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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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种子资金管理办法

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管理办法为了进一步强化孵化增值服务能力,促进在孵企业快速成长,××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决定利用自有资金设立种子资金,用于对在孵企业进行初创期投资。

为加强种子资金管理,确保投资安全和投资人权益,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与投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种子资金规模1、种子资金规模为500万元,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由公司自有资金设立。

2、种子资金由财务单独建账、单独管理。

第二条职责1、综合管理部是种子资金的管理部门,负责种子资金项目的投资洽谈、申报受理、调查和初选,组织评审和尽职调查;负责种子资金的发放、监理、退出等日常管理工作,与外部投融资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参与投资项目评审论证工作。

2、创业孵化部是种子资金投资后的日产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种子资金的使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

3、组建由孵化器管理人员、入驻孵化器投融资服务机构和外部专家组成的种子资金评审委员会,对种子资金项目进行评审论证。

委员会由5-7人组成,其中孵化器人员应超过半数以上。

4、总经理负责种子资金的使用审批,承担种子资金保值增值和安全责任。

5、孵化器定期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种子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审计。

第三条使用方法种子资金的使用方法为:股权投资、流动资金借款和担保三种方式,并以股权投资为主要使用形式。

1、股权投资:孵化器通过投资持股或获得期权的方式,取得所在孵企业不多于10%的股份。

2、流动资金借款:为缓解在孵企业流动资金不足,提供短期无息借款,每个企业借款最高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免收利息,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

3、担保:与银行建立担保合作关系,为在孵企业贷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度一般不超过20万元,担保比例不低于1:5,担保时间不超过银行贷款期限。

种子资金优先采用跟投方式,与其他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共同对在孵企业进行投资。

第四条股权投资管理1、拟股权投资的企业应具备如下条件:(1)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已在孵化器内注册经营且注册资本(实缴)一般不低于30万元且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2)已与孵化器签订孵化服务协议;(3)主要从事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定数量的流动资金;(4)企业负责人或团队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产品开发能力、管理能力和市场意识;(5)无任何法律和民事纠纷;(6)接受孵化器的股权投资。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国家级孵化器认定标准
申请认定国家级孵化器,应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领导团队得力,机构设置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9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2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8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50家以上)。

5.累计毕业企业达到25家以上。

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1200个(专业孵化器的毕业企业15家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800个)。

6.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30%以上已申请专利。

7.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8.孵化器自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并至少有3个以上的资金使用案例。

9.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3年以上,并按国务院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至少连续2年上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10.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11.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12.属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孵化园管理办法

孵化园管理办法

科技企孵化器有限公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园(以下简称孵化园)的规范管理,保证孵化园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园是科技创业实践基地,为创业者提供创业实践平台和创业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孵化园及孵化园内的入孵企业(包括模拟企业和实体企业)。

第二章宗旨第四条孵化园是以培养创业型人才,培育创业企业意识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为创业者创业提供帮助与指导的服务机构。

第三章组织机构与职能第五条孵化园的领导机构由董事会大学生科技创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兼任。

分管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任组长,分管教学与科研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

第六条领导小组负责对我校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开展创业实践进行整体规划和领导,对我校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审批、管理及监督工作等进行规划和审查,协调校内外资源,为学生创业实践工作的开展提供便利。

第七条领导小组下设管理服务中心,由校团委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主任由大学生科技创新中心主任担任。

管理服务中心下设秘书处、发展部、宣传部,成员由校学生会科技学术部干部兼任。

管理服务中心执行领导小组决定,重大议题提请领导小组研究.第八条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和校外企业家共同组成创业项目入孵申请的评审机构,负责审核学生的创业入孵申请。

大学生科技创新专家评审委员会主任兼任评审机构主任。

第四章入孵条件、程序、评审标准第九条入孵条件 1、创业团队负责人及其成员原则上为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和毕业后二年之内的学生,有较高的素养和品格,懂政策,重信誉,有一定经营能力。

2、创业团队自愿接受孵化园的相关管理制度,并遵守执行; 3、创业项目应具有一定的创新性或良好的市场潜力; 4、创业团队应具备一定项目启动资金和风险承担的能力; 5、创业团队入驻孵化园后,必须保证能在孵化园正常开展工作; 6、创业团队应有指导教师或创业导师; 7、创业团队负责人开展创业活动需经过家长同意,团队成员开展创业活动需经所在学院同意; 8、实体企业申请入孵,须在工商局注册. 第十条孵化程序 1、创业团队提交相应资料:实体企业提供申请入孵的材料,含:(1)入驻孵化申请、(2)商业计划书、(3)公司相关管理制度、(4)法人代表、成员简历及身份证明复印件、(5)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证书复印件。

