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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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问题抗辩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问题抗辩

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问题抗辩买卖合同纠纷中的质量问题抗辩,这话题听上去挺严肃的,似乎让人感觉有点压抑。

不过,别急,咱们轻松聊聊这个问题,保证让你会心一笑。

说到买卖,谁没有过买东西的时候呢?想想你上次网购的那双鞋,兴奋得像小孩子似的,结果一打开包裹,天哪,鞋子颜色跟网站上的差了十万八千里,质量也差得让人想哭。

哎,这种情况就真是让人懊恼了。

遇到这种事,咱们可以用质量问题抗辩来保护自己,听起来高大上,但说白了就是为了让自己不吃亏。

你想想,买东西就是为了图个舒服,图个好。

如果商品跟承诺的差得离谱,那商家自然要承担责任。

大家都知道,买卖合同里通常都会写明商品的质量标准,这些标准就像是咱们的底线。

可是,有些商家可真是会“下套”,明明说得好好的,结果给你送来的是一堆劣质货。

这样的情况,咱们绝对不能忍,得站出来说“不”。

你可能会觉得,哎呀,争这点小事多没意思,实际上,这就是你维权的第一步,保护自己的权益,可不能轻言放弃。

再说了,质量问题抗辩不仅仅是针对眼前的损失,长远来看,也是对整个市场环境的一个警醒。

想象一下,大家都默默忍受着那些劣质产品,商家心里会怎么想?那可真是“无所畏惧”了,反正有消费者愿意买,质量问题根本不怕曝光。

可如果每个人都像你一样,勇敢地站出来,告诉他们“这不行”,商家自然就得开始重视质量,生意才能长长久久。

这样一来,市场就会越来越好,大家都能买到放心的东西,何乐而不为呢?咱们在维护自己权益的时候,也得有点策略。

你可以先试着和商家沟通,态度要温和些,毕竟大家都是为了生意。

说不定商家一听你这边有道理,愿意给你退换货,解决问题。

可是,如果他们还是不买账,那就得拿出你的抗辩材料了。

比如,合同里写得清清楚楚的,别让他们一味推诿。

这里面就有个小诀窍,务必要保存好购买凭证、聊天记录,甚至是产品的照片,毕竟有据可查,才能让他们心服口服。

你说,这样的抗辩就像打仗,得提前做好准备,随时迎接挑战。

万一商家真的无理取闹,咱们也可以考虑寻求法律帮助,这可不是开玩笑。

买卖合同答辩状5篇

买卖合同答辩状5篇

买卖合同答辩状5篇篇1答辩状尊敬的法官,我谨代表[公司名称],就原告提出的关于买卖合同的诉讼,向您提交以下答辩状。

一、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涉及的是一份买卖合同的纠纷。

原告与被告于XXXX年XX月XX日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价值为XX元的商品。

合同中详细规定了商品的质量、数量、价格、付款方式及时间等条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了争议,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答辩意见1. 答辩人未违约答辩人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答辩人一直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并未违约。

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了商品,并且商品质量也符合合同约定。

因此,答辩人认为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

2. 答辩人已履行合同义务答辩人在合同签订后,积极组织货源,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了商品。

同时,答辩人也提供了相应的售后服务,确保商品在使用过程中无后顾之忧。

因此,答辩人认为已经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

3. 答辩人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答辩人认为,原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

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导致答辩人无法及时收回资金。

因此,答辩人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货款。

三、证据材料1. 买卖合同: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及合同具体内容;2. 发货单:证明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了商品;3. 售后服务记录:证明答辩人提供了相应的售后服务;4. 付款记录:证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货款。

四、法律适用及审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中,答辩人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而原告存在违约行为。

因此,法院应当判决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同时,法院也应当确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

同时,答辩人也要求原告履行合同义务,支付剩余货款及违约金。

买卖合同抗辩质量问题

买卖合同抗辩质量问题

买卖合同抗辩质量问题买卖合同抗辩质量问题甲方:(买方基本信息)乙方:(卖方基本信息)鉴于甲方欲购买乙方销售的商品,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双方身份、权利、义务、履行方式、付款方式、交货方式、期限、违约责任1.1 甲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个人,具有全面的民事行为能力和代表权力。

