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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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的目的
为消除拆迁对工期的影响,推进新线工程建设,参考省建设厅《粤建价函[2007]402号》文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定仅适用于因广州市地下铁道总公司(以下简称“业主”)原因导致工期滞后的地铁工程合同。
第三条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调整的基本原则
3.1 人工、主要工程材料调价的项目:由承包商自行采购的工程材料的工程项目。包括:
土建工程:明(暗)挖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明(暗)挖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盾构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车站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高架区间及附属工程的土建工程;
车辆段工程;
轨道工程;
供电安装工程;
弱电安装工程;
主变电站工程;
车站设备安装工程;
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3.2人工、主要料价格涨落超过合同工程基准期(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价格10%时,
按本规定调整人工、主要工程材料价差,并以此调整合同价格。
3.3 人工调价原则: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项目不予调整人工差价,完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且在投标文件或合同变更中进行了单价分析的项目予以调整人工价差。人工调差仅对直接费中人工费调整。
3.4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
下列构成永久工程或设计施工工艺所必须的工程所需要的主要工程材料可以调整材料价差,本规定其他未列明的工程材料不予以调差,但合同有明确规定的除外。所有工程项目的模板、脚手架、支撑体系、合同开项中的“前期准备与辅助工程”所包含的工程材料不予调价,其他调整价差的主要工程材料品种根据不同工程项目分类如下:
土建工程:水泥(含盾构管片中水泥)、钢材。
车辆段工程:水泥、钢材、铸铁管、铸铁盖板、灰砂砖、PVC、UPVC、PVC-U、PE、HDPE管材、钢筋混凝土管、地砖、外墙砖、不锈钢、门窗及玻璃幕墙的玻璃制品、铝制品、各类电缆电线、各种线槽及桥架、金属扩张网、预应力混凝土管桩、钢轨和道岔。
供电、弱电安装工程:钢材、PVC管材、各类电缆电线、各种线槽及桥架、钢支架。
主变电站工程:水泥、钢材、预应力混凝土管桩、PVC管材、各类电缆电线。
车站设备安装工程:水泥、钢材、灰砂砖、铸铁管、铸铁盖板、PVC、UPVC、PVC-U、PE、HDPE管材、各类电缆电线、各种线槽及桥架。
装修工程(包括公共区铝板吊顶、彩色玻璃墙面、搪瓷钢板墙面、天然石材地面、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装修工程以及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
公共区铝板吊顶项目中的铝制品原材料、不锈钢;
彩色玻璃墙面项目中的玻璃制品原材料、不锈钢;
搪瓷钢板墙面项目中的搪瓷钢板原材料、不锈钢;
天然石材地面项目中的石材原材料;
不锈钢栏杆、票亭、商铺项目中的不锈钢、玻璃制品原材料;
钢结构安装工程、出入口雨蓬安装工程项目中的钢材、不锈钢、铝制品原材料、玻璃制品原材料。
3.5调整的人工、材料价差,仅计取广州工程计价办法规定的税金、防洪费。
第四条人工调差的计算方法
人工调差按如下公式计算:
人工价格涨落,且K>1.1或K<0.9(K = l i÷l0)时
若l i>l0
r = m×[(l i - l0)-0.1×l0];
若l i r = m×[(l i - l0)+0.1×l0]; 式中: K——某种人工的调差系数; r——某种人工第I季度的累计调整工程造价; m——某种人工第I季度的总用量。 l i——某种人工信息价,指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施工期第I季度该人工的信息价。 l0——某种基准期信息价,指合同基准日期所在季度的某种人工信息价。(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第五条材料调差的计算方法 5.1信息价中有价格的材料调差按如下公式计算: 材料价格涨落,且K>1.1或K<0.9(K = p i÷p0)时 若p i>p0 c i = q×[(p i - p0)-0.1×p0]; 若p i c i = q×[(p i - p0)+0.1×p0]; 式中: K——某种材料的调差系数; c i——某种材料第I季度的累计调整工程造价; q——某种材料第I季度的总用量。 p i——某种材料信息价,指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施工期第I季度该材料的信息价。 p0——某种材料基准期信息价,指合同基准日期所在季度的该材料信息价。(招标工程的合同基准日期为递交投标书截止日期前28天的日期;非招标工程为合同生效日期前28天的日期。合同中已明确基准日期的按合同执行。) 5.2信息价中没有价格的材料调差按如下公式计算: 类似材料价格上涨,且K>1.1时: C i= q×P t×(K-1.1) 类似材料价格下跌,且K<0.9时: C i= q×P t×(K -0.9) 式中: K——某材料的调差系数,K=P i / P0 c i——某种材料第I季度的累计调整工程造价; q——某种材料第I季度的总用量。 p i——某种材料的类似材料的信息价,指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广州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发布的施工期第I季度该材料的信息价。 p0——某种材料的类似材料基准期信息价,指合同基准日期所在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