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规定改革的意见.doc
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2).doc

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办法4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4]227号各中央企业: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完善中央企业业绩考核体系,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一项重要内容。
为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认真执行,并及时反映实施中的有关情况和问题。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有效的中央企业负责人(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中央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革、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负责人及企业其他负责人是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列入中央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管理权限范围内的企业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遵循下列原则:(一)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薪酬与风险、责任相一致,与经营业绩挂钩。
(二)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结合,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出资人、企业负责人、职工等各方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薪酬制度改革与相关改革配套进行,推进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市场化、货币化、规范化。
(五)坚持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提倡奉献精神。
第四条按照本办法进行薪酬管理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已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生产经营稳定;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责任、任务和目标明确。
(二)与国资委签订《中央企业负责经营业绩考核责任书》。
(三)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要求,进行了劳动、人事、分配制度改革。
(四)能按时发放职工工资,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近三年企业工资管理无违规行为。
(五)内部基础管理规范,财务报表和成本核算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
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基本简介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国企主要负责人的薪酬待遇问题,位于第7项改革“推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后一部分:国有企业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比例,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
中共中央总书记指出,要逐步规范国有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
“国企负责人没有‘职务消费’,按照职务设置消费定额并量化到个人的做法必须根除。
”背景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大潮中,上一轮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曾经发挥出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如今,掌握核心资源的央企,许多效益被公众认为并非真正意义上的经营。
因此,央企领导像外企、民企的高管那样拿超高薪水一直备受争议。
尤其是近年来,一些国企、央企负责人既拥有比较高的行政级别,又领取高薪酬。
在一些沿海发达地区,能到国有企业或者央企担任负责人被认为是一种重用或“福利待遇”,致使一些人甚至动用关系“铺路子”“走后门”。
这些变味的做法都脱离了上一轮央企薪酬制度改革的良好初衷,需要大力纠偏。
此外,一些国有企业中还长期存在薪酬结构不尽合理、薪酬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有的高管薪酬与其经营业绩不相符,一些国企高管的待遇甚至在企业出现巨亏时不降反升。
这些做法不仅违背央企的定位,甚至直接加剧了社会分配不公。
[5]核心内容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明年登场[6]方案包括“完善制度、调整结构、加强监管、调节水平、规范待遇”五方面内容。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最核心的内容是明确,下一步央企高管薪酬将采用差异化薪酬管控的办法,综合考虑国企高管当期业绩和中长期持续发展,重点对行政任命的央企高管人员以及部分垄断性的高收入行业的央企负责人薪酬水平实行限高,以此来抑制央企高管获得畸高薪酬,缩小央企内部分配差距,使得央企高管人员薪酬增幅低于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幅。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第2篇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一、背景与目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亟待优化。本方案旨在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企业功能定位、经营规模及市场竞争力相匹配的负责人薪酬体系,以充分激发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新能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改革目标
1.建立健全与企业功能分类、公司治理结构、市场竞争程度相适应的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
2.形成激励与约束并重、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薪酬分配机制。
3.实现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与企业发展、经济效益、员工收入增长相匹配。
三、基本原则
1.公平合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应与其职责、贡献、企业规模和效益相匹配,体现公平、合理。
4.透明度与合规性相结合:确保薪酬制度公开透明,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三、改革内容
1.薪酬构成
-基本年薪:根据企业的经济效益、规模和行业标准设定,保障企业负责人基本生活需要。
-绩效年薪: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体现业绩导向。
-任期激励:设立与中长期目标相结合的任期激励,鼓励负责人关注企业长远发展。
-福利待遇:合理设定,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规范职务消费。
-建立健全企业家精神激励机制:对企业负责人的创新、拓展市场、提高竞争力等方面取得的成果给予适当奖励。
3.强化薪酬约束机制
-完善企业负责人绩效考核体系,强化考核结果在薪酬分配中的作用。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的监管,规范薪酬分配秩序,防止薪酬过高、过低现象。
-强化对企业负责人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违纪违规行为。
-绩效年薪:与企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挂钩,体现短期激励。
关于进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doc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1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要求,为建立健全中央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经国务院同意,9月16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国资委等单位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主要从适用范围、规范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以及薪酬结构和水平、薪酬支付、补充保险和职务消费、监督管理、组织实施等方面,进一步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作出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近年来改革的实践经验,借鉴国际上加强企业高管薪酬管理的做法,确定了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的五项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市场调节与政府监管相结合;二是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统一;三是坚持短期激励与长期激励相兼顾;四是坚持负责人薪酬增长与职工工资增长相协调;五是坚持完善薪酬制度与规范补充保险、职务消费等相配套。
