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DB × ××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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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基本要求错误!未定义书签。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错误!未定义书签。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错误!未定义书签。

7 规划布局错误!未定义书签。

8 设施设备配置错误!未定义书签。

9 环境保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10 墓区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错误!未定义书签。附录 A 错误!未定义书签。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53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3095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8485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GB 1327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6566-2001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

GB 50019-200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规范

GB 50052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34-200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T 23287 殡葬术语

GB/T 19632 殡葬服务、设施、用品分类与代码

GB/T50311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JGJ124-99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

CJJ 48-92公园设计规范

GDJl5-88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

CJJ75-97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

CJJ83-99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

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

殡葬管理条例1997-7-2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2001-8-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墓管理暂行办法1992-8-2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北京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条例1998-6-5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公墓

用于公众安放或安葬骨灰的墓地,含独立墓地、集中安葬等多种形式的公共墓地以及骨灰安放设施,分为经营性公墓和公益性公墓。

墓园

园林化的公共墓地。

独立墓地

公墓内以碑、台、坛等平面形式安葬且土地正投影面积上不再重复使用的墓葬构筑物。

集中安葬

公墓内以骨灰墙、塔、廊、楼、地宫等竖向形式安葬的墓葬形式。通常多穴合用一定土地面积,土地正投影面积上可重复使用。

墓穴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墓穴的基底总面积占用地面积的比例。

构筑物

不具备、不包含或不提供人类居住功能的人工建造物。

地上标志物

公墓内露出地表面的用于铭刻、纪念、追悼等的构筑物。

4 基本要求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规划设计和建设应严格按照北京市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

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和用地规划应坚持“节约殡葬用地,骨灰处理多样化”的原则。

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当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政府安排的投资项目。建设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按照国家公益事业建设用地的有关规定申报、征拨所需建设用地。

公益性公墓的规划设计应坚持“经济、美观、适用”的原则,做到“布局整体化、环境园林化、设施艺术化”。

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坚持“生态、文明、简约”的原则,实现“墓穴立体发展、骨灰多样处理、土地循环使用”。

鼓励设置骨灰堂、骨灰墙、骨灰廊等不同建筑形式的少占土地的骨灰安放设施,倡导实行植树葬、草坪葬、花坛葬、骨灰散撒等少占或不占土地的安葬形式。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建设规模

5.1.1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规模宜按占地面积作为划分的主要依据,其建设规模可分为四类,各类建设规模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规模

5.1.2公益性公墓的布局应以行政区划和人口为主要考虑因素。郊区(县)的乡(镇)可从本辖区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公益性公墓,专门为本乡(镇)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乡(镇)人口数量超过3万或服务辐射半径超过5公里的可增建1处,公益性公墓周边5公里范围内不得再建其他公益性骨灰安置设施。远郊区(县)可在现有骨灰安置设施中指定一处作为本区的公益性公墓。新建4~5处市级公益性公墓,为北京市户籍居民提供骨灰安置服务。

5.1.3可根据服务半径和人口数量、骨灰安置方式、独立墓地数量和结构、绿化覆盖率等因素综合考虑并确定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规模。

5.1.4公益性公墓建设应保护自然生态环境、节约土地资源。园区内应设置多种安葬形式,实现“骨灰处理多样化”,独立墓地的墓穴总面积不得超过园区总面积的50%,绿地率应达到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达到75%以上。

5.1.5公益性公墓用于骨灰安葬的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规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坚持节约殡葬用地的原则,充分考虑公众殡葬习俗和基本殡葬需求。独立墓地的墓穴用地不得超过㎡。

5.1.6公益性公墓内独立墓地的墓碑、墓志铭、地铺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高度不得高于地面0.7m。

建设项目构成

5.2.1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应包括接待服务区、礼仪服务区、骨灰安置区、办公生活区,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建设项目构成还可包括墓前区、集散广场、展示区等内容。

5.2.2按照北京市传统的殡葬习俗及当代人的需求,在公益性公墓进行殡葬活动的主要流程宜满足图1的规定:

图1公益性公墓主要流程

5.2.3公益性公墓应严格控制设施整体规模和附属配套设施建设规模。常规设施项目的设置,应满足公墓的基本功能。服务设施的规模应与公墓建设规模相适应,不得修建与公益性公墓性质无关的、以营利为目的的建筑。附属设施占用面积不得高于公益性公墓总面积的%。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选址

6.1.1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符合国家的土地使用原则和当地总体规划要求,选址时应预留有发展余地。

6.1.2公益性公墓的选址应考虑公墓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符合殡葬管理法规中关于殡葬设施选址的规定。

6.1.3公益性公墓应选择交通方便,水、电、暖供给有保障的地方。

建设用地与城乡规划的关系

6.2.1公益性公墓的用地范围和性质,应以国家土地利用分类要求和已批准的城乡总体规划为依据。

6.2.2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用地应设道路,使主要出入口与城乡道路衔接并与城乡交通和客户走向、流量相适应,根据规划和交通的需要设置客户集散广场。

6.2.3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部分的地面标高应与该道路路面标高相适应,并采取措施避免地表迳流冲刷或污染城乡道路和墓园内绿地。公益性公墓沿城乡道路建筑、围墙或栏杆、园门等的高度、体量、色彩以及植物配置等都应与所在地段城乡环境风貌相协调。

6.2.4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内的用地不应建立公益性公墓,公墓用地与高压输配电架空线通道相邻处,应有明显界限。

城乡高压输配电架空线以外的其他架空线和城乡管线不宜通过公益性公墓,特殊情况时过境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2.1.7条规定。

功能空间及其用地面积指标

6.3.1公益性公墓各个功能分区的空间组成和设置,应满足殡葬活动的需求,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各部分用地比例应根据其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确定,其殡葬构筑物、建筑物、绿化、道路及铺装场地等用地比例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北京市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比例表

6.3.2公益性公墓的业务区和非业务区的空间应分开设置,保证办理殡葬业务的区域与非殡葬业务区域空间分隔。

6.3.3业务区包括客户办理殡葬业务手续的业务厅、为客户提供相应殡葬用品的商品部、卫生间等。业务区的使用面积应符合表4规定的指标:

表4北京市公益性公墓业务区的使用面积指标(㎡)

6.3.4骨灰安置区分为骨灰安放区、骨灰安葬区和骨灰散撒区等。骨灰不同安置形式的比例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不同骨灰安置形式占地面积和安置骨灰数量的比例(%)

6.3.5骨灰安放区应单独建立骨灰存放设施,包括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服务室、休息室等。骨灰安放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表6骨灰安放区主要设施使用面积指标(㎡)

6.3.6悼念追思设施

悼念追思设施分为室内和室外两种形式:

a) 悼念追思室是骨灰安放设施的配套设施,主要用于室内悼念活动,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6的规定。

b) 室外悼念追思设施即祭奠处,是公益性公墓重要的配套设施,用于客户室外祭奠。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的建立应坚持“尊重习俗、安全便捷、生态文明”的原则,其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室外悼念追思设施(祭奠处)的使用面积指标(㎡)

6.3.7休闲区的建立应与相关区域有机结合且景观协调,休闲区的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8的规定:

表8休闲区使用空间的使用面积指标(㎡)

