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合同质量隐蔽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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瑕疵品销售合同范本最新

瑕疵品销售合同范本最新

瑕疵品销售合同范本最新甲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是瑕疵品的合法持有者,乙方有购买瑕疵品的需求,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瑕疵品销售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第一条合同标的1.1 甲方同意将下列瑕疵品销售给乙方,具体瑕疵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1.2 附件一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质量标准2.1 甲方保证所销售的瑕疵品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质量标准,并满足附件一中约定的质量要求。

2.2 乙方在收货时应对瑕疵品进行检验,如发现瑕疵品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应在收货后____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第三条交付与验收3.1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将瑕疵品交付给乙方,交付地点为_____________________。

3.2 乙方应在收到瑕疵品后____日内完成验收,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第四条付款方式4.1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定金,金额为合同总价款的____%。

4.2 乙方应在瑕疵品验收合格后____日内支付剩余货款。

第五条违约责任5.1 如甲方未能按期交付瑕疵品,每逾期一日,应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的违约金。

5.2 如乙方未能按期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逾期货款____%的违约金。

5.3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其他条款,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六条合同变更与解除6.1 本合同一经双方签字盖章,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6.2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形式对本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

第七条不可抗力7.1 因不可抗力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或部分履行合同义务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相应证明,双方应协商解决。

7.2 不可抗力事件消失后,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八条争议解决8.1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

购销中的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

购销中的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

购销中的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购销中的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也逐渐引发了广泛关注。

隐蔽瑕疵指的是产品或服务在交付或使用后才能被发现的缺陷或问题,其中一些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潜在威胁。

因此,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及提高购销的公平性成为当务之急。

一、引言在购销活动中,消费者往往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会给消费者带来经济损失,甚至影响他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因此,加强对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的监管和防范具有重要意义。

二、隐蔽瑕疵的定义和影响隐蔽瑕疵是指产品或服务在购买或交付后,在正常使用过程中才能被发现的缺陷或问题。

这些瑕疵往往无法通过外观或常规测试方法来发现,导致消费者难以察觉。

隐蔽瑕疵可能涉及到产品的设计、生产、运输等各个环节,如材料质量不达标、工艺缺陷等。

这些问题可能对消费者的安全和健康造成潜在威胁,也会直接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购销环节中的质量问题除了隐蔽瑕疵外,购销环节中的质量问题也需要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供应链中,如果产品生产环节出现质量问题,将会直接影响到消费者的利益。

质量问题可能涉及产品的原材料、工艺流程、产品标准等方面。

如果这些问题没有得到及时控制和解决,将会对购销中的公平性和可持续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措施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购销中需要采取各种措施来防范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的发生。

首先,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购销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同时,建立有效的监管机制,加强对产品质量和生产环节的抽检和检测。

此外,加强消费者教育,提高他们的辨别能力和法律意识,使其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五、供应链管理的重要性供应链管理在预防隐蔽瑕疵和质量问题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通过建立有效的供应链管理体系,企业可以对生产、运输、储存等环节进行全面控制,降低出现质量问题的概率。

此外,建立供应商评价和选择体系,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也是提高产品质量和防范隐蔽瑕疵的重要手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

合同法中的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在日常的经济交易活动中,合同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

它不仅是双方权利义务的明确约定,也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而在合同中,商品或服务的质量问题常常是引发争议的焦点之一,其中隐蔽瑕疵和明示瑕疵就是两个需要重点关注的概念。