通过加强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使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做到结构合理、水平适当、管理规范。
《意见》明确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结构主要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和中长期激励收益三部分构成。
由于我国对股权激励等中长期激励的配套改革政策还在试行中,《意见》对中长期激励先作了可审慎探索的原则性规定,重点对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作了规范。
《意见》从我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和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出发,兼顾调动中央企业负责人积极性和调控企业负责人与职工工资收入差距两个方面,规定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与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相联系;绩效年薪根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确定。
为切实形成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与实际经营业绩紧密挂钩的机制,《意见》要求加强对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的考核,将年度业绩考核和任期业绩考核结合起来,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科学设计体现经营盈利与风险控制的考核指标,合理确定经营目标,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根据业绩考核结果确定负责人绩效年薪。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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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背景介绍中央管理的企业是中国国家所有的重要产业企业,包括能源、通信、铁路等行业。
这些企业的管理者,即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管,一直有着相对高的薪酬水平。
随着时代的发展,企业的发展呈现多元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此,对于这些企业的高管薪酬也需要进行改革。
本文针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进行介绍。
改革方案1.实行绩效考核机制绩效考核是评价一家企业的利益、财力、竞争力等指标的重要途径。
在中央管理企业中,应该增加对高管的绩效考核,从而增加激励机制。
建议引入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明确考核指标,让企业高管在薪酬上受到表现的约束,避免不当行为和低效率管理。
2.引入股权激励制度股权激励制度是广泛应用的企业激励机制之一。
建议在中央管理企业中,引入股权激励制度。
通过发放股票、股票期权等形式激励高管,使其更积极地为企业创造利润,强化高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企业的效率和竞争力。
3.合理制定薪酬水平合理的薪酬水平能够吸引并留住有才能的高管,也有助于企业利润的增长。
建议对中央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薪酬进行科学的制定,通过市场化的方式来制定薪酬水平,让企业高管的薪酬水平更合理、更具竞争力。
4.加强信息披露信息披露是企业公开其财务和业务情况的重要途径。
建议加强信息披露,让高管的收入情况公开透明,让员工和社会大众对企业高管薪酬有更好的了解。
同时,要注重保护高管的隐私权,避免过度披露。
5.建立约束机制企业高管的薪酬应该受到相应的约束,避免出现不当行为和不良现象。
建议完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建立约束机制,监督高管的行为,防止高管的行为失范,保证企业高效稳定运行。
总结本文介绍了五种改革方案,针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
通过为企业高管制定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引入股权激励制度、制定合理的薪酬水平、加强信息披露和建立约束机制等措施,可以提高企业高管的绩效、增加企业效率和竞争力。
同时,也可以加强对高管的管理和监督,防止不当行为的发生。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实施薪酬将公开.doc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2019实施薪酬将公开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实施薪酬将公开更新:2018-11-28 11:35:16中国将建央企负责人薪酬公开制度央企改革日前从权威人士处获悉,针对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改革方案已经正式落地,并将于1月正式实施。
除了央企负责人薪酬调整外,国家将建立薪酬信息公开制度,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无论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负责人都必须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并向社会公开。
上述人士还透露,建立规范的福利性薪酬制度和监督管理机制将成为下一步薪酬改革的重要内容,国家将不允许中央企业负责人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者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也不得在兼职企业领取工资、奖金等报酬。
中国企业研究院首席研究员、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副会长李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和的央企负责人薪酬改革相比,此次开始触及政企分开这个根本,特别是这次改革没有回避最为核心的隐性收入问题,可以看出改革的决心和力度。
记者从多方获悉,经过一段时间的调研和修改,由人社部、国资委、财政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薪酬制度方案已经基本落地。
根据改革方案要求,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目前由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构成,调整为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央企负责人基本年薪将按照上年度所在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确定,除此以外,绩效年薪与任期激励收入的系数也会考虑市场竞争程度高低、企业规模、负责人任期考核能否胜任等多重因素。
改革后,央企薪酬水平总体将不超过央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7到8倍。
一位国企人士透露。
据悉,目前央企主要负责人与职工薪酬差距在12倍左右。
其中,国资委监管央企高管平均年薪在60万到70万元,非国资委监管金融类央企高管薪酬则普遍在百万元以上。
根据人社部此前公布的标准测算,改革首批将涉及72家央企的负责人,具体调整范围将包括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责任并由组织部门任命负责人的53家央企,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移动等,以及其他金融、铁路等19家央企。
关于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规定改革的意见.doc

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起支柱作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中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

中央企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方案一、背景中央企是国家的重要经济实体,负责人的薪酬制度直接关系到其绩效、激励机制和公司治理水平等方面。
为了提高中央企的竞争力和管理效率,改革中央企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是必要的一步。
二、目标1. 合理调整中央企负责人薪酬结构,提高激励和约束机制。
2. 建立科学、公正的薪酬评估体系,精准量化管理人员绩效。
