值税
1.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等
其他废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为原料生产的建材产品;
2.企业利用废液(渣)生产的黄金、白银;
3.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
按照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二)增值税即征即退
1.利用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生产加工的页岩油及其他产品;。

木材贸易行业政策

木材贸易行业政策

木材贸易行业政策一、木材进口政策木材进口政策主要涉及进口木材的种类、数量、品质以及来源地的规定。

这些政策旨在确保进口木材的质量和可持续性,同时防止非法木材的流入。

一些国家对进口木材实施了严格的检验检疫程序,以确保木材不携带任何有害生物或污染物。

二、木材出口政策木材出口政策涉及出口木材的品质、数量、价格等方面的规定。

一些国家为了保护本国森林资源,限制或禁止某些珍贵木材的出口。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出口木材实施了税收政策,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三、森林砍伐限制政策为了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许多国家都实施了森林砍伐限制政策。

这些政策通常要求企业或个人在砍伐树木前必须获得相关许可,并规定了砍伐的树种、数量和方式。

此外,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森林砍伐后的恢复和再植义务。

四、木材加工行业政策木材加工行业政策主要涉及对木材加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管。

一些国家对木材加工企业实施了严格的环保要求,以确保企业在加工过程中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同时,一些国家还规定了木材加工企业必须遵守的质量标准和安全生产要求。

五、木材贸易税收政策税收政策是各国政府调节木材贸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一些国家对进口木材和出口木材征收关税、增值税等税种,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和调节国际贸易。

此外,一些国家还对非法木材贸易实施了额外的税收措施,以打击非法贸易活动。

六、环保和可持续性政策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严重,许多国家都开始重视环保和可持续性问题。

木材贸易行业也受到了这一趋势的影响。

一些国家要求木材贸易企业必须遵守环保法规,采取可持续的采伐和加工方式,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一些国际组织也倡导在全球范围内推广可持续性木材贸易。

七、木材质量标准政策为了确保木材质量和促进公平贸易,一些国家和国际组织制定了木材质量标准政策。

这些政策规定了木材的尺寸、重量、材质等方面的要求,以确保木材的品质符合市场需求。

此外,这些政策还规定了检测和认证程序,以确保木材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有哪些税收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可以享受减(免)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建材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1995〕44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的规定,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的建材产品,免征增值税。

三、企业利用固体废弃物生产水泥,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在生产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的煤矸石、石煤、粉煤灰、烧煤锅炉的炉底渣(不包括高炉水渣)以及其他废渣生产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四、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油母页岩和风力生产的电力,按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

五、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98号)规定:企业利用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的电力,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

六、企业利用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减(免)增值税如何规定的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财税字〔2006〕102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活性炭、栲胶、水解酒精、炭棒),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合理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的一项重大技术经济政策,既可以保护环境,也有助于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

对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来说,对“三废”(即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的综合利用是重要业务。

国家对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规定有税收优惠政策。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001 号)规定: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产生的收益,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

此政策对鼓励企业综合利用本企业产生的“三废”,减少企业生产对环境的污染,节约资源,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促进作用。

但是,由于该政策的特点和不少企业在操作中缺乏必要的筹划,虽然有效利用了“三废”,却不能享受到应有的优惠。

下面进行具体分析。

按上述001 号文件的规定,享受该优惠政策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几个条件:首先,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必须是《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并且是将其作为主要原料进行的生产;其次,企业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必须是企业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最后,只有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该产品须有所得)才能享受免税五年的优惠政策。

问题在于,大型基础工业生产企业回收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通常是中间产品,企业用这些中间产品连续生产企业的主要产品,通常并不对外销售。

由于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的所得即收益课税,应纳税所得额等于收入总额减除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由此可见,没有收入的实现也就不会有所得的产生。

企业利用“三废”形成的中间产品,即使属于原设计规定以外的产品,在没有对外销售的情况下,也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怎么办?笔者认为,在目前国家没有更明确的政策出台的情况下,企业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改变业务操作,即先将该中间产品对外销售,然后再购进用于生产,这样才可计算该中间产品的所得额,才符合001 号文件的规定,从而可以享受免税待遇。

国家对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对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国家对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韶蕾
【期刊名称】《中国林业产业》
【年(卷),期】2006(000)010
【摘要】本刊讯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对纳税人以木材“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部门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主要明确了以下三个方面:
【总页数】1页(P12)
【作者】韶蕾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326.2
【相关文献】
1.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的产品继续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J],
3.镇沅县以思茅松“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的托盘产品走出国门 [J], 武建雷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2006年8月3日财税[2006]102号)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通知 [J],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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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采伐过程中加工三剩物有什么税收优惠
在林木采伐、加工过程中,会产生一些附属物。

这些附属物不经过加工,基本上没有什么价值,经过综合利用,能生产出产品,但增加值不大,销售时缴纳增值税后,所获利润有限。

因此,大量的林木采伐、加工过程中产生的附属物被浪费。

为了鼓励企业充分利用资源,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2号),明确了优惠政策。

优惠政策
通知规定对企业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
用产品,在2005年12月31日以前由税务部门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办法。

所谓增值税即征即退,是指企业在销售产品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后,向税务部门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三剩物”包括: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包括: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zbb68009-8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zbb68003-86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薪材。

以三剩物和次小薪材为原料生产加工的综合利用产品包括:木竹纤维板、木竹刨花板、细木工板、木竹片、地板块、木旋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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