6.3.8行政办公区包括办公室、监控室、会议室、活动室、卫生间等。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应符合表9的规定:

表9行政办公区使用面积指标(㎡)

6.3.9公益性公墓的园务管理和后勤服务区可设置工程部、园林管理室、保安室、职工宿舍、车库、库房等,具体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

6.3.10墓园内厕所应按人流总量合理设置蹲位数量,男女蹲位比例为l~:l,厕所的服务半径不宜超过300m;各厕所内的蹲位数应与公墓内的人流分布密度相适应;公墓内宜设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厕所。

6.3.11墓园内应设置坐椅(或条凳)、垃圾箱等,其数量均应按客户容量的20%~30%设置,平均lhm2用地面积上的数最低不得少于15个,最高不得超过150个且分布应合理。

6.3.12公益性公墓出入口总宽度应符合表10的规定,单个出入口最小宽度1.5m。主要出入口及道路应便于通过残疾人使用的轮椅,其宽度及坡度的设计应符合《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中的有关规定。

表10公益性公墓出入口总宽度最低指标(m)

6.3.13主出入口附近应设置停车场和自行车存放处且不应占用出入口内外的集散广场,并根据公墓安置容量、当地殡葬习俗以及公墓周边条件等因素确定其规模。在停车场出入最方便的地段应设残疾人的停车车位,并设醒目的“无障碍标志”。

7 规划布局

总平面布局

7.1.1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设计应贯彻生态优先的原则,有效控制现有生态的破坏和恶化,尽量保留原有的自然和人文景观,避免大规模的土方改造工程,把殡葬设施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干扰和破坏降到最低程度,体现自然、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

7.1.2公益性公墓的总体规划设计应根据批准的《设计任务书》,结合现状条件对功能区划分与组合、出入口位置、竖向设计、园路系统、植物布局以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位置、规模、造型及各专业工程管线系统等做出综合设计。

7.1.3公益性公墓的功能区划分,应根据公墓建设规模和现状条件,确定各分区的规模和特色,做到分区明确,达到内外分离、安静区与喧闹区分离等要求。功能区的组合应满足殡葬流程要求,并使流程短捷、方便。

7.1.4骨灰安置区应划分为组团结构,组团用地规模为园区总面积的8~10%为宜。

7.1.5公益性公墓的出入口应根据城乡和墓园内部布局要求,确定主、次和专用出入口的位置;主出入口附近设置停车场,其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CJJ15-87)等有关标准的规定。

7.1.6公益性公墓内道路系统设计,应根据公墓的规模、人流总量和各功能区域的人流规模以及管理需要,确定园路的路线、分类、分级、铺装场地的位置和特色要求。

墓园内应设全园和组团两个道路系统,园路的路网密度宜在150~280m/hm2之间。墓园内道路应具有引导作用,易于识别方向。客户大量集中区域和组团中的道路要明显、通畅、便于集散。通向骨灰安置区的道路应有环行路。

7.1.7墓园内的植物组群类型及分布,应根据当地气候状况、环境特征、地形地貌条件,结合环境景观构想、防护功能要求、殡葬审美习惯等确定,在充分绿化的基础上满足殡葬审美要求。

7.1.8公益性公墓内设置的业务、办公、管理、后勤服务等各类用房宜合建,以便于管理、节约用地、节约管线长度,降低能源消耗。

7.1.9墓园内水、电等线路布置,不得破坏景观,同时应符合安全、卫生、节约和便于维修的要求。

7.1.10墓园内不宜设置架空线路,必须设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开主要建筑和人流密集区;

2.不得影响原有植物生长,对新栽植的植物,应提出解决植物和架空线路矛盾的措施。

竖向控制

7.2.1竖向控制应根据墓园四周城乡道路规划标高和园区内的主要内容,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减少土石方量并尽量保留原有树木和有价值的遗迹等方面综合设计,提出主要构筑物的标高及对周围地形的要求,还必须适应拟保留的现状物和地表水的排放。

7.2.2竖向设计应包括:主要建筑物的底层和室外地坪;各出入口内、外地坪;碑墓工程的标高;道路主要转折点、交叉点和变坡点;地下工程管线及其地下构筑物的埋深。各区域相关部位的标高应相互协调。

7.2.3位于山地、丘陵、坡地的公益性公墓在规划设计时应着重处理好竖向设计,确保场地排水,对山体滑坡、塌陷、泥石流等自然灾害有充分的预防措施。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计地下排水管沟。具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

7.2.4地形改造后的原有各种管线的覆土深度,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

基础现状处理

7.3.1公益性公墓内的现状地形、水体、建筑物、植物、管线工程设施,必须进行调查,做出评价,提出处理意见。

7.3.2有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保留并结合到墓园景观之中。原有健壮的乔木、灌木、藤本和多年生草本植物应保留利用。古树名木严禁砍伐或移植,并应采取保护措施。

7.3.4在保留的地下管线和工程设施附近进行各种工程或种植设计时,应提出对原有物的保护措施和施工要求。

地表排水与雨水滞留

7.4.1各创造地形应同时考虑殡葬用地园林景观和地表水的排放,减缓绿地坡度,降低雨水径流速度,为雨水的下渗创造条件。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宜符合表11的规定:

表11各类地表的排水坡度(%)

7.4.2墓园内的水体最高水位,必须保证重要的建筑物、碑墓等构筑物不被水淹。在绿地雨水汇流处宜设立沙石坑、滞水井截流和储存雨水等,在无法利用自然排水的低洼地段,应设地下排水管沟。

7.4.3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少进行整体的水泥或沥青铺地,尽量多地使用透气砖或使用透水、透气性好的嵌草铺装地面,形成生态型的中性铺装场地,以增加雨水的滞留与渗漏,调节空气湿度。

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设计

7.5.1建筑物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公墓总体设计的要求。

7.5.2殡葬业务功能建筑设计应符合《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l24—99)有关规定,充分考虑殡葬功能的要求和当地殡葬习俗。

7.5.3墓园内管理、休闲、服务性建筑设计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7.1.2条、第条、第条的规定外,用于祭奠的服务性建筑应适当遮挡。

7.5.4园林建筑小品的位置、朝向、高度、体量、空间组合、造型、材料、色彩及其使用功能,应符合墓园总体设计的要求并与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造园要素统一协调,其净高应考虑行人通过或赏景的要求。

园林建筑小品、叠山、置石和利用山石的各种造景,必须统一考虑安全、护坡、隔离等各种功能要求。

道路系统

7.6.1公益性公墓道路系统应以总体设计为依据,结合墓园不同功能区合理安排,确定道路分级、路宽、平曲线和竖曲线的线形以及路面结构,应有利于雨水排泄和便于管道敷设。

7.6.2公益性公墓道路系统应分为墓园道路和组团道路两个系统,墓园道路系统可分主路、支路和小路;经常通行机动车的道路宽度不应小于4m,转弯半径不得小于12m;组团中道路专供人行,宽度宜为~1.5 m。公益性公墓园路宽度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公益性公墓园路宽度标准(m)

7.6.3道路线形设计除应按照国家有关规范进行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7.6.3.1与地形、植物、建筑物、骨灰安置区、铺装场地及其他设施结合,形成完整的总体构图。