三、改革方案1. 绩效导向原则采取绩效导向原则,将中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与其管理绩效直接关联,强化激励机制。
根据中央企的经营业绩、市场表现、创新能力等指标制定绩效考核标准,以此来确定薪酬水平。
2. 差异化薪酬激励根据企业的业务规模、行业竞争程度、盈利能力等因素,设定不同职级的薪酬结构,对于业绩优秀的负责人给予适当的薪酬奖励,对于业绩不佳的负责人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以促进激励和约束。
3. 薪酬与股权挂钩引入股权激励机制,将中央企负责人的薪酬与企业股权挂钩。
通过股票期权、股份分红等方式,使负责人能够分享企业的成长和利润,进一步增强其对企业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4. 公开透明实行负责人薪酬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中央企负责人的薪酬情况,增加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5. 薪酬评估体系建设建立科学、公正的薪酬评估体系,通过量化指标和多维度评价,准确评估负责人的工作绩效。
同时,注重长期目标的评估,鼓励中央企负责人以长远的眼光和战略思维来推动企业发展。
6. 多元化薪酬形式除了基本工资外,开展多元化薪酬形式,如奖金、绩效奖励、福利待遇、培训机会等,以满足不同负责人的多样化需求。
四、实施步骤1. 研究制定改革方案,征求各方意见。
2. 建立薪酬评估体系,明确考核指标和权重。
3. 设定薪酬激励和约束机制,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结合。
4. 实施薪酬改革,逐步推行新的薪酬制度。
5. 监督和评估改革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优化。
通过以上改革方案的实施,可以提高中央企负责人的激励和约束机制,激发他们的工作激情和责任感,促进中央企的发展和竞争力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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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在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主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占据支配地位,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在我们党和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经济基础中起支柱作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是中央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务,对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取得积极成效,对促进企业改革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薪酬水平总体偏高、薪酬结构不尽合理、监管体制不够健全等问题。
这些问题不解决,将影响中央企业改革发展,影响社会公平正义。
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深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薪酬水平精神,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适应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国有企业改革进程,按照企业负责人分类管理要求,综合考虑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和承担的政治责任、社会责任,建立符合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特点的薪酬制度,规范企业收入分配秩序,对不合理的偏高、过高收入进行调整,实现薪酬水平适当、结构合理、管理规范、监督有效,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
(二)基本原则——坚持国有企业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方向,健全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强化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责任,增强企业发展活力。
——坚持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与中央企业负责人选任方式相匹配、与企业功能性质相适应的差异化薪酬分配办法,严格规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分配,中央企业市场化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实行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
——坚持统筹兼顾,形成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与企业职工之间的合理工资收入分配关系,合理调节不同行业企业负责人之间的薪酬差距,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坚持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完善中央企业薪酬监管体制机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
二、适用范围(三)本意见适用于中央企业中由中央管理的负责人,包括企业的董事长、党委(党组)书记、总经理(总裁、行长等)、监事长(监事会主席)以及其他副职负责人。
本意见所称中央企业,是指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
三、合理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四)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由基本年薪、绩效年薪、任期激励收入三部分构成。
(五)基本年薪是指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年度基本收入.中央管理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根据上年度中央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2倍确定,原则上每年核定一次;副职负责人的基本年薪依据其岗位职责和承担风险等因素,按本企业主要负责人基本年薪的0.6至0.9倍确定,合理拉开差差距。
(六)绩效年薪是指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以基本年薪为基数,根据年度考核评价结果结合绩效年薪调节系数确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系数最高不超过2。
绩效年薪调节系数主要根据企业功能性质,所在行业以及企业总资产、营业收入、利润总额、从业人员等规模因素确定,最高不超过1.50参与市场竞争程度高的企业绩效年薪系数应高于参与市场竞争程度低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绩效年薪例节系数应高于规模小的企业。
根据企业功能或行业特点,经批准可适当调整基本年薪和绩效年薪的比例。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绩效年薪当年本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未增长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绩效年薪不得增长。
(七)任期激励收入是指与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任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在不超过企业负责人任期内年薪总水平的30%以内确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任期综合考核评价为不胜任的,不得领取任期激动收入。
因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不得实行任期激励;非本人原因任期未满的,根据任期考核评价结果并结合本人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任职时间及贡献发放相应任期激动收入。
四、完善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八)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
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在加强经营业绩考核的同时,加强履行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考核评价,体现以德为先、全面担当。
(九)改进经营业绩考核。
加强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年度和任期经营业绩分类考核,根据企业功能性质定位突出不同考核重点,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与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
五、规范薪酬支付和管理(十)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按照薪酬审核部门核定的薪酬方案支付。
