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和适用

论“瑕疵担保责任”的性质和适用摘要: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旨在平衡買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自罗马法以来,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就独立于债务不履行。
目前德国进行了债法改革,它改变了瑕疵担保责任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将物的瑕疵给付纳入合同义务违反的范畴,通过引入一般给付障碍模式来统合债之不履行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
我国的学理对《合同法》关于“瑕疵担保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关系问题仍然存在争议。
因此,我国应该建立统一的“合同义务违反”概念来统一对违反合同义务的救济手段,以消除违约救济中的不协调问题。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违约责任;违约救济一、“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由来(一)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发源于罗马法罗马社会中有两种对“瑕疵”救济的模式。
一种是“市民法救济”,另一种是“市政官救济”。
市民法救济规定,卖方只对自己的声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市政官救济规定,卖方即使没有声明且没有过错也应对隐蔽瑕疵承担责任。
由于当时的奴隶贩子和牲畜贩子常常坑蒙拐骗,隐瞒事实,交付有疾病的奴隶和牲畜。
于是,罗马市政官规定奴隶和牲畜贩子有义务自行申报出卖物的瑕疵。
这种瑕疵主要指的是疾病,即一些通常无法消除的瑕疵,这种时候,修理、更换等履行请求权就不适用了,因此,这些市政官发展出了其他的法律后果:就是现在的瑕疵解除和减价。
(二)德国民法对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改革当制度性的根源发生变化,制度也就失去存在的根基。
在德国民法典改革前,由于瑕疵担保责任和债务不履行制度并行适用,使得它与其他制度之间发生冲突,也对合同的当事人产生了不利影响。
首先,这种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和债务不履行制度并行的模式对卖方产生了不利影响。
在出售技术非常复杂的设备时,如果标的物的瑕疵能够轻易地通过更换或者修理瑕疵部分而得到矫正,那么解约返还将成为一种非常严厉的惩罚性措施。
人们意识到,罗马时期公开市场上的奴隶和牲畜的买卖的规则并不适用于工业时代的商业交易,在1978年德国民法典修改过程中,将隐蔽瑕疵担保责任整合到了修该后的德国债法统一的给付障碍法中。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商品或服务所承担的保证义务,即保证其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性能、用途等条件。
如果商品或服务存在瑕疵,卖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以下是关于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责任的详细论述:1. 瑕疵的定义:瑕疵通常指的是商品或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外观、性能、质量、数量、规格等方面的不符合。
2. 瑕疵担保责任的类型:- 明示瑕疵担保:合同中明确约定的瑕疵担保,如特定性能、使用寿命等。
- 默示瑕疵担保:即使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根据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卖方仍需承担的担保责任,如商品应具备通常用途的适用性。
3. 瑕疵担保责任的期限:通常,瑕疵担保责任有一定的期限限制,即“瑕疵发现期限”。
买方需在该期限内发现并通知卖方瑕疵的存在。
4. 瑕疵担保责任的履行:- 修理或更换:卖方可以提供修理或更换瑕疵商品或服务。
- 退货:在某些情况下,买方可以选择退货,并要求卖方退还货款。
- 赔偿损失:如果瑕疵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可能需要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5. 瑕疵担保责任的免除:- 买方同意接受瑕疵商品或服务。
- 瑕疵是由于买方自身原因造成的。
- 瑕疵是由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
6. 瑕疵担保责任与合同解除权:在严重瑕疵的情况下,买方可能拥有解除合同的权利,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7. 法律适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合同双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来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8. 证据保留:为了在发生纠纷时能够证明瑕疵的存在,买方应妥善保存商品或服务的原始状态,以及与瑕疵相关的所有证据。
在制定买卖合同时,明确瑕疵担保责任的条款对于保护双方的权益至关重要。
合同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合理设定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期限和履行方式。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摘要】瑕疵担保责任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卖方和买方的权利和义务。
在法律上,瑕疵担保的依据主要是《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瑕疵担保的类型包括实体性瑕疵和法律性瑕疵,而瑕疵的认定标准是根据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判断的。
卖方对瑕疵需要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买方则有权追究卖方的责任。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瑕疵担保责任也存在免责情形。
