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办法(20200705203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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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11-3-31编辑时间:2011-4-17实施时间:2011-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所属行业:所属区域:阅读人次:2089评论人次:2页面功能:【字体:】【】【】? 分享到:发文内容: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难免会遭受资产损失,这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为了减轻企业负担,中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读,并探讨其对企业的影响和应用。

一、背景和意义资产损失的发生对企业而言是一种风险,但也是无法避免的。

过去,企业遭受的资产损失在计算所得税时无法享受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这给企业造成了一定的负担。

为了促进企业发展,提高其抗风险能力,税务部门出台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旨在为企业提供更大的减税利好,缓解经营压力。

二、适用范围《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在中国境内注册的企业,无论其规模大小、所有制形式。

不同类型的企业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和核算,并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审核和审批。

三、资产损失的界定和确认资产损失的界定和确认是《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核心内容之一。

根据办法的规定,资产损失是指企业所拥有的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灾害事故、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财物损失。

在确认资产损失时,企业应当按照相关会计准则进行计算和确认,并保留相关的证据材料。

四、税前扣除政策《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对资产损失的税前扣除提供了详细的政策规定。

根据办法的规定,企业可以在计算所得税时将资产损失进行扣除,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具体的扣除比例和限额视企业的情况而异,并需按照办法的要求进行申报和核算。

五、申报和审核程序为了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有效实施,税务部门规定了相应的申报和审核程序。

企业在遭受资产损失后,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提交申报材料,并在申报材料中详细说明资产损失的发生原因、计算方法和核算依据。

税务部门将进行审核,并进行核准或者打回处理。

六、对企业的影响和应用《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企业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是指企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盗窃、抢劫等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的部分或全部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一种制度。

其目的是减轻企业的损失,促进企业的发展,同时也是对企业在运营过程中所做出的贡献的一种回报。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是指在实施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国家和税务机关制定的具体规定和管理程序。

该制度的核心是确保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公平、公正、合理和透明。

下面将从立法依据、适用范围、申报程序、审查与核定、监督检查与追溯管控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立法依据二、适用范围1.受到自然灾害、事故、盗窃、抢劫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资产发生部分或全部损失的企业;三、申报程序企业在遭受资产损失后,应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1.资产损失的证明材料:包括照片、视频、报告等;2.财务报表和审计报告:用于证明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合法性;3.其他相关证明材料:根据具体情况提供其他可能需要的证明材料。

四、审查与核定税务机关在接到企业的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与核定。

审查的重点主要包括:1.资产损失的原因和性质;2.资产损失的范围和金额;3.企业损失后的恢复和重建情况。

五、监督检查与追溯管控税务机关将加强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监督检查与追溯管控,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设立监督检查部门:建立专门的税务监督部门,负责对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2.加强信息共享:税务机关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起信息共享机制,共同监督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实施;3.追溯管控:对于存在违规行为的企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并追溯相关税款。

综上所述,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制度是为了减轻企业损失、促进企业发展和回报企业贡献而设立的制度。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36号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25号颁布时间:2011-3-31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财产损失如何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财产损失如何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Fn n ea dA c u t gA s a c I财 会 研 究 i c n c o ni e e rh a n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财产损 失如何进行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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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 的新 《 业 所得 税 法》 实 施 以后 , 业 财 务 的 坏 账 损 失 允 许 税 前 扣 除 的政 策得 以 延 续 。 这 就 意味 着 , 我 企 企 企
引言 : 国 家税 务总 局发布 关于做 好2 0 年 度企 业所得税 08 汇算 清缴j 作 的通 知》( 二 国税 函[0 95 号) 2 0 ]5 明确 , 对新税法 实施 以前财歧部 、同家税务总 局发布的企业所得 税有关管理性 、程 序性 文件 , 不违背新 税法规 定原则 , 没有制 定新的规 定前 , 凡 在 可 以继 续 参 照 执 行 。
业 经 营 中实 际 收 入 或 者 合 理 的 支 出 , 包括 成 本 、 费 用、 税 金 、损 失和 其 他 支 出 , 予 在 计 算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时 扣 除 。 准 而在 实 施 细 则 中进 一 步明 确 , 称 损 失是 指 企 业 在 生 产 经 营活 动 中 发 生 的 固 定 资 产 和 存 货 的 盘 亏 、 毁 损 、 报 废 损 所 失, 让财产损 失 , 账损 失 , 账损 失 , 转 呆 坏 自然 灾 害 等 不 可 抗 力 因 素 造 成 的损 失 以 及 其 他 损 失 。 本 文 就 这 个 议 题 , 经 过 分 析 , 出 了一 些 尝试 性 的 建 议 。 做 关键 词 : 企 业 所 得 税 ; 产 损 失 ; 前 处 理 ; 新 财 税 问题 ; 策 对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时间:2011-3-31编辑时间:2011-4-17实施时间:2011-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所属行业:所有行业所属区域:中国阅读人次:2089评论人次: 2页面功能:【字体:大中小】【打印】【关闭】? 分享到:发文内容: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有哪些

