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8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8篇篇1甲方(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卖方):____________________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销售合同公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购买特定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合同背景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由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货物:____________________(具体货物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等)。
甲方购买该货物用于____________(具体用途)。
双方确认,本合同的所有条款和条件均已充分了解并达成一致。
二、货物描述与规格1.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2. 货物规格:____________________3. 货物数量:____________________4. 货物质量:乙方应确保所售货物符合甲方所提供的规格和质量要求。
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价格与付款方式1. 货物总价:____________________(货币及金额)2. 付款方式:甲方应通过________(如电汇、信用证等)方式支付货款。
具体的付款时间和比例如下:____________。
3. 乙方应在收到货款后,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效的发票和收据。
四、交货与验收1.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订后的______天内交货。
2. 交货地点:____________。
3. 验收标准:甲方应在收到货物后______天内进行验收。
如有质量问题,甲方有权拒绝接受货物或要求退货。
4. 乙方应承担在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损失或损坏风险。
五、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滞纳金。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按照未交付货物的价值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 若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共同协商解决。
六、争议解决1.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案例案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2024年,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A公司同意向B公司供应5000台电视机,并约定交货日期为2024年1月1日。
双方约定货物的价格为每台电视机100美元。
然而,在交货日期前,B公司提出延迟交货的请求,并表示由于市场原因,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这些电视机。
A公司对此表示不满,并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随之,B公司宣布解除合同,并要求A公司赔偿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针对该案件,一方面,A公司主张B公司违反合同约定,单方面解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面,B公司则认为他们的解约是有正当理由的,他们无法按照原定日程购买电视机,且解约前已尽力解决延期交货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一旦签订就具有法律效力,双方都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明确的合同,约定了交货日期和价格,并未包含合同解除条款。
因此,B公司无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然而,考虑到市场原因,B公司提出了延期交货的请求。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原则,当合同履行因不可抗力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时,一方可请求合同的变更或解除。
在本案中,B公司提出延期交货的请求,属于对合同的变更要求,并非单方面解除合同。
因此,A公司应该与B公司协商解决延期交货的问题,而非拒绝延期交货的请求。
而在本案中,A公司拒绝了B公司的延期交货请求,导致B公司感到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最终解除了合同。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后,对方可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违约产生的损失。
因此,A公司应承担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A公司应赔偿B公司因解约而产生的损失,并双方应就延期交货的问题进行协商解决。
案例二:货物瑕疵引发的国际货物买卖纠纷2024年,C公司和D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根据合同,C公司同意向D公司供应5000吨大豆,价格为每吨1000美元,交货期限为2024年3月1日。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背景介绍:国际货物合同买卖是指不同国家之间进行的货物交易活动,涉及到买卖双方之间的权益保护、合同履行、风险分担等方面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存在许多经典案例,这些案例为我们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教训,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和应对国际货物合同买卖中的各种挑战。
案例一:XYZ公司与ABC公司的合同纠纷XYZ公司是一家位于中国的电子产品制造商,ABC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国的电子产品分销商。
双方在2019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XYZ公司同意向ABC 公司销售1000台智能手机。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规格、数量、价格、交付方式等条款。
