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费概算-浙江省科技厅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09.19•【字号】浙财教[2014]147号•【施行日期】2014.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教〔2014〕14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现将《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9月19日浙江省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省份决策部署,根据财政、科技体制机制改革要求,创新财政科技资金投入和管理方式,省财政设立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和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用于转移支付市县支持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快速发展,促进我省科技创新能力提升。
为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发展的重大科技专项、创新创业团队引进和培育、网上技术市场和成果转化、公共平台与载体建设、专利保护与管理、国际科技合作、农业新品种选育与创新服务、科技惠民富民、市县党政领导科技进步考核等资金,根据规定,对其中涉及支持市县部分纳入本专项,并按相应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中涉及科技型中小企业扶持的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通过对市县政府投资的种子基金、设立的种子资金进行配套和绩效奖励,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其他科技金融资金和争取国家项目等进行适当补助。
本办法所称的种子基金是指主要由市县政府、创业投资机构、担保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发起设立的,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主要扶持对象的各类投资基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
(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一)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
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9.02.17•【字号】浙财科教〔2019〕7号•【施行日期】2019.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科教〔2019〕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属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9年2月17日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开展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范围原则上以三年为一周期,到期(中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下达,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08.08.29•【字号】浙科发计〔2008〕215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浙科发计〔2008〕215号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省级有关部门: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的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我厅对2003年制定的《国家科技项目浙江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浙科发计〔2003〕13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八月二十九日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了进一步鼓励浙江科技人员更多地围绕国家战略目标承担科研任务,提高我省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科技项目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是浙江省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国家科技项目可申请省级财政科技经费配套计划:(一)项目承担单位在我省行政区划内(计划单列市除外);(二)通过省科技厅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计划、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计划项目以及国家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创新平台建设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三)通过有关部门或直接向科技部申报并获国家科技经费资助的863计划、973计划、科技支撑计划和重大科技专项计划等,并且明确要求地方财政给予配套的项目;(四)该项目的实施对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浙江科技创新能力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条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以及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平台建设项目,在相应专项经费中安排;没有相应专项经费的国家项目在国家项目配套经费专项中安排。
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

浙江省重点科技创新团队建设任务书团队编号:2013TDXX团队名称:委托单位(甲方):浙江省科技厅牵头单位(乙方):起止年月:2014年1月至2016年12月浙江省科学技术厅2014年制- 1 -填写说明1.本任务书与团队章程、协议书构成一套原始资料,作为乙方承担任务的依据。
由牵头单位代表团队各成员作为乙方签订。
2.任务书中的各项计划为三年建设周期,任务书中的“分年度(阶段)进度安排”,要根据主要任务和目标合理安排。
各阶段的任务目标是年度(中期)检查和滚动支持的依据。
3.团队首次任务书签订为三年周期。
甲方首期拨款后,根据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决定滚动支持。
4. 建设经费中的“自筹”指乙方自行筹措、落实,与本团队建设相关的资金。
团队在计划管理和经费使用等方面应遵照国家和省现行科技计划项目与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不得违规使用专项经费。
5.创新团队各组成单位之间应有切实可行的协议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涉及人才培育、平台建设、项目研发以及经费拨付、知识产权的权益分配等方面的约定应当明确且具有可操作性。
6.任务书中丙方是指团队归口管理部门。
- 2 -- 3 -二、团队建设主要目标和任务(1500字)- 4 -- 5 -三、团队负责人- 6 -- 7 -五、团队成员单位- 8 -六、团队成员- 9 -- 10 -八、经费来源1.本团队建设总经费万元。
其中,甲方补助 100 万元,乙方自筹万元,其他配套万元。
2.甲方经费拨付计划:甲方首期拨款后,根据建设任务执行情况决定滚动支持额度。
3.乙方自筹经费到位计划:九、经费支出概算(单位:万元)十、自主设计项目情况表注:阴影格中金额应一致。
十一、团队组织管理建设项目情况表十二、任务书其他条款1.各方应严格遵守本任务书的各项条款。
因任务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客观原因,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变更任务书条款内容的,需经协商一致。
2.甲方有权按照任务书的要求,监督、检查乙方团队建设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乙方应予以配合。
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费概算

浙江省科技厅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经费概算项目名称:平安社区建设的理论路径与政策思路研究一、项目可行性报告(一)立项的背景和意义我国依旧处在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社会矛盾多发的特殊历史时期。
经过新中国成立6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建设和发展,我国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显著增强。