7.6.3.2路的转折、衔接通顺,应符合殡葬礼仪的规律。

7.6.3.3主路应便于消防车、救护车通行和墓园建设、管理与服务相关货物运输。

7.6.3.4山地道路网布置应合理利用地形,防止水土流失和塌方。

7.6.4园区中主路纵坡宜小于8%,横坡宜小于3%,粒料路面横坡宜小于4%,纵、横坡不得同时无坡度。主路不宜设梯道,必须设梯道时,纵坡宜小于36%,并应设置无障碍通道;山地墓园的主路纵坡应小于12%,超过12%应作防滑处理。

支路和小路纵坡宜小于18%;纵坡超过15%路段,路面应作防滑处理;纵坡超过18%,宜按台阶、梯道设计,台阶踏步数不得少于2级,坡度大于58%的梯道应作防滑处理,宜设置护拦设施。

7.6.5根据路段行程、活动需要、通行难易程度,应适当设置供客户短暂休憩的场所并在地形险要的地段安全防护设施。

7.6.6墓园道路及铺装场地应根据不同功能要求确定其结构和饰面。面层材料应与整体风格相协调,并宜与城乡车行路有所区别。

园林绿地规划设计

7.7.1公益性公墓的园林绿地规划设计应以总体设计中植物种群类型、分布和绿化景观系统设计的要求为依据,结合公墓的性质、特点、地域文化、建筑群体、道路系统、构筑物以及当地适生种植种类进行整体构思,绿地率应在40%以上,绿化覆盖率应在75%以上。

7.7.2绿化景观设计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9条“树木的景观控制”中关于郁闭度、观赏特征、视距等方面的规定外,植被的布置方式应考虑殡葬活动和交通安全视距以及人流通行要求。

7.7.3墓园的绿化用地应尽量用绿色植物覆盖。建筑物的墙体、构筑物宜进行垂直绿化。

7.7.4绿化苗木控制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8条的规定外,墓区植物种植应以常绿植物为主,适当种植防火植物,常绿植物基部丛枝应适当修剪。

7.7.5停车场的植物种植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2.5条的规定。

7.7.6墓园道路的植物种植应符合《城市道路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CJJ75—97)的相关规定。

7.7.6植物种类的选择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3条、第6.2.1条、第条的规定外,还宜选择观赏与纪念特征突出的植被种类。

7.7.7乔木、灌木与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距离,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有关规定。

7.7.8墓园内绿化用地的栽植土壤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CJJ48—92)第6.1.4条的规定,栽植土壤不符合规定者应进行土壤改良。

7.7.9铺装场地内树木成年期根系的伸展范围内应采用透气性铺装。

7.7.10墓园内的灌溉设施应根据气候、地形、土质特点以及植物配置和管理条件设置。

7.7.11公益性公墓应重视环境用水、生态用水和水域生态修复,水系设计应与环境相协调并考虑殡葬活动需要。

7.7.12公益性公墓宜设置标牌导向系统,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墓园殡葬功能的要求并满足殡葬活动者的需求,同时结合墓园景观的特点,充分发挥墓园休闲功能。

7.7.12根据墓园发展规划、主要建筑分布、次生灾害、殡葬活动高峰期人口密度等情况,设置应急避难场所。应急避难场所内要设置应急避难场所标识及应急避险功能分布图,其周边重要路口要设置明显标识牌,标明疏散方向、路线、位置和应急设施。

8 设施设备配置

建筑设备配置

8.1.1公益性公墓建筑设备应满足建筑功能需要,配置除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8.1.1.1一、二、三类公益性公墓应具备基本电子办公、网上办公、闭路监控等设备,四类公益性公墓宜具

备基本电子办公、网上办公、闭路监控等设备。

8.1.1.2用于存放骨灰的设备应采用防火材料,骨灰存放架排间间隔不得少于1.2m。

8.1.1.3档案存放设备应具有防潮、防火、防盗功能。

8.1.2公益性公墓建筑应设给水、排水和消防给水系统并符合《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DJl5-88)的规定,给水的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办公区、生活区的排水应满足市政排水标准。

8.1.3建筑采暖与通风

8.1.3.1建筑供暖可利用城乡集中供热系统。条件受限时可设独立的供热系统,不宜采用蒸汽采暖系统。环保有要求且远离集中热源的地区,可以采用电采暖。如条件允许应优先采用热泵供热系统或利用低谷电蓄热供热系统。

8.1.3.2建筑内部宜采用分散采暖装置,对不同功能区域建筑应单独调控。殡葬功能建筑应采用外形美观且易于清扫的散热器,休息室、祭奠室等散热器应暗装或加防护罩。

8.1.3.3公益性公墓各类用房应尽量做到自然通风换气,其通风开口面积不小于房间地面面积的1/20。当自然通风换气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机械通风系统应根据房间的使用功能分别独立设置,并应注意新风口处的卫生条件,当相邻的排风口较近时,必须设置止回装置。设置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不应低于表13的规定。

表13机械通风的房间换气次数表

8.1.3.4有条件的地方应尽量采用天然冷源,优先采用热泵式空调系统。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较大地区,可采用蓄冷(热)系统。

8.1.4建筑电气配备

8.1.4.1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负荷不宜低于二级。供电措施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8.1.4.2各类公益性公墓应首先从当地电网取得电源,以减少自备电源的管理维护工作量,当地区电网供电可靠性不能满足要求、供电条件困难或经技术经济不合理时,宜选用柴油发电机组作为备用电源。

8.1.4.3公益性公墓应按使用功能分区划分配电回路,墓园的配电与照明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缆,线路的敷设方式应满足防火要求。

8.1.4.4一、二、三类公益性公墓配电室位置应邻近外接电源的输入处,四类公益性公墓可在适宜位置设配电箱(柜)。配电室门窗应向外开,窗户应设有保护网。

8.1.5公益性公墓主要用房照度标准应符合表14的规定。

表14公益性公墓主要用房照度标准(LX)

8.1.6业务区、殡仪区均应设置应急照明,其中业务厅、疏散通道、主要疏散出口等部位应急照明的地面照度应不低于50LX,应急照明时间不应少于20min。应急照明的设置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的规定。

8.1.7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应为实现办公设备自动化、通信系统高性能化、管理服务信息化创造条件,逐步完善智能化建设。

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业务厅、休息室宜设置屏幕显示系统、音像播放设备以及信息发布设备。

公益性公墓的办公、管理用房应有通信设施,根据需要设置电话终端插座,业务厅宜设置IC卡电话机。

8.1.8一、二类公益性公墓的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部位应设火灾自动报警探测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应符合有关防火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

8.1.9安全防范系统的设置

8.1.9.1一、二类公墓应设安全防范系统并配备视频监控设备,三类公墓宜设安全防范系统。

8.1.9.2设置安全防范系统时,业务厅、主要出入口及通道、骨灰暂存室、骨灰存放室、悼念追思室等部位宜设置视频监视器;殡葬用品销售处、档案室等部位宜设防盗监视器。