孵化器的规章制度

孵化器的规章制度

孵化器的规章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孵化器的管理,促进创新创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孵化器管理属于企业内部管理范畴,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科学决策和民主管理。

第三条孵化器对外服务对象为创业者、初创企业等,对内管理对象为孵化器内部成员。

第四条孵化器成员包括管理人员、导师、创业者等,管理人员负责孵化器整体管理,导师负责为创业者提供指导和支持,创业者则是孵化器的主要服务对象。

第五条孵化器管理人员要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孵化器的利益,保护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孵化器导师要具备相关领域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创业者提供有针对性的指导和支持。

第七条创业者需遵守孵化器的规章制度,配合孵化器管理人员和导师的工作,积极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第八条孵化器管理人员有权对创业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对不遵守规章制度或有违法行为的创业者,有权采取相应措施。

第九条孵化器内部应建立健全的信息管理系统,保护创业者的商业机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条孵化器应定期开展创新创业培训和交流活动,提高创业者的创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第十一条孵化器应建立创新创业成果评价机制,对优秀创业者和成果给予相应奖励和支持。

第十二条孵化器应加强与政府部门、高校科研机构等的合作,打造创新创业生态圈,促进经济发展。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规章制度,否则要按照相关规定受到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章制度由孵化器管理人员负责解释和执行,如有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第十五条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愿规章制度的实施能够促进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推动创新创业事业蓬勃发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

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入孵及企业毕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办好创新、创业孵化基地,更好的孵化和培育科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有效地推动科技企业和科技企业孵化基地的发展,根据国家、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孵化基地和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己入驻孵化基地和准备入基地孵化的所有企业和项目团队。

第三条生产力促进中心负责入驻科技企业的孵化、管理和服务。

第二章创新、创业孵化基地的职能第四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是政府主导的非营利性机构。

第五条孵化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以科技型中小型企业、创业团队为服务对象(以下简称入孵企业),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创业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六条孵化基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入孵企业进行指导管理,协助市场监管、税务、审计、安监等部门对其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孵化企业入孵标准第七条入孵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产品或服务应属于《中国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且该业务板块取得的收入应占企业年收入的30%以上。

第八条企业入驻后,注册登记地地址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孵化基地的工作场地内。

第九条除新注册企业外,申请进入孵化基地的企业的成立时间不应超过5年。

第十条入孵企业注册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入孵企业的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

第十一条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IOOO平方米O第十二条入孵企业拥有与本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研究、设计开发相适应的科技人员,且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o 第十三条入孵企业对自身产品、技术、服务的开发研究成果拥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且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第十四条企业团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

第十五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进入孵化、创办企业:1、具有中专以上学历的专业技术人员;回国创业的国外留学人员;大专院校、科研单位设立的研发机构或科技型企业;经孵化基地专家组评估并得到一致认可的项目团队或个人。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科学技术部•【公布日期】2010.11.29•【文号】国科发高[2010]680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高〔2010〕6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促进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我部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新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生效,原办法《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同时废止。

科技部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进一步营造我国科技型创业企业的成长环境,培养科技创业领军人才,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

孵化器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是区域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区〔2018〕30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科技局: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构建良好的科技企业成长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科技部研究制定了《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科技部2018年12月14日(此件主动公开)科技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纲要》,引导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构建良好的科技创业生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上水平,加快创新型国家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含众创空间等,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精神为宗旨,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和专业化服务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国家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创新创业人才的培养基地、大众创新创业的支撑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降低创业成本,提高创业存活率,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第四条孵化器的建设目标是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完善的创业孵化服务体系,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孵化成效,形成主体多元、类型多样、业态丰富的发展格局,持续孵化新企业、催生新产业、形成新业态,推动创新与创业结合、线上与线下结合、投资与孵化结合,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促进实体经济转型升级,为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提供支撑。

第五条科技部和地方科技厅(委、局)负责对全国及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指针对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和管理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程序。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

下面将从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管理要求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认定标准1.孵化器类型: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根据其所服务的创业者的需求和特点,明确其孵化器的类型,包括技术型孵化器、产业型孵化器、资本型孵化器等。

2.基础设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基础设施,包括办公场所、实验室、会议室、网络设备等,能够满足创业者的工作和研发需求。

4.技术创新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创新能力,能够为创业者提供技术研发支持、技术转化等服务。

5.成果转化能力:科技企业孵化器应能够有效促进创业项目的成果转化,包括技术转让、产业化推进等。

二、认定程序1.条件审查: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初步条件审查,核实其是否符合认定标准。

2.资料提交:符合条件的科技企业孵化器需要向认定机构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服务能力、技术创新能力等。

3.审查评估:认定机构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综合评估,包括现场考察、专家评审等环节,对其符合认定标准的情况进行评估和确认。