然而,在交付货物之前,XYZ公司发现ABC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支付货款。
XYZ公司多次催促ABC公司支付货款,但ABC公司一直拖延付款。
最终,XYZ公司决定解除合同,并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要求ABC 公司支付违约金。
这个案例中,XYZ公司作为卖方,ABC公司作为买方,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这个案例提醒我们,在国际货物合同买卖中,双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约定,及时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免引发不必要的纠纷。
案例二:DEF公司与GHI公司的质量纠纷DEF公司是一家位于德国的汽车零部件制造商,GHI公司是一家位于日本的汽车制造商。
双方在2018年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DEF公司同意向GHI公司供应5000套发动机零部件。
合同约定了货物的质量标准、交付时间、检验要求等条款。
然而,在GHI公司收到货物后,发现部分发动机零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GHI公司要求DEF公司退还货款并承担因质量问题而导致的损失。
DEF公司则认为货物在交付前已经通过了严格的检验,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拒绝退款。
双方陷入了一场质量纠纷,最终通过国际商事仲裁解决。
仲裁庭经过调查和审理后认定,部分发动机零部件确实存在质量问题,DEF公司应承担责任并退还货款。
这个案例中,DEF公司作为卖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导致买方GHI公司遭受损失。
买卖合同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甲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主要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业务。
2020年3月,甲公司为扩大市场份额,与乙市乙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子产品买卖合同。
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一批手机,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交货期为2020年6月30日,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中还约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内容。
2020年6月30日,甲公司如约将手机交付给乙公司。
但乙公司在收到货物后,以产品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甲公司交付的手机是否存在质量问题;2. 乙公司是否已履行付款义务;3. 双方违约责任如何承担。
三、案例分析1. 关于产品质量问题甲公司提交了产品质量检测报告,证明所供应的手机符合国家标准。
乙公司则提出,部分手机存在电池续航不足、屏幕闪烁等问题。
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具有权威性,且乙公司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故认定甲公司交付的手机不存在质量问题。
2. 关于付款义务乙公司辩称,由于甲公司交付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故其有权拒绝付款。
法院认为,乙公司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量不合格可以拒绝付款,且双方合同有效,乙公司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
因此,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
3. 关于违约责任甲公司主张,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则辩称,其拒绝付款是合理的,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认为,乙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但考虑到甲公司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乙公司存在恶意违约,故法院判决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违约金,但金额低于甲公司主张的金额。
四、法律风险分析本案中,甲公司和乙公司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合同条款不明确合同中未明确约定质量不合格的处理方式,导致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产生争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合同编号:【编号】甲方(买方):【名称】,注册地址:【地址】乙方(卖方):【名称】,注册地址:【地址】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一事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名称】2. 型号/规格:【具体规格】3. 数量:【具体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描述】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描述】二、交易条件1. 价格:货物总价为【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全款预付/分期付款(具体细节需双方协商确定)。
3. 付款时间: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进行付款。
4.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的【时间】内完成交货。
5. 交货地点:【具体地点】6. 运输方式和费用负担:由【甲方/乙方】承担运输费用。
三、权利和义务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货款。
(2)接收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
(3)如因甲方原因取消订单,应提前通知乙方并承担相应损失。
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货物。
(2)保证货物的质量和数量符合合同要求。
(3)如因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交货,应提前通知甲方并承担相应损失。
四、违约责任1. 若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2. 若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货物,应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相应损失。
