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瑕疵案例
鞋子买卖合同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案例

鞋子买卖合同存在质量问题,拒绝付款案例
案例:
买方张先生在某鞋子商店购买了一双价格较高的运动鞋,并在当场与卖方签订了买卖合同。
然而,当张先生回到家里试穿鞋子时,发现鞋子的鞋底存在质量问题,有明显的磨损和裂痕,无法正常使用。
张先生立即联系了卖方,并要求退款或换货。
然而,卖方却拒绝了张先生的请求,称他们不承担任何质量问题的责任,并表示已明确告知过张先生鞋子的质量问题,张先生购买时应自行承担风险。
张先生对此感到非常不满,并决定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
他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并提供了购买合同、购买凭证以及照片等相关证据,证明鞋子存在质量问题并且卖方未履行其销售商品应具备的质量标准。
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后认定,卖方在销售鞋子时存在欺诈行为,未向消费者充分告知商品的质量问题,并且鞋子的瑕疵严重影响了商品的实际使用价值。
基于上述情况,消费者协会协助张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并要求卖方退款并支付相关赔偿金额。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卖方在鞋子销售中存在欺诈行为,未履行其销售商品应具备的质量标准,故有责任承担退款和赔偿的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卖方必须退回张先生购买鞋子所支付的全
部款项,并支付一定数额的赔偿金给张先生。
这个案例中,买方张先生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了鞋子质量问题,并成功获得了自己的权益保护。
这也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需要注意合同条款,并保留相关购买凭证和证据,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够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对于卖方来说,合法合规的经营和诚信销售是保障自身利益的重要方式。
钢材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牌,该如何处理? 4、哪些法律依据?
整理课件
事实调查:
1)目前工地所有钢筋是否符合钢材采购时所约定的标准? 2)实际发生的损失和将来发生的损失:包括实际使用的钢材数量、 相应的价格。 劳务公司索赔的相关资料,建设单位索赔通知单据,商誉受到影响 的相关材料。 3)采购是否按照招标程序选择的材料供应商? 4)钢筋使用之前是否送检,钢筋密度检测结果? 5)告知:保证所提供资料真实。
由于钢材为假冒伪劣的不合格产品,导致反诉人承建的项目被责 令停工18天,造成反诉人现场管理人员工资、水电费等损失 135485.31元。郑州宏基劳务分包公司(反诉人承建项目的分包单位) 据此向反诉人索赔260万元。中联创房地产开发公司对反诉人罚款 5000元。为了弥补18天工期延误造成更重大的损失,反诉人需要加 班追赶合同工期,赶工的费用支出为 万元?。
整理课件
4月28日,省一建会同监理、建设单位形成一致意见,把场地内库
存钢筋退货,7、8、9号楼部分已施工的钢筋拆除退场。就此,该次钢
筋不合格一事,还造成了一建停工18天,劳务分包队伍向一建索赔:误
工费、机械租赁费、周转材料租赁费及摊销费、劳务管理人员工资、管
理费、钢筋拆除费、返工费、机械使用费 Nhomakorabea共计260万元。
案例:钢材买卖合同纠纷处理
整理课件
现实案例实训
建设单位:橄榄城五号院第二项目部, 施工方:省一建; 钢材供应商:郑州多裕贸易有限公司
一建与多裕公司于2011年12月12日签订钢材买卖合同。约定了 钢材种类以及付款时间为垫资300万后的第60天内付款。从2011年12 月12日开始,至4月14日,多裕向一建提供钢材约2000吨,但一建未 按合同约定付款。
瑕疵履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瑕疵履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老张最近乔迁新居,想着给客厅添个气派的沙发。
他逛了好几家家具店,最后在一家看起来还挺高档的店里看中了一款皮沙发。
那沙发摆在店里的样板间里,看着又大又舒服,皮子摸着也特别柔软,就像摸着小绵羊的毛一样。
老张跟店主老王谈好了价格,五千块钱,立马就签了买卖合同。
老王还拍着胸脯保证,这沙发质量绝对杠杠的,送货上门的时候肯定和店里看到的一模一样。
老张满心欢喜地就回家等着他的新沙发了。
没几天,沙发送到了。
老张迫不及待地打开包装,这一看,差点没把他气晕过去。
这沙发和店里看到的就像“双胞胎里一个整了容,一个被揍了一拳”的区别。
皮子上有好几处小划痕,就像调皮的小孩用小刀在上面划了几下。
而且有个沙发脚还明显有点歪,整个沙发放在客厅里,就像一个瘸腿的士兵站在那儿,怎么看怎么别扭。
老张立马就给老王打电话,说:“老王啊,你这送来的是啥沙发啊?和我在店里看的差远了,你这不是坑我嘛!”老王在电话那头还挺不以为然,说:“老张啊,这有点小问题很正常的嘛,不影响使用的,你就别那么较真儿了。
”老张一听就火了,说:“你当时可是保证和店里一样的,这能一样吗?我花五千块不是买个残次品的。
”老张觉得自己被坑了,要求老王要么把沙发修好,恢复到店里看到的样子,要么就退货退款。
可老王呢,就一直拖着,一会儿说工人忙,没时间来修,一会儿又说这沙发已经卖出去了,不能退。