加强瑕疵担保责任的重要性在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完善瑕疵担保规定则可以更好地维护市场秩序和合同稳定。
为此,建议相关部门应加强对瑕疵担保的监管和规范,同时提高企业的法律意识,增强瑕疵担保责任的执行力度,以促进健康的经济发展。
【关键词】瑕疵担保责任、买卖合同、法律责任、担保、瑕疵认定、卖方责任、买方责任、免责情形、重要性、规定建议。
1. 引言1.1 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保证所出售的物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承担的法定义务。
在交易过程中,如果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出现质量问题或与合同约定不符,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瑕疵担保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买方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公平、顺利进行。
瑕疵担保责任的核心在于保证买卖双方的权益平衡,确保交易达成后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得到有效执行。
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责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买方可以依法通过瑕疵担保责任获得赔偿或退货,保障自身权益不受侵害。
了解和掌握瑕疵担保责任的相关规定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至关重要。
只有在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责任的基础上,买卖双方才能保持公平的交易态势,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是买卖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环节,对于消费者和企业来说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1.2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瑕疵担保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瑕疵担保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对所销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务负责,保证其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不得有欺诈。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在房屋买卖中,瑕疵担保责任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
对于买卖双方来说,了解和理解瑕疵担保责任的具体规定,可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纠纷和争议。
本文将对房屋买卖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深入探讨。
一、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卖方对所售房屋存在的瑕疵负有的法律责任。
瑕疵包括房屋存在的质量问题、建筑隐患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故障等。
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卖方通常会对房屋的质量进行明确承诺,而买方有权依据瑕疵担保责任向卖方追究责任。
二、卖方的瑕疵担保责任卖方根据中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对于房屋瑕疵所承担的责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卖方有对房屋的实际控制权;二是瑕疵问题在房屋交易前即存在或者在交易后出现。
卖方应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瑕疵问题进行如实告知,并且对不能通过事先检查发现的瑕疵问题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买方的权利保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买方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因此在面对房屋瑕疵问题时需要有一定的法律保障。
根据我国的《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买方在发现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时,有权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买方可以要求卖方进行修复、退还购房款、赔偿经济损失等。
四、鉴定评估和证据收集对于房屋瑕疵问题的认定,往往需要通过专业的鉴定评估来进行。
买方在发现瑕疵问题时应当立即通知卖方,并采取适当的方式进行鉴定评估。
在鉴定评估过程中,买方应保留相关的证据,如瑕疵问题的图片、文字描述、鉴定报告等,以便在日后主张自己的权益。
五、协商解决和法律救济当买方发现房屋存在瑕疵问题时,应首先与卖方进行协商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无果,买方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向相关部门申请鉴定评估,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自己的权益。
六、对房地产开发商的特殊规定对于房地产开发商而言,其常常作为卖方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房地产开发商在售房屋时应当对房屋的质量和相关事项提供明确的承诺,并对所售房屋的质量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引言买卖合同是商业活动中非常常见的合同形式,它的一方购买商品或服务,另一方提供该商品或服务,并获得相应的报酬。
但是,在买卖过程中,瑕疵问题经常发生,因此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显得非常重要。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含义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对所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数量、外观等方面做出的一种承诺。
