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同意向B公司供应5000台电视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
双方约定货物的价格为每台电视机100美元。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B公司提出延迟交货的请求,并表示由于市场原因,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这些电视机。
A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并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随之,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针对该案件,一方面,A公司主张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B公司则认为他们的解约是有正当理由的,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电视机,且解约前已尽力解决延期交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明确的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和价格,并未包含合同解除条款。
因此,B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然而,考虑到市场原因,B公司提出了延期交货的请求。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可请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案中,B公司提出延期交货的请求,属于对合同的变更要求,并非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应该与B公司协商解决延期交货的问题,而非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而在本案中,A公司拒绝了B公司的延期交货请求,导致B公司感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解除了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因此,A公司应承担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公司应赔偿B公司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并双方应就延期交货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案例二:货物瑕疵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2024年,C公司和D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C公司同意向D公司供应5000吨大豆,价格为每吨1000美元,交货期限为2024年3月1日。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底与美国⽣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1⽇开始进⾏,10⽉10⽇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10⽇,美国⽣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产商B于10⽉2⽇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10⽇要约的传真。
同年10⽉10⽇,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已中标的消息后,仍⽴即向美国⽣产商B发去传真,对9⽉10⽇的要约表⽰承诺。
此后,美国⽣产商B认为他已于10⽉2⽇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
双⽅就合同是否有效成⽴发⽣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分析】成⽴,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关键在于美国⽣产商B在10⽉2⽇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不具有约束⼒,即在合同成⽴之前(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然⽽,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式表⽰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受要约⼈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的是为了根据美国⽣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程进⾏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产商B在9⽉10⽇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个组成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卖方):ABC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3. 数量:[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货物价值:[货物总价]二、交易条款1.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总价为[货物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具体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3.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4. 交货地点:货物应在[交货地点]交付。
5. 运输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6.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三、合同执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因制造原因导致的货物故障或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3. 售后服务期限为[售后服务期限]。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国际货物买卖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的法律规定,其中包括了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涉及到不同国家的法律、语言、文化等多种因素,因此国际货物买卖法显得尤为重要。
下面将通过几个实际案例来说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商品。
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公司向美国公司出口一批商品。
在交货后,美国公司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中国公司退货并赔偿损失。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货物的交付、合同规定的履行以及损害赔偿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中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同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案例二,德国公司向中国公司出口设备。
德国某公司向中国某公司出口了一批设备,并与中国公司签订了合同。
然而,在设备运抵中国后,中国公司发现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中国公司要求德国公司退货或修复设备,但德国公司拒绝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设备质量、合同履行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退货或修复。
因此,德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责任,修复设备或退货,并对产品质量进行改进,以避免再次发生类似纠纷。
案例三,法国公司向日本公司出口原材料。
法国某公司向日本某公司出口了一批原材料,双方签订了合同约定交货时间和质量标准。
然而,在交货后,日本公司发现原材料与合同规定不符,要求法国公司承担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涉及到了交货时间、原材料质量以及违约责任等问题。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如果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因此,法国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偿责任,并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管控,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法案例分析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法国公司甲给中国公司乙发盘:“供应50台拖拉机,100匹马力,每台CIF北京4000美元,合同订立后3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乙还盘:“接受你的发盘,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双方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1992年律师考试法学综合知识试卷简答第3题)参考答案1.法国公司甲与中国公司乙之间并未达成买卖拖拉机的合同。