老张实在没办法,就把老王告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把合同拿出来,指着上面的条款说:“法官大人,你看啊,这合同上写得清清楚楚,要和店里展示的样品质量一样,可现在这沙发到处是瑕疵,这老王就是不遵守合同啊。
”老王还在那狡辩说:“法官,那些小瑕疵真的不影响使用,而且这沙发送到他家可能路上有点颠簸才这样的。
”法官可不吃他这一套,法官说:“老王啊,合同就是合同,你承诺了就要做到。
你这沙发的瑕疵明显不符合你们合同的约定,你得承担责任。
”法官判决老王要么在一个星期内把沙发修好,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要么就给老张全额退款,并且还要承担诉讼费。
二手房买卖纠纷14案例

二手房买卖纠纷14案例二手房买卖纠纷14案例一:案例一:房屋面积不符1. 事实描述:买方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根据合同约定的面积支付了全部款项,但在实际入住后发现房屋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的面积相差较大。
2. 争议焦点:房屋面积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
3.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九条。
4. 解决方式:协商解决、重新测量房屋面积,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二:案例二:房屋质量问题1. 事实描述:买方购买的二手房在入住后发现存在漏水、墙体开裂等质量问题。
2. 争议焦点:卖方应该承担的房屋质量问题责任。
3. 法律依据:《房屋买卖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4. 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委托专业机构鉴定房屋质量问题,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三:案例三:产权归属问题1. 事实描述:买方购买的二手房在购买后发现房屋的产权归属存在问题。
2. 争议焦点:房屋的实际产权归属。
3.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一条。
4. 解决方式:查明房屋产权归属、协商解决,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四:案例四:业主违约问题1. 事实描述:买方购买的二手房在签订合同后,卖方以各种理由迟迟不办理房屋交付手续。
2. 争议焦点:卖方违约行为的法律责任及违约金的计算。
3.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五十四条。
4. 解决方式:协商解决、要求违约金的支付,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五:案例五:信息不真实问题1. 事实描述:买方购买的二手房在购买时,中介提供了虚假的房屋信息,导致买方购买的房屋与所提供的信息不相符。
2. 争议焦点:信息提供方是否应承担相应责任。
3.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四十三条。
4. 解决方式:协商解决、要求信息提供方承担相应责任,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六:案例六:抵押权人问题1. 事实描述:买方购买的二手房发现该房屋存在抵押权人,无法正常办理房屋交易手续。
2. 争议焦点:抵押权人对买卖双方的法律影响。
3. 法律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4. 解决方式:协商解决房屋抵押权问题、解除抵押权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瑕疵履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瑕疵履行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话说老张啊,他是个小水果商贩,一直从老李的水果批发店进货。
有一天呢,老张和老李签了个买卖合同,老张订了一百箱苹果,打算在自己的水果摊大卖特卖。
老李按照合同把一百箱苹果送到了老张那儿。
老张满心欢喜地打开箱子准备把苹果摆上摊位,这一看可不得了。
好多苹果上面都有明显的碰伤,还有一些都开始有点发霉了。
这可把老张急坏了,这苹果这样,顾客哪能买啊。
老张就赶紧给老李打电话,说:“老李啊,你这送来的苹果好多都是坏的,这可不行啊,我这还咋卖啊?”老李呢,却不以为然,他说:“老张啊,这苹果在运输过程中有点磕碰很正常嘛,你稍微处理处理就好了,又不是都不能吃。
”老张心里可委屈了,他觉得自己按照合同订的是好苹果,老李这送来的明显是瑕疵品啊。
于是老张就不愿意给老李付剩下的货款了,他觉得老李这是瑕疵履行合同。
老李呢,见老张不给钱,也火了,他觉得自己已经把苹果送过去了,老张就该给钱,那些苹果虽然有点问题,但也不影响大局。
就这样,两个人就因为这事儿闹上了法庭。
在法庭上,老张拿出那些有问题苹果的照片,还找来了几个平时在他这儿进货的小商贩作证,说这样的苹果根本就不符合市场上正常售卖的标准。
老李呢,他也有话说,他说合同里又没写苹果必须一个磕碰都没有,而且他的苹果大部分还是好的。
法官听了双方的陈述,仔细看了证据。
最后判定老李确实存在瑕疵履行合同的情况。
虽然合同里没有明确到苹果不能有磕碰和发霉,但是按照商业惯例和一般的市场交易标准,这种情况是不符合要求的。