也就是说,卖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商品或服务符合合同约定的品质、数量、外观等标准,否则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关买卖合同瑕疵担保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卖方在瑕疵担保方面的责任和义务,同时也对买方的权利做了规定。
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卖方的瑕疵担保义务包括三个方面:1. 基本担保义务卖方应当对所售商品或提供的服务的品质、数量、规格、期限以及有关的其他条款负责。
这是卖方在买卖合同中的基本义务,也是卖方必须履行的义务。
2. 瑕疵担保义务如果所售商品存在瑕疵,卖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卖方应当进行修理、更换、退货、减免价格等,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和合理费用。
3. 隐瞒担保义务在买卖合同中,如果卖方对所售商品存在瑕疵情况进行了隐瞒,那么卖方将承担更大的法律责任。
买方有权按照合同要求进行维权,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
买方的权利在买卖合同中,买方也有相关的权利,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商品检验权在买方接收商品之前,买方有权对商品进行检验,如果发现商品存在瑕疵,买方有权要求卖方进行修理、更换、退货等相关措施。
2. 商品鉴定权如果买方认为所购买的商品存在争议,买方可以要求进行商品鉴定,以确定商品是否存在瑕疵。
3. 合同解除权如果卖方所提供的商品明显存在瑕疵,或者无法按照合同要求交付商品,买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卖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同瑕疵担保的注意点在买卖合同中,瑕疵担保是非常重要的一环。
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避免出现错漏,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名词定义清晰在合同中,关于瑕疵的各种名词需要定义清晰,要让相关人员理解清楚。
论买卖合同中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

对 法 的问题 , 样采 纳瑕 疵 担保 责任 , 以减 轻受 害人 的过 错 的举 几 乎等 于 故意 , 自己之 权益 漠 不关 心 者 , 律无 特别 加 以保 这 可 护 的 必要 。但 出卖 人 因买 受人 的重 大过 失 致 不知 标 的 物 的瑕
有 其一 , 出卖 人 保证 在 原来 的大 陆法系上 ,债务 不履 行责任 总的来 说是过错 责 疵 而免 除担 保责 任 的 , 以下两 种 情形 例外 : 不 任 , 疵担保 是一个 很特 殊 的制 度, 瑕 有观 点称为“ 无过错 责任”有 无 瑕疵 。出卖人 于 出卖 时特 别保 证 标 的物 无瑕 疵 的 , 论 买受 , 也 的称 为“ 担保责 任” 但它不 是 《 保法》 , 担 上的担保 , 是不管 当事 人 是否 知道标 的物有 瑕疵 , 不论 在不 知标 的 物瑕 疵上 有 无过 而 出卖人 均应 负瑕疵 担保 责任 。因 为 , 出卖人 既 已保 证 标 的 人有 没有过 错 , 只要 违反 了义 务 , 那么 就要承 担责任 。传统大 陆 失 , 法系认 为瑕疵担 保责任 为法 定责任 和无过错责任 , 使得在德 国旧 债法 中 , 的瑕疵担 保责任 成为独 立于积 极侵害债 权 、 物 不履行 责 任。 随着法 定责任 性质缺 陷 的凸现 , 务不履行 责任说成 为对物 债 的瑕 疵担 保 责任 新 的定性 学说 , 使其 无 论在德 国新 债法 中还是 在英 国 2 0 年 的 民法 中都 成 为具有 相对独 立价 值 的责任 。 02 然而, 由于我 国 《 同法》 第 17条规 定 ,“ 合 在 0 : 当事人 一方 不履 行合 同义 务 或者 履行 合 同义 务不 符合 约定 , 当承担 继续 应 履行 、 取补 救 措施 、 者赔 偿 损 失等违 约责 任 。 这 个条 文忠 采 或 ” 并没 有 出现“ 当事 人 能够 证 明 自己没有 过 错的 除外 ” 字样 , 当 即 然得 被认 为 , 取严 格 责任 原则 。当违约 责任 已经不 是过 错责 采 任 归 责 时 , 疵担 保 责任 因 《 同法》 15 瑕 合 第 5 条和 第 1 1 的规 条 1 定而 违约 责任 化 了 。此种 说 法实 际上 倾 向于 法定 责任 说 , 而 进 使得 “ 统合 说 ” 主要 影 响着 我 国履 行障 碍法 的体 系 , 即我 国 《 合 同法》 已经将 物 的瑕 疵担 保 责任 统合 到违 约责 任制 度 当 中。暂 时得 出这 么一 个 认识 , 就是 瑕疵 担保 在法 律 效果上 实 际上跟 违 约 责 任没 有 大 的 区别 。 在 买卖 合 同 中物 的瑕 疵 担保 责 任 的适 用 必 须具 备三 个 要件 。
2025年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

浅谈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论文引言买卖合同作为一种最常见的合同类型,被广泛应用于市场交易中。
然而,买卖合同的执行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瑕疵,如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交付方式不符合协议等等。
这时,买卖合同各方之间就需要考虑如何担保瑕疵问题,以保证交易顺利完成,保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本论文将对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义务进行详细探讨。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定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是指卖方在合同签订之时向买方承诺,在一定期间内对所售商品的品质、数量、交付方式等方面承担保证责任,并应当在商品出现质量问题时积极承担责任。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分类根据担保责任的不同,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可以分为两类:明示担保和默示质量担保。
