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法律释明工作的规定
浙江省高院审理民商事审判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第2161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
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 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四)举证责任的分配;(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制认定的;(七)拟适用拒证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强制认定的;(八)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利发生失权效果,或者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后,应当由另一方当事人自己提出反驳主张和理由,包括权利发生、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抗辩。
法官不得帮助当事人提出权利抗辩事由和辩论理由。
第六条? 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法官不得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释明,亦不得向当事人泄露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的不同意见。
对未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引起争议的重大事项,法官不得释明。
二、程序事项的释明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同时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工作指南(试行)

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工作指南(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6.06•【字号】•【施行日期】2022.06.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成都高新区人民法院关于民法典施行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工作指南(试行)第一条【依据和目的】民法典施行后,为进一步规范民事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标准及尺度,提升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效果和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基本遵循】适用民法典制作裁判文书,应当围绕证据采信、事实认定、争议焦点、法律适用等进行释法说理,以证明裁判结果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遵循以下七个原则:(一)坚持合法性。
释法说理应当按照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的相关要求,将合法性贯穿于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和行使自由裁量权等环节。
(二)坚持逻辑性。
释法说理应当遵循法律逻辑、诉讼逻辑、审判逻辑,以请求权为出发点,要件分析为基础,民事权利和义务为核心,重点围绕民事行为的性质、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释法说理。
(三)坚持正当性。
释法说理的内容应正当合理,对诉讼各方要平等对待,完整回应各方意见,符合程序正义的内在精神和基本要求。
(五)坚持针对性。
释法说理应当以请求权为基础,针对诉讼各方主XXX争议焦点进行,充分回应当事人的关切所在。
(六)坚持适度性。
释法说理应当根据案件难易程度进行说理,繁简得当。
(七)坚持情理性。
释法说理应当做到情法两平,文书中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既要符合法律精神,也要符合通行的经验法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一般的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3.08.15•【字号】吉高法〔2023〕135号•【施行日期】2023.08.15•【效力等级】•【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的通知吉高法〔2023〕135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已于8月11日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2023年第16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年8月15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判后释明工作的规定第一条为切实保障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判后释明,是指案件作出裁判后,为帮助当事人正确理解裁判内容以及从法律上正确把握和对待裁判结果,法官或合议庭应当主动就证据采信、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审判程序等方面事项向诉讼当事人予以说明,解释支持或不予支持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第三条判后释明应当遵循依法、中立、息诉的原则,充分尊重诉讼当事人的处分权,释明内容总体上应当与裁判文书内容相一致,不得错误释明或者阐述与裁判理由、结果相悖的个人观点。
第四条判后释明范围适用于一审、二审普通程序作出裁判的刑事、民事、行政和国家赔偿案件。
以下案件原则上可以不释明:1.撤诉、调解、和解的案件;2.适用特别程序、简易程序、再审审查程序以及其他特殊程序审理的案件;3.当事人无异议的案件;4.刑事认罪认罚案件;5.其他无需释明的案件。
可以不释明的案件,若当事人对裁判理由、结果等存在疑问要求释明的,应当进行判后释明。
第五条判后释明的对象为诉讼当事人。
判后释明过程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参加。
第六条判后释明的主体为案件承办法官,必要时合议庭全体成员参加判后释明。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01.19•【文号】法〔2021〕21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综合规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法〔2021〕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1月19日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工作要求,正确贯彻实施民法典,充分发挥司法裁判在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进一步增强司法裁判的公信力和权威性,努力实现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努力追求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努力践行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结合审判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法治与德治相结合。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忠于宪法法律,将法律评价与道德评价有机结合,深入阐释法律法规所体现的国家价值目标、社会价值取向和公民价值准则,实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二)以人民为中心。
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应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公正司法的新要求和新期待,准确阐明事理,详细释明法理,积极讲明情理,力求讲究文理,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对司法裁判的满意度,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平正义。
(三)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9.07.17•【文号】法发[2009]43号•【施行日期】2009.07.17•【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09〕4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九年七月十七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的若干意见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但是执行难问题并未从根本上得到解决,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仍需进一步提高,执行的力度和时效性有待进一步加强。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中央一系列文件精神,以解决执行难为重点,切实改进和完善执行工作体制机制,着力推进执行工作长效机制建设,全面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一、进一步加大执行工作力度(一)建立执行快速反应机制。
要努力提高执行工作的快速反应能力,加强与公安、检察等部门的联系,及时处理执行线索和突发事件。