不过呢,法官也考虑到老张已经接收了苹果,而且有一部分苹果还是可以售卖的,所以让老张按照苹果实际的完好程度和市场价值,支付老李相应的货款,而不是合同约定的全额货款。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买卖合同里,即使合同条款可能没有写得特别详细,但是也得按照商业惯例和市场标准来履行合同,不然就容易产生纠纷。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

购销买卖合同纠纷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两个老伙计,一个是果农老张,一个是水果批发商老李。
老张在村里种了大片的苹果园,那苹果长得又大又红,就像一个个小灯笼挂在树上。
老张和老李呢,签了一份购销买卖合同。
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老张要在苹果丰收季给老李提供5000斤优质苹果,每斤价格是3元钱。
老李也很爽快,当场就给了老张1000元定金。
可天有不测风云啊,就在苹果快要采摘的时候,老张的果园遭遇了一场暴风雨。
好多苹果被吹落了,剩下的苹果虽然外观还过得去,但品质多少受到了点影响。
老张心里就犯嘀咕了,这可咋整呢?到了交货的日子,老李开着他的大货车来拉苹果了。
他一检查苹果,就皱起了眉头,说:“老张啊,你这苹果可不像合同里说的优质苹果啊,这有不少小瑕疵呢。
”老张就赶忙解释:“老李啊,你也知道我这果园遭灾了,我这也是没办法啊,但大部分苹果还是能吃的,不影响销售。
”老李却不依不饶,说:“按照合同,你这就是违约,我不能按照原价收这些苹果。
”老张一听就急眼了:“我辛辛苦苦种出来的苹果,虽然有点小问题,但也不至于这么贬低吧。
再说了,我为了给你留这些苹果,都拒绝了其他小商贩的收购。
”于是,两个人就因为这事儿吵得不可开交,这好好的购销买卖合同眼看就要变成一场“苹果大战”了。
老李一气之下说:“老张,这事儿咱也别争了,走法律程序吧。
”就这样,他们的纠纷闹到了法院。
法院审理这个案子的时候呢,就开始仔细分析合同条款。
法官发现,合同里确实明确规定了苹果的品质要求,但对于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苹果品质下降并没有提及。
法官就开始做调解工作,对老李说:“老李啊,老张这果园遭灾也不是他想的,他也尽力了。
虽然苹果有点小瑕疵,但也不是完全不能卖。
你看这样行不行,价格稍微降一点,每斤2.5元,你把苹果拉走。
”然后又对老张说:“老张,你这苹果品质确实和合同有差距,你也得理解老李的难处。
”老张和老李听了法官的话,想了想,觉得也还算合理。
毕竟大家都是做生意的,也不想把关系搞得太僵。
买卖合同过错分担典型案例

买卖合同过错分担典型案例话说有这么一个事儿,老张是个水果批发商,小李呢是个小水果摊主。
老张和小李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老张要卖给小李500斤苹果,价格那是相当实惠。
老张觉得自己很委屈,他说:“我从果农那儿收来的时候看着都好好的呀,这路上运输又不是我自己运的,是找的那个不靠谱的运输公司,我也不知道咋就烂了这么多。
”小李可不管这些,他觉得自己在这个合同里就是个受害者。
他说:“你卖给我东西,就得保证质量啊,现在这苹果这样,我咋卖啊?顾客看到烂苹果,以后都不来我这儿了。
”那这过错到底咋分担呢?首先得看合同里有没有相关的规定。
可惜啊,老张和小李当时就简单写了个苹果的数量和价格,关于苹果质量出现问题该咋办,是一个字都没提。
从老张这边来看,他虽然说自己不知情,但是他作为卖方,有义务保证卖给小李的苹果是符合基本的可销售质量的。
他没有对苹果进行足够的检查就卖给了小李,这是他的过错。
不过呢,运输确实不是他自己亲自负责,运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他也难以完全掌控。
再看小李这边,他在接收苹果的时候没有特别仔细地检查就签收了。
按照常理,他应该打开几箱看看苹果的大致情况,要是当时就发现有问题,就可以拒绝签收。
所以他也有一定的疏忽。
最后呢,法院判决老张承担大部分的责任。
为啥呢?因为老张是卖方,保证货物质量是他的主要义务。
虽然运输环节他无法完全控制,但他不能把这个风险完全转嫁给小李。
老张得给小李退一部分钱,就按照那些烂苹果的比例来退。
小李呢,因为自己也有一点疏忽,所以自己承担一小部分损失,比如处理这些烂苹果的一些额外费用。
这个案例就告诉我们啊,在买卖合同里,双方都得小心谨慎。
卖方要把好质量关,买方也要仔细检查货物,要是合同里能把这些可能出现的问题和过错分担都写清楚,那就更好了,省得像老张和小李这样扯皮打官司,多麻烦呀。
有一对小夫妻,小王和小赵,他们刚买了新房,兴高采烈地去家具城买家具。
在一家看起来很高档的家具店里,他们看中了一套沙发、一张床和一个衣柜,和老板老钱签了买卖合同。
厂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厂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背景介绍
小李是某地区的一家制造企业的老板,一年前他决定扩大生产规模,在当地购
买了一栋厂房,并与卖方签署了一份厂房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小李需在买卖合同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全部购房款,并在支付后两个月内完成产权过户手续,否则卖方可终止合同并没收购房款。
然而,在支付购房款的过程中,小李发现卖方提供的厂房土地证存在瑕疵,导
致小李无法顺利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经多次沟通协商无果,小李决定起诉卖方,要求终止合同并返还购房款。
而卖方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生效,小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支付和产权过户手续。
