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质量隐蔽瑕疵
购销中的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

购销中的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购销中的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也逐渐引发了广泛关注。
隐蔽瑕疵指的是产品或服务在交付或使用后才能被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购销的公平性成为当务之急。
一、引言在购销活动中,消费者往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加强对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的监管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隐蔽瑕疵的定义和影响隐蔽瑕疵是指产品或服务在购买或交付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才能被发现的缺陷或问题。
这些瑕疵往往无法通过外观或常规测试方法来发现,导致消费者难以察觉。
隐蔽瑕疵可能涉及到产品的设计、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如材料质量不达标、工艺缺陷等。
这些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也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购销环节中的质量问题除了隐蔽瑕疵外,购销环节中的质量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供应链中,如果产品生产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质量问题可能涉及产品的原材料、工艺流程、产品标准等方面。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控制和解决,将会对购销中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购销中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防范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产品质量和生产环节的抽检和检测。
此外,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供应链管理在预防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有效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企业可以对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控制,降低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
此外,建立供应商评价和选择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也是提高产品质量和防范隐蔽瑕疵的重要手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在日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而在合同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常常是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其中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就是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概念。
明示瑕疵,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
它指的是在合同中,卖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明确告知买方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有关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比如说,在购买一件二手家具时,卖家明确指出某个部位有磨损或者损坏,这就是明示瑕疵。
由于已经提前知晓,买方在做出购买决策时就会充分考虑这些明示的缺陷,并在价格或者其他方面与卖方进行协商。
如果买方在明知存在明示瑕疵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那么后续就不能仅仅因为这些明示的缺陷而主张合同违约或者要求赔偿。
然而,隐蔽瑕疵就没有那么简单直观了。
隐蔽瑕疵是指那些在合同订立时,卖方或提供服务方没有告知,而买方在正常的检查和使用过程中也难以发现的商品或服务的缺陷。
比如购买一台新的空调,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其制冷效果严重不足,而在购买时,无论是外观检查还是初始使用,都未能发现这个问题,这就可能属于隐蔽瑕疵。
对于隐蔽瑕疵,法律通常会给予买方更多的保护。
因为买方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完全发现这些隐藏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履行后,买方发现了隐蔽瑕疵,并且该瑕疵严重影响了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或者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可能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甚至是赔偿损失。
在判断一个瑕疵是明示还是隐蔽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合同中的约定是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中明确提到了某个问题是瑕疵,并且双方对此有明确的共识,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明示瑕疵。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而问题又不是轻易能够发现的,就可能被认定为隐蔽瑕疵。
其次,交易的习惯和行业惯例也会产生影响。
在某些行业中,某些问题被普遍认为是明示瑕疵,而有些则可能被视为隐蔽瑕疵。
合同中的隐蔽瑕疵与损害赔偿

合同中的隐蔽瑕疵与损害赔偿合同作为一种法律文件,用于约定双方在特定事项上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合同中可能存在一些隐蔽瑕疵,这些瑕疵可能给一方造成损害。
本文将探讨合同中的隐蔽瑕疵以及由此引发的损害赔偿问题。
一、合同中的隐蔽瑕疵隐蔽瑕疵指的是在合同签订时,一方对合同标的物或者合同内容存在重要事实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情况。
这种隐瞒或虚假陈述可能导致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害。
在合同中,隐蔽瑕疵可能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1.质量问题:卖方在合同中隐瞒产品的质量问题,导致买方购买到次品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
2.权利问题:合同中未披露某一方对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存在纠纷,导致另一方无法正常使用或处置合同标的物。
3.信息问题:合同中未提供完整、真实的信息,导致另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法得知相关重要信息,从而受到损害。
二、损害赔偿的原则当合同中存在隐蔽瑕疵,并给另一方造成损害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原则时,通常会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过失原则:如果一方在合同中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那么对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然而,如果一方在签订合同时并不知晓隐蔽瑕疵,那么对方可能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2.合理预期原则:受损害方可以主张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合同中的隐蔽瑕疵是合理预期范围内的。
如果受损害方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合理预见到可能存在的瑕疵,那么可能无法主张损害赔偿。