明示担保明示担保是卖方在合同签订之时,采取口头或书面的方式出具的保证,即对商品质量、性能、材料等方面进行明确约定和承诺。
明示担保通常是卖方出于商业诚信和客户信任等考虑,自愿对商品所作的承诺,具有强制性。
默示质量担保默示质量担保是指卖方无需在合同中明确承诺,但根据法律、行业习惯、交易方式等因素,自然地给予买方一定的质量保证。
默示质量担保通常是买方理所当然的期望和权利,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具有法律约束力。
默示质量担保又可以分为法定默示质量担保和约定默示质量担保。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在买卖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卖方需要履行完整的瑕疵担保义务,否则将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具体来说,瑕疵担保义务的履行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商品品质的担保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所售商品的品质符合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瑕疵。
如果在商品交付后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卖方应当立即负责修理、更换或退还货款等措施,保障买方的合法权益。
商品数量的担保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所售商品的数量符合合同约定,如果不符合,应该及时履行补货或者承担相应的亏损赔偿责任。
商品交付的担保卖方应当向买方保证商品的交付方式符合合同约定,如果在交付过程中出现问题,如延误、损毁、丢失等情况,卖方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予以赔偿。
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

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黄建军高慧摘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一项平衡买卖合同双方的利益调整的制度,但是目前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为了维护买卖人在买卖合同中的合法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诚实的价值取向,避免买卖双方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应该加强和完善我国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作者简介:黄建军、高慧,江苏有方律师事务所。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35-02一、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的含义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就是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交付给买受人的标的物不存在权利或物的缺陷、瑕疵,第三人不会就该标的物或该标的物的权利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为此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在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有明确规定,第一百五十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五十三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
可见,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有以下几种常见类型:第一,标的物的所有权全部由第三人所有,即无权处分物;第二,标的物所有权部分权利归第三人所有,如共有物;第三,第三人对标的物有限制权,如担保物;第四,以权利为标的物的,权利在转移时本身不存在,如虚拟债权。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是指买卖合同中出卖人所交付的标的物在价值,效用或质量等方面不符合合同双方约定或法律的规定,致使买卖合同标的物价值减少或灭失,出卖人而承担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虽对买卖合同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在其具体构成要件上并未有明确的定性。
由于买卖合同物的瑕疵担保和权利瑕疵担保有所不同,分别加以表示。
学理上通说认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买卖合同中约定标的物真实存在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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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摘要: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源于罗马法,是一项古老的制度,对于促进交易安全有重要的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将这项制度在买卖关系中作为一项特别制度而加以规定,英美法也通过判例法对此加以确认。
我国合同法在分则中的买卖合同这一章中虽然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和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相关规定,但是仍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为了更好的发挥该项制度应有的作用,有必要通过立法的方式进一步完善该项制度。
关键词: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完善。