明示瑕疵,相对来说比较容易理解和识别。

它指的是在合同中,卖方或者提供服务的一方明确告知买方或者接受服务的一方有关商品或服务存在的缺陷或不足。

比如说,在购买一件二手家具时,卖家明确指出某个部位有磨损或者损坏,这就是明示瑕疵。

由于已经提前知晓,买方在做出购买决策时就会充分考虑这些明示的缺陷,并在价格或者其他方面与卖方进行协商。

如果买方在明知存在明示瑕疵的情况下仍然选择购买,那么后续就不能仅仅因为这些明示的缺陷而主张合同违约或者要求赔偿。

然而,隐蔽瑕疵就没有那么简单直观了。

隐蔽瑕疵是指那些在合同订立时,卖方或提供服务方没有告知,而买方在正常的检查和使用过程中也难以发现的商品或服务的缺陷。

比如购买一台新的空调,使用一段时间后才发现其制冷效果严重不足,而在购买时,无论是外观检查还是初始使用,都未能发现这个问题,这就可能属于隐蔽瑕疵。

对于隐蔽瑕疵,法律通常会给予买方更多的保护。

因为买方在交易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难以凭借自身的能力完全发现这些隐藏的问题。

如果在合同履行后,买方发现了隐蔽瑕疵,并且该瑕疵严重影响了商品或服务的使用价值或者合同目的的实现,那么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可能包括修理、更换、退货,甚至是赔偿损失。

在判断一个瑕疵是明示还是隐蔽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合同中的约定是重要的依据。

如果合同中明确提到了某个问题是瑕疵,并且双方对此有明确的共识,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明示瑕疵。

但如果合同中没有提及,而问题又不是轻易能够发现的,就可能被认定为隐蔽瑕疵。

其次,交易的习惯和行业惯例也会产生影响。

在某些行业中,某些问题被普遍认为是明示瑕疵,而有些则可能被视为隐蔽瑕疵。

隐蔽质量瑕疵法律规定(3篇)

隐蔽质量瑕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日益繁荣,商品流通范围不断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隐蔽质量瑕疵作为一种常见的商品质量问题,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法律对隐蔽质量瑕疵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隐蔽质量瑕疵的定义、法律规定、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隐蔽质量瑕疵的定义隐蔽质量瑕疵,是指商品在表面外观上看似正常,但实际上存在影响商品使用性能、安全、卫生等方面的缺陷。

这种瑕疵不易被消费者在购买时发现,只有在使用过程中才会逐渐暴露出来。

隐蔽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材料缺陷:商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商品性能不稳定。

2. 工艺缺陷:商品在制造过程中,由于工艺水平不高或操作不规范,导致商品存在缺陷。

3. 设计缺陷:商品在设计阶段就存在不合理之处,导致商品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隐患。

4. 包装缺陷:商品包装存在缺陷,导致商品在运输、储存过程中受到损害。

二、隐蔽质量瑕疵法律规定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对隐蔽质量瑕疵进行了明确规定。

1.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本法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退货等义务。

商品存在隐蔽质量瑕疵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责任。

”2. 《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其生产、销售的商品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二)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三)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 《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因商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法律责任对于隐蔽质量瑕疵,经营者、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经营者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经营者承担下列责任:(一)修理、更换、退货;(二)赔偿损失;(三)支付违约金;(四)采取补救措施。

隐蔽的质量瑕疵法律规定(3篇)

隐蔽的质量瑕疵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品交易日益频繁,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在商品交易过程中,质量瑕疵问题尤为突出,特别是隐蔽的质量瑕疵,往往给消费者带来极大的损失。

为了维护消费者权益,保护市场秩序,我国法律法规对隐蔽的质量瑕疵进行了规定。

本文将从隐蔽的质量瑕疵的法律规定入手,对其适用进行分析。

二、隐蔽的质量瑕疵的概念1. 定义隐蔽的质量瑕疵,是指商品在出厂、运输、储存、销售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导致商品存在不易被发现、难以检验、对消费者权益产生损害的缺陷。

2. 特点(1)不易发现:隐蔽的质量瑕疵往往隐藏在商品的内部,不易被消费者在购买时发现。

(2)难以检验:隐蔽的质量瑕疵需要专业设备或技术手段才能检测出来,普通消费者难以检验。

(3)损害消费者权益:隐蔽的质量瑕疵可能对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威胁,损害消费者权益。

