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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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情况调

研报告

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调研报告对入河排污口实施监督管理是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实施的《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水资源保护制度,也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机构的一项重要职责。

为了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有效保护水资源,深入了解地方排污口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总结工作经验。10月19至21日,由水利部水资源司保护处组织,水资源管理中心、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参加,组成调研组,采取听取汇报、审阅相关文件资料、现场勘查等方式,对淮河流域蚌埠市、淮南市及江苏省徐州市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调研,重点检查了淮河干流沿线城市污水处理厂入河排污口、蚌埠市热电厂、化肥厂排污口及江苏安徽省界断面排污监测等情况。

一、调研的基本情况

调研组成员10月19日晚到达蚌埠市,20上午在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会议室与局主管领导和相关技术人员座谈,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汇报了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情况,对淮河干流沿线排污口的管理情况进行了详细汇报,调研组也审阅了淮河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图集、淮河流域跨省河流省界水质监测断面图集、蚌埠市和淮南市城市及水功能区现场查勘资料及奎河缓冲区入河排污口整治等资料。

10月20日下午,调研组分别赴蚌埠市及淮南市淮河干流沿线开展调研检查工作,现场查勘了蚌埠市席家沟给定排污口、八里桥综合排污口、淮南市污水处理厂排污口、金庄村(洛河电厂)、淮南市化肥厂及小站台综合排污口的排污情况,就排污量及处理情况进行了现场调研并听取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汇报。

10月21日上午,调研组赴江苏省徐州开展调研工作,现场查看了奎河缓冲区排污口整治、省界断面水质监测站建设及徐州市国祯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等情况,听取了相关人员的介绍和汇报。

调研结果显示,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在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中做了大量的工作,按照《水法》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要求,紧密结合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的实际情况,建立了与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配套的监督管理制度、设置审批制度、核查登记制度、日常监测制度、档案和统计制度、通报制度等,实施情况较好。入河排污口日常监督和监测工作能力建设日益完善,但在监管工作中仍存在一定的问题和困难,需要及时解决,以进一步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管工作。

二、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情况

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局按照《水法》、《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在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中做了一些积极探索,取得了一些宝贵经验。主要工作情况如下:

(一)完善制度建设,加强全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及《关于加强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水资源〔〕79号),淮委发出《关于开展淮河流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的通知》(淮委水资保〔〕126号),要求对县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划定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进行普查,并以城镇为单元分别调查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河排污口设置情况。

淮委向流域各省水利厅下发了《关于加强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淮委水资保〔〕460号),提出了六项切合实际的工作要求,包括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规划编制、严格审批制度、加强监督监测和通报等方面。同时要求积极推进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4月,水利部下发《关于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水资源〔〕163号),明确了流域和区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使得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管理工作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同时为理顺流域与区域管理关系,淮委水保局与流域四省水利厅进行了多次协商、交流,并形成统一认识。

6月,水资源司组织淮委水保局主编的水利部行业标准《入河排污口管理技术导则》(SL532- )颁布实施,导则的出台进一步促进了入河排污口的规范化管理。

(二)加强核查,建档立案,加强入河排污口登记工作

按照水利部要求,自1990年开始,淮委水保局组织流域四省水利部门在全流域范围开展了入河排污口的调查及监测工作。1998年,为适应淮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与水污染防治工作需要,每年组织流域四省水利部门开展全流域城镇入河排污口核查监测工作,系统掌握全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分布和变化情况。将核查监测范围扩大到乡镇以下所有重点入河排污口,对淮河流域所有乡镇和村的重点入河排污口进行全面调查,拍摄入河排污口口门照片和GPS定位。更加准确地掌握了流域污染物入河排放情况,同时编制完成流域重点入河排污口图集(城镇卷及水功能区卷)、跨省河流(缓冲区)省界水质监测断面图集、流域重点水功能区入河排污状况汇编等。

按照水利部《关于淮河流域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权限的批复》规定,在对淮委管理范围内的入河排污口设置及排污情况进行调查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当前,已经基本完成流域机构管理范围内的省界缓冲区、直管河道及淮河干流重点入河排污口的登记工作。经过入河排污口的登记,明确了入河排污口设置主体和管理对象。

(三)加强监测,明确全流域入河排污量变化情况

淮河流域入河排污量监测结果为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客观评价淮河流域水污染治理成效发挥了主要作用。当前每年依法向流域四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通报淮河流域入河排污量。同时对照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南水北调东线工程治污要求和水功能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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