8.1.10公益性公墓宜设广播音响系统,有关用房的音响系统应能单独使用。

8.1.11办公、管理用房综合布线系统的设置

8.1.11.1一、二类公墓应设综合布线系统,一类公墓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规定的综合配置要求,二类公墓的综合布线系统应满足《建筑与建筑群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T50311)规定的基本配置要求;

8.1.11.2三、四类公墓宜设综合布线系统,或为设置综合布线系统预留条件;

8.1.11.3综合布线系统工作区信息插座应按实际需要配置。

专用设备配置

8.2.1公益性公墓宜根据本地的经济条件、地理位置和业务需要配置不同类型、结构和档次的墓穴挖掘机、电脑刻碑机、石材切割机、打磨机、抛光机等专用设备。

8.2.2公益性公墓的主要业务部门应配备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并配备专用服务管理软件,实现计算机联网管理。

8.2.3业务厅、休息室宜配备空气消毒设备,并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消毒剂。

8.2.4一、二类公益性公墓应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对遗物祭品和特种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三、四类公益性公墓宜配置遗物祭品焚烧设备。

9 环境保护

环境规划与评价

9.1.1新建、改建和扩建公益性公墓应按照国家和北京市的环境保护法规、标准以及当地的环境生态保护原则,进行环境规划与设计。同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报当地环保部门批准后立项。新建公益性公墓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改建和扩建公益性公墓宜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9.1.2公益性公墓环境规划应纳入所在城乡的整体环境规划,根据所在地的环境功能和环境容量确定公墓的污染类服务项目并控制其源强。

9.1.3设有遗物祭品焚烧设施的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和扩建时应考虑当地的地形地势、常年主导风向风速、大气稳定度及周边环境敏感区分布等因素,选择有利于烟气扩散并不引起环境影响纠纷的区域。

9.1.4对改建和扩建的公益性公墓,必须同时规划、评价原有的污染源。城市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国家卫生城的卫生要求与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应符合当地新农村建设的相关要求。

环境条件

9.2.1公益性公墓应防治骨灰存放和处置过程中的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质量和人体健康。

9.2.2公益性公墓建筑地基的放射性核素应满足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9.2.3建筑的主体建筑材料应避免使用含放射性核素较高的矿渣、煤渣等,其他建筑材料的含放射性核素应符合《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B 6566-2001)的限值要求。

9.2.4各功能用房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有害元素的含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中的限量规定。装修石材在使用之前必须进行放射性测量,不得使用C类和D类石材。

9.2.5公益性公墓应根据用地的自然条件和特点,采取绿化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措施,其室内、外环境设计应满足《殡仪馆建筑设计规范》(JGJl24-99)中4.1.2、的规定。

9.2.6遗物祭品焚烧装置的烟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应符合GB 18484、GB 18485的污染控制标准。

9.2.7公益性公墓应设置分类垃圾箱,定期回收废物。祭奠场所应设置封闭的固体废弃物盛放装置。

9.2.8悼念追思室和音响室宜采用吸声、隔声材料与技术,防止声波向外环境的传播扩散。禁止使用响度大的电子礼炮,其声强应控制在100dB以下。

9.2.9骨灰散撒处应设在避风处且远离地下饮用水源的绿地区域内,以避免粉尘和异味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不再续存的骨灰应集中进行无害化处理。

9.2.10业务咨询洽谈场所应备有宣传绿色殡葬及推荐使用绿色殡葬产品的材料,业务管理和服务人员应向客户详细介绍具体绿色殡葬业务并耐心劝阻客户危害环境的殡葬活动。

9.2.11公益性公墓停车场应与主要的办公用房和业务用房保持一定的防护距离,以减少交通噪声和汽车废气的有害影响。停车场宜采用草坪格铺装,以解决大面积绿化与停车承重之间的矛盾。

9.2.12公益性公墓因无条件利用当地城乡集中供热系统供热而使用采暖锅炉的,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27l一2001)要求。

10 墓区建设

公益性公墓的墓区应由专业人员根据墓园总体规划进行详细设计,设计要求绘制详细图纸,并附以必要文字说明。

墓穴建造应严格按照图纸要求施工,刻制墓碑必须保证施工质量和进度,不得偷工减料、随意改变尺寸大小。墓穴建造完毕后应由专人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骨灰安葬区要按照墓区整体规划施工建造,碑墓质料、造型、装饰、绿化等要统筹考虑,体现碑墓工程的艺术美。

安葬骨灰应由专人负责施工,开启和封闭墓穴时应文明操作。骨灰入穴后,封闭严密,无缝隙,不漏水。

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人力资源配置

11.1.1人员配置应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人员的配置标准应满足不同规模和不同层次的公益性公墓的发展需要,提倡一专多能、一人多岗,做到岗位明确,精简高效。

11.1.2公益性公墓应配备行政管理人员、职业技能人员(墓地管理员、殡仪服务员)、工勤人员等。各类公益性公墓人员基本配置宜符合表15的要求:

表15公益性公墓人员基本配置表

人员资质

11.2.1公益性公墓应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墓地管理员和殡仪服务员等从事特有工种的人员应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11.2.2对于各类殡葬管理人员应进行岗位适应性培训,采取集中培训、轮训、函授或选送到大专院校脱产学习等形式,以提高其理论水平和实际操作能力以及科学管理水平。

附录A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A.1.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A.1.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A.1.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或“可”;

反面词采用“不宜”。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非必须按所指定的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可参照……的要求(或规定)”。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征求意见稿) 2011北京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11北京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和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 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云龙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乡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乡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绿色殡葬”为先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集中整治。 二是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合理用地,绿化美化,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乡群众居住的特点,人口密度等,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点,合理规划,抓好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 三是统一规划面积,严格控制墓穴用地面积,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选址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本村老人、老干部老党员的意见,切实把公益性公墓规划好,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五是加强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人们合理的丧葬消费需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乡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要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村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和2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 (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加强公墓管理。 三、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的规划和征用。(2009年9月~2010年3月) 实施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配套设施的建设。(2010年4月~2010年10月) 验收阶段:乡民政办和城建办对新建墓地初步验收,后报相关部门验收。(2010年11月~2010年12月)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公益性墓地的建设 民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等有关部门应加大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的扶持力度,依法减免有关费用。 要合理开发使用土地资源,节约殡葬用地,农村公益性墓地以乡(镇)为主建设,村居协助。每个乡(镇)原则上建设一处,面积不得超过300亩。 建立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选择荒山瘠地。禁止在耕地、林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河流堤坝附近及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建立墓地。 公益性墓地建设要坚持绿色、生态、环保原则,不得大规模开山辟地,破坏生态环境。 墓地应当按照墓穴占地少、墓材规格小、墓碑贴地近、墓型艺术化的原则建设。单人墓穴或双人及以上合葬墓穴占地面积均不得超过2平方米。 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不得招商引资。政府财政补贴,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采取捐赠形式支持公益性墓地建设。 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农村公益性墓地实行筹建、验收两审制。 筹建农村公益性墓地,应先征得县级国土资源、规划、林业部门意见,再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上报市民政部门备案。墓地建成后,应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验收申请。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公益性墓地建设的规划; (二)符合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要求; (三)建设单位应具有墓地建设所需的资金(含各级财政投入的资金); (四)有专门从事墓地管理的人员。 农村公益性墓地筹建须向县级民政部门提交的材料: (一)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申请报告书》; (二)可行性报告; (三)规划部门批复文件; (四)国土资源、林业等相关部门的审查意见; (五)地籍证明,筹建墓地的位置、地形地貌图; (六)其他相关材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兴建农村公益性墓地。