1.2 乙方是一家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个人,具有生产、经营所需的资格和条件。

1.3 甲方有权以购买的方式获取乙方销售的商品,而乙方有权以销售商品的方式获取相应的收益。

1.4 甲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支付采购商品的款项,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地交付采购商品。

1.5 商品采购完成后,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以快递、物流等方式将商品交付给甲方,自交付之日起由甲方负责商品的保管和维护。

1.6 双方达成的合同期限为(填写具体时限)。

1.7 若甲方或乙方出现违约情况,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二条遵守中国法律法规2.1 本合同适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

2.2 甲方和乙方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尊重各自的知识产权,并严禁进行任何侵权行为。

第三条明确各方的权力和义务3.1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在销售商品时遵守产品质量的相关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检验部门的检测结果进行质量检测。

3.2 若乙方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收到甲方的反馈后,乙方应当及时对其进行替换或补偿,确保甲方的合法权益。

3.3 甲方应当按照商品的使用说明书使用商品,以确保商品的正常使用效果。

3.4 乙方应当提供商品的适用范围和使用要求的说明。

第四条法律效力和可执行性4.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时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4.2 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要求,并且具有可执行性。

4.3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补充、修改。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分析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分析

合同履行抗辩权案例分析咱们来唠唠一个超有趣的合同履行抗辩权的案例哈。

一、案例情况。

有这么两家公司,甲公司和乙公司。

甲公司呢,和乙公司签了一个买卖合同。

甲公司负责给乙公司提供100台超级酷炫的电脑,乙公司则要给甲公司支付50万的货款。

合同里约定得明明白白的,甲公司得在5月1号之前把电脑送到乙公司指定的地点,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的10天内就得把钱给甲公司。

二、事情发展。

到了4月25号的时候呢,甲公司突然给乙公司打电话说:“兄弟啊,我们这边有点小状况。

我们的一个重要的电脑零件供应商出问题了,可能没办法按时给你们提供全部100台电脑了,最多只能给你们50台,剩下的得等个把月才能有。

”乙公司一听就不乐意了,这哪行啊?我们可是计划好了,100台电脑要投入到一个大项目里,少了一半可就全乱套了。

三、乙公司的抗辩权。

这时候呢,乙公司就可以行使顺序履行抗辩权啦。

啥叫顺序履行抗辩权呢?就是按照合同约定,甲公司先履行交货义务,得交够100台电脑,然后才轮到乙公司履行付款义务。

现在甲公司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交货,乙公司就有权利说:“甲公司,你货没交齐呢,我可先不给你钱哦。

”这就像两个人排队,前面的人没把事情做完,后面的人当然可以说等你做完了我再做我的那部分。

如果乙公司傻乎乎地把50万货款全给了甲公司,那可就惨了。

甲公司万一后面那50台电脑一直拖着不给,乙公司就只能干瞪眼,求爷爷告奶奶了。

所以这个顺序履行抗辩权就是保护乙公司这种按照合同顺序后履行义务一方的权利的。

四、另一种情况。

咱们再假设一种情况哈。

如果乙公司在收到甲公司通知说只能先给50台电脑的时候,乙公司说:“行吧,50台就50台,你先送来吧。

”甲公司把50台电脑送过去了。

这时候呢,乙公司按道理应该付这50台电脑对应的货款,比如说25万。

可是乙公司又想耍滑头,说:“我不管,我得等100台都齐了才给钱。

”这时候呢,甲公司就有权利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了。

为啥呢?因为现在乙公司接收了50台电脑,这就相当于在这个小部分的交易里,双方的义务变成同时履行了。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

法院审理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抗辩问题的处理2007年,平谷法院民二庭共受理各类商事纠纷案件742件。

其中买卖合同纠纷案件246件,占收案总数的33.2%。

虽然在过去的审判实践中积累了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丰富经验,但是在具体的审理过程中,仍然面临许多疑难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妥善解决,将会影响案件审理的质量。

这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买卖合同诉讼中买受人的质量抗辩问题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出卖人诉请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

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

而法院是否应当启动鉴定程序,在一些情况下较难确定。

例如,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根据《合同法》第158条的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也就是说如果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买受人无权就质量问题再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进行鉴定。