高、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执行指挥中心,组建快速反应力量。
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成立执行指挥中心。
指挥中心负责人由院长或其授权的副院长担任,执行局长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为了便于与纪检、公安、检察等有关部门的协调,统一调用各类司法资源,符合条件的执行局长可任命为党组成员。
指挥中心办事机构设在执行局,并开通24小时值班电话。
快速反应力量由辖区法院的执行人员、司法警察等人员组成,下设快速反应执行小组,根据指挥中心的指令迅速采取执行行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日期】2017.07.20•【文号】•【施行日期】2017.07.20•【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检察机关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解放军军事检察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为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对2011年8月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进行了修订,制定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经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实施。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2017年7月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六十六次会议通过)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根据法律、司法解释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检察官以案释法制度的规定》,结合检察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重要意义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是人民检察院在制作检察法律文书时,或者应有关人员请求,对文书所载的处理决定依据的事实、证据、法律、政策等进行分析阐述、解释说明的活动。
开展检察法律文书说理,有利于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对检察权行使的监督;有利于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升司法公信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有利于促进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各界准确理解人民检察院的司法办案行为依据,从源头上化解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应当遵循的原则(一)依法进行。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08.16•【文号】法二巡〔2016〕4号•【施行日期】2016.08.16•【效力等级】司法政务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诉讼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法二巡〔2016〕4号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高级人民法院: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东北三省的行政审判工作,第二巡回法庭起草了《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经东北三省行政审判工作会议讨论,并经第二巡回法庭主审法官会议审议,原则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参考。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六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关于规范和加强行政审判工作的意见第二巡回法庭自2015年初成立至2016年6月30日,共受理各类行政案件384件,结案326件。
2015年受理各类行政案件183件、结案179件。
受理183件案件中,二审案件2件,提审案件7件,申请再审和申诉案件174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59件,吉林13件,黑龙江7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近87%;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60件,判决123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32.8%。
结案179件中,维持一审裁定2件,驳回再审申请和申诉162件,提审7件,指令继续审理7件,撤诉1件,再审改判率近4%。
2016年1-6月,新收各类行政案件201件,旧存4件,共计受案205件,结案147件。
收案205件中,提审案件12件,申请再审案件193件;地域分布情况:辽宁126件,吉林51件,黑龙江28件,辽宁占受案总数的61.5%;原审从程序上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的130件,判决75件,程序性裁定案件占受案总数的63.4%。
结案147件中驳回再审申请132件,提审12件,调解1件,撤诉1件,指令继续审理1件,将提审案件计入改判案件,再审改判率近9%。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

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及破解路径近年来,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
法官释明是审判中的重要环节,其质量直接影响民事案件的审判效果和司法公正性。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因此,必须认真探讨存在的问题,并寻找有效的破解路径。
一、问题分析1、释明内容不足在部分民事案件中,法官的释明内容存在不足,撰写简略、概括,缺乏实质性指引,难以满足当事人的合理诉求。
例如,在涉及签订合同、侵权赔偿等方面的案件中,法官有时只简单地宣布被告方败诉,却没有进一步释明的合理性和具体细节,让人难以理解。
2、释明缺失法律依据民事审判中,法官的释明应当具有法律依据。
但是,在个别案件审理中,法官有时没有对具体的法律规定作出解释或引述,导致最终释明内容没有法律依据,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误解和不确定性。
3、释明标准不统一在不同的民事案件中,法官的释明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造成裁判结果的不一致性,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良后果。
尤其是在同类型的案件中,如果法官针对不同当事人的同类问题给出不同的释明标准,将更容易引发不同的意见和疑虑,影响审判公正性。
二、破解路径为了解决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存在的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1、提高法官说理水平法官说理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释明质量。
因此,应该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学习,提高他们的执业技能和说理水平,深入理解相关法律规定和判例,为案件的释明提供更具体、更周全的依据。
2、规范释明要求在民事审判中,应该规范释明要求,强调法官的释明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确保释明内容准确、全面和具体,让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理解和接受。
同时,也应落实释明内容审查制度,确保最终释明内容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3、提高可预期性为了消除裁判结果不一致的影响,应加强司法统一标准的建设,确保同类型案件的判决结果是一致的。
这也包括将更多经典案例引入到法学教育课程中,为法官提供参考,提高判断能力和统一标准。
4、发挥技术优势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我们也应该积极利用科技手段来提高法官释明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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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法律释明工作的规定
为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有效提高当事人对司法判决的认同度,进一步稳定社会秩序。
现就审判执行中加强法律释明工作,规定如下:
第一条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遵循中立、公开、适当行使、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释明的内容一般限定于解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和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
第三条法官释明应使用规范、通俗易懂的语言。