但是,与经济的高速增长相比,社会建设要明显滞后很多,日益复杂多元化的人民内部矛盾和各种传统或新型的社会治安问题已经威胁到我国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在全面和准确把握国内外形势之后,党中央深刻地指出,“我国社会管理理念思路、体制机制、法律政策、方法手段等方面还存在很多不适应的地方,解决社会管理领域存在的问题既十分紧迫又需要长期努力”,并将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上升到“重大战略”的高度。
作为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基础平台。
社区安则基层安,基层安则社会安;社区稳则基层稳,基层稳则社会稳。
从实际情况来看,急剧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已经严重冲击了我国传统的社区结构,而社区结构的快速变迁正诱发和滋生各种矛盾和不安定因素。
诸如“城乡结合部犯罪”、“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等新型犯罪现象都与传统的社区管理体制没有跟上社会转型的步伐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社区是社会冲突和矛盾发生的主要场所,但同时也是防御社会冲突和矛盾的良好平台。
例如社区矫正、社区纠纷调解、社区犯罪防控等措施抑制是维护社会安全和公共秩序的有效手段。
平安社区建设是“平安浙江”建设的基层化和具体化。
浙江省在2006年的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作出建设“平安浙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决策部署,并在深刻领会中央精神的前提下于2011年提出,建设“平安浙江”是浙江省维护社会稳定的有力抓手,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平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效载体。
“平安浙江”建设是宏观层面的社会管理创新,而平安社区建设则试图从微观层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
可见,平安社区建设不仅仅契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时代要求,还符合中央政府和浙江省政府的战略决策。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直属各单位:《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二十一日浙江省科学技术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浙江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38号),浙江省科学技术委员会更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省科学技术厅是主管科技工作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调整(一)划入的职能国家银行贷款支持的星火计划、火炬计划、成果推广计划等科技开发计划的计划管理和实施,以及指导科技第三产业发展工作的行政职能。
(二)新增的职能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项目工作。
(三)下放的职能将以下行政管理中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委托给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机构、事业单位或非营利性机构承担:1.省新产品试制和星火、火炬、成果推广计划在申报、立项过程中的查询、评估、文档整理等具体事务。
2.省对外科技交流与合作中的事务性工作。
3.省一般性科技项目的成果鉴定、验收中的事务性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省科学技术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科技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受委托起草全省科技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省科技体制改革和技术创新的方针、政策和措施;负责全省科研院所体制改革工作的指导、协调与督查;指导科技中介机构、民营科技机构和科技社团的管理工作;协调、组织全省科学技术普及工作;负责全省科技信息和科技期刊的管理。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doc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为加强科技专项资金管理,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科技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进“创新强省”和“两个高水平建设”,根据《预算法》和《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等法规政策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科技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或中央授权省级统筹安排,用于支持我省科研攻关活动、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优化科研环境条件等的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实行滚动预算,具体支持计划原则上以三至五年为一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根据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科技厅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省科技厅负责专项项目管理,建立项目库,组织项目评审,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细化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
第四条专项资金按照“集中财力,突出重点;分类支持,合理配置;公开透明,科学规范”的原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是浙江省境内(不含宁波)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具备科研开发或科技服务能力的单位,以及市、县(市、区)政府(以下简称“市县”)、高新技术开发区、特色小镇等创新创业示范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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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经费概算
经费概算包括两部分:一是经费概算列表,二是经费概算说明。
经费概算列表的表式见该提纲附表“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经费概算表”。
经费概算说明包括:对承担单位和相关部门承诺提供的支撑条件进行说明;对各科目支出的主要用途、与项目研究的相关性、概算方法、概算依据进行分析说明;对其他来源经费进行说明。
浙江省“一带一路”国际科技合作项目经费概算表项目名称:金额单位:万元
注:支出概算按照经费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经费来源编列,同一支出科目一般不同时在财政拨款经费和自筹经费中概算。
1、项目经费分类说明
经费开支项目费用包括直接费用、间接费用。
其中直接费用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间接费用包括管理费和激励费。
2、项目间接费用计算方式分两类
1)软科学项目和软件类项目,软件类项目是指重点研发、公益技术项目(包括分析测试和实验动物)中的软件开发项目,项目申请的时候用户自己选择,由业务处审核是否为软件类项目。
间接费用:不高于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30%。
2)其他类别项目,间接费用使用分段超额累计的方法进行计算。
假设项目省级财政补助经费的总额为X万元,
如X <=200,间接费<=(直接费-设备费)*25%;
如200 < X <=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财政补助-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
如X>500,间接费<=(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5%+((500-2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20%+((财政补助-500)/财政补助)*(直接费-设备费)*15%
3、所有项目间接费用不设激励费支出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同一单位同一类别科研项目管理费和激励费比例一致为宜。
4、三类项目均要求有自筹经费,科技园、企业或专业从事技术转移的机构牵头的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25%,高校和研究机构牵头的“联合共建研究中心或实验室”类项目,财政补助比例不超过50%。
5、上述间接费用调整事项,如与即将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实施意见》不一致的话,以《实施意见》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