Abstract: The sale of warranty liability regime stems from Roman law, is an ancient system of trade for the promotion of safety play an important role, civil law and civil law countries absorbed inherited this system, the civil law as a contract of sale a special regime and provides the common law has to be confirmed by case law. Contract law in the sale of this chapter, although the warranty liability regime relevant provisions, including warranty liability rights and warranty liability was these two, but there is still room for improvement, in order to better play the system due role, itis necessary by way of legislation to further improve the system.Key words:Warranty liability;sales contracts;improved.现代生活中最主要的契约为买卖,我国《合同法》分则规定的第一类合同就是买卖合同。
从《合同法》第174条中可知买卖合同在契约法中的重要地位。
但在我国,市场商品质量问题比较多,因而由质量问题引起的恶性事故时有发生。
因此因买卖合同发生争议的诉讼案件屡见不鲜,而现实生活中我们因商品瑕疵而遭受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例子也不枚胜举。
在买卖合同中,受害人对于购买或使用缺陷产品而遭受的损害,按照现代民法可以通过侵权责任、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这三种责任来请求损害赔偿,这三种责任尽管在法律效果上没有什么不同之处,但在责任成立要件上却存在着很多的差异,瑕疵担保责任制度即是买卖合同中的重要制度之一。
1.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一般理论1.1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1.1瑕疵担保责任的概念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源于古罗马,古罗马规定在进行奴隶和牲口买卖时,卖方应该将奴隶和牲口存在的瑕疵进行声明,比如,是否患病等等。
如果没有按照要求进行声明,则卖方应承担买方单方解除买卖合同或者减少价款的后果。
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对其所出售的标的物没有权利上或者物上的瑕疵的担保责任。
[i]该制度被大陆法系的国家普通采用。
我国的《合同法》在第150条、第153条和第155条对此做了规定。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不仅应当按照约定或者规定的质量标准交付标的物,而且需要保证标的物没有权利瑕疵即没有第三人能对标的物主张合法权利。
出卖人应当对标的物存在瑕疵而承担违约责任。
据此可以将瑕疵担保责任划分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指的是出卖人有保证标的物符合约定的或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责任。
而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则是指出卖人对其出售的标的物应当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利,不会因第三人对其出售的标的物主张权利而导致买受人不能全部或者部分享有标的物的所有权。
[ii]1.1.2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特征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征有:(1)出卖人向买受人承担责任。
买受人对出卖人支付价款取得约定的财产,若该财产不符合约定,即标的物有瑕疵(第三人享有权利或质量问题)导致双方预期目的难以实现,同时亦违反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2)是法定责任也是约定责任。
[iii]合同法对瑕疵担保责任作了具体规定,所以是法定责任,故即使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违约方也得承担责任。
另外瑕疵担保责任是约定责任,法律有关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是任意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
所以,当事人可约定限制或免除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但该约定若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则无效。
但各国法律规定,如果出卖人故意不告知标的物有瑕疵,则免除或限制瑕疵担保责任的特别约定无效。
[iv]如《意大利民法典》第九条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就有类似的规定。
(3)瑕疵担保责任是严格责任。
不论出卖人对瑕疵的产生是否有过错,只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有瑕疵存在,且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特约予以免除当事人的责任,出卖人就应当承担责任。
1.2瑕疵担保责任制度的构成要件1.2.1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权利瑕疵担保,即出卖人不能将标的物的所有权完整无负担地交付给买受人时,出卖人对此应承担的责任。
我国《合同法》第150条对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了规定,具体来说包括:(1)出卖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2)出卖人应向买方保证标的物不存在未告知的他人可主张的权利;出卖人向买方保证未侵犯他人所有权。
如果有第三人对出售的标的物主张权利,则就构成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是:一、标的物于交付时存在瑕疵。
有观点认为,权利瑕疵应于合同成立时存在,这种观点的不足之处在于:(1)如果瑕疵于合同成立后存在,出卖人违约,这时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不是瑕疵担保责任;(2)瑕疵担保责任是法定责任非约定责任,担责的前提是合同有效成立,且基于当事人的特约可以排除该责任的适用;(3)在合同成立后,即使标的物存在瑕疵,出卖人在交付标的物之前除去了该权利瑕疵,出卖人也不用承担权利瑕疵责任。