3.损失补偿原则:损害赔偿的目的是使受损害方能够得到合理的补偿,因此在确定赔偿金额时,通常会考虑受损害方所遭受的实际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方式当一方主张损害赔偿时,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进行处理:1.修复:如果损害可以通过修复来解决,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进行修复,并由对方承担修复费用。
2.赔偿:如果损害无法通过修复来解决,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赔偿金额,以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3.解除合同:如果合同中的隐蔽瑕疵严重影响了合同的履行,受损害方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在合同法的领域中,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是两个重要的概念,它们对于合同的履行、责任的认定以及当事人的权益保护都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首先,我们来理解一下明示瑕疵。
简单来说,明示瑕疵就是卖方在交易过程中明确告知买方的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或问题。
比如说,在购买一辆二手车时,卖家明确告诉您车辆的某个部件曾经维修过,或者车身有划痕,这就是明示的瑕疵。
明示瑕疵的存在并不意味着卖方就可以完全免除责任,但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买方的预期和决策。
如果买方在明知存在明示瑕疵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那么在后续出现与该明示瑕疵相关的问题时,卖方的责任可能会相对减轻。
然而,如果卖方故意夸大或者缩小明示瑕疵的影响,从而误导买方做出错误的决策,那么卖方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与明示瑕疵相对的是隐蔽瑕疵。
隐蔽瑕疵是指那些在交易过程中,卖方未告知、买方难以发现,即使经过正常的检查也无法察觉的商品或服务的缺陷。
举个例子,如果您购买了一套房子,入住后发现房屋的墙壁存在严重的渗水问题,但在购房时卖方并未提及,且通过一般的看房流程也难以发现,这就属于隐蔽瑕疵。
隐蔽瑕疵的认定往往比较复杂,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例如商品或服务的性质、交易的环境、买方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等。
在某些情况下,即使买方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如果该隐蔽瑕疵超出了其通常能够预见的范围,仍然可以认定为隐蔽瑕疵。
对于隐蔽瑕疵,法律通常会给予买方更多的保护。
因为买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隐蔽瑕疵的商品或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隐蔽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更换、退货、减少价款等。
在一些严重的情况下,买方还可以要求卖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那么,在实际的交易中,如何防范和处理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呢?对于卖方来说,诚实告知商品或服务的所有瑕疵,无论是明示的还是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是避免日后纠纷的重要举措。
买卖中的隐蔽瑕疵范本

买卖中的隐蔽瑕疵范本在商业交易中,买卖双方往往会签订合同,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和法律依据。
然而,有时商品或服务中可能存在一些隐蔽的瑕疵,这可能会对交易双方造成损失和纠纷。
为了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应对这类瑕疵问题,以下是一个买卖合同中针对隐蔽瑕疵的范本,以期提供参考和指导。
合同范本:合同编号:[编号]日期:[日期]甲方:[卖方名称]地址:[卖方地址]联系方式:[卖方联系方式]乙方:[买方名称]地址:[买方地址]联系方式:[买方联系方式]鉴于甲方同意向乙方出售以下标的物(以下简称“商品”),双方达成以下协议:第一条商品描述1.1 商品名称:[商品名称]1.2 商品规格:[商品规格]1.3 商品数量:[商品数量]1.4 商品价格:[商品价格]1.5 其他描述:[其他描述,如质量标准等]第二条隐蔽瑕疵2.1 乙方同意,在购买商品之前,有权对商品进行全面的检验和验收。
2.2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商品在合同签订之时符合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质量标准要求。
2.3 如商品存在隐蔽瑕疵,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4 隐蔽瑕疵指在商品交付之前,乙方无法通过常规检验手段合理发现的瑕疵。
第三条买方权利和责任3.1 乙方有权在合理时间内对商品进行检验和验收,包括但不限于物理性能测试、质量检测等。
3.2 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发现商品存在隐蔽瑕疵,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相关证据。
3.3 如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商品存在隐蔽瑕疵,即视为乙方接受了商品的质量。
第四条卖方责任4.1 如乙方在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商品存在隐蔽瑕疵,甲方应立即采取纠正措施,修复或更换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商品。
4.2 若修复或更换仍无法满足质量要求,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应金额的商品款项。
4.3 在退还商品款项后,甲方对商品及任何由商品引起的损失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法律适用5.1 本合同适用[适用法律]。
第六条争议解决6.1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
销售合同质量隐蔽瑕疵

销售合同质量隐蔽瑕疵隐蔽瑕疵是指在购买商品或签订服务合同过程中,由于没有尽到充分的检查和鉴定程序,导致在交易后才发现的物品性能或质量上的隐患。
对于销售合同中的质量隐蔽瑕疵,消费者和卖家应该如何应对呢?法律规定我国《合同法》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销售合同中的质量隐蔽瑕疵,消费者有权要求卖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合同法中规定了若干种情形下,消费者可以依法主张隐蔽瑕疵的权益。
首先,当商品存在本质缺陷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承担退货、换货等责任。
其次,如果商品存在非本质缺陷,但是影响其使用价值时,消费者也具有依法主张权益的资格。
除此之外,消费者还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商品进行检测,从而发现隐蔽瑕疵,对卖家提出赔偿要求。
卖家应准备的事项对于销售商品的卖家而言,如果销售的商品存在隐蔽瑕疵,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为了防范产生质量隐蔽瑕疵,卖家应该加强商品质量的保障和监督。
以下是卖家应准备的事项:1. 商品质量保障要保证商品的质量过关,卖家需要有完善的商品质量监督制度。
在生产过程中,应配备专业的质检人员进行质量检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
2. 商品售后服务卖家应该为客户提供完善的商品售后服务,包括售后咨询、维修、退换等。
这样做不仅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同时也可以提高客户对商品的信任度。
3. 诚信经营卖家应遵守诚信经营原则,遵循道德伦理。
同时,卖家应当认真履行合同义务,尽到商品质量鉴定程序,避免因质量隐蔽瑕疵而导致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在购买商品时,消费者应当要求卖家对商品的质量进行认证和鉴定,尽可能地避免出现质量隐蔽瑕疵。
如果商品存在质量隐蔽瑕疵,消费者应当及时维护自身权益,走法律途径维权。