3. 其他违约情况,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法规承担相应责任。
五、争议解决1. 因执行本合同而引起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2. 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3. 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 本合同条款的修改、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甲方(买方):【名称】代表签字:【签字】盖章:【公章】日期:【日期】乙方(卖方):【名称】代表签字:【签字】盖章:【公章】日期:【日期】【注】:以上合同仅为模板,具体内容、条款等需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建议在签订正式合同前,由专业法律顾问进行审核。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及分析6篇篇1甲方(买方):XYZ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乙方(卖方):ABC公司地址:[地址]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姓名]联系方式:[联系方式]鉴于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购买货物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货物描述1. 货物名称:[货物名称]2. 型号/规格:[型号/规格]3. 数量:[数量]4. 质量标准:[质量标准]5. 包装要求:[包装要求]6. 货物价值:[货物总价]二、交易条款1. 价格条款:甲乙双方同意按照合同规定的价格进行交易,货物总价为[货物总价]美元。
2. 付款方式:甲方应在货物验收合格后支付货款。
具体支付方式为[支付方式],支付期限为[支付期限]。
3. 交货期限:乙方应在合同签署后[交货期限]内完成交货。
4. 交货地点:货物应在[交货地点]交付。
5. 运输方式: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选择运输方式,并保证货物安全送达。
6. 风险转移: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甲方验收合格后转移给甲方。
三、合同执行1. 甲乙双方应遵守合同条款,履行各自的义务。
2. 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如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4. 如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解决。
四、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1. 乙方应保证货物的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如存在质量问题,甲方有权要求退货或换货。
2. 乙方应提供售后服务,对于因制造原因导致的货物故障或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或更换。
3. 售后服务期限为[售后服务期限]。
五、争议解决1. 如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如协商无果,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3.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解释及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六、其他条款1.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

国际货物合同买卖经典案例经典案例:INCOTERMS2024中的CIF条款INCOTERMS(国际货物贸易术语解释和定义)是国际贸易中常用的一套国际贸易术语。
其中,CIF条款是其中重要的一种,经典案例就是使用CIF条款的合同买卖交易案例。
CIF条款是以成本、保险和运费为基础的国际贸易术语。
根据CIF条款,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输到目的港口,并支付保险费用;买方负责承担货物自到港口起的风险和费用。
以下是一个关于CIF条款的经典案例:假设一家印度公司(买方)和一家中国公司(卖方)达成CIF条款的合同买卖协议。
根据合同,印度公司将向中国公司购买1000吨大豆。
在该合同中,货物交付地点是中国的上海港口。
根据CIF条款的约定,卖方负责将大豆运输到上海港口,并支付运费和保险费用。
卖方委托一家货运代理公司负责安排船运和保险。
货物在卖方交付给海运公司后,责任就转移到了买方手中。
在这个案例中,假设以下的事件发生:2.卖方将货物交付给货运代理公司,货物安全送达上海港口。
3.船运期间,由于天气恶劣,货轮受损并导致部分货物被沿途港口拒收。
货物最终到达上海港口时,只剩下800吨完好的大豆。
卖方通过保险公司向买方索赔。
以上事件可以帮助我们理解CIF条款在合同买卖交易中的运作方式。
根据CIF条款,卖方负责货物的运输和保险,直到货物到达目的港口。
卖方的责任包括确保货物按照买方的要求准时送达,并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负责安排货物的船运,并且承担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风险。
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火灾,导致货物完全损失时,卖方通过保险公司向买方提出索赔。
另外,如果货物在船运途中丢失或受损,卖方同样需要承担责任并向买方提供相应的赔偿。
然而,在这个案例中,由于天气恶劣,货轮受损并导致部分货物被沿途港口拒收。
这时,卖方同样需要通过保险公司向买方提出索赔,由于货物目的地是上海港口,所以货物送达上海港口时,只剩下了800吨完好的大豆。
这个损失属于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的一种风险,需要卖方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的相关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卖方的义务的相关案例在国际贸易的广袤舞台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维系买卖双方权益和责任的重要纽带。
其中,卖方的义务履行情况往往直接影响着交易的成败与双方的利益得失。
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义务。
案例一:品质不符的货物交付一家中国的服装制造企业与一家美国的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约定中国企业向美国公司供应一批高品质的羽绒服。
然而,当货物运抵美国后,美国公司发现部分羽绒服存在填充羽绒质量低劣、保暖性能不足的问题。
这明显违反了合同中关于货物品质的约定。
在这个案例中,卖方即中国的服装制造企业未能履行提供符合约定品质货物的义务。