4.发布结果:认定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对申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认定,并向社会公布。

三、管理要求2.创业项目管理: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对入驻的创业项目进行管理和培育,帮助其解决问题、提高创业成功率。

3.资源整合:科技企业孵化器应积极整合政府、企业、投资机构等资源来支持创业者的发展,为其提供项目推介、融资、市场拓展等支持。

4.监督管理:认定机构应对已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定期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认定标准和管理要求。

综上所述,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制度是为了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良性发展,为科技创新和创业提供良好的环境和支持而建立的一系列规定、标准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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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创业孵化能力与管理水平,进一步促进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科技型创业企业和科技创业领军人才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是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孵化器包括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归国留学人员创业园等综合性、专业性的科技企业创业服务机构。

第三条孵化器主要功能[x1]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提供政策、法律、投融资、企业管理、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培训、辅导与咨询服务,以降低在孵企业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型企业和创业领军人才。

第四条省内各级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在地区的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孵化器认定工作,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申请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孵化器的组建与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五条孵化器建设分为组建和认定两个层次。

具备基本条件的机构可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组建成立孵化器,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按规定下达批文。

达到省级认定条件的孵化器,可由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申报省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六条孵化器组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和可共享的基础设施;
2、有孵化器组织机构和管理团队,制订了相应的管理办法;
3、能够为入驻企业提供基础性的创业服务;
4、专业孵化器还应有支持企业专业化发展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七条申报认定省级孵化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机构设置合理,管理团队具有较高的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

孵化器管理人员不低于7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人员的比例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2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10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5000平方米以上。

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场地总面积的70%以上;
3、在孵企业总数达5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3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
4、形成了创业服务体系,能够为在孵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和共享设施,具备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以及政策、法律、投融资、人力资源和市场推广等方面服务的能力;
5、能够按要求组织上报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且统计数据真实、齐全;
6、孵化器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不少于100万元,并与创业投资担保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7、孵化器运营时间一般达2年以上,运营情况良好。

年均毕业企业数不低于在孵企业总数的10%或累计毕业企业数达10家以上;
8、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公共平台或中试基地,并且有专业化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9、属创业资源欠发达地区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应是科技型创业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或上年营业收入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3、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延长;
4、在孵企业从事研究、生产的主营产品应符合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明晰;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负责人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和管理有一定的驾驭能力。

第九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两条: 1、具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700万元或上年营业总收入超过4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条省级孵化器认定程序:
1、申报主体填写《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并向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地方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省科技厅常年受理、分批组织专家评审,并视情况进行实地考察。

通过专家评审并经认定的孵化器,由省科技厅发文公布,并统一授牌。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省级孵化器须提交以下文件: 1、《湖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报书》; 2、附件: (1)、孵化器的法人代码证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2)、孵化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3)、孵化器管理人员的学历证书复印件;
(4)、拥有孵化资金、或种子资金的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如存款证明、设立或借用孵化资金的文件等);
(5)、主要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名单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6)申报专业孵化器,需附专业技术平台或中试基地主要设备清单(包括设备名称、用途和单价等);
(7)孵化器机构设置与相关管理的章程性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
第十二条各级地方政府和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高新区,要坚持正确导向,强化目标管理,推动体制创新,对孵化器在发展规划、土地征用和财政投入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促进孵化器健康发展。

孵化器所在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应该把抓好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的工作指导作为重要职责,并在科技计划安排中对孵化器及在孵企业予以支持。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战略的目标,组建适合自身特色与要求的孵化器。

第十三条孵化器按照国家、省和所在地政府有关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省内各高新区应把发展孵化器作为创新发展和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措施,完善促进孵化器发展的支持政策,探索和推动持股孵化及市场化运行机制,在孵化器建设中发挥示范带动作用。

鼓励管委会对在孵企业用房租金和研发投入等给于补贴。

第十五条孵化器要加强科技创业服务品牌建设,拓展、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

应积极开展对在孵企业的巡讲、培训、咨询、辅导服务和对毕业企业的跟踪服务。

围绕大学生的创业与就业工作,积极创建大学生科技创业见习基地。

有条件的孵化器要适时完善企业成长加速机制,推动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满足科技型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

鼓励大型企业、科研机构等建立为特定技术领域或特定人群提供服务的专业孵化器,实现专业化服务。

孵化器应在显著位置悬挂孵化器标牌。

第十六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的企业,一般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律和约定手续。

第十七条省科技厅按科技部要求组织省内国家级孵化器参加年度统计与复核,并对省级孵化器实行年度统计和年度指标复核。

对在孵化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对连续2年复核不合格的孵化器,取消其省级孵化器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八条各地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地方孵化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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