北京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DB × ×× 备案号:×××××—××××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2) 4 基本要求 (2) 5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2) 6 选址与功能空间用地面积指标 (3) 7 规划布局 (6) 8 设施设备配置 (9) 9 环境保护 (10) 10 墓区建设 (11) 11 人力资源配置与人员资质 (11) 附录 A (12)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节 约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省、市《殡葬管 理条例》、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 省公墓管理规定》、 **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 *** 〕 *** 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为划定 为火化区的村民提供骨灰安葬和非火化区提供遗体安葬服 务的公共墓地。建立农村公益公墓必须本着节约土地、维护 生态环境、园林化、公益性的原则,坚持科学规划、依法建 设、因地制宜、规范管理。除城镇低保对象死亡后可就近葬 入户口所在地乡镇境内的公益性公墓外,农村公益性公墓不 得对村民以外的其他人员提供墓穴用地。 第三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和全县殡葬设施总体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与治 理乱埋乱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 第四条农村公益性公墓选址要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当地的生态环境,要尽可能地选择荒山荒坡建设。 禁止在下列区域建农村公益性公墓: ( 一) 耕地、森林较为密集的有林地;

( 二) 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封山育林 区和居民区; ( 三) 县城面山和乡镇集镇面山; (四)距水库、河流、堤坝 1000 米以内和已探清的矿产 资源区、已确定为开发区的地区及公路主干线两测500 米以内;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城区及村镇规划区 范围内。 第五条农村公益性公墓是面向农村、服务于农民的社会公益性设 施,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建设和管理。在火化区建立 骨灰公益性公墓,非火化区建立遗体公益性公墓。对人口较为集中、土 地少的地区可由乡镇和若干相邻的村委会共同联建一个公墓,非火化区 的公益性公墓原则上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多个村委会联建的公墓 占地规模不得少于 200 亩。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设置的公益性公墓占 地规模不得少于 20 亩。 第六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资金,由县、乡(镇)、 村三级共同承担。对涵盖火化区多个村委会辖区的公益性公 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以村委会为单 位建设的公益性公墓,每建成一个县财政补助建设资金** 万元。不足部分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负责筹资解 决。 2

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

云龙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方案公墓的建设,对于推动我乡殡葬事业改革,转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地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我乡坚持以《云南省殡葬管理条例》为指导,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规的要求和全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建设公益性公墓纳入为民办实事基本建设计划项目来抓好落实。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目标 一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绿色殡葬”为先导,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通过集中整治。 二是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合理用地,绿化美化,切实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结合我乡群众居住的特点,人口密度等,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点,合理规划,抓好兴建村级公益性公墓选址,提高火化率,制止乱埋乱葬。 三是统一规划面积,严格控制墓穴用地面积,按照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规定,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每穴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四是广泛征求意见。选址前广泛征求有关部门,本村老人、老干部老党员的意见,切实把公益性公墓规划好,建设好、使用好、管理好。 五是加强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人们合理的丧葬消费需求,切实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二、主要任务 (一)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在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上,与本乡新农村建设规划相吻合;要对现有公益性公墓进行全面调查核实,以满足本村死亡人员骨灰安葬和安放的需求为原则,力求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分期分批实施。对人口聚集,离乡镇较近的村,鼓励搞镇级公益性公墓,便于节省投资,形成规模,避免村村建公墓,浪费用地;偏僻的村,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公墓,便于村民就近就地祭祀。在用地规模上,建设公益性公墓一般可按人口年死亡率6‰和20年一个周期计算和安排总用地量,并对材料房、管理房适当留有余地。在具体选址上,尽量利用荒山瘠地,严禁占用耕地或在沿公路主干道、水库、河流、堤坝两侧和水源等区域和集中住宅区建设公墓。 (二)搞好绿化美化。 (三)治理乱埋乱葬。加大对建墓用地的监控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制止和处罚非法建墓行为;对非法超标公墓、孤坟、无主坟和耕地、林区的散坟,采取迁移、平毁、恢复地貌等办法处理。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推进生态葬法。 (四)加强公墓管理。 三、实施步骤 准备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的规划和征用。(2009年9月~2010年3月) 实施阶段: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配套设施的建设。(2010年4月~2010年10月)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两篇.doc

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实施方案两篇 第1条 二十、公墓建设规划公墓建设对推进我乡殡葬改革,改变人们的丧葬习俗,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起到了积极作用。 按照《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和省殡葬改革工作会议精神,将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民办实事项目基本建设计划,做好实施工作。 一是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绿色葬礼”为导向,通过集中整治,综合运用教育、法律、经济、行政等手段。 二是规范我乡农村公益性墓地的建设和管理,合理利用土地,绿化美化,加强领导,因地制宜,根据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我乡居民特点、人口密度等,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墓地建设场地。,合理规划,做好村级公益性墓地建设的选址工作,提高火化率,停止乱葬。 三是统一规划面积,严格控制坟墓用地面积,按照保护环境和节约用地的原则,统一规划,严格执行国家和上级的有关规定,遗体埋葬的坟墓面积,单个坟墓每孔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个坟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第四,广泛征求意见。 在选择场地之前,应广泛咨询相关部门。村里的老人、老干

部和党员。公共墓地应该精心规划,建造、使用、管理。 第五,加强公墓管理,更好地满足人们合理的殡葬消费需求,有效保护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促进两个文明建设。 2 、主要任务(1)合理制定公墓发展规划。 在公益性墓地的规划设计中,与乡镇新农村建设规划相一致。我们应该对现有的公益性墓地进行全面的调查和核实,以满足村里埋葬死者骨灰的需要。要努力做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期实施。 对于人口较多、靠近乡镇的村庄,鼓励乡镇级公益性公墓节约投资,形成规模,防止村庄建公墓和浪费土地。偏远的村庄可以联合建立村级墓地,方便村民在附近献祭。 从土地利用规模来看,公益性墓地建设一般可以按照XXXX 人口年死亡率6‰和一个周期来计算和安排土地利用总量,留有空间的材料房、管理房。 在具体选址上,宜尽量利用荒山荒地。严禁在主干道、水库、河流、大坝和水源两侧的区域和集中居住区占用耕地或修建公墓。 (二)做好绿化美化工作。 (三)万人坑的管理。 加强对盗墓场所的监控,采取有效措施,有效制止和惩治非法盗墓活动;对于超标的非法墓地、孤坟、无主坟墓和耕地分散坟墓、林区,应采取搬迁、破坏、恢复地貌等措施。 积极组织开展“绿色殡葬”活动,大力宣传生态殡葬法。 (4)加强公墓管理。

公益性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公益性公墓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 1.1.1项目名称 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办单位:某某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某某 1.1.3项目拟建设地点 某某县某某村 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某某县工程咨询中心 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某某县工程咨询中心接受某某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 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 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5、《商丘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08] 号 6、《某某县殡葬管理办法》民发[2008] 号 7、《某某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 8、《某某县“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9、《某某县北关镇等80个村镇发展总体规划》 10、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11、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 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某某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居商丘市前列。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