根据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相关规定,卖方应当保证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中所描述的品质、规格等要求相一致。
由于货物品质不符,美国公司有权要求中国企业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合格的货物、给予价格折扣或者承担退货的相关费用。
案例二:延迟交货引发的纠纷一家德国的机械制造公司与一家日本的企业签订合同,德国公司作为卖方需在约定日期向日本企业交付一批精密机床。
但由于德国公司生产环节出现问题,导致交货时间延迟了一个月。
延迟交货给日本企业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因为他们原本计划利用这批机床及时投入生产,以满足一个重要客户的订单需求。
由于机床的延迟交付,日本企业不仅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还可能面临违约赔偿的风险。
在这种情况下,卖方德国机械制造公司违反了按时交付货物的义务。
根据合同约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卖方应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货物。
延迟交货可能导致买方采取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等措施。
日本企业有权向德国公司主张因其延迟交货而造成的生产停滞、额外费用增加以及可能的违约赔偿等损失。
案例三:包装不当导致货物受损一家澳大利亚的农产品出口商与一家韩国的进口商签订了一份水果买卖合同。
澳大利亚出口商在运输过程中对水果的包装不当,使得水果在运输途中受到挤压和碰撞,到达韩国时大量水果已经腐烂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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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篇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案例
案例3北京市物资总公司诉韩国LG商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纠纷案
【案情】
1996年3月1日,北京市物资总公司(以下简称物资公司)就苯乙烯买卖事宜给韩国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传真称:“我司接受贵司USd575/mT,cFR湛江报价;我司将尽快拟好合同文本以供双方正式签约;请将aSTm2827—88项下之详细英文规格传给我们以便打印到合同文本上。
”当天,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称:“我方已按下列条件拿到货物;品名,苯乙烯单体;原产地,韩国;质量,aSTmd-2827-88标准;数量,2000公吨+/-5%;价格,成本加运费中国湛江港船边交货价格,每吨575美元;付款方式,即期信用证;交货期.1996年4月1日/或左右到达湛江;昨天我方已通知你方,你方必须从4月1日起安排好岸边的储罐以便接货。
我方将十分感谢你方对以上条件的书面确认。
”同一天,即1996年3月1日,物资公司还给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发去另一份传真,称:“关于2000公吨苯乙烯单体,感谢贵方3月1日F'aX 报价,现正式确认如下:品名,苯乙烯单体;规格,aSiTmU-2827
-88;数量,2000mT+/-5%;产地,韩国;价格,USd575/mTcFRzHaninG,cHina(注:原文如此);到货期,1996年4月1日以后~1996年4月15日前;付款方式,L/caTSiGHT即期信用证;另请贵方尽速办妥下列事宜:1、请将aSTmd-2827-88的详细英文规格列明并FaX给我方.以便做合同时使用。
2、请尽力努力将到货期延到1996年4月8日??”
1996年3月5日,LG商事驻北京的办事机构给物资公司发来传真,其主要内容为:在3月1日下午北京时间4点40分收到你方确认,但是北京时间与韩国时间有一个小时的时差,即你方的确认是在韩国时间5点40分到达我处,由于没有在韩国工作时间5点30分以前收到你方要求在4月1日左右供货的确认,这批货已被卖掉了。
后物资公司就赔偿问题与“L商事进行协商,但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物资公司遂诉至法院,并约定适用《公约》解决争议。
案例4被申请人对《售货合约》的部分修改是否影响合同成立案
【案情】
2000年6月5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盘出售l0000吨菜籽粕,质量标准为:油蛋白在38%以上,水分在12.5%以下,单价FoB中国张家港78美元/吨。
2000年6月7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的发盘,并要求被申请人将合同和信用证条款传真给申请人。
被申请人于2000年6月9日将已盖有公章的《售货合约》传真给了申请人。
申请人收到被申请人传真的《售货合约》后,删除了原合约上“不接受超过20年船龄的船舶”的要求,并将“运费已付”修改成“运费按租
船合同支付”,委托意大利米兰公司签字盖章后于2000年6月9日当天传真给被申请人。
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传真给申请人香港办事处,称申请人单方面修改合同,被申请人不能予以确认,将暂缓执行合同,并要求申请人暂缓开出信用证。
2000年6月22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发函称,双方已达成的合同为无效合同,申请人所开出的信用证只能作废。
同日,申请人回函给被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解释,由于合同为FoB条件,对
船龄与运费支付事宜的修改将不会对被申请人履行合同产生任何影响。
申请人同时告知被申请人,申请人已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转卖给了意大利的下手买家,并提醒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如不履行交货义务将构成违约。
如被申请人拒绝交货,申请人只能通过购买替代货物向下家买方履约。
在该函中,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在2000年6月23日的工作时间内向申请人确认被申请人将履行合同。
2000年6月23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回函坚持声称双方所达成的合同无效以及船龄及预付运费直接影响被申请人的装船,并声称由于合同本身并未生效,该合同项下的义务和责任都只能作废。
申请人已就从被申请人处所购买的7000吨货物与意大利的另一家××公司达成了转卖协议,申请人为履行与意大利买方的合同,不得不以每吨98.50美元的高价从新加坡的××公司处购买7350吨的替代货物。
为此,申请人多支付了150675.00美元的货款。
因此,申请人遂于20XX年7月23日对被申请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
仲裁。
【问题】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合同是否已经成立?
