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与管理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2.安全生产信息应当包括工程建设基本情况、安全生产措施落实情况、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3.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信息进行定期分析,为政策制定和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4.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九、安全生产技术管理
1.建设工程应当推广应用先进的安全生产技术,提高工程安全水平。
6.事故单位应当根据事故调查报告提出的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
7.有关部门应当对事故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整改措施得到有效落实。
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1.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4.新进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岗前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5.有关部门应当对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
十二、安全生产投入与保障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生产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条件得到满足。
2.安全生产投入应当用于安全生产设施建设、维护,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劳动保护用品配备,以及应急演练等。
2.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
3.事故处理结果应当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_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有关法律法规与标准规范(2022 现行一、综合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主席令第46 号2022 年4 月22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13 号2022 年8 月31 日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 号2003 年11 月12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主席令第41 号2022 年2 月25 日5、建造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 号公约2001 年10 月27 日二、安全管理1、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建质[2004]2 号2、建造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导则(建质[2005]184 号3、关于开展建造施工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5]232 号4、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建市[2022]248 号5、关于加强重大工程安全质量保障措施的通知(发改投资[2022]3183 号6、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安全质量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22]5 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22〕23 号8、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22]20 号三、安全技术1、建造施工附着升降脚手架管理暂行规定(建建[2000]230 号2、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 号2000 年8 月21 日3、建造工程预防高处坠落事故若干规定、建造工程预防坍塌事故若干规定(建质[2003]82 号4、建设事业“十一五”推广应用和限制禁止使用技术(第一批(建设部公告第659 号2022 年6 月14 日5、危(wei)险性较大的分部份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22]87 号6、建设工程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导则(建质[2022]254 号四、安全生产许可证、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1、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 号2004 年1 月7 日2、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 号2004 年6 月29 日3、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22]121号4、建造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部令第17 号5、建造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22]91 号6、建造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22]75 号7、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安监总局第30 号令2022 年5 月24 日五、建造起重机械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 号2022 年1 月14 日修改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 号2022 年1 月8 日3、建造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22]76 号六、消防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主席令第6 号2022 年10 月28 日修订2、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 号2022 年7 月17 日3、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0 号2022 年7 月17 日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令第121 号2022 年7 月17 日5、民用建造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公通字[2022]46 号七、环境保护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国家环境保护部令第8 号2022 年1 月19 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主席令第31 号2004 年12 月29 日修订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87 号2022 年2 月28 日修订4、绿色施工导则(建质[2022]223 号八、安全培训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 号2022 年5 月29 日九、安全费用1、建造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 号2、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22]369 号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22]16 号十、劳动保护及职业健康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主席令第28 号2022 年8 月27 日修正2、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主席令第57 号2001 年10 月27 日修正3、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0 月20 日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主席令第73 号2022 年12 月28 日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 号2022 年9 月3 日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主席令第21 号2022 年4 月24 日7、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57 号2022 年7 月8 日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 号2022 年12 月31 日9、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 号2022 年12 月8 日10、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 号2022 年4 月27 日11、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8 号2022 年4 月27 日12、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 号2005 年7 月8 日13、建造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22]255 号1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导则(AQ/T 8009-202215、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T 4233-202216、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导则(AQ/T 8010-202217、建造施工企业职业病危害防治技术规范(AQ/T 4256-2022十一、生产安全事故1、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2022 年3 月28 日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2 号2022 年9 月1 日修订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 号2022 年12 月22 日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 号2022 年3 月20 日5、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 号2022 年5 月27 日6、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造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22]257 号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 号2001 年4 月21 日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评估规范(AQ/T 9009-2022十二、突发事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 号2022 年8 月30 日2、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指南(应急办函[2022]62 号十三、安全生产行政复议及处罚1、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4 号2022 年9 月25 日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 号2022 年11 月9 日3、关于修改《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等四部规章的决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7 号2022 年1 月16 日一、有关标准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222、建造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 59-2022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 146-2022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 6441-865、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22二、土石方及基坑支护1、建造施工土石方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T 180-20222、锚杆喷射混凝土支护技术规范GB 50086-20013、建造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 50330-20224、建造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 50497-20225、建造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 120-20226、湿陷性黄土地区建造基坑工程安全技术规程JGJ 167-2022三、施工用电1、用电安全导则GB/T 13869-2022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20223、施工现场暂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4、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GB/T 3787-2022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3955-2005四、高处作业1、建造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2、建造外墙清洗维护技术规程JGJ 168-20223、油漆与粉刷作业安全规范AQ 