三、隐蔽的质量瑕疵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的,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保证产品质量,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标的物。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商品缺陷造成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隐蔽的质量瑕疵适用分析1. 适用范围隐蔽的质量瑕疵法律规定适用于以下情况:(1)商品存在隐蔽的质量瑕疵,对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害的;(2)商品存在隐蔽的质量瑕疵,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发现,但购买后在使用过程中发现的;(3)商品存在隐蔽的质量瑕疵,消费者在购买时发现,但无法证明瑕疵存在的时间。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隐蔽瑕疵处理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隐蔽瑕疵处理方式

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隐蔽瑕疵处理方式随着社会的发展,房屋买卖交易成为人们生活中常见的一项大事。

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双方应当充分了解合同中的各项条款和责任,并且特别要关注其中涉及隐蔽瑕疵处理的相关内容。

本文将探讨房屋买卖合同中隐蔽瑕疵的处理方式,帮助购房者和卖房者了解并处理相关问题。

1. 什么是隐蔽瑕疵隐蔽瑕疵指的是在交易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房屋内部或表面上并未能察觉到的缺陷或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包括但不限于结构安全隐患、材料质量问题、隐蔽的水电、供暖系统问题等。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后才能发现这些问题,而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

2. 隐蔽瑕疵的发现及通知购房者在发现房屋存在隐蔽瑕疵时,应立即将所发现的问题书面通知卖方,并提供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或专业鉴定报告等。

购房者通知卖方的时间以及内容应当符合合同中的约定。

3. 隐蔽瑕疵的处理方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隐蔽瑕疵的处理方式通常可分为以下几种:3.1 修复协商在购房者通知卖方存在隐蔽瑕疵后,双方可以协商修复的方式。

协商修复的具体内容可以包括修复期限、费用分担、责任划分等。

协商修复需要明确约定,并以书面形式沟通记录,以免发生后续纠纷。

3.2 降价补偿或退款如果隐蔽瑕疵太大或无法修复,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进行降价补偿或全额退款。

具体的补偿金额应在双方协商一致后确定,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3.3 法律救济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的情况下,受损的一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这包括向有关房屋质量监管部门投诉、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4. 注意事项在处理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隐蔽瑕疵时,双方需要注意以下事项:4.1 保留证据购房者在发现问题后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和专业鉴定报告等。

这些证据将有助于在后续的处理过程中证明问题的存在。

4.2 合理期限购房者通知卖方存在隐蔽瑕疵的时间应符合合同约定的期限。

超过约定的通知期限,购房者可能会失去某些权利。

4.3 合同约定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应仔细阅读合同中有关隐蔽瑕疵的条款,并充分了解各自权利义务。

契约法中的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研究

契约法中的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研究

契约法中的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研究在契约法中,合同隐蔽瑕疵是指在合同成立时,一方对合同标的物的瑕疵或者关于合同标的物的事实情况存在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行为。

这种行为可能会导致对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遭受损失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

本文将探讨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并通过案例分析加深理解。

一、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一方在合同成立时存在对合同标的物的瑕疵隐瞒或者虚假陈述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要求修复、降低价款或者索赔等多种法律后果。

1. 解除合同当合同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且该瑕疵严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使用价值或者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时,受损害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例如,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购房合同,但甲方在合同签订时隐瞒了房屋存在严重结构问题的事实。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已支付的购房款。

2. 修复要求如果合同标的物存在可修复的瑕疵,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修复合同标的物,并承担修复费用。

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一辆二手汽车,但在合同签订时隐瞒了车辆发动机存在故障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修复车辆,并承担修复费用。

3. 降低价款当合同标的物存在隐蔽瑕疵,但该瑕疵不影响合同标的物的整体使用价值时,受损害方可以要求对方降低价款。

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幅名画,但在合同签订时隐瞒了画作存在细微损坏的情况。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降低购买价格,以反映画作的实际价值。