诉讼过程及结果
第一审
小李将卖方告上法庭,认为卖方存在欺诈行为,并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
以及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购房款支付期限尚未到期,双方应当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未能解决瑕疵问题,小李提出的解除合同请求无法成立。
法院驳回了小李的诉讼请求,并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支付和产权过户手续。
第二审
小李对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
经过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卖方在签订合
同时故意隐瞒土地证瑕疵问题,致使小李未能如期完成产权过户手续。
因此,卖方的行为构成了欺诈行为。
法院终审判决解除合同并返还购房款及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同时判决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
总结
厂房买卖合同纠纷中,卖方隐瞒土地证瑕疵问题,构成了欺诈行为。
小李在发
现问题后应该及时终止合同,并要求相应的赔偿。
在实际生产中,企业家们在选购厂房时要充分了解房屋资料,特别是权属方面的资料,以免出现类似的风险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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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买卖合同质量瑕疵案例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质星瑕疵案例篇一:买卖合同典型案例篇一: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经典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五、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救济六、国际货物分批装运与违约七、国际海上货物提单运输八、国际货物集装箱多式联运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十、国际贸易中的信用证支付十一、国际贸易商检十二、国际贸易索赔十三、国际贸易诉讼十四、国际贸易仲裁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1、案情介绍1988年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订立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由北京某公司(卖方)向日商出售700吨银杏,买方须于1988年6月15日前开出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即期信用证,卖方收到信用证后6个月内分批供货。
合同签订后,北京某贸易公司与江苏某贸易中心订立了委托出口协议。
协议约定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交货期为1988年底。
协议签订后,某贸易中心即着手银杏的收购工作,共收购银杏430多吨。
江苏某贸易中心多次催促北京贸易公司按协议办理出口,同年11月日商到中国看了某贸易中心入库的银杏,认为质虽符合要求。
但履行期届满时北京某贸易公司未能按委托协议的规定履行出口任务,原因是日方不要货,只在1989年1月出口了100吨,余下的300吨没能出口,给某贸易中心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
由于双方协商不成,某贸易中心遂于1989年5 月向江苏某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判令北京某贸易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
2、审理结果江苏省中、高级法院两审判决北京某贸易公司败诉,并赔偿江苏省某贸易中心的经济损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理由是:1)委托出口协议明确规定,江苏某贸易中心委托北京某贸易公司出口银杏700吨,受托方北京某贸易公司只收取手续费,即占合同总金额的3%外汇留成双方按比例进行分配。
按国家当时进口的政策,符合委托出口的规定。
2)北京某贸易公司未按照委托出口协议出口,已构成违约,当日商违反与该贸易公司所签订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乂拒不向外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3、基本理论代理人(agent)是国际贸易活动中的重要当事人之一。
一般来说,如果代理人未取得本人的合法授权,就认为缔结合同的主体不具备法定资格,所订合同因此无效。
1983年2月15日,国际统一私法协会制定通过《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该公约是调整国际商事代理关系的一项重要的国际公约,对代理权的确定和范围、代理行为的法律效力、代理权的终止等都作了详细的规定。