公益性公墓建设承包合同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公益性公墓建设承包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篇一: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公益性公墓建设可行性报告 一、总论 项目概况 1、名称:富堨镇公益性公墓项目建议书 2、性质:新建 3、地点:富堨镇富堨村 4、建设单位:富堨镇人民政府 5、项目负责人:曹雄威 6、项目投资XX万元 编制依据 1、《富堨镇新农村建设总体规划》 2、《富堨镇村级道路建设总体体规划》 3、项目建设单位所提供的有关资料 二、项目背景: 富堨镇地处歙县县城北郊。区域面积56 平方公里,6 个村委会,总人口17054人5366户,其中农业人口16428人。XX年农民人均收入13675元,镇政府驻地富堨距县城公里,城许公路沿富资河横贯镇内南北。随着殡葬改革工作的实施,遗体火化率有所提高,迈出了殡葬改革目标的第一步。但如何解决好死亡人口的遗体、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则是殡葬改革最终目标能否实现的关键。富堨镇镇政府按照歙县

县委、县政府确定的生态是歙县最宝贵的资源和最大的发展优势,我们必须守住红线和底线,保护好我们美丽的家园这一要求,努力抓好殡葬整治工作,提升“三沿五区”环境风貌。经过研究认为建立公益性农村公墓是占地面积小、维护费用较低、可循环使用且距离群众较近方便群众祭祀。不仅可以解决长期以来死亡人口的遗体及骨灰安葬和处置问题,也可使群众逐步形成一种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对美好乡村建设将起到积极的推动和促进作用。 三、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从现在实际情况看全县死亡人口的遗体及骨灰都实行土葬。将遗体及骨灰土葬的主要原因是“入土为安”的传统观念还根深蒂固认为人死后就应该将遗体及骨灰埋葬起来。因此全县每年的死亡人口都用棺材进行“土葬”使耕地、林地里出现大量坟头。目前我镇公益性公墓山严重不足,群众乱埋乱葬及私墓大规格建造势头难以遏止,导致“青山白化” 山林土地破坏严重,给村居建设、环境保护、文明创建、资源开发、经济发展带来了极大的阻碍。这不但没能节约土地和木材,反而使群众经济负担加重也使充满封建迷信色彩的丧葬习俗死灰复燃,与殡葬改革的本义背道而驰。“土葬” 也成为伴随殡葬改革的老大难问题。解决好遗体安葬和骨灰处理问题,不仅对深化农村殡葬改革有着深远意义,也是建设新时期美好乡村的必然要求。解决这一问题,应按照走群众路线这一要求,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切实解决群众安葬和处置骨灰的实际问题。建设农村公益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发展现状调查及对策研究 发稿:2009-4-26 18:27:53 长期以来,由于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入严重不足,对农村公墓管理缺失,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新农村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如何在当前加速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进程中,进一步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解决农村安葬难、土地资源浪费大、视觉污染严重问题,值得研究并加以解决。 一、发展现状和存在的主要问题 兴山县下辖6镇2乡,90个村,11个社区(居委会),人口19万人,其中农村人口17万人。上世纪九十年代,全县建有12个乡镇级公益性公墓和501个村级公益性公墓。如今,12个乡级公益性公墓已不复存在,501个村级公益性公墓中,名存实亡的约占90%;无规划,无管理,成为乱埋乱葬坟地的占10%。 从我县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基本现状中可以看出,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公墓建设缺少规划管理。1991年,县政府及民政部门在兴办农村公益性公墓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县政府《关于划分土葬改革区工作情况报告》(兴政文[1991]66号)中要求全县在“八五”期间建公益性公墓区160个,其中乡镇建12个,村建148个。至1994年,全县建公益性公墓已达501个,其中乡镇建成12个,村级建489个。但是由于缺乏长期远景规划,在如何办、怎么办、怎么管等方面缺乏具体措施。同时,无专人管理,导致公益性公墓在选址、建设、墓型和占地面积等方面多种多样。有的公墓区当初就是应付差事,立个牌子就成了所谓的“公墓区”,无人管,随便葬,公墓随即变得可有可无。农村公益性公墓经过一段时间运行后,由于无人管理,没有规划,滥葬乱埋随即泛滥,坟墓有的建在集镇边,有的建在耕地里,有的建在山坡上;有豪华塔楼式,有砖砌石垒式;有超大型墓,有家族墓,甚至还有建活人墓;占地面积,小的5-8平方米,大的超过10平方米。 (二)安葬难的问题十分突出。据测算,过去全县所建501个公墓区到目前已名存实亡的现在超过400个,这些公墓所在村组已经无处安葬。即使形式上还存在的农村公墓区,也因无人管理,没有规划,横七竖八,乱葬乱埋,公墓土地浪费极大,造成无地可葬。因而直接导致农户或安葬房前,或安葬屋后,或安葬农田,乱埋乱葬,占地毁林。 (三)农田被侵占环境受影响。我县农村每年应该安葬的逝者约在1000人左右。大多数都被安葬在村民自家承包地里。简单的也是砖砌石垒,占地5个平米左右,讲排场的建起豪华塔楼式坟头,占地有的超过10个平米。按每座墓占地7平方米测算,我县因此每年要减少耕地面积10余亩。农村房前屋后,田野山地,到处是坟头,环境不美,也给新农村建设与农村殡葬改革带来负面影响。新县城周边有的村民受利益驱动,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和民政部门批准,将自家耕地拿来当坟地卖,造成新县城周围环境恶化。 二、产生的主要原因 农村公益性公墓问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公益性公墓建设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公益性公墓建设与骨灰流向管理,杜绝乱埋乱葬现象发生,进一步推动全乡殡葬改革工作,经研究,决定将公益性公墓建设列入政府民生工作项目,为推动此项工作的实施,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生态旅游县”为目标,以清理整治乱埋乱葬为突破口中,坚持疏堵结合,加快殡葬设施更新改造,树立健康、文明的殡葬新风,为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氛围。 二、目标任务 按照每个村修建一个公墓或一个骨灰堂(楼、塔)的要求,大力推行“绿色殡葬,生态殡葬”,全面完成全乡公益性公墓建设任务,实现村村有公益性公墓或骨灰堂(楼、塔)的目标。 三、建设要求 (一)新建公益性公墓 1、公墓本着保护环境,节约土地的原则,按60个穴位为一个标准公墓区。 2、公墓建设要因地制宜,努力降低建设成本,墓地面积要严格执行国家与省的有的有关规定,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的墓地硬基面积不超过1平方米。 3、基地平台按2、5米统一规划,墓碑高度不超过80公分,宽不超过60公分,墓穴间距0、5米,不准建围栏,墓穴周边必须进行植树绿化。公墓绿化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40%,要在视野可见范围内形成绿色屏障,达到见树不见墓的要求。 (二)改造公益性公墓 对2009年以前已建的公益性公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改扩建。 (三)新建骨灰堂(楼、塔) 凡新建骨灰堂(楼、塔)必须达100个穴位以上。 四、补助标准 坚持村自筹为主,县乡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的原则。自2009年1月1日,凡每村新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3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2000元;凡每村改造公益性公墓,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15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1000元;凡每村新建骨灰堂(楼、塔)的,完成60个以墓穴的,经验收合格,县财政一次性给予补助6000元,乡财政给予补助4000元。各村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工作落实。 五、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3月20-4月29日)。围绕建设生态墓地,推行绿色殡葬,提倡深埋,不贸坟头“这一主题,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确保做到家喻户晓,进一步提高全乡广大群众的思想认识。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民政办 第二阶段:组织实施(4月30日就是-7月底)。各村负责墓区道路完善、绿化工程等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实施工作,建立与完善公益性公墓的安葬、维护、管理制度;建设所负责搞好建设的规划、布局,土地所负责公墓建设用地的选址与用地审批,林业站负责公墓建设所需征占用林地审批。民政办负责做好公益性公墓审批与具体业务指导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村委会、建设所、土地所、林业站、民政办。 第三阶段:验收启用(8月1日就是-8月20日) 县殡改领导小组组织人员对公墓建设情况进行检查验收,经验收合格后,落实补助资金。 六、主要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村要切实加强对公墓建设的领导,要成立领导小组,做到主干亲自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报告