4. 索赔权利受损害方在合同成立时对合同标的物的瑕疵隐瞒或者虚假陈述,导致自身遭受经济损失的,可以要求对方进行赔偿。

例如,甲方向乙方出售一套房产,但在合同签订时虚假陈述了房产的面积,导致乙方购买后发现实际面积与合同约定存在较大差距。

在此情况下,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

二、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合同隐蔽瑕疵的法律后果,我们将通过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甲方将一处商业用房出租给乙方经营餐厅。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隐蔽瑕疵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隐蔽瑕疵

房屋买卖协议中的隐蔽瑕疵随着房地产市场的发展,房屋买卖协议成为买卖双方保障权益的法律文件。

然而,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往往会面临一种风险,即房屋中存在隐蔽瑕疵。

本文将重点探讨房屋买卖协议中的隐蔽瑕疵问题,以及如何应对这种不可预见的情况。

一、隐蔽瑕疵的定义和类型隐蔽瑕疵是指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察觉的、事先未知的房屋质量问题。

这些问题可能是建筑结构的缺陷、隐藏在墙壁、地板或天花板内的漏水问题、地基不牢固等。

隐蔽瑕疵分为两种类型:物理隐蔽瑕疵和法律隐蔽瑕疵。

物理隐蔽瑕疵是指在购房者购买房屋后,才能够察觉到的瑕疵问题。

例如,买房时墙壁非常干燥,但在入住后发现墙壁渗水。

这种类型的隐蔽瑕疵往往需要专业人士进行检测。

法律隐蔽瑕疵是指与房屋有关的不符合法规要求的隐性瑕疵问题,买卖双方在购房时并不知晓。

例如,售卖方使用了低质量的建筑材料或通过非法手段进行装修。

这种类型的隐蔽瑕疵往往需要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判断和追责。

二、隐蔽瑕疵的处理方式1. 购买前的尽职调查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前,应当对所购房屋的质量进行仔细的尽职调查。

可以委托专业人员进行勘察和评估,以确保没有隐蔽瑕疵存在。

尽职调查包括了解房屋的历史记录、检查建筑结构和基础设施的安全性等。

2. 协议中的责任约定在房屋买卖协议中,双方可以明确约定在发现隐蔽瑕疵时的责任和处理方式。

一般来说,卖方应当对隐蔽瑕疵承担责任,并为买方提供相应的修复或赔偿方案。

双方还可以约定如果房屋存在严重隐蔽瑕疵,买房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要求重新协商价格。

3. 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发现房屋买卖协议中存在严重隐蔽瑕疵问题,并且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买方可以寻求法律救济途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购房者可以要求卖方承担相应责任,并要求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避免隐蔽瑕疵引发的纠纷为了避免隐蔽瑕疵问题带来的不必要纠纷和损失,买卖双方应采取以下措施:1. 合理合同条款:在房屋买卖协议中,应列明买卖双方的权益和义务,特别是对于隐蔽瑕疵问题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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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标的物隐蔽瑕疵质量异议期的确定标的物隐蔽瑕疵质量异议期的确定姚建军本文主要是结合《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研究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条文:“当事人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怠于通知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

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未通知或者自标的物收到之日起两年内为通知出卖人的,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但对标的物有质量保证期间的,使用质量保证期,不适用该两年的规定。

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

”当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各国法律均规定卖方应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为平衡双方利益,法律还规定买方应在合约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将丧失请求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

买方应履行通知义务的期间称为质量异议期。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对此虽有规定,但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不能解决。

本文笔者结合对法条的理解,简述如何确定标的物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

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质量异议期的法律性质属于诉讼时效期间还是除斥期间存在争议。

主流观点认为属于除斥期间,理由是:1.质量异议期经过将导致买方丧失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的实体权利,这与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相符。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买方未在质量异议期内履行通知义务的,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