5205-20224、座板式单人吊具悬吊作业安全技术规范GB 23525-20225、高处作业分级GB/T 3608-2022五、脚手架1、建造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222、建造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223、建造施工碗扣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6-20224、建造施工工具式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202-20225、建造施工木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64-20226、液压升降整体脚手架安全技术规程JGJ 183-20227、钢管脚手架扣件GB 15831-2022六、模板1、建造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 162-20222、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20223、钢管满堂支架预压技术规程JGJ/T 194-2022七、建造机械1、塔式起重机GB/T 5031-20222、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 5144-20223、建造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卸安全技术规程JGJ 196-20224、塔式起重机混凝土基础工程技术规程JGJ/T 187-20225、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7015-20226、施工升降机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121号7、施工升降机安全规程GB 10055-20228、施工升降机防坠安全器JG 5058-19959、施工升降机齿轮锥鼓形渐进式防坠安全器JG 121-200010、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202211、建造施工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程DBJ 14-015-2002 12、建造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JGJ/T 189-2022 13、起重机钢丝绳保养、维护、安装、检验和报废GB/T 5972-2022 14、钢丝绳夹GB/T 5976-2022 15、起重机械超载保护装置GB 12602-2022 16、起重吊运指挥信号GB 5082-85 17、起重机械危(wei)险部位与标志GB 15052-94 18、起重机吊装工和指挥人员的培训GB/T 23721-2022 19、起重机司机(操作员) 、吊装工、指挥人员和评审员的资格要求GB/T 23722- 2022 20、高处作业吊篮GB 19155-2003 21、建造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22 22、施工现场机械设备检查技术规程JGJ 160-2022 八、危(wei)险作业1、建造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 147-2004 2、缺氧危(wei)险作业安全规程GB 8958-2022 3、焊接与切割安全GB 9448-1999 4、爆破安全规程GB 6722-2022 5、高温作业分级GBT 4200-2022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wei)险源辨识GB 18218-2022 7、常用危(wei)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 15603- 1995 8、生产过程危(wei)险和有害因素分类与代码GB/T 13861-2022 9、建造涂装安全通则AQ 5210-2022 九、安全防护1、安全网GB 5725-2022 2、安全带GB 6095- 2022 3、安全带测试方法GB/T 6096-2022 4、安全帽GB2811-2022 5、安全帽测试方法GB/T 2812-2022 6、建造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22 7、坠落防护安全绳GB 24543-2022 8、坠落防护装备安全使用规范GB/T 23468- 2022 69、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22 10、建造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 12523-2022 11、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2894-2022 12、安全色GB 2893-2022 1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BZ 158-2003 十、应急预案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2 十一、安全技术资料1、建造施工组织设计规范GB/T 50502-2022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资料管理规程CECS 266-2022 十二、暂时建造物及垃圾处理1、施工现场暂时建造物技术规范JGJ/T 188-2022 2、建造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 134-2022 十三、建材物流1、建材物流业防尘技术规范AQ 4246-2022 7。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篇】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6篇】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国家鼓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推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学管理。
建设工程(建筑学术语)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筑物和工程设施的统称。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按照自然属性可分为建筑工程、土木工程和机电工程三类。
建设工程是人类有组织、有目的、大规模的经济活动。
是固定资产再生产过程中形成综合生产能力或发挥工程效益的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是指建造新的或改造原有的固定资产。
法律规范不同于其他规范的另一个重要特征是它的严谨性。
它由特殊的逻辑构成。
构成一个法律的要素有法律原则、法律概念和法律规范。
每一个法律规范由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两个部分构成。
行为模式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由于法律是一种国家意志,它的实施就由国家强制力来保障。
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由专门的国家机关以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国家的强力部门包括军队、警察、法庭、监狱等有组织的国家暴力。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条例。
建筑法及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承包
•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 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 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 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 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承包
• 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 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 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 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 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 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 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发包
• 建筑工程依法实行招标发包,对不适于招标发包的可以直接发包。 • 建筑工程实行公开招标的,发包单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提供载有招 标工程的主要技术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评标的标准和方法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的程序等 内容的招标文件。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进行。开标后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程序对
建筑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所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建设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各类建设工程。
第三条具有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专业资质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二章安全生产责任第四条建设工程的业主或委托人应当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五条承揽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各个安全生产环节的责任,并落实到相关岗位和个人。
第三章工程施工安全措施第七条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制定安全生产措施,并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八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施工人员具备相关安全技能和知识。
第九条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应当佩戴安全帽,严禁在施工现场吸烟、违章作业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第十条施工单位应当确保建筑设备和工具的安全使用,做好使用说明和操作规程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一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保养设备和工具,防止因设备故障或使用不当而造成安全事故。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并组织消防演习,确保消防安全。
第五章安全生产监督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当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建设工程业主、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或者吊销相关资质等处罚。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建设工程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依法管理的原则,明确责任、分工协作,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活动。
第四条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建设工程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各环节的责任和措施。
第六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确定安全设计要求,并结合建设项目特点进行设计。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制订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八条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对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建设工程中的主要施工设备、安全防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确保施工安全。
第十条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标志和警示标识,保障人员的安全。
第十一条对于施工图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工程变更等重要工程文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各项风险,确保施工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发生安全事故或者生产安全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处置,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应当综合评价其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并出具相应的安全评价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宣传培训和指导,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铁路、公路、水利、交通、电力、矿山等各类工程。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