2.理由:(1)法国甲公司给乙公司的发盘构成要约。
(2)中国乙公司对法国甲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
因为乙公司对甲公司的还盘对甲公司发出的要约中装船时间做出了修改,而这一修改构成实质性修改。
(3)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合同在受要约方对要约做出承诺的情况下才达成立。
因此,本案中,虽然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但乙公司对此并未做出有效的承诺,因此,双方之间的合同并未成立。
分析思路本案主要涉及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二部分关于合同成立规定的理解。
应按照公约规定进行逐条分析如下。
1.合同成立的条件。
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由此可见,只有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接受,合同方告成立。
因此,本案的重点是判断是否存在要约,以及受要约人中国乙公司是否对要约人法国甲公司发出的要约做出了承诺,如果进行了承诺,则合同成立。
2.是否存在要约。
公约第14条至第17条对要约做出了具体规定。
公约第14条规定:“(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
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15条规定:“(1)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原告为甲国羊毛生产商,被告为乙国羊毛供应商。
1998年9月2日,被告致电原告,提出要出售一批羊毛,并要求原告以邮寄方式回复。
因地址错误直到9月5日晚才到达原告,当天晚上原告即将承诺信件以邮递寄出,该承诺信件于9月9日到达被告。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属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被告9月2日致电原告要求出售羊毛的行为构成一项要约,尽管邮寄途中受到迟延,但是原告立即作出了承诺,该项承诺于9月9日到达被告,此时该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生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原告A公司与B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四份,约定由原告出售电机给飞达仕空调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依约将货物交付对方,总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但B公司经多次催要未予支付。
为此,A公司将B公司及其股东C公司(以下简称伊莱特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A公司诉称:2004年6月1日至30日,原告与被告共签订三份合同,货款共计47761.20美元。
后原告根据B公司的通知,于2005年5月委托承运人将前述三份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达给B公司,并将商业发票和提单交给了B公司。
B公司本应在2005年即支付货款,但经原告多次催要,B公司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
被告C公司系被告B公司的股东,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出资不到位。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一、案例分析:某家国际贸易公司与一家位于德国的企业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了贸易商品、价格、数量、交货地点、支付方式等相关条款。
然而,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物发生了意外损坏,导致一部分货物无法交付给买方。
双方在此次交易中存在如下问题:1. 货物损坏:由于运输途中的意外事件导致货物损坏,买方无法收到完好的货物,并怀疑货物质量是否符合合同要求。
2. 交付时间:由于货物损坏,部分货物无法按时交付给买方,导致买方无法按计划进行生产。
3. 质量争议:买方认为货物损坏是由于卖方在包装或运输上存在疏忽,要求卖方承担责任并进行赔偿。
4. 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货物损坏情况下的违约责任及赔偿方式,因此在处理这起纠纷时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二、法律分析:根据国际货物买卖法的相关规定,我们对此案进行法律分析如下:1. 货物损坏:货物损坏属于合同违约事件,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在货物交付给买方前,货物应当符合合同规定的标准,否则卖方应承担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的责任。
2. 交付时间: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应当承担延迟交付责任。
根据《公约》的规定,延迟交付一方应承担延迟交付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3. 质量争议:如果买方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可以要求对方提供质量证明,并保留权利进行技术检测。
根据检测结果,买方可请求对方进行赔偿或替换货物。
4. 违约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和赔偿方式,以避免类似纠纷发生时的不确定性。
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条款来减少纠纷的发生。
三、解决建议:在解决此类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时,建议双方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解决:1. 协商解决:双方可以协商一致,调整相关条款并达成补偿协议,避免法律纠纷的发生。
2. 仲裁解决:双方也可以选择通过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以较快速、有效地解决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案情】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
"当天,LG 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2 000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
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
”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2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2827-88;数量,2000MT+/-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 AT 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
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1996年3月5日,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点40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点40分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点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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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3 案例3 中国某公司与某国一客户签订了一项冷冻 北京鸭的出口合同, 北京鸭的出口合同,规定我方向对方出口 带头,无毛的一级冻北京鸭10公吨, 10公吨 带头,无毛的一级冻北京鸭10公吨,冻鸭 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 都必须按照伊斯兰教的方法屠宰。我方公 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 司并不清楚伊斯兰教的宰法,想当然地认 为只要中国伊斯兰教协会出个证明就可以 了,于是全部采用最科学的屠宰方法并加 工速冻。然后请求出具证明。 工速冻。然后请求出具证明。
案例6 案例6 一家美国公司C 从外国公司D 一家美国公司 C 从外国公司 D 进口一批普通 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 冻肉鸡,合同规定卖方应在3月底以前装船。但 是卖方推迟至10 10月 日才装船。货到美国后, 是卖方推迟至 10 月 7 日才装船 。 货到美国后 , C 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双方发生争议。 拒绝收货和主张撤销合同 。 双方发生争议 。 事 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 --10 10月份保持 后查明,美国肉鸡市场价格,在4--10月份保持 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 平稳,无大变化。试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C能 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否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为什么?