“视为”是法律拟制,不同于“推定”,不允许反证。

“视为标的物质量符合约定”意味着买方将彻底丧失向卖方主张瑕疵担保责任的实体权利,而非仅仅丧失司法救济的权利。

从法律后果来说,质量异议期符合除斥期间的法律特征。

2.质量异议期可由买卖双方约定,这与诉讼时效的法律特征不符。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买卖双方可以约定质量异议期的期限。

而诉讼时效属于法定期限,不允许当事人通过约定予以排除适用,或随意加长或缩短期限。

从是否具有任意性考量,质量异议期不符合诉讼时效的特征。

质量异议期的确定规则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确定了质量异议期的以下一般规则:1.检验期间如买卖双方约定有检验期间,依照合同自由原则,应以检验期间为质量异议期;如买方未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通知卖方,买方不得以标的物存在瑕疵为由拒付价款。

2.质量保证期法律规定或买卖双方约定了质保期,在保证期内卖方必须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

但若买方超出质保期以标的物瑕疵为由要求卖方免费修理、更换的,将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检验期间和质保期间可由买卖双方约定,该期间可能短于或长于两年诉讼时效。

3.合理期间若买卖双方未约定检验期间和质量保证期间,则质量异议期应为买方发现或应当发现标的物瑕疵的合理期间。

(1)合理期间的判断。

合同法未规定判断合理期间考虑的因素,实践中一般从标的物瑕疵的性质、买方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交易方式、交易性质、交易目的、交易习惯、标的物的安装使用情况、买受人或者检验人所处的具体环境、自身技能以及其他合理因素综合确定。

买方对合理期间的长短负有举证责任。

(2)最长合理期间。

一般认为,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最长合理期间为买方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对于两年最长合理期间的性质,有人认为应理解为诉讼时效期间。

笔者以为,这有待商榷。

根据目前的主流观点,质量异议期属于除斥期间。

因此,两年最长合理期间作为其中一种,没有理由在法律性质上有所区别,同样应当属于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期间。

如何确定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确立的质量异议期并未就标的物的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予以区分。

依据该条,当事人均可以任意约定质量异议期的期限。

由此带来的后果是约定的质量异议期过短,在该期间内根本不可能发现标的物存在的隐蔽瑕疵,而卖方在该质量异议期过后拒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立法者并未考虑标的物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在瑕疵程度、发现难度等方面的不同。

表面瑕疵指用通常方法,不须特殊的检查即可发现的瑕疵。

隐蔽瑕疵是需要进行必要的鉴定或经过安装运转才能发现的瑕疵。

因瑕疵程度存在差别,故对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的检验要求、发现期间应有所区别,相应的质量异议期亦应有所不同。

笔者以为,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质保期间和合理期间,均应区分隐蔽瑕疵和表面瑕疵做出不同的规定:1.检验期间。

通常买卖双方约定,买方在检验期间届满后向卖方付款。

为保证卖方及时回款,检验期间约定较短。

而隐蔽瑕疵在短时间内难以发现,必须经过使用才可能发现。

若以较短的检验期间作为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则不利于保护买方的利益。

因此,约定的检验期间只能作为表面瑕疵的质量异议期,不能作为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

事实上,瑞士、台湾地区的法律均规定买方应及时检验并通知卖方的是标的物的表面瑕疵,不包括隐蔽瑕疵,对于隐蔽瑕疵,应在发现后立即通知卖方。

由此,买方对隐蔽瑕疵并不负有检验义务,检验期间亦不能作为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

在买卖双方同时约定了检验期间和质保期间,应以检验期间作为表面瑕疵的质量异议期,而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应以质量保证期间为准。

2.质量保证期间。

买卖双方可以自由约定质保期,由此导致隐蔽瑕疵的质保期过短,而卖方拒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情形大量出现。

为此,北京高院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质量保证期间短于两年最长合理期间的,对标的物隐蔽瑕疵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间适用两年最长合理期间。