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有哪些我们都知道个⼈所得税来源于职⼯⼯资薪⾦⽀出,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缴纳环节⾃然不能在企业重复扣除,很多朋友都想要知道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

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企业所得税税前的扣除办法有哪些企业实际发⽣的与取得收⼊有关的、合理的⽀出,包括成本、费⽤、税⾦、损失和其他⽀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所称税⾦,是指企业发⽣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及其附加。

可以直接扣除的税⾦(⼀)计⼊“营业税⾦及附加”科⽬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地增值税计⼊本科⽬。

另外,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利建设基⾦、防洪费、价格调节基⾦、矿产资源补偿费、排污费等规费也通过本科⽬核算。

(⼆)计⼊“管理费⽤”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税、⼟地使⽤税、印花税。

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地使⽤税在“营业税⾦及附加”科⽬核算。

执⾏《⼩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的上述四税在“营业税⾦及附加”科⽬核算。

⼆、计⼊相关资产,间接扣除的税⾦(⼀)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计⼊“固定资产——车辆”成本,依法计提折旧。

(⼆)耕地占⽤税、契税耕地占⽤税计⼊“⽆形资产——⼟地使⽤权”,契税计⼊“⽆形资产——⼟地使⽤权”或者“固定资产——房屋”,依法摊销或者计提折旧。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地使⽤权价值结转“开发商品”,销售时确认“主营业务成本”。

三、不得扣除的税⾦(⼀)增值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般与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没有直接关系。

但依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结转相关成本,在当期或者分期扣除。

(⼆)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条的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所得税税款不得扣除。

(三)个⼈所得税个⼈所得税来源于职⼯⼯资薪⾦⽀出,已经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实际缴纳环节⾃然不能在企业重复扣除。

当然,若职⼯与企业约定,取得税后⼯资,则企业在计算个⼈所得税时应当采取倒算的⽅式,将要承担的税款与实际⽀付的⼯资合并作为⼯资薪⾦⽀出及个⼈所得税计税基础;这种情况下,个⼈所得税其实还是包含在“⼯资薪⾦”之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2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字号:【大中小】【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日期】 2011-04-08【是否有效】全文有效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投资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发文标题: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发文部门:发文时间:2011-3-31编辑时间:2011-4-17实施时间:2011-1-1失效时间:法规类型:所属行业:所属区域:阅读人次:2089评论人次:2页面功能:【字体:】【】【】 ? 分享到:发文内容:现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三月三十一日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根据《》(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下简称《通知》)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用于经营管理活动相关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各类垫款、企业之间往来款项)等货币性资产,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以及债权性和股权(权益)性投资。

第三条? 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通知》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四条? 企业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法定资产损失,应当在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证据资料证明该项资产已符合法定资产损失确认条件,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申报扣除。

第五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

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第六条?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

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定性不明确而形成资产损失等特殊原因形成的资产损失,其追补确认期限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可适当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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