第四条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存在瑕疵,如诉讼主体不适格、单位名称有误等,法官可以告知当事人存在瑕疵情况及要求其变更的具体要求。
经释明后,当事人拒绝纠正的,法院可以视具体情况进行相应的处理。
第五条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应向被追加的当事人说明法院追加理由及其权利义务,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官应向原告说明其放弃诉请的法律后果。
第六条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时,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明确,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或有歧义,法官无法理解其本意时,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让当事人将自己的诉讼主张陈述清楚。
但释明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
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理。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充分,即当事人因对法律理解不够而造成不能充分提出诉讼主张。
如诉讼请求应一并提出而只提出部分,且可能产生失权后果的,法官应当进行释明;如可以提出多个诉讼请求而少提或只提一个的,法官可以进行释明。
法官的释明,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主动了解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告知其法律具体规定。
释明后,当事人补充诉讼请求的,应予准许。
如果经法官释明当事人在理解法律上并无障碍,当事人仍维持原诉讼请求的,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进行裁判。
当事人诉讼请求不正确,即当事人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一致时,法官可告知不正确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后果。
第七条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明显有误的,法官可以视情况即时释明;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效力存有较大争议,法官一时难以认定的,法官在释明时应当贯彻谨慎原则。
在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主张或诉讼请求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胜诉。
第八条法官发现当事人的请求权基础不明确的,应告知当事人,并促请其予以明确或作出选择。
第九条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不明确或自相矛盾,法官无法理解其真实
意思的,可以直接向当事人发问,让当事人陈述清楚。
一方当事人的答辩或辩论意见未涵盖对方当事人的全部诉讼主张或辩论意见的,法官应当提示该方当事人对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要点是否均予认同,必要时可以将该方当事人遗漏的要点归纳或概括后,逐条进行询问。
第十条法官除了采取举证通知书的形式告知当事人,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的要求,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及其请求权基础所指向的法律规范中所包含的要件事实,说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
法官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向当事人说明要件事实所要达到的证明要求。
如果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仍不能达到证明要件事实的证明要求,或者当事人在证据上的优势还不是很明显,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继续提供证据。
第十一条证据交换阶段,法官应当尽量使双方当事人更多地了解对方的诉讼主张和提交的证据,使双方当事人能充分地针对对方提交的证据来进行辩驳、质证和提供相反证据。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举证责任承担有异议的,法官应明确告知当事人举证责任承担的理由,并告知其不遵从该种举证责任分配要求的后果。
第十三条当事人基于法律上的认知能力较差,或者当事人由于感情因素而陷入偏激状态,不能理性地对待自己的举证义务,从而可能给案件公正处理带来较大影响时,法官应当向当事人进行耐心的说明,告知其不能及时充分举证的后果。
第十四条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收集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不符合《证据规定》规定的条件,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并告知当事人按照规定的时间自行收集,并告知其不能及时提交证据的后果。
当事人应当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而未提出申请的,如该证据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明显起到决定作用,法官可以向双方当事人分析争议焦点,从诉讼证明的角度告知相关事项的证明要求,并可询问双方当事人围绕这一争议焦点有否需要人民法院收集调查的证据,但是一般不要直接告知当事人某项证据是否需要人民法院收集调查。
第十五条在案件审理中,对案件的审理结果明显会起决定作用的事项需要鉴定、审计,但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法官应当予以特别提示。
在鉴定、审计费用超过或接近争议标的金额或者鉴定费用明显过高不符合诉讼经济的要求时,法官可以提示当事人改用成本较低的证明方式。
第十六条在质证过程中,法官应当加强引导和释明,使质证能够顺利进行,围绕质证对象,双方当事人能够充分地表达己方的质证意见,使法官对案件事实足以形成心证。
第十七条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后,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内容,明确告知其如仍不作承认或否认意思表示的,将被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第十八条在庭审过程中,一方当事人陈述事实后,另一方未经特
别授权的代理人明确表示承认的,可能导致承认对方诉讼请求的,法官应当向当事人充分说明《证据规定》第八条第三款的内容,明确告知其如仍不作否认意思表示的,将被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
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除外。
第十九条法院依职权作出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决定后,当事人有异议的,法官应作必要的说明。
第二十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二十一条诉讼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用语、法律专业术语及其他相关事项,当事人表示不能理解或表示疑惑时,或者从其态度明显能看出其未能理解相关问题时,法官可以随时进行释明。
第二十二条对于保留诉权的判决或当事人对判决不能完全理解、有误解等情况,法官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适当的解释。
第二十三条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后,应由另一方当事人自己提出反驳主张和理由,包括权利发生、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抗辩。
在诉讼过程中,法官不得帮助当事人组织权利抗辩事由,不得帮助当事人组织辩论理由。
第二十四条案件经合议庭、审委会讨论做出决定的,法官的释明意见应当与合议庭或审委会的决定意见一致,不得发表与合议庭或审委会意见不一致的释明,亦不得向当事人泄露合议庭或审委会等内部讨论的不同意见。
合议庭、审委会尚未形成最后的结论之前,可能引
起争执的重大事项的释明,法官应当持慎重态度。
第二十五条在送达裁判文书时,承办法官应针对当事人的疑惑,认真解答对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的疑问,阐释当事人意见不成立的理由,解读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促使当事人服判息诉,自觉履行法律义务,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第二十六条在案件执行工作中,承办人员应将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告知申请人应该向法院提供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以及不能提供的法律后果;向被申请执行人告知应该履行的义务及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应及时向申请人告知执行程序的进展情况,保障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
第二十八条需要对执行案件作出对申请人有利益影响的处理时,应向申请人进行法律方面的解释,并告知今后的救济途径,同时做好沟通和疏导工作。
第二十九条释明可以采用口头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形式,但可能会产生失权后果等对案件裁判起决定性作用的事项的释明必须记录在案。
第三十条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