以下是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1. 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为消费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支持和维护自身权益的方法。
消费者可以提前加入相关维权组织,遇到问题时可以及时得到相关支持和帮助。
2. 劳动监察部门消费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要求卖家退款或退货。
买卖房协议书的房屋质量与隐蔽瑕疵问题

买卖房协议书的房屋质量与隐蔽瑕疵问题本文是一份买卖房协议书,旨在规定买方与卖方之间对房屋质量与隐蔽瑕疵的约定和责任。
请双方仔细阅读并确认,确保交易的公平合法。
一、房屋信息1.1 出售方(以下简称卖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1.2 购买方(以下简称买方):姓名/名称:身份证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址/注册地址:1.3 房屋信息:房产证号码:房屋地址:建筑面积:土地使用权:(购买方可选择填写)房屋所有权:房屋登记备案情况:房屋使用状况:1.4 交付时间和方式:交付时间:交付方式:二、房屋质量与隐蔽瑕疵2.1 卖方保证:卖方保证所售房屋处于正常使用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承诺在交付之前解决房屋存在的任何质量问题和隐蔽瑕疵,确保房屋能够正常使用。
2.2 买方验收:买方有权对购买的房屋进行合理的验收,并在交付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卖方书面反馈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存在的质量问题和隐蔽瑕疵。
卖方应积极配合买方的验收,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处理。
2.3 维修责任:对于买方在房屋验收过程中发现的质量问题和隐蔽瑕疵,卖方享有合理的修复期限,并承担相应的修复费用。
买方不得擅自进行维修,否则将自行承担维修费用。
2.4 质量争议:如对房屋质量存在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无果,可以依法选择通过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其他事项3.1 支付方式:买方应按照约定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向卖方支付房屋购买款项。
3.2 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合约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
3.3 合同解除:若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并应书面通知对方。
3.4 适用法律:本协议书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如发生争议,应以合同签署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
3.5 协议生效:本协议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并对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
以上为买卖房协议书的房屋质量与隐蔽瑕疵问题相关内容,请双方认真阅读并签署。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在合同法中,瑕疵是指商品或服务在交付或履行过程中存在的缺陷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
根据瑕疵的性质和是否被买方知晓,可以将瑕疵分为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分析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并通过案例来说明相关概念和适用规则。
一、隐蔽瑕疵隐蔽瑕疵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时,买方无法通过常规检查或合理审查发现的瑕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商品存在隐蔽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成立时,卖方应当向买方提供真实、完整的商品信息,包括商品的性能、质量、用途等。
如果卖方在交易过程中隐瞒了商品的隐蔽瑕疵,买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
例如,甲购买了乙的二手车,并在购车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车辆的品牌、型号、里程数等信息。
然而,在甲购买车辆后不久,发现车辆的发动机存在严重故障,需要高额费用进行维修。
如果甲能够证明这个故障是乙在合同成立时隐瞒的,那么甲有权要求乙退还购车款项或者赔偿维修费用。
二、明示瑕疵明示瑕疵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卖方明确告知买方的商品缺陷或不符合约定的情况。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商品存在明示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合同成立时,卖方应当如实告知买方商品的瑕疵情况。
如果卖方故意隐瞒或虚假陈述商品的明示瑕疵,买方可以主张合同无效,要求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
例如,甲在乙的电子商务平台上购买了一台新的电视机,并在购买过程中明确询问了电视机的质量和售后服务情况。
乙明确告知甲该电视机存在亮点坏点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应的维修承诺。
然而,甲购买后发现电视机存在更多的亮点坏点问题,严重影响了观看效果。
如果甲能够证明乙在合同成立时故意隐瞒了电视机的明示瑕疵,那么甲有权要求乙退还购买款项或者赔偿损失。
三、免责条款的适用在合同中,卖方可能会在合同中设置免责条款,以减轻自身在商品瑕疵问题上的责任。
然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免责条款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卖方故意隐瞒商品的瑕疵,免责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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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标的物隐蔽瑕疵质量异议期的确定标的物隐蔽瑕疵质量异议期的确定姚建军本文主要是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研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条文:“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为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间的,使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当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卖方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还规定买方应在合约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将丧失请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买方应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间称为质量异议期。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此虽有规定,但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不能解决。
本文笔者结合对法条的理解,简述如何确定标的物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
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属于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属于除斥期间,理由是:1.质量异议期经过将导致买方丧失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的实体权利,这与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相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买方未在质量异议期内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视为”是法律拟制,不同于“推定”,不允许反证。
