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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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倒闭吗

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倒闭吗

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倒闭吗现在允许了。

央行日前发布 2013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称,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各方面条件已经具备,内部已达成共识,可择机出台并组织实施。

很多人都有疑问,▲国家允许商业银行倒闭吗?其实,我国商业银行在业务的经营上虽然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在性质上一般都属于国有企业,企业都是可能破产的,所以,从法律上来说,商业银行也是有可能倒闭的。

下面精心为您整理了有关商业银行破产的相关法律条文,供您参考。

▲一、《商业银行法》上的规定第六十四条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

接管的目的是对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第六十五条接管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并组织实施。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接管决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被接管的商业银行名称;(二)接管理由;(三)接管组织;(四)接管期限。

接管决定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予以公告。

第六十六条接管自接管决定实施之日起开始。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

第六十七条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第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一)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二)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三)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六十九条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

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清算过程。

课_银行法——商业银行法(1)

课_银行法——商业银行法(1)

第四节 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商业银行的业务
(一)一般业务 1.负债业务——是商业银行筹措资金以形成其经营资产的业务。 ▲ 最主要的负债业务是存款。 2.资产业务——运用自己的资产获得利润的业务。包括:放贷、票 据贴现、投资等。 3.中间业务——不动用自有的资产,而是凭借自己的业务条件经营 金融服务,收取服务费的业务。包括支付结算、银行卡、代理、担保、 承诺、咨询等。 (二)业务范围——第3条 1.立法模式:列举式、禁止式、折中式 2.我国商行是:列举+禁止式
(四)商业银行的一般原则
1
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审慎经营
①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 ②贷款审查和担保制度
③资产负债比例管理 ④风险控制制度
2 3 4
业务交易原则: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等 竞争规则原则:坚持公平竞争原则 业务规则原则
a.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b.坚持自主放贷、依法放贷原则
5
独立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我国商业的组织管理体制——总分行制
19th:商业银行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二、组织形式
1.有限责任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2.股份有限公司形式
三、治理结构
(一)观念演变:股东中心→利益相关者(股东+高管+员工+消费者等) (二)我国商业银行的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设置、职责和议事规则适用 公司法的规定。但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另有规定——由银监会、政府有 关部门代表、专家和本行工作人员代表组成,主席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的日 常和工作费用由国家财政拨付。)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5.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 施 6.其他审慎性条件:如经济发展的需要和银行业竞争的状况 (银监会的自由裁量权)

建行、工行等多个网点终止营业是怎么回事呢

建行、工行等多个网点终止营业是怎么回事呢

建行、工行等多个网点终止营业是怎么回事呢“我都到门口了,才发觉银行营业网点门口所贴的告示,通知该营业网点已停止营业,请前往四周网点办理业务。

”下面是我给大家整理的建行、工行等多个网点终止营业是怎么回事,盼望大家喜爱!建行、工行等多个网点终止营业是怎么回事近段时间,不少市民反应去银行办事,发觉常常去的四周银行点竟然撤了。

据了解,类似终止营业的银行网点包括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

近日,部分银行营业网点裁撤。

除建设银行上海市两家支行外,1月31日,工商银行太原市四家支行亦被同意终止营业。

退出的网点不乏一些营业超过10年的老网点。

总体数量上,银保监会许可证信息查询系统显示,截至2月8日,自2023年以来商业银行机构退出列表中合计有超2600家商业银行网点终止营业。

2023年以来,有119家国有行营业网点、24家股份行营业网点、42家城商行营业网点被裁撤;另外,近一年来,全国共有近2000家商业银行网点设立(以发证日期计算)。