【参考结论与法理分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购销菜籽粕事宜已经通过要约和承诺达成一致。
尽管申请人在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中作出了部分修改,但由于双方商定的是FoB价格条件,按此国际贸易术语,租船定舱和支付运费均系买方即申请人的责任,且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风险即转移到买方,这些都与作为卖方的被申请人没有直接关系,所以,上述那些修改并不对被申请人的利益有任何影响,所修改之处不构成《公约》第19条所规定的在实质上变更被申请人要约的条件。
何况被申请人作为要约人也未立即对申请人所作出的变更向申请人提出反对,直至2000年6月14日被申请人才针对申请人修改的部分提出异议。
因此,被申请人所提出的异议已经构成了《公约》所规定的迟延,双方合同已经成立。
由于被申请人在此情况下无理拒绝履行合同,致使申请人不得不高价购买替代货物,被申请人已经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5卖方拒不履行交货义务案
【案情】
1992年10月24日,中国大陆a公司(买方)与香港B公司(卖方)签订了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规定:由卖方向买方出售5万公斤羊毛,货物单价为USd4.10/kgciFHonGKonG,货物总值20.5万美元,分三批交货,即于1993年4月交l万公斤、5月交2万公斤、
6月交2万公斤,付款条件为信用证支付方式。
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
合同签订后,a公司便根据该合同的内容与国内的c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5万公斤的羊毛转卖给c公司。
a公司于1993年3月6目和4月10日分别开出l万公斤和2万公斤羊毛的信用证。
但由于合同签订后不久,国际市场上羊毛价格大涨,B公司始终没有交货。
此间a公司曾多次通过传真和电话要求B公司交货,B公司则回称市场上没有货源,难以交货。
同时又提出,如果按原合同价格交货,公司没有足够的资金备货,希望能将货物单价提高到USd7/kgciFHonGKonG,否则就无货可交。
a公司回电表示,B公司按合同规定交付货物是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不同意变更合同的价格条款,并指出如果B公司不交货,则不再按期开出第三
批货物的信用证。
与此同时,a公司与c公司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的交货期限将至,但由于B公司不交货,a公司不得不同意c公司以USd6/kgciFHonGKonG,从其他客户手中买进5万公斤的羊毛,其差价损失则由a公司承担。
据此,a公司转而向B公司追偿差价损失,但由于双方协商未果,a公司遂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B公司承担不履行合同交货义务的责任,赔偿差价及利息损失。
B公司在答辩中辩称:造成如此损失的责任并不完全在己一方,理由是:(1)a公司只开出了第一批货物和第二批货物信用证,使B公司无法履行第三批货物的交付义务;(2)B公司已将欲交付的货物备好,但由于a公司取消了其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热轧卷板的合同,造成了
B公司的重大损失,因此,B公司决定不交付羊毛。
问题:B公司的上述主张是否成立
案例6现代公司对其交付货物的品质担保责任案
【案情】
1994年8月4日,厦门某外贸公司与现代商事(香港)公司在厦门签订no.iTH94210号合同,向现代公司购买l250吨南韩产高碳铬轴承钢。
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为JiSG4805—90SUJ2(即日本标准)。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系向厦门轴承厂出售作为制作轴承使用。
合同原来是规定现代公司提供装运港SGS 检验报告,后由于现代公司提出时间上有困难,改为由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
但合同中明确规定质量以目的港中国商检局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
9月8日货物运抵厦门,厦门商检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巨大及链状的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使用要求。
权威机构——机械部洛阳研究所,出具的技术评定结论为:“该批高碳铬轴承钢不能用于制造轴承”。
厦门公司向现代公司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损失6万美元,但现代公司予以拒绝。
其理由是:按照日本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订货者有要求时进行检验,不得有严重的条状偏析、巨大的碳化物等缺陷。
而买卖双方并未在合同中约定进行这种显微组织的检验及相关指标。
所以,厦门商检局超出合同规定的检验无效,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规定,不能退货,也无须赔偿。
于是,双方产生纠纷。
双方同意按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诉诸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