“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意味着买方将彻底丧失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而非仅仅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
从法律后果来说,质量异议期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
2.质量异议期可由买卖双方约定,这与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不符。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质量异议期的期限。
而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期限,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除适用,或随意加长或缩短期限。
从是否具有任意性考量,质量异议期不符合诉讼时效的特征。
质量异议期的确定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确定了质量异议期的以下一般规则:1.检验期间如买卖双方约定有检验期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应以检验期间为质量异议期;如买方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通知卖方,买方不得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由拒付价款。
2.质量保证期法律规定或买卖双方约定了质保期,在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但若买方超出质保期以标的物瑕疵为由要求卖方免费修理、更换的,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检验期间和质保期间可由买卖双方约定,该期间可能短于或长于两年诉讼时效。
3.合理期间若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间,则质量异议期应为买方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瑕疵的合理期间。
(1)合理期间的判断。
合同法未规定判断合理期间考虑的因素,实践中一般从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方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标的物的安装使用情况、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综合确定。
买方对合理期间的长短负有举证责任。
(2)最长合理期间。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最长合理期间为买方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对于两年最长合理期间的性质,有人认为应理解为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以为,这有待商榷。
根据目前的主流观点,质量异议期属于除斥期间。
因此,两年最长合理期间作为其中一种,没有理由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同样应当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
如何确定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确立的质量异议期并未就标的物的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予以区分。
依据该条,当事人均可以任意约定质量异议期的期限。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约定的质量异议期过短,在该期间内根本不可能发现标的物存在的隐蔽瑕疵,而卖方在该质量异议期过后拒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立法者并未考虑标的物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在瑕疵程度、发现难度等方面的不同。
表面瑕疵指用通常方法,不须特殊的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
隐蔽瑕疵是需要进行必要的鉴定或经过安装运转才能发现的瑕疵。
因瑕疵程度存在差别,故对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的检验要求、发现期间应有所区别,相应的质量异议期亦应有所不同。
笔者以为,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质保期间和合理期间,均应区分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做出不同的规定:1.检验期间。
通常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在检验期间届满后向卖方付款。
为保证卖方及时回款,检验期间约定较短。
而隐蔽瑕疵在短时间内难以发现,必须经过使用才可能发现。
若以较短的检验期间作为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则不利于保护买方的利益。
因此,约定的检验期间只能作为表面瑕疵的质量异议期,不能作为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
事实上,瑞士、台湾地区的法律均规定买方应及时检验并通知卖方的是标的物的表面瑕疵,不包括隐蔽瑕疵,对于隐蔽瑕疵,应在发现后立即通知卖方。
由此,买方对隐蔽瑕疵并不负有检验义务,检验期间亦不能作为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
在买卖双方同时约定了检验期间和质保期间,应以检验期间作为表面瑕疵的质量异议期,而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应以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质量保证期间。
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质保期,由此导致隐蔽瑕疵的质保期过短,而卖方拒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
为此,北京高院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短于两年最长合理期间的,对标的物隐蔽瑕疵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适用两年最长合理期间。
对于标的物的表面瑕疵,质量保证期间,即质量异议期可以短于两年;而对于标的物的隐蔽瑕疵,质量保证期间至少应为两年。
由此解决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过短而对买方显失公平的问题。
3.合理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合理期间最长为买方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对于很多隐蔽瑕疵来说,两年的质量异议期显然并不足够。
笔者以为,两年最长合理期间不宜适用于隐蔽瑕疵。
综上,确定标的物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的规则是:买卖双方约定了质保期的,质保期短于两年的,以两年为质量异议期;长于两年的,以质保期为质量异议期;未约定质保期的,由法院根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买方所处环境、技能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间的长短,不以两年为限。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篇二:买卖合同-质量瑕疵买卖合同质量瑕疵处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
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
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
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
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
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容: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