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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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施办法

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是指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同级政府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

第三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其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也是事业单位编制部门预算、办理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办理其他资产管理事项的重要依据;各级财政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副本)》(以下简称《企业产权登记证》)是依法确认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归属关系的法律凭证和依法经营国有资本的基本依据。

各类产权登记表是办理各项产权登记事项应当提交的重要材料,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经审定的产权登记表向事业单位或其所办企业核发、换发、收回《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或《企业产权登记证》。

第五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证》、《企业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由财政部统一设计印制。

第六条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事业单位产权登记按照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按照产权关系组织实施。

第二章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七条事业单位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及成立日期;(二)单位(性质)分类、主管部门、财务预算信息、管理级次、编制人数;(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固定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量及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情况;(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7.31•【字号】鄂财绩发[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发〔2013〕16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建立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机制,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现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3年7月31日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建立资产管理工作考评机制,提高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根据财政部35、36号令和我省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入本办法考评范围的省直部门,是指纳入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范围的省直各预算单位。

省财政厅负责考评省直一级预算单位,并对其他预算单位实施抽查;省直各主管部门负责考评下级预算单位。

第三条资产管理工作考评采取单位自评和省财政厅或主管部门考评相结合方式。

考评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管理基础工作、制度执行和管理效果等方面。

基础工作指资产信息质量、资产产权明晰、资产管理制度健全等;制度执行指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资产统计报告等制度的执行情况;管理效果指资产配置合理性、资产使用效率和资产管理满意率等。

第四条资产管理工作考评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重点设置相应的指标及分值,并适当设置加分因素。

除加分因素外,每项指标扣至零分为止。

考核指标分值为:基础工作(26分);制度执行(50分);管理效果(24分);加分因素(不超过10分)。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通知(鄂财行资发[2011]8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提高资产配置预算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厅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附件: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试行)为进一步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的配置管理,提高通用设备及家具的使用效率,实现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颁布的35、36号令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省的实际,现制定本配置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制定配置标准的原则:实事求是,分类制定,兼顾财力和效能。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党政机关派出机构、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标准所称通用设备及家具包括:(一)办公家具。

包括办公桌、普通椅、接待椅、沙发(含茶几)、文件柜、会议室家具等;(二)办公自动化设备。

包括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数码速印机、投影仪、会议室扩音设备等;(三)空调设备。

包括挂机、柜机等;(四)其他设备。

包括碎纸机、扫描仪等。

第四条本标准包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的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以及使用年限标准三部分。

其中,实物量标准、价格标准均为最高限制标准,不是必须达到的标准;使用年限标准是最低使用年限。

第二章通用设备及家具配置标准第五条办公家具配备标准:(一)办公室家具:厅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9800元;处级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6500元;科级及以下办公室标准为每人不超过3500元。

(二)会议室家具:会议桌按照会议室面积每平方米不超过400元配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4〕3号)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财政局,省直各单位,有关第三方机构: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管理新机制,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依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附件: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7月22日湖北省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我省预算绩效管理,规范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相关工作的行为,根据《政府采购法》、《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财预〔2011〕416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11〕28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鄂政发〔2013〕9号)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单位)(以下统称委托方)开展预算绩效目标设定、绩效目标论证评审、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等相关工作时,对于工作量大、专业性强、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的,适用本办法。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政办发〔2013〕2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1月6日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湖北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建立健全科学的项目决策、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1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决定的意见》(鄂政发〔2005〕1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省发展改革委作为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编制、项目审批、计划下达、组织实施、协调监督等综合管理工作。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扩权县(市)发展改革部门依照职能和权限对申请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项目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省财政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资金拨付审核、政府采购管理、财务活动监督等。

省审计厅根据有关法律和规定,按照省政府要求或省发展改革委委托,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省监察厅负责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政监察和廉政监督。

省国土资源、环保、住建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按各自职责对省预算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

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3.27•【字号】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44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百四十四号《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2024年3月27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产配置第三章资产使用第四章资产处置第五章基础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与监督,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机制,保障职能履行和事业发展需要,维护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与监督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是指行政单位、事业单位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四)其他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具体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长期投资、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

第四条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应当遵循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绩规〔2012〕15号)省直各预算单位: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2012年9月27日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4.文物和陈列品;5.图书档案;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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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鄂财绩规[2012]15号
【发布部门】湖北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2.09.27
【实施日期】2012.09.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财绩规〔2012〕15号)
省直各预算单位:
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我厅拟定了《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财政厅
2012年9月27日
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切实保障公务需要,促进各项事业发展,推进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有机结合,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配置管理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是指与省财政厅有预算缴拨关系的省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和各类省属事业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以下简称资产)包括:(一)《国家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14885-2010)中已明确的固定资产:
1.土地、房屋及构筑物;
2.通用设备,如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办公设备、车辆、电气设备、通信设备等十二类;
3.专用设备,如农业和林业机械、医疗设备、文艺设备、体育设备、铁路运输设备、水上交通运输设备等三十四类;
4.文物和陈列品;
5.图书档案;
6.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商誉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资产配置,是指单位为保证履行职能、促进事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通过购置、修建(含应予以资本化的大型修缮)、调拨、调剂、租赁、接受捐赠等方式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六条省财政厅对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实施综合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
(三)负责省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和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省直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指预算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省财政厅制定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
(二)负责部门内国有资产整合、调剂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核所属单位的资产配置事项和部门内有关资产配置的监督工作;
(四)接受省财政厅对本部门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各单位对本单位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据国家、我省对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配置需求分析,编制新增资产配置计划和预算;
(三)负责办理相关资产配置报批手续;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与资产配置相关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五)接受省财政厅和主管部门对资产配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资产配置原则及条件
第九条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规定;
(二)与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的需要相适应;
(三)科学合理、优化资产结构;
(四)勤俭节约、从严控制;
(五)调剂优先、共享共用;
(六)严格标准、预算约束;
(七)区分用途、分类管理;
(八)资产配置与资产处置相结合;
(九)资产配置与政府采购、财务管理有机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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