基本年薪按月支付。
按照先考核后兑现的原则,绩效年薪按考核年度一次性兑现,任期激励收入可实行延期支付办法。
对任期内出现重大失误、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承担的责任,追索扣回部分或全部已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追索扣回办法适用于已离职或退休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
(十一)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在下属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兼职或在本企业外的其他单位兼职的,不得在兼职企业(单位)领取工资、奖金、津贴等任何形式的报酬。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国家规定之外领取由地方政府或有关部门发放的奖金及实物奖励。
(十二)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因岗位变动调离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职务调整通知文件次月起,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新酬,工资关系不得保留在原企业。
中央企业负责人因工作变动离开原岗位但工资关系按规定保留在原企业的、自任免机关下发任免通知文件次月起,其工资收入参考本企业同岗位负责人的基本年薪确定、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贵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领取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十三)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退休,按规定领取养老金的,除按当年在企业负责人岗位实际工作月数计提的绩效年薪和应发任期激励收入外,不得继续在原企业领取薪酬。
(十四)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在财务统计中单列科目,单独核算并设置明细账目.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应计入企业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在工资统计中单列。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离任后,其薪酬方案和考核兑现个人收入的原始资料应至少保存15年。
六、统筹福利性待遇(十五)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中央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当期缴费计入企业负责人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国家有关规定。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其缴费比例不得超过国家统一规定的标准,企业负责人补充医疗保险待遇按规定执行。
(十六)企业为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比例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企业负责人工作所在地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十七)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享受的符合国家规定的企业年金、补充医疗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福利性待遇,应一并纳入薪酬体系统筹管理。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不得在企业领取其他福利性货币收入。
七、健全薪酬监督管理机制(十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都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薪酬分配,拟订薪酬管理政策,审核认定年度中央企业在岗工平均工资,统筹协调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调节系数,调节不同行业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
(十九)中央组织部牵头负责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综合考核评价工作。
财政部、国务院国资委和其他机关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负责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考核和薪酬水平审核。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审核结果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薪酬审核部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各部门管理企业负贵人的薪酬及福利性待遇等情况由有关部门按要求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汇总报告国务院。
(二十)健全企业内部监督制度.将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薪酬水平、补充保险等纳入厂务(司务)公开范围,接受职工监督。
发挥公司制企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贵人薪酬分配的监督作用。
(二十一)建立健全薪酬信息公开制度。
上市公司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未上市企业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向社会披露。
薪酬审核部门定期将其审核的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二十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审计署、国务院国资委等部门对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实施过程和结果进行监督检查。
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存在违反规定自定薪酬、兼职取酬、享受福利性待遇等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和经济处罚,并追回违规所得收入.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因违纪违规受到处理的,减发或者全部扣发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二十三)薪酬审核部门在审核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时违反相关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责任人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
八、加强组织实施(二十四)国务院成立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组织实施中央管理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指导和协调全国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点难点问题。
其他中央企业负责人、中央各部门所属和地方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参照本意见精神,积极德妥推进。
中央各部门管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管理国有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由中央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制订,按程序报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组织实施。
(二十五)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非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或中央企业管理的所属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的薪酬分配,由国有股权代表、董事、监事派出机构或中央企业参照本意见精神,加强和改进管理。
(二十六)中央企业负责人中职业经理人的薪酬结构和水平,由董事会按照市场化薪酬分配机制确定,报薪酬审核部门备案。
同时,对职业经理人实行契约化管理,加强和完善业绩考核,建立退出机制。
(二十七)深化中央企业内部管理人员能上能下、员工能进能出、收入能增能减的制度改革,健全反映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及正常增长机制,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合理拉开内部工资分配差距.对部分收入过高的企业,要严格实行工资总额和工资水平双重调控。
(二十八)本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