但是该“合理期限”是需要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进行判断的,这给法官的审理带来了一定的难度,有时会直接影响案件的审理结果,稍有不慎就可能被二审发回或者改判。

即使法院依法组织了质量鉴定,往往又会引出另外一个问题,即通过产品质量鉴定,发现产品质量的确存在瑕疵。

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不是要求减少货物价金,就是提起反诉要求原告赔偿损失。

在此,如何确定减少货物价金的准确数额以及由于产品质量不合格给被告造成的损失金额又成为法官面临的另一个难题。

关于《合同法》第157、158条规定的理解第一百五十七条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一百五十八条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

抗辩权案例分析在法律的领域中,抗辩权是一项重要的权利,它为当事人在特定的法律情境中提供了保护和申辩的机会。

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我们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抗辩权的适用范围、行使条件以及其对法律结果的影响。

先来看一个常见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货物,双方约定在货物交付后的 30 天内乙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货物交付后,乙公司发现部分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于是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随后将乙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支付货款及违约金。

在这个案例中,乙公司行使的就是抗辩权。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当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对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乙公司以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为由拒绝支付货款,这是在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构成要件包括:双方因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双方债务无先后履行顺序;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在上述案例中,甲乙双方基于买卖合同互负债务,货款的支付和货物的交付没有明确的先后顺序,且均已到了应当履行的时间。

由于甲公司交付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合同约定,乙公司据此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再看一个租赁合同的案例。

张三将房屋出租给李四,合同约定李四每月支付租金,租赁期为一年。

半年后,张三未经李四同意,擅自进入房屋并对房屋的部分结构进行了改动。

李四因此拒绝支付后续的租金。

在此案例中,李四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可以中止履行。

李四有合理的理由认为张三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其后续按照合同约定使用房屋的权利,即张三可能无法正常履行其作为出租方的义务。

然而,行使不安抗辩权也有严格的条件。

当事人必须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

如果李四仅仅是主观猜测或者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其拒绝支付租金的行为可能构成违约。

还有一个案例涉及到先履行抗辩权。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理由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理由

买卖合同纠纷中质量问题抗辩理由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当作为原告的出卖人诉请作为被告的买受人支付货款时,买受人常常以货物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以达到减少给付货款、抵消诉讼请求的目的。

针对这一审判中的普遍现象,我院总结在审理这类纠纷中积极的审判经验,提炼出在审理此案纠纷中应把握的审理方法和审理重点,并作为我院今年法官业务培训的内容之一,于近期召开法官会议,组织审判人员进行了集中学习和培训。

我院总结的几个审理要点为:一、如何就当事人提出的质量鉴定申请依职权进行审查并组织鉴定当事人为了证明提出的货物质量异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能会随时随意向法院申请质量鉴定,是否决定启动鉴定程序,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提出鉴定申请的期限及相关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除外。

同时鉴定申请方应当预交鉴定费和提供相关的鉴定材料。

2、买卖合同是否约定验收质量异议期限。

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限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限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未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的,适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3、是否有支持异议的证据材料。

看当事人提出货物质量问题是简单地陈述质量异议理由,还是已经提供相当的证据材料。

对提供了证据材料的,法官可经审查判断并在一定程度上初步认定质量异议是否存有事实根据。

4、鉴定结论是否是审理案件必要的证据。

审判结果并不一定完全依赖于鉴定结论,法官可以组织双方当事人到现场对质核查,或者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检查并详细列举质量问题或质量现象清单。

这样既可节约诉讼成本,又可使双方当事人清楚地了解质量问题的状况,有利于促成当事人双方进行和解,通过维修、更换或者降价、赔偿损失的方法解决双方的争议。

买卖合同(模板),抗辩事由

买卖合同(模板),抗辩事由

买卖合同抗辩事由1. 引言买卖合同是指买方向卖方购买商品或服务的合同。

当在买卖合同中出现争议时,卖方或买方可以根据规定的法律条款提出抗辩事由以证明其在合同中的权利或利益受到侵害。

本文将重点讨论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抗辩事由。

2. 误解和错误买卖合同中的抗辩事由常常涉及合同的误解和错误。

误解是指卖方和买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存在差异,而错误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错误行为。