然而我国《合同法》第150条只规定了出卖人“就其交付的标的物”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未明确规定合同成立时承担责任。
二、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标的物上存在瑕疵。
《合同法》第151条规定如果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有权利瑕疵的,则出卖人不承担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三、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第三人对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担保物权、用益物权,不知道知或者不应当知道出卖人对标的物系无权处分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买受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而不是出卖人承担责任。
1.2.2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即出卖人向买受人保证其出售的标的物需符合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质量而承担的民事责任。
《合同法》第153条规定,出卖人若提供了相关质量说明的,应按该质量说明交付标的物;若没有提供相关质量说明,则按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按照《合同法》中第154条的规定,双方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质量要求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并且在合同成立后后双方还不能就标的物的质量问题达成补充协议的,则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若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则按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执行。
《合同法》第153条、第154条是关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规定。
物的瑕疵即为标的物不符合规定或约定的质量标准。
[v]物的瑕疵分为表面瑕疵和隐蔽瑕疵这两种,买受人用通常的方法就能发现的瑕疵,属于表面瑕疵;而隐蔽瑕疵就需要通过一些技术鉴定或在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
若买受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赔偿请求,出卖人对于表面瑕疵或隐蔽瑕疵都应承担责任。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构成要件为:(1)标的物须存在瑕疵。
一般情况下可以从客观和主观两个方面来判断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
所谓客观的标准,是指物的物理不具有与该物通常意义上具有的性质,存在物理缺陷。
所谓主观标准,是指标的物的性质与买卖合同约定的性质不相符合,也即具有瑕疵。
[vi]我国合同法采用的是主客观相融合的立法方式。
具体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一、标的物不符合国家、行业标准或者通常的标准。
二、不具备当事人约定的功能,比如在手机买卖合同中,当事人约定手机具备拍照功能,出卖人实际交付的手机不没有拍照功能,则无论该手机其他性能怎样好,该标的物都有瑕疵。
三、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
比如,在手机买卖合同中明确手机卖给老年人使用,但是手机的按键较小且使用手续复杂,在这种情况下,也可以认定为有瑕疵。
四、没有达到与出卖人的保证的标准。
比如,出卖人自己保证手机可以连续通话3个小时,买受人处于对于出卖人的承诺而购买该手机,但是实际上通话不到1小时就没有电,在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标的物有瑕疵。
(2)标的物的瑕疵出现的时间节点——应于风险转移之前已经存在。
在认定瑕疵担保责任时,需要强调时间点,如果标的物在交付之前存在瑕疵,但是出卖人采取了必要的补救方案,在交付时已经消除了瑕疵,此时,买卖标的是没有瑕疵的,出卖人自然不要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vii]若物的瑕疵是在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出现的,则在这种情况下应由买受人自己承担损失,因为此时标的物的风险已经转移给买受人,出卖人同样无需承担此责任。
(3)买受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通常来说,善意且无重大过失是指买受人在与出卖人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不知道而且根本无法知道标的物有瑕疵。
如果其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存在瑕疵,仍然签订买卖合同,在这种情况下,因为标的物瑕疵出现的担保责任,出卖人无需承担,而由买受人自己承担。
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如果这是一种只要一个普通人适当注意就能发现的瑕疵,而买受人因为重大过失没有发现这种瑕疵,此时出卖人也不应当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买受人并没有对自己的权益做出适合的关注,因此,法律也无需进行特别的规定。
[viii](4)买受人发现标的物有瑕疵后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
当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之后,买受人应当及时检验查收,如果发现标的物存在物的瑕疵,应在合理期限内及时有效地通知出卖人,若买受人超过合理期限没有通知,出卖人也无需承担此责任,比如一批水果,买受人拿货后发现质量有问题,结果一个月后水果腐烂之后才通知出卖人,因此买受人无法要求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2. 我国合同法对于买卖合同瑕疵担保责任规定存在的不足如前文所述我国合同法对买卖合同中的瑕疵担保责任进行了规定,但尚存在完善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