案例5 案例5 美国A公司从外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 美国A公司从外国B公司进口一批冻火鸡,供应圣 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 10以前装船 12月 以前装船。 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当在12月10以前装船。但 是卖方违反合同, 推迟至12 25日才装船 因此A 12月 日才装船, 是卖方违反合同 , 推迟至 12 月 25 日才装船 , 因此 A 公 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 司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试问在上述情况下, 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买方A公司有无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的权利?为什么?
中方公司认为, 中方公司认为,所交货物的品质是完全符合 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 其公司正常出口标准,并且是经过商检局出 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 具的检验证书,完全符合人类食用,至于其 中部分带有鱼腥味, 中部分带有鱼腥味,这是国际市场上中方供 货的通常品质, 货的通常品质,而且中方供给荷兰公司的货 物与供给欧洲其他地区的货物在品质上是相 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 同的,其他地区都反映良好,销量逐年增加, 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 更没有由于带鱼腥味而称之“不符合人类食 用“,因此中方按合同规定供货是无可指责 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 的,最后使对方撤回了索赔的讼诉。
分析: 分析:
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 该案的焦点在于该食物带有鱼腥味,是 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 否可以作为索赔的依据,也就是对合同中 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 品质规格条款的看法问题。 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 此案中,双方合议的“去毛、头及内 属于凭规格买卖。 脏”属于凭规格买卖。我方交货符合合同 中的规格。 中的规格。至于鱼腥味并不在合同规定之 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 中,因此不能说违反合同条款。对方只好 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 强调“不适合人类食用”想以此根本否定 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商品的用途,以达到索赔的目的。
分析: 分析: 1、A与B,B与C分别订立的两份合同是互 相独立的合同。 相独立的合同。 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 例如,英国货物买卖法(Sale of Goods Act)第35节 在推定买方接受货物方面, Act)第35节,在推定买方接受货物方面,有以 下几点规定: 下几点规定: 买方对卖方表示他已接受货物; (1)买方对卖方表示他已接受货物; 除第34节另有规定外, 34节另有规定外 (2)除第34节另有规定外,当货物已交付给 买方, 买方 , 买方对货物作了任何与卖方的所有权抵 触的行为, 触的行为, 或者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 (3)或者经过一段合理的时间之后,买方留下 货物,没有向卖方表示他已拒收货物。 货物,没有向卖方表示他已拒收货物。
中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凭样品交货, 中方公司以合同中没有规定凭样品交货, 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 仅规定了凭规格交货为理由,认为既然所交货 物符合合同规定,不同意减价。 物符合合同规定,不同意减价。于是德国公司 请本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 请本国某检验公司进行检验,出具了所交货物 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 7%的检验证明 的平均品质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据此向 中方公司提出索赔6000镑的请求。 6000镑的请求 中方公司提出索赔6000镑的请求。
分析:按本例(1)的情况,美国A公司享有拒收 分析:按本例( 的情况,美国A 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 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权利。因为: 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 1、B公司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装船,这是一种 违反合同的行为。 至于A 违反合同的行为 。 至于 A 公司有没有拒收货物和撤销 合同的权利,应视违约的性质和损害的程度, 合同的权利,应视违约的性质和损害的程度,并根据 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合同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来确定。 从上述各种法理来看,在本例中, 2、从上述各种法理来看,在本例中,卖方交货 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 25天 的时间虽然只比合同规定的迟了25天,但是却使该批 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火鸡赶不上节日市场供应,将给买方带来严重后果。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 无论是从美国法或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来看,卖方B公 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受 司的这种违约行为,将构成重大违约或根本违约, 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 害方A公司是有权拒收货物和主张撤销合同的。如果 按英国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 按英国法,这种违约亦属违反要件,受损害方A也可 以得到上述权利。贸易仲裁 委员会协助解决该起纠纷。 委员会协助解决该起纠纷。由于中方公司 陈述理由不充分,只得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陈述理由不充分,只得赔付一笔品质差价。