2.1 误解当买卖合同中的条款被认为是模糊或含糊不清时,双方当事人可能会产生误解。

例如,双方对于商品质量标准的理解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在交付商品后产生争议。

此时,买方可以提出误解抗辩事由,主张卖方未按照其理解的标准提供商品。

2.2 错误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错误行为,例如延迟交付、货物损坏等。

当买方或卖方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对方可以提出错误抗辩事由。

例如,在交付货物时,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可提出错误抗辩事由主张其有权拒收货物。

3. 不可抗力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或卖方可能遇到无法预测或防止的不可抗力事件,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可能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责任。

不可抗力是一种免除责任的法定理由,可成为抗辩事由。

当一方主张不可抗力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采取合理措施减少可能的损失。

4. 违约违约是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抗辩事由之一。

当一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履行责任时,对方可以以违约为抗辩事由主张其权益。

例如,如果卖方未能按时交付商品,买方可以主张违约抗辩事由,要求卖方承担违约责任。

5. 商品质量买卖合同常涉及到商品的质量问题。

如果交付的商品无法满足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标准,买方可以以商品质量为抗辩事由主张其权益。

例如,买方可以主张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要求卖方退还货款或提供退货服务。

6. 公平交易买卖合同是一种经济行为,受到公平交易原则的制约。

如果一方通过不公平手段获取利益,对方可以以公平交易原则为抗辩事由。

例如,如果卖方利用市场垄断地位对买方施加不合理的要求,买方可以主张公平交易抗辩事由,要求转变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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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合同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买卖合同质量问题抗辩情况分析近几年来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办理过程中,买方提出质量抗辩的现象极为常见,但案件审理结果多数质量抗辩不能成立,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在诉讼中容易陷入被动。

针对这一现状,笔者通过分析试探寻如何避免质量抗辩无果的途径。

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质量抗辩的现状1、质量抗辩提出率高。

笔者在走访企业中了解到,合同领域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纠纷,占到合同纠纷的相当部分,约在30%左右。

尤其在买卖合同关系中,质量纠纷问题更加突出,双方当事人的纠纷焦点往往集中在买方提出质量问题,由此引起拒付货款或要求索赔,使合同陷入了纠纷,影响了正常交易的继续。

与此相适应,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中,当原告方请求对方给付货款起诉的,随之很多对方当事人就提出所购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抗辩。

据统计,我院自2003 至今年9月审结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共1996件,其中有1212件提出了质量抗辩,质量抗辩提出率为60.7%。

在审判实践中,买卖合同货款纠纷的诉讼中还有部分被告不到庭应诉,如果考虑到这部分被告到庭应诉也可能提出的质量抗辩情况,则在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的质量抗辩比率还会提高。

2、质量抗辩成功率低。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的质量抗辩,提出方胜诉率却很低。

我院2003年至今年9月审结的1212件提出质量抗辩的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判决结案共361件,其中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胜诉的18件,胜诉率仅为5%。

调解结案的,也往往因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看不到胜诉的希望而选择了与卖方协商,最终因卖方为顺利收回货款,以适当减免部分货款的方式与买方达成了协议,如调解未成,则提出质量抗辩的买方也将基本上陷入败诉的境地。

这种情况具有相当普遍性,据笔者通过计算机广域网上查阅,也发现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例,提出质量抗辩而胜诉的极少。

二、买卖合同货款纠纷质量抗辩成因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被告的质量抗辩成功率很低,原因无非有二:其一是买方举证不能而无法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其二是卖方产品本身根本不存在质量问题。

1、买方懈怠而缺乏证据。

在第一种情况中,买方往往在卖方对自己提起诉讼要求给付货款时,才想到要收集有关质量抗辩的证据,有的则缺乏诉讼知识以为产品质量问题通过法院就会查明,把精力放在提出事由上而不积极收集证据和举证,当卖方拒不承认产品质量问题时,买方陷入了被动。

这种纠纷,在买方刚提出质量问题时,一开始往往是双方的自行协商解决,根据双方买卖业务是否继续下去有两种情况:一是买卖双方业务继续保持的,卖方虽然表示要解决产品质问题或承诺承担因所供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损失,但买方却未将明确的具体解决方案与卖方达成协议,或者在口头上达成协议却未将协议内容用书面或其他形式加以固定下来,时间一长或卖方人员变动而双方再次争议时,买方就拿不出相应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