“不同类型银行营业网点的变化趋势不同。

”邮储银行讨论员娄飞鹏分析,大型国有行网点布局更全面,数量更多,有略微的下降;股份行等为了强化区域布局,网点数量有所上升。

值得留意的是,部分银行旗下支行终止营业的同时,新营业网点频繁获批开业。

今年以来,据不完全统计,银保监会官网披露了近20家银行支行开业批复。

其中,2月1日,工商银行沈阳市三家支行获批开业,将获得金融许可证,分别是沈阳汇文支行、全运路支行、凤凰城支行。

银行网点营业时间1、中国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10点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2、建设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或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部分网点周末休息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3、农业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30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4、工商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或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30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5、邮政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6、招商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7、光大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30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节假日:各地营业网点会依据实际状况支配上班时间8、交通银行周一至周五:上午8点或9点上班周六周日:上午9点上班节假日:上午9点上班银行网点号是不是行号?银行行号和网点号是不一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一、引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例: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某股份制商业银行,资本金总额为20 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亿。因开展业务需要,现欲在江苏无锡、 苏州,广东惠州等5 苏州,广东惠州等5个城市同时设立分支机 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 构。于是就拨付了资本金13亿,超过了资 本金总额20亿的 亿的60%( 12亿),违反 本金总额20亿的60%(即12亿),违反 商业银行法》 了《商业银行法》,最后被中国人民银行 予以纠正和处罚。 予以纠正和处罚。
(3)股份有限商业银行:银行的全部资本 股份有限商业银行: 分为等额股份, 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所持股份为限对银 行承担责任, 行承担责任,银行则以其全部资产对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商业银行。 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 如:交行、广发银行、深发展、兴业、浦 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发、招商、民生以及城市商业银行。
1、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这两部法律以书面的形式记载了商业银行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的组织机构和行为准则,对股东、董事、 监事、 监事、经理等所有者或管理者具有普遍的 约束力。 约束力。这是设立商业银行的必要条件之 一。
2、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商业银行法》 13条规定 条规定: 《商业银行法》第13条规定:“设立商业银行的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 亿元人民币。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 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农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 村合作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千万元 人民币。 人民币。”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 关于资本金的使用,需要注意的是:《商业银行 19条规定 条规定, 法》第19条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 内设立分支机构, 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拨付与其经营规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 模相适应的营运资金。拨付用于设立分支机构的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资金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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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对保证商业银行支付能力的规定 一般国家都规定商业银行吸收的存款不得全部用 于放款,而应根据存款的不同种类、期限和金额,按 规定的比例向中央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这种存款准 备金率一般10%~20%之间,商业银行的存款准备金交 中央银行后,自己不能动用,中央银行也不付给利息。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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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答案:BC 解析:见《商业银行法》第37条,第38条,根据上述规 定,商业银行贷款,应当与借款人订立书面合 同,合同应当约定贷款种类,借款用途,金额, 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和双方认为需要约定 的其他事项。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 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贷款利率。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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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监事会职责:进行监督 1、对信贷资产质量 2、资产负债比例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 4、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章程的行为和损害银行利益的 行为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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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三、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境内外设立分支 机构,包括银行的分行、支行、办事处、分理处、 储蓄所等。 分支机构不是独立法人、不能有独立于总行的 名称、资产、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民 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肖本海 广东农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
第三章 商业银行法
五、变更事项、分立与合并 1、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须经中国 人民银行批准: 1)变更银行名称; 2)变更注册资本额; 3)变更总行或分支行所在地;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银行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 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三)商业银行的职能
1、信用中介——最基本职能。 负债业务即吸收存款,集中社会闲散资本; 再通过资产业务即放款和投资等投向经济各部门。 2、支付中介。通过客户结算账户代理货币兑 换、货币结算、货币收付等业务。 3、信用创造——显著职能。 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即原始存款)发放贷款, 通过支票流通和转账结算,贷款又转化为存款,在 其不提现或不完全提现的情况下,就增加了银行的 资金来源,形成数倍于原始存款的派生存款。 4、金融服务。 为客户提供信息、咨询服务以 及代为交费、代发工资、代理融资和保管箱等服务。
二、商业银行的市场准入机制
经营特许制 (一)设立商业银行 ,应当经银监 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 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 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 字样。 (二)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 的分立、合并,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并应报经银监会审查批准。
三、商业银行的市场退出机制
2、银行的清算
顺序:支付清算费用-工资和劳动保险-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 和利息-欠税-其他债权-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破产法的清算顺序: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欠税-普通 债权-剩余财产股东分配
(三)商业银行相关立法
主要法律:
《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管法》 《商业银行法》、《公司法》
相关法律:
《合同法》、 《票据法》 《担保法》、 《民法通则》 《物权法》。
主要部门规章:
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规章; 银监会的规章; 其他规章。
第二节 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
一、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一)组织形式 (二)组织机构 (三)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
商业银行法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概述
一、商业银行概述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第六章 商业银行法

第六章《商业银行法》五、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及终止的法律制度(一)商业银行的接管制度接管商业银行是指中国银监会对拟被接管的商业银行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恢复商业银行的正常经营能力。

