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出卖人专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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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出卖人专用合同)

1.出卖人(甲方):姓名余生,身份证号码44****,住所深圳罗湖,联系电话158*****

2.

买受人(乙方):姓名杨生,身份证号码44****,住所深圳龙岗,联系电话158****

3.

双方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提供纸箱货物(具体数量、质量、单价、包装等约定详见货物清单),合同总价格为50000元。

4.

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含税价,买受人支付相应货款后,出卖人应开具等值的发票。

5.

双方订立合同时候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缴纳定金5000。

6.

买受人知悉买卖标的物是在途货物。

7.

买受人有权选择货物运输方式,货物的运费、在途货物保险费由买受人承担。

8.

货物需要运输交付的,运输途中的毁损灭失风险由运输费和运输保险投保人承担。运输费支付一方是货物的托运人。运输货物投保人的保险受益人。

9.

如买受人承担运输途中货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运输货物为种类物的,出卖人应采措施将种类物特定化。

10.

出卖人和买受人应当在交付当时检验货物是否符合约定的数量和质量。

11.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约定质量标准交付货物。

12.

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按照合同约定数量交付货物。

13.

出卖人和买受人约定出卖人2019.2.25交付货物。

双方约定在合同订立之日,买受人预付货款款项的20%%,货物交付当日,买受人应支付所交付货物款项的80%%,余款在全部货物交付之后3日内结算。货款支付以银行转账的方式进行,买受人付款银行账户开户行龙岗支行、账户名为,账号为62*****,出卖人收款银行账户开户行罗湖支行、账户名为,账号为62***。

14.

出卖人收到买受人支付货款后5日内开具应税发票。

15.

买受人应在签订合同之日前五日内提交约定金额的定金给出卖人。

16.

出卖人对在途货物的交付义务在本合同签订后告知货物承运人即完成。

17.

买受人应该预付运费、保险费的方式,直接向运输人支付费用。

18.

承担货物运输途中毁损灭失风险的一方应及时足额支付运输费并做好运输货物投保,妥善保存单据。

19.

出卖人可以将货物运输方式、运输工具标识号、运输人、运输货物保险单、仓单/提单编号与种类物品名、数量、产地、品级相结合等方式将该种类物特定化。

20.

出卖人和买受人可以由本人或者指定授权人员负责检验货物质量和数量。可以采取随机抽样的方式检验质量。双方指定授权人员在送货检验单上的签字确认数量、质量行为,等同于出卖人、买受人本人参与检验。如无特别约定,指定交付的人员有权参与检验。

21.

出卖人应于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质量合格证、质量保证书等足以证明货物质量的书面资料。双方通过书面资料、合同约定并随机抽样检验实物确定货物的质量。

22.

在检验期内,买受人和出卖人双方通过现场清点确定实际交付货物的数量。

23.

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和方式交付货物的,经双方协商,可以变更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双方为变更交货时间和交付方式而买受人接受的,不视为出卖人违约。

买受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的,出卖人可以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追究买受人违约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解除合同或者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没收定金(如有)、支付违约金、承担相应诉讼或者仲裁的律师费、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费用。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出卖人已经投入生产或销售约定货物的成本及合理利润、出卖人支付的运费和保险费、在途货物毁损灭失导致的损失(如有)、货物总价的20%违约金,延期支付货款的滞纳金(按每延长1日支付千分之一计算)和延期付款利息。

24.

出卖人不开具发票的,买受人有权要求其开具发票。

25.

买受人提供定金又违约的,出卖人可以没收定金。买受人拒不提供定金的,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要求买受人承担货物总价值20%的违约金。

26.

出卖人未履行通知承运人义务,视为违约。在途货物因此造成的交付错误,由出卖人承担违约交付的责任。

27.

买受人没有支付运费导致无法交付的,由买受人承担违约付款的责任。

28.

货物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但是相应责任方没有投保或者支付运费的,托运人和保险投保人、受益人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29.

出卖人未将运输的种类物特定化,运输途中发生毁损灭失的,由出卖人承担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

30.

买受人拒绝在送货检验单签字或者盖章的,视为货物的数量、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31.

出卖人未能提供货物质量证明文件的,买受人有权拒收货物。买受人接受货物在检验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质量合格。

经检验货物质量与合同约定不符合但不影响正常使用的,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约定折价处理。双方同意折价处理的,互不追究责任。

32.

交付货物数量少于约定数量的,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补货。在15日内补足货物的,不追究出卖人的责任。

交付货物数量超过约定数量的,买受人可以与出卖人约定折价处理。买受人在检验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视为买受人同意接受超过部分货物,按照合同约定售价计算超过部分货物价值。超过部分货物货款应当在15内支付完毕,否则按照买受人逾期付款追究违约责任。

33.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的,应友好协商解决。如果无法解决的,任何一方有权提请出卖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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