十六、应急管理与救援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2.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救援,减少事故损失。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应急管理体系,协调应急救援工作,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3.监理单位应当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监督。
二十、安全生产考核与评价
1.建筑工程参建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评估安全生产管理效果。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建筑工程参建单位的安全生产考核结果进行监督,并将其作为资质评定、招标投标的依据之一。
3.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评价,为政府监管和企业自我提升提供参考。
2.鼓励运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水平。
3.支持安全生产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产品,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生产能力。
二十三、特殊天气与季节性安全管理
1.建筑工程施工应当针对特殊天气和季节性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
2.在高温、高湿、严寒等极端天气条件下,应当调整施工计划,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法律责任
1.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有关人民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安全生产标准化
本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了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相关个人的安全生产责任,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和措施。通过建立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强化监督检查,加强事故处理和责任追究,以及推广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安全生产水平。本条例的实施,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法规

❖ 解: 1.三宝是: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网; 四口是:楼梯口、电梯井口、预留洞口、通道口。
2.临边通常指尚未安装栏杆或栏板的阳台周边,无外脚手架 防护的楼面与屋面周边,分层施工的楼梯与楼梯段边、井架、
施工电梯或外脚手架等通向建筑物的通道的两侧边,框架结
❖ 工人王某在搬运完建筑门窗后,准备离开施工现场 回家,由于楼内光线不足,在行走途中,不小心踏 上了通风口盖板上(通风口为1.2m×1.4m,盖板为 1.5m×1.5m,厚1mm的镀锌铁皮),铁皮在王某的 踩踏作用下,迅速变形塌落,王某随塌落的盖板掉 到地下室地面(落差15.35m),经抢救无效于当日 死亡。 问题: 1.这是由什么防护不到位所引起的伤亡事故,何谓 “三宝”、“四口”? 2.“临边”指哪些部位? 3.建立安全管理体系有哪些要求?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 ⑴组织技术鉴定; ⑵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 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情况; ⑶查明事故的性质、责 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⑷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 类似事故再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饿建议; ⑸提出对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⑹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10日内,应将调查报告保 送批准成立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达到厂的部门同 意,调查工作即告结实。 然后,依法处理。
3、重大事故的调查及处理
1)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 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查、 劳动(有人身伤亡时)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 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部委报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和省级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报告,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 向省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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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与管理1、我国标准的分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企业标准(1)国家标准:是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制定的标准(2)行业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行业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3)地方标准:是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而又需要在该地区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所制定的标准(4)企业标准:是对企业范围内需要协调、统一的技术要求、管理事项和工作事项所制定的标准2、民事责任的特点一、民事责任除具有法律责任的一般特点外,还有以下几点特点:(1)民事责任是一种违反法律规范的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规范是对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权利与义务以及承担义务形式等所作的规定。
违反民事法律规范的行为即民事违法行为;不履行其他民事法律规定义务的行为,即既不属于授权行为也不同于违约行为的其他民事违法行为,如不当得利等。
(2)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责任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直接或间接地与他们的经济利益相联系,不履行民事义务,违反民事法律规范往往会给他人造成财产上的损失。
因此,法律要求法律责任的承担者主要是从经济方面承担责任,以弥补受损害人的经济损失。
民事责任还包括非财产性质的责任。
如侵害他人人身权时,由侵害人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3)民事责任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所设置的法律武器,民事责任制度的实施,可以起到防止、减少民事违法行为和民事权益纠纷分的重要作用。
3、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少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选)第一百三十四条(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毛线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上午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减少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节选)第二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第十三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其生产、经营、适用的特种设备安全责任.5、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节选)第二条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第六条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七)已发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和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擐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企业进行生产前,应当依照本条列的规定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提供条列第六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取申请之日起45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延期3年。
第十三条企业不得转让、冒用俺去啊去哪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二)发现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生产活动,不依法处理的(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依法处理的(四)接到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的财务,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处处理条例(节选)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处。
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分别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社区的实际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
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一般事故,县级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7、工伤保险条例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8、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9、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二)在城市、镇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四)已经确定施工企业。
按照规定应当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工程,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施工企业无效(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施工企业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有根据建筑工程特点制定的相应质量、安全技术措施。
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
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编制了专项质量、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按照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委托监理(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1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本单位截止申请之日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承诺书或者能够表明其无拖欠工程款情形的其他材料,以及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10、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第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应满足下列要求,并应根据企业经营规模、设备管理和生产需要予以增加(一)建筑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企业:特种资质不少于6人;一级资质不少于4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3人(二)建筑施工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企业:一级资质不少于3人;二级和二级以下资质企业不少于2人。
(三)建筑施工劳务分包资质序列企业:不少于2人(四)建筑施工企业的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应依据实际生产情况配备不少于2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规定第十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的,安管人员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由本人通过受聘企业向原考核机关申请证书延续。
准予证书延续的,证书有效期延续3年。
1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第六条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十条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