第一章总论 1.1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 1.1.1项目名称 **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 1.1.2承办单位、法人代表及项目负责人 项目承办单位:**县民政局 法人代表:*** 1.1.3项目拟建设地点 **县80个中心村 1.1.4可行性研究编制单位 编制单位:**县工程咨询中心 1.2可行性研究工作的组成 **县工程咨询中心接受**县农村公益性骨灰堂(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的委托后,即邀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和技术人员,进行了现场勘察,收集相关资料,并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规范、协议,对该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论证后,形成此报告。 1.3研究的依据与范围 1.3.1研究依据 1、承办单位对此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委托书 2、《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

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 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 4、《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 5、《商丘市殡葬管理办法》商发[2008] 号 6、《**县殡葬管理办法》民发[2008] 号 7、《**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发展规划》 8、《**县“十二五”民政事业发展规划》 9、《**县北关镇等80个村镇发展总体规划》 10、有关设计标准与规范 11、项目承办单位提供的相关资料与基础数据 1.3.2研究的范围 根据国家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的工作范围和深度规定,本报告在对项目的建设条件进行了实地查勘,对项目背景及建设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建设条件、建设内容与规模、建设方案、环境保护、消防安全与节能、项目管理与实施、组织机构和定员、招投标方案、投资估算与资金筹措、效益评价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和分析,重点研究和论述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建设的内容、方案、投资、资金筹措和效益评价,为项目的决策和建设提供可靠依据。 1.4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随着**县殡葬改革工作的逐步深化,全县火化率居商丘市前列。尤其是解决好占总火化总量80%以上的农村死亡人

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关于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的意见 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在加强殡葬设施建设和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进展,但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公益性公墓严重不足,农村散埋乱葬问题普遍存在,传统祭祀日存在火灾隐患。妥善解决“逝有所安”问题,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为加快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有效治理散埋乱葬,防止火灾隐患,推进殡葬改革,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殡葬法规和国家有关殡葬改革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强化政府主体责任,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保障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坚持革新殡葬习俗,传承发展优秀传统文化,倡导和培育节地生态安葬新理念、新风尚;坚持疏堵结合,不断丰富和完善安葬服务供给,全面加强安葬行业监管,坚决治理散埋乱葬行为;坚持因地制宜大胆创新,鼓励各地探索符合实际、行之有效的改革路径,创新农村安葬服务管理模式和手段。坚持试点先行,及时总结推广试点经验,以点带面,循序渐进,递次推进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到2025年,实现各地规划建设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能够基本满足农村群众安葬服务需求,覆盖农村的安葬公共服务体系基本建立,散埋乱葬问题得到有效治理,全省农村初步实现集中集约规范安葬。

二、加强规划建设 (一)加强统筹规划。坚持规划先行,各级政府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国土空间规划特别是村庄规划。要依据《河北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参照《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结合乡村振兴战略和本地实际,充分考虑城镇化进程、园区项目建设等因素,对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合理确定公益性公墓数量、布局和规模,制定本行政区域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 积极推行乡(镇)建设中心型公益性公墓,为全乡(镇)村民提供安葬公共服务。根据实际,人口规模较大或村集体收入较好、具备单独建设能力的村也可以单独建设公益性公墓。对现有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改造提升,避免重复建设造成浪费,提高骨灰安放设施利用率,规范公墓管理。要明确推进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加快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步伐。到2020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20%;到2022年,实现乡(镇)中心型农村公益性公墓覆盖率达到50%;到2025年,基本实现公益性安葬设施覆盖到全省广大农村。 (二)严格建设形式和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要倡导节地生态安葬模式。火葬区要采取骨灰入室(骨灰堂、骨灰楼、骨灰塔)格位安放和骨灰生态循环安葬(花坛葬、草坪葬)形式,倡导骨灰生态循环安葬和地上森林地下墓园骨灰格位安放建设模式。土葬改革区,

农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2

县农村居民公益性公墓发展规划 随着××县经济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殡葬制度改革势在必行。当前国家、省、市颁布了殡葬管理条例及节约用地的法规。 据统计,我县年平均死亡人数在1800人左右,死亡率千分之六左右。 2009年8月实行殡葬改革前,我县还没有真正意义的公墓,丧属将只是骨灰寄存在长松园、跑马山等殡仪馆,我县唯一的经营性公墓法界寺公墓每年安葬骨灰的6至10具,绝大多数城市居民身故以后,亡者的亲人都是选择在农村寻找或者购买一块土地作为他们的安身之处,这对于本来耕地面积就很少的××来说,更加突出了死人和活人抢土地的问题,死亡其实本是一种自然现象,但受绵延已久的灵魂不灭观念的影响,大多数人认为人死后多变成鬼,所以田野、林间山地出现的墓地,都给人以压抑感和恐惧感。殡葬是一个民族、一个地方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制约规范着人的行为,人们在祭、扫墓时,往往自觉不自觉地夹杂着一些潜意识的、迷信落后的东西;严重地侵蚀了人的心灵,不利于社会的进步。公墓的出现较好地解决了乱埋乱葬这种有碍观瞻、大煞风景的行为。另外,公墓环境幽雅、庄严祥和,使祭扫者得到熏陶,心灵得以净化,行为受到约束,自觉告别不文明、不健康的消费、悼念方式,如送鲜花代替烧纸钱就是1很好的例证,可以说,公墓对丧葬消费起着导向的作用。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必要性 (一)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殡葬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农村公益性墓地是为当地农村居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 根据我县的农村实际,它既能适应农村的丧葬观念和消费水平,较好地解决农村死亡人员火化后安葬的问题,又能促进农村的殡葬改革,净化社会风气,易于为广大群众所接受。 (二)农村公益性墓地是推进农村殡葬改革的重要载体。自 2009年8月份以来,我县率先在全市实行了殡葬改革,取得了一定成绩,2009年,市下达我县死亡人员的火化率要达到60%。