中国银监会认为商业银行出现信用危机或者即将出现信用危机时,可以决定对其接管,并组织实施。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取代银行原管理层,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组织的组成人员由中国银监会指定,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发生变化。

《商业银行法》第6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管终止:(1)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中国银监会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

(2)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经恢复正常经营能力。

(3)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商业银行的清算及终止制度商业银行的解散、撤销和破产以及最后的终止对金融市场和债权人有重大影响,须经银监会的批准,并且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必要的清算程序后办理。

(三)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1、违法经营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如有违法经营(10类)行为之一的,由银监会责令改正,并根据具体情节处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许可证;对直接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法律责任商业银行如有藐视中央银行监管、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未经批准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买卖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等情形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改正并处罚,或可建议银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3、非法经营银行的法律责任4、违反商业银行法律、法规的个人责任以上违法行为均由银监会依照相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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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的;
(二)未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
(四)拒绝中国人民银行检查监督的。
商业银行被撤销要经过作出撤销决定、组织清算、注销登记和公告等程序。商业银行被撤销,应当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以了结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撤销清算的结果有两种:一是债务清偿,法人资格终止;而是资不抵债,转入破产还债程序。
二、因被撤销而终
是指商业银行因为实施了严重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行为,严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众利益,而依法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勒令停止,强制取消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在法律上因被撤销而引起的终止称为强制终止。这主要是针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许可证被吊销的情况。商业银行设立后,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行。根据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二)商业银行被撤销
《商业银行法》第70条规定:“商业银行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被撤销的两类事由。一类是第23条规定的:“商业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另一类是第74条规定的,商业银行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建议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法》第72条规定:“商业 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在组织上的解体和主体。本条规定了商业银行终止的三种情形。
商业银行终止是指商业银行由于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其权利和义务全部结束。商业银行的终止会对存款人的利益以至整个金融秩序的产生一定的影响,国家必须在这方面加强监管的力度。商业银行没有自行决定其终止的最终权利,只有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机构同意后,商业银行才能依法终止。依根据本条的规定,商业银行在以下三种情况下终止:
商业银行因被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文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程序与解散清算的程序相同。
(三)破产清算
1.破产条件及适用法律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营状况持续恶化,债权人或银行自己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由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破产程序,除了适用商业银行法的有关规定外,还应适用破产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一、因解散而终止
即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主动申请消灭其主体资格的行为。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引起的解散在法律上称为相对终止;因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而引起的解散称为绝对终止。根据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会因合并、分立或者因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被依法解散。在商业银行因分立或者合并被解散的,原商业银行被依法终止后,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或者分立后的新银行承担。在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被解散时,一般没有承受其权利和义务的银行。商业银行出现可以解散的情况时,必须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附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务清偿计划,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能解散。同时,还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
2.破产清算支付顺序
商业银行破产清算时,在支付清算费用、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后,应当优先支付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在此支付后剩余的破产财产才能按顺序支付国家的税款,之后的剩余才能清偿普通的债权,包括其他银行、单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拆出资金和破产银行所欠他人债务。
(四)商业银行的注销登记
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须经中央银行的批准在先,然后按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公司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三、因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是指商业银行无力清偿到期债务,经债权人和债务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以商业银行的全部资产清偿债务的行为。这也属于强制终止的范畴。根据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其破产。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宣告破产而终止。这里应特别注意因破产而终止的情况。商业银行作为公司,其破产一般情况下适用《企业破产法》。但在破产原因、破产宣告程序及破产财产的分配上,《商业银行法》作了特别规定:1.商业银行破产的原因 商业银行实行单一破产原因,为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与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支付到期债务不一定是亏损,更谈不上是资不抵债。2.商业银行破产宣告的程序 商业银行不能支付到期债务进入破产程序后,法院不能直接宣告破产,必须要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才能进行破产的宣告,否则程序违法。3.商业银行破产财产的分配 商业银行被宣告破产后,人民法院在组织成立清算组时中国人民银行是法定的成员。在破产清算时,出于维护社会秩序的考虑,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要优先于国家税款而受偿。
(一)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而解散
商业银行因分立、合并或者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申请,并附申请解散的理由和支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等债权债务清偿计划,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后解散。
商业银行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清算组成员由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由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既定的清算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金和利息等债务,然后再偿还银行其他的债务。中国人民银行监督清算过程,对清算的重大事项有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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