案例2 案例2 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 中方公司出口一批冷冻食品到荷兰, 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 50公吨 16.5万西德马克 共计50公吨,总值16.5万西德马克,凭规 格买卖。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 格买卖。其规格为“去毛、头及内脏”。 中方公司立即办理, 中方公司立即办理,还出示中国商检局的 品质检验证书, 品质检验证书,注明本产品加工及冷冻良 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好,完全适合人类食用。 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 货到目的地后,荷兰来电声称,“到 货有鱼腥味,当地卫生局认为不适合人类 货有鱼腥味, 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 食用,禁止出售,要求退货。赔偿全部货 值的50%的损失。 50%的损失 值的50%的损失。
按上述情况来分析,本来日本公司A 按上述情况来分析,本来日本公司A对这 批货物的质量应当负责。但是香港公司B 批货物的质量应当负责 。 但是香港公司 B 在处 理这个问题上,由于缺乏法律知识, 理这个问题上,由于缺乏法律知识,出现严重 失误,因而丧失了向日本公司索赔的权利。 失误,因而丧失了向日本公司索赔的权利。 在本例中,一方面B由于对货物作出与A的 在本例中,一方面B由于对货物作出与A 所有权抵触的行为, 所有权抵触的行为,从而使他丧失了本来可以 主张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B 向A主张的权利,另一方面,由于B交货品质有 严重缺陷,又使他无法推卸他必须承担对C 严重缺陷 , 又使他无法推卸他必须承担对 C 的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 案例
案例1 案例1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德国某公司签订某商品的出口 合同,数量为100吨,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 合同,数量为100 100吨 品质规格为,水份最高1.5% 1.5%, 杂质不超过3% 3%, 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 最后依据。在成交前, 最后依据。在成交前,中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 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又电告对方, 品;合同签订后中方公司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 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运到德国后,该公司提出, 物与样品相似。货物运到德国后,该公司提出,虽 有中方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 有中方商检局出具的品质合格证书,但货物的品质 却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却比样品低,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 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 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镑。
(2)B与C的权利和义务,是根据另一个 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确立的。 合同确立的。 发现到货品质有严重缺陷, 既然 C发现到货品质有严重缺陷,并及 时向B提出拒收货物通知, 时向 B 提出拒收货物通知 , 这是他们之间的合 同和有关法律赋予他的权利,而且C 同和有关法律赋予他的权利 , 而且 C 在提赔手 续上是完备的。因此, 续上是完备的 。 因此 , B 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绝 理赔。至于该批货物的品质不符, 理赔。至于该批货物的品质不符,其严重程度 如何, 能否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如何 , C 能否拒收货物并主张撤销合同 , 或者 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这还有待双方协商解决, 只能要求损害赔偿,这还有待双方协商解决, 的上述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但 C 的上述权利是不能剥夺的 。 如果双方协商 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可提交仲裁或诉讼处理。 不能达成协议时,则可提交仲裁或诉讼处理。
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2)的情况,依据美国法或 按本例以及上一案例( 的情况, 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 联合国公约的有关规定,买方C不能得到上述权利,但 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因为: 可以要求延迟交货的损害赔偿。因为: 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 1、从违约性质的分类及其法律效果看,外国卖方 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 D供应的是普通冻肉鸡,这是常年供应的商品,与供应 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 圣诞节的火鸡含有节日消费习惯的因素 , 两者是有重 大区别的。 虽然D 交货时间延迟了7 个月, 大区别的 。 虽然 D 交货时间延迟了 7 个月 , 但产生的损 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事后经调查, 美国肉鸡市场价 害与上例是不相同的 。 事后经调查 , 格 , 在 4—10 月的7 个月内保持平稳, 无重大变化。 因 10月的 7 个月内保持平稳 , 无重大变化 。 10 月的 违约人D 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 但是C 此 , 违约人 D 虽未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条件 , 但是 C 仍 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 然从该合同取得主要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