外贸代理制是调整我国对外贸易活动的重要法律制度,它是我国外贸体制改革的产物,有关立法是1991年8月29日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
该暂行规定把我国的外贸代理分为两大类,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来调整。
对于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代理另一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若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民法通则》中有关代理制度的规定加以调整;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则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
对于无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人委托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公司、企业办理进出口业务,也须适用暂行规定加以调整。
4、案例分析江苏某贸易中心、北京某贸易公司和日本某商事株式会社是本案的3个当事人。
其中,江苏某贸易中心不具有外贸经营权,委托有外贸经营权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办理进出口业务,二者之间具有外贸代理关系,应适用《关于对外贸易代理制的暂行规定》,作为受托人的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承担的义务之一即:及时按进出口合同及委托协议的有关规定向外商提起索赔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但在本案中,北京某贸易公司违反了该项基本义务,在对外索赔的过程中不及时向日方索赔,以致于超过了索赔期限。
因此,北京某贸易公司应江苏某贸易中心遭受的损失承担责任。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1、案情介绍我国某公司应荷兰某商人请求,报出某初级产品200公吨,每公吨cif鹿特丹人民币1950元,即期装运的实盘,对方接到我方报盘后,没有表示承诺,而再三请求我方增加数虽,降低价格,并延长有效期,我方曾将数虽增至300公吨,价格每公吨cif鹿特丹减至人民币1900元,有效期两次延长,最后延至7月25日,荷商于7月22日来电接受该盘,但附加了包装条件为“需提供良好适合海洋运输的袋装”,我方在接到对方承诺电报时复电称:“由于世界市场的变化,货物在接到承诺电报前已售出。
”但对方不同意这一说法,认为承诺在要约有效期内作出,因而是有效的,坚持要求我方按要约的条件履行合同。
最终我方以承认合同已成立而告结束,从而使我方损失23万元。
2、基本理论与其它一般合同的成立一样,双方当事人的签约意志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的实质要件。
一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是双方当事人经过要约、承诺,或反要约的反复磋商而最后达成的结果。
要约对受要约人没有拘束力,受要约人只有承诺的权利,没有承诺的义务。
但要约对于要约人来说,则是具有拘束力的,要约人不得随意撤销要约。
要约原则上可以撤回,但须附一定条件。
要约邀请是容易与要约相混淆的概念,是指一方向另一方提出表示愿意交易的意向,邀请对方提出具体条件。
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常使用的实盘概念是指确定的要约,对发盘人具有约束力,而虚盘则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对发盘一方不具有约束力。
反要约和承诺是国际贸易实践中经常发生混淆的乂一对概念,区它们的标准视对要约是否作了实质性修改。
对要约中所提出的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虽和质虽、交货的时间和地点,以及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方法所作的修改,均视为对要约的实质变更,构成反要约。
反之,凡未对要约做出实质性修改而做出的承诺,是有效承诺。
3、案例分析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荷兰方面对我方公司的实盘附加了包装条件,中方应已外方对承诺附加了实质性修改条件为由,否认承诺的有效性,主张反要约的构成。
而中方对该反要约乂未予以承诺,合同因此不能成立。
中方由此可解除一切责任,合法地解除合同。
但在该案中,由于中方人员缺乏外贸业务的法律知识,未能抓住要害和关键点。
以市场价格变动为由撤回要约的理由缺乏说服力,自然就显得牵强乏力,以致于坐失良机,在争议中完全处于被动地位,使财产遭受损失。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1、案情介绍美国哈迪公司以“ fob里斯本”条件向英国庞德公司购买300吨葡萄牙松节油,而实际上该批货物由葡萄牙供货人供货,并规定由该供货人取得出口许可证。
但当作为买方的美国船只到达里斯本港口时,葡萄牙政府拒绝签发货物发往东德的出口许可证,卖方船只由此未能装船。
美方向英国上议院提起上诉。
2、判决结果英国上议院判决,根据fob合同规则,英国公司须承担未能装船的全部责任。
英国庞德公司败诉。