对于标的物的表面瑕疵,质量保证期间,即质量异议期可以短于两年;而对于标的物的隐蔽瑕疵,质量保证期间至少应为两年。

由此解决了约定的质量保证期过短而对买方显失公平的问题。

3.合理期间。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合理期间最长为买方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

对于很多隐蔽瑕疵来说,两年的质量异议期显然并不足够。

笔者以为,两年最长合理期间不宜适用于隐蔽瑕疵。

综上,确定标的物隐蔽瑕疵的质量异议期的规则是:买卖双方约定了质保期的,质保期短于两年的,以两年为质量异议期;长于两年的,以质保期为质量异议期;未约定质保期的,由法院根据发现的难易程度,双方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买方所处环境、技能等因素确定合理期间的长短,不以两年为限。

(作者单位: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篇二:买卖合同-质量瑕疵买卖合同质量瑕疵处理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因买卖合同质量产生争议而提起的诉讼,即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而提起的诉讼,在此种诉讼中,原告一方当事人即为合同的买受人一方;而被告则为合同的出卖人一方。

(一)买卖合同标的物质量标准的确定规范质量是指产品的优劣程度。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优劣直接影响买受人能否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是司法实务中出现较多的纠纷类型。

根据《合同法》第153条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这是出卖人在买卖合同担负的主要义务之一,在法学理论中表述为出卖人的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依以下原则确定判断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合格的标准:1.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的质量标准,只要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即可以按当事人约定的标准判断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

2.当事人对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按照买卖合同的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3.当事人就有关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然不能确定的,则依《合同法》第62条第1项的规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也是与《民法通则》以及以往的合同法律规定相一致的。

但是,我国《合同法》对标的物的质量标准的规定与其他国家是不完全相同的,在其他国家法律规定中一般是要求合同标的物应当符合通常使用目的和其他特定目的来确定的。

而我国《合同法》则是首先要求质量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果没有这些标准时,才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这里的“通常标准”应与国际公约以及国外法律作相同的解释,即符合中等品质的要求。

4.出卖人的说明构成对标的物的明示保证。

说明是指出卖人向买受人所作的关于标的物的构造、性能、特征、功用和注意事项等方面的陈述。

出卖人在出卖标的物时,往往会通过产品介绍、产品说明书等书面形式或者口头形式对标的物的品质进行说明,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但出卖人提供了有关标的物的质量说明的,该说明即构成出卖人对标的物品质的明示担保,如果实际交付的标的物与该说明不符,即属于交付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要求。

(二)标的物质量瑕疵的表现及认定所谓质量瑕疵,又称品质瑕疵、物的瑕疵,是指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不符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标准,或者法律规定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和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的情况。

质量瑕疵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标的物的外观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标准或者依法确定的标准,即标的物的表面瑕疵,通常是指标的物的外观、品种、型号、规格、花色等方面的瑕疵,对于表面瑕疵,买受人一般情况下无须通过特殊的检验就可以发现。

2.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即标的物的内在质量不符合要求。

对于标的物的内在瑕疵,则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检验或者使用才能够发现。

3.标的物的包装瑕疵,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包装不符合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合同法》第156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包装方式交付标的物;对包装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通用的方式包装,没有通用方式的,应当采取足以保护标的物的包装方式。

对于“足以保护标的物”的推定,应当理解为出卖人须以使用标的物损耗最小、安全、实用的方式包装标的物,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判断:首先是包装是否牢固;其次是包装是否符合运输的要求,特别是不同运输工具的特定要求;再次是包装标志是否符合通用要求等。

(三)质量异议的认定标准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受人认为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

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

因此,买受人是否在质量异议期内向出卖人为质量异议的通知,直接影响到买受人所提起的买卖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的审理。

质量异议既是买受人的权利,也是买受人的法定义务。

根据《合同法》第157条、第158条的规定,我国《合同法》确立的质量异议制度包括两项容:1.买受人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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