二是双方明知不再继续两家的买卖业务往来了,卖方在与买方失去业务交往纽带的情况下,往往不太愿意作较大让步,买方的质量异议解决要求难以为卖方接受,为此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在此情况下买方却缺乏主动性,而自恃控制着卖方的全部或部分货款未支付,认为自己掌握着主动权故采取以静制动的方式观望卖方态度,懈怠于收集证据和继续协商,更不将纠纷诉至法院解决,直到卖方提起货款纠纷诉讼时其才以质量问题进行抗辩,从而陷入诉讼的被动局面。

2、买方恶意追求不当利益。

买方在购得卖方产品后,在并无质量问题情况下恶意拖欠货款,而当卖方起诉后,却在诉讼中以对方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为由为己开脱或者拒绝承担违约责任,有的甚至为继续拖欠或减少货款恶意对抗卖方的诉讼请求。

这种情况,往往是买方会依据自己与卖方继续保持买卖业务关系的有利情势,在购得对方产品后以各种理由提出质量问题,其真实意图是以提出质量问题来使卖方作出让步,从而取得额外利益。

审判实践中,有的被告方是毫无理由地拖欠货款,却将其曾经提出过产品的质量异议卖方未予解决为由,在诉讼中变得理直气壮与原告抗衡,而实际是明显地违约,然而这种与情依法都不合的行为往往成为了被告谋取不当的筹码,在双方协商或在法院的调解过程中,卖方考虑到判决的期间要长、执行后果难以确定等多方面因素,于是就主动让步减少货款,以致于认真履行合同的原告方在被买方拖欠后还减少了货款,买方追求不当利益的愿望却得到了实现。

这种状况的负面作用是破坏了经营中的诚信,也是当前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有关质量抗辩呈上升趋势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质量抗辩案件的特点。

1、调解结案难。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件,调解结案有难度。

南浔区法院2003 至今办结的1996件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调解结案的930件,调解率为46.59%,其中到庭提出质量抗辩的1212件,调解结案的602件,调解率为49.66%。

从表面上看,提出质量抗辩案件的调解率高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总案件数的调解率,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前者包括了被告未到庭应诉,失去了可以进行调解的前提,如果扣除了被告未到庭应诉的案件,则买卖合同货款纠纷案件的调解率应当是51.78%,未提出质量抗辩案件的调解率为55.82%,明显高于提出质量抗辩案件的调解率。

调解结案难更表现在审理过程中,由于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件,有的标的物已全部或部分使用,因此产品究竟有无质量问题双方认识差距很大;绝大多数产品质量问题具有专业性,究竟有无质量问题在双方各执一词情况下,还需要通过鉴定机构专门鉴定方能确定,有的难以鉴定,有的鉴定结果最终不明,在缺乏事实清楚的前提下,法官调解感到无从着手,处理时又难于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经过鉴定之后,虽然结果明确了,但由于鉴定前双方当事人多次协商不成,最后多半是抱着赌气的心态来面对鉴定结论,往往是输者不服气,胜者得理不饶人,纠纷调解的难度就大大增加。

2、审理周期长。

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提出质量抗辩的案件,判断有无质量问题是技术性工作,要解决该问题必然涉及鉴定。

一旦进入鉴定,整个案件的诉讼期间就大大延长,甚至可能陷入“马拉松式的诉讼”。

原因在于,其一,选定鉴定机构从双方协商或协商不成到法院指定鉴定机构,需要一定的时间,尤其双方当事人不在一地的案件为此就花了更长的时间;其二,鉴定时间不计入审限,导致法官主观上对缩短该期间没有思想动力,客观上也确实难以左右鉴定机构的必要鉴定期间,无法解决鉴定机构拖延期间的情况;其三,鉴定过程中,往往需要提供相关的资料,如需鉴定的材料等,双方当事人往往从自身利益出发拒绝或拖延相关材料的提供,有些其他单位应予协助不够配合,往往延长期间,何况鉴定中还会出现数次要求提供材料的情况;其四,对于有无质量问题能够解决的,有时还不能彻底解决问题,还需要对损害原因、损害程度、损失计算需要鉴定,而质量问题是解决前提,对损害原因、损害程度、损失计算又往往分属不同鉴定机构,不能同时进行,所以一个案件会搞数次鉴定,既花费鉴定费用不说,案件的审理周期就不断地延长。