3、基本理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应遵循全面履行原则,即合同当事人须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虽、数虽、价款、期限、地点、方式履行合同项下之义务。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则构成违约。
价格术语是确定买卖双方风险、责任和费用划分的国际惯例,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步形成和发展的。
常见的fob、cfr、cif三种价格术语都属于象征性交货方式。
其中,fob价格术语是最重要的国际贸易价格术语之一。
按照fob价格术语的一般解释及〈〈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有关规定,fob价格条件下卖方承担的主要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报关、商检等出口手续;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完毕通知,并提交单据等。
4、案例分析卖方与供货方之间的约定不影响他在fob价格条件下对买方应承担的义务。
本案中,卖方英国公司与供货方葡萄牙商虽不在同一国家,但并不影响其承担在葡萄牙取得出口许可证的义务。
卖方因未申请到出口许可证致使货物无法装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英国上议院的判决于法有据。
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1、案情介绍出口商甲向进口商乙出售小麦1000公吨,cfr价格条件。
但在装运港装船的小麦都是混装的,共3000公吨,卖方准备当货物运抵目的港后再分拨1000吨给买方。
但小麦在路途因高温天气发生变质,共损失1200公吨,其余1800吨得以安全运抵目的港。
卖方向买方声明其出售的1000吨小麦已在途中全部损失,且认为根据cfr合同,风险从货物越过船舷时已转移给买方,故卖方对以上损失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买方则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
双方遂提起仲裁。
2、判决结果仲裁庭认为,卖方应承担货物在途中火失的一切风险,其不能推卸责任,应向买方交付1000吨小麦。
3、基本理论风险的转移问题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同样十分重要,它涉及买卖双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关系到由何方承担风险和损失。
但《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并不涉及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实践中一般由受理国际货物买卖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据有关国际惯例或以国际私法冲突规范指引的国内法来解决货物所有权的转移问题。
例如,在国际贸易惯例中,«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明确规定了cif合同中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货物所有权既不在订立合同时移转,也不在交货时移转,而是在卖方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交付给买方时移转。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把货物的所有权转移与风险的转移区分开来,原则上以交货时间来确定风险转移的时间。
本案涉及到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即在货物未划拨到合同项下之前,风险也不发生转移。
所谓“划拨”,乂称为“特定化”,是指对买卖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包装,加上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货物已归于合同项下。
经过划拨的货物,卖方不得任意处置。
4、案例分析本案使用的是cfr价格条件,按照国际惯例的规定,此条件下当事人的风险划分是以装运港船舷为界。
该案中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风险损失,货物损失看似应由买方承担,但实际上卖方在装船时是将3000公吨小麦混装的,在货物抵运目的港后,再将其中1000公吨分拨给买方。
根据以上理论分析中所阐述的有关“划拨”情况下风险转移的一种特殊原则,在货物海运途中,合同项下属于买方的1000公吨货物尚未从卖方的其它货物中划拨出来,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条件,即使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仍不发生风险的转移,有关风险损失仍应由卖方承担。
本案因卖方未对合同项下的货物进行划拨,因此不具备风险转移的前提。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案情介绍台湾某出口商与斯里兰卡某进口商在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中约定以cifcolambo价格条件销售泼纹绸,合同价款共计514.50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