所以,案件审理周期长是提出质量抗辩案件的一个明显特点。

四、实践中解决申请鉴定的几种疑难情形由于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中时常提出质量抗辩,争议焦点集中在有无质量问题上,因此在双方当事人对质量问题争执不下时,由双方选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应当是最佳途径。

然而,实践中经常碰到双方是否需要鉴定产生严重分歧,在双方均不主动提出鉴定申请时,承办法官往往难以决定。

1、对申请鉴定人的确定问题。

例如,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一台挖掘机,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支付货款,庭审中甲公司提出该挖掘机不能正常使用,因而未支付货款。

被告甲公司的抗辩就是无法实现合同目而不支付货款。

而原告乙公司则认为,挖掘机交付时不存在任何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是因甲公司使用不当引起。

此时,确实难以确定乙公司向甲公司出售时该挖掘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也难以认定甲公司接受后因使用不当造成挖掘机不能正常使用。

由于上述种种困难之处,鉴于双方的争议未确定具体质量问题,挖掘机客观上又不能正常使用,此时承办法官往往就感到难以把握该问题。

以笔者之见,挖掘机无法正常使用系内在质量问题,需要通过专业技术的鉴定才能确定,必须确定由一方申请鉴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应当先由卖方乙公司举证证明在交付时挖掘机符合质量要求的基本事实,如果不能提供的按举证责任分配原则应由乙公司提出申请鉴定并交纳申请鉴定费;如果乙公司提供了交付时符合质量要求的证据,甲公司认为是乙公司所供挖掘机内在质量问题而不能正常使用的,则应由买方甲公司提出申请鉴定并交纳申请鉴定费。

对此,法官应当按谁主张谁举证要求,向当事人释明应当申请鉴定并进行举证,如果该当事人拒绝的应承担败诉后果。

2、对卖方曾承认质量问题的认定。

例如,赵某向王某购买五千平方地板,由于赵某提出质量问题,经协商由王某书面写在协议上承认出售的地板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具体赔偿数额下次协商确定。

后由于赵某与王某协商不成,赵某不支付货款,王某起诉赵某要求付款。

审理过程中,赵某认为王某已自认地板存在质量问题,故无需鉴定便能确定地板存在质量问题,王某则承认其协议上所定质量问题是一些细小的瑕疵,不是实质性的质量问题而不承认。

法官对此难以认定。

笔者认为,首先不能把王某所写对质量问题的承认视为证据规则的自认,证据规则的自认是指诉讼中的自认而非指诉讼前的承认;其次,王某书写的内容过于笼统,并未明确地板存在的具体质量问题,仅凭此无法确定王某的造成赵某的损害责任。

为此,如果要确定此类案件中的供方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并解决双方应负责任的话,仍需经过专门鉴定机构进行产品质量的鉴定。

3、对保质期已过产品是否鉴定问题。

例如,丁公司起诉丙公司购买五百桶木胶后应支付货款,丙公司提出质量抗辩,并提供了其向丁公司购买的其中一桶未开封的木胶作为样品要求法院选定鉴定机构鉴定,丙公司提出异议,认为该桶木胶已过保质期,不能进行鉴定。

此时,是否能对该桶已过质量保质期的木胶或要求丁公司提供同型号的木胶选定鉴定机构鉴定以确定木胶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笔者认为买方在保质期过后提出申请鉴定的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后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既然丙公司在保质期内未明确该木胶存在何种具体质量问题,直到过了保质期又提出质量鉴定要求,显然其质量异议超出了合理期间,不能再以木胶质量不合格为由成立抗辩,应视为丁公司交付的木胶符合质量要求,法官不得再同意其申请鉴定的要求。

4、所购产品使用导致无鉴定材质的情况。

例如,张三向李四购买油漆后予以使用,当李四提出诉讼要求张三付款时,张三主张因油漆质量问题导致地板漆面脱落,为此提出质量抗辩并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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