关于殡葬改革公益性墓地建设调研监督情况报告

关于殡葬改革公益性墓地建设调研监督情况报告 根据县人大常委会2019年工作要点安排,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带队组成五个调研监督组,县人大常委会机关全体干部共同参与,从3月12日开始分赴全县各乡镇(农垦办)和县直相关单位,采取听、看、议等方式开展殡葬改革调研监督活动。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进展情况 1.规划选址:全县已规划县级和乡镇(农垦办)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14宗,其中县级2宗、乡镇(农垦办)共12宗(东阳镇2宗),涉及规划用地面积365.63亩,其中耕地1.83亩。 2.工程招标:全县县级和乡镇公益性墓地建设工程分两个标段,采取EPC的方式进行了公开招投标,同时工程监理招标也已完成。 3.用地预审:因规划选址与用地政策特别是林地使用政策不一致,土地预审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也影响着整个工程的推进速度。龙津镇、鼎湖镇、万埠镇、东阳镇、长埠镇、县农垦办、县民政局项目进行了环境评估网上备案。 4.土地征收:截止到3月14日已完成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土地征收的有龙津、鼎湖、万埠、石鼻、黄州、新民、县农垦办(划拨用地),其他乡镇用地征收还在进行中。 5.设计评审:全县14块墓地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方案都没有送达县发改委组织评审和批复。 6.进场施工:仅有万埠镇、黄洲镇、县农垦办已完成了通电、通水、通路,黄洲镇施工单位已进场。 二、存在问题 1.用地选址不兼容。规划选址用地报批需首先解决林地使用报批,否则不能办理用地使用手续,急需进行土地调规才能推进用地预审;规划选址与省级自然保护区用地政策不相符,按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核心区和缓冲区不能进行任何工程建设,如长埠镇、乔乐乡用地规划选址在西山省级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不能办理林地使用手续,需要进行调整;规划选址与县际边界划分权属不一,如新民乡确定的规划选址土地权属全部属于新民乡,也已完成了土地征收,但林业部门林地边界划分一半属于新民乡、一半属于永修县,办理林地手续仅能办理新民乡的那部分;规划选址与公益林保护政策不相符,如丁湖镇用地选址在省级公益林地,调整难度也较大。 2.土地征收难度大。因受叶落归根传统观念的影响,用地选址所在地的村民对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公益性墓地抵触情绪较大,同时乡镇其他村部分村民对全乡镇规划统一建设一个墓地也不支持,致使乡镇征收土地用于建设公益性墓地难度较大,工作滞后。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ICS ××.××× DB ××× 北京市地方标准 DB11/××××—××××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Construction standard of cemetery for public welfare (征求意见稿) ××××-××-××发布××××-××-××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

目次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和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和管理,提高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首都城乡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首都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和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首都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和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本标准遵守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北京市殡葬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市实际制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民政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民政部管理干部学院、北京市民政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宝祥、王琦、石道文、王建华、孙钰林等。 本标准于2009年月日首次发布。

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益性公墓的建设的要求。 本标准是公益性公墓项目决策和控制项目建设水平的北京市统一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性公墓新建工程建设项目;公益性公墓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许可)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的重要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整个建设过程建设标准的尺度。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在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9053 殡仪场所致病菌安全限值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 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8484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

农村公益性公墓

樟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现状与思考 公墓是为公民提供骨灰安葬服务的公共墓地,按其性质可分为 公益性公墓与经营性公墓,其中公益性公墓属于非营利性,分为城 市公益性公墓和农村公益性公墓。近几年,由于建设投入不足,规 范管理缺失,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出现许多乱象,与当前正在 进行的美丽乡村建设极不相衬。为了规范我市公墓及管理现状,进 一步深化殡葬改革,积极推行绿色节地生态殡葬,有序规范农村公 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樟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发展现状 樟树市总面积1291平方公里,总人口60万人,其中农业户籍人口 36.1万人。全市辖14个乡镇、5个街道办事处。自《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2012修订)、《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颁布)实施以来,我市殡葬改革有力推进,殡葬事业积极发展,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和管理也得到加强。 二、樟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科学规划不够,散埋乱葬严重 我市农村公益性公墓从2018年开始为了加快推进殡葬改革, 对全市公墓进行统一规划外,大部分乡镇均没有制定公墓建设规划,随意性较大。全市没有一张完整的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图。此外,按照6‰的人口死亡率,我市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很难满足镇 村死者安葬需求。因此,散埋乱葬异常严重,每逢冬至、清明等传 统节日,国道省道沿线烧纸上香,挽带纸花,燃放鞭炮,烟雾缭绕,一派乱象,视觉污染非常严重,与当前美丽乡村建设极不相衬。

(二)未批先建营运,擅自扩规建设 近几年,为配合城市建设,服务项目腾地迁坟,部分城郊村迁 建农村公益性公墓实行边迁坟边建墓边办手续,结果因规划、国土、林业、文物、环保等部门前置审批手续没有办理或不能办理,民政 部门公墓审批不能落实,导致未批先建。此外,为了追逐利益最大化,农村公益性公墓违规对外转包和销售,导致墓位增加,墓区擅 自扩大范围建设。 (三)违规出让公墓,经营理念歪曲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 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安放本乡(镇)、村已故村民的遗体或骨灰。公益性公墓、骨灰堂不得对外经营”。而我市有些农村公益性 公墓变相走经营性公墓的路子,他们把公墓外包给私营公司经营,作为本村创收来源。而这些外包公司为追逐高额利润,随意定价,虚 抬墓价从中牟利,严重违反规定,偏离公墓初衷,群众反响较 大。 三、产生上述问题的原因分析 (一)政策法规宣传不到位 近几年随着殡葬改革的大力推进,农民群众对新的殡葬政策不 明确不知晓,特别是《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等文件政策还存在宣传盲区。再加上,乡镇级层面还没有出台 相关的管理办法,导致农村村民对政策不理解、村干部乱作为。 (二)管理主体责任不落实 《江西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公益性公墓、骨灰 堂由乡镇、村兴办和管理……”。按此规定,农村公益性公墓按照“谁兴办谁管理”原则,应该由镇、村两级根据权属为主体进行管

城市 公益性公墓标准

中华人民共与国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与国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征求意见稿) 2011北京

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建标×××--2011 (限国内印发) 主编部门:××× 批准部门:××× ××× 施行日期:××××年×月×日 ×××出版社 2011北京

前言 为加强政府对殡葬公共服务的管理与监督,规范殡葬行业建设,提高城市公益性公墓工程项目的决策效果,充分发挥公共服务事业投资效益,满足城镇居民基本殡葬需求,全面提升殡葬行业建设的整体水平,提高殡葬管理与服务的社会公益性,推动殡葬改革的深入开展与公共服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达的《关于下达2010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0]180号)要求,由民政部组织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与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共同编制了《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编制工作中,编制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遵守国家现行颁布的《殡葬管理条例》、《公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以人为本、方便丧户的原则,围绕着提高投资决策科学化水平、合理确定城市公益性公墓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与标准的目标,依据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印发的《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与《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要求,编制《城市公益性公墓建设标准》。 本建设标准共分六章: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面积指标,建筑标准及有关设施,墓区建设与环境保护。 本建设标准的解释工作由民政部规划财务司负责。 主编单位:民政部规划财务司、社会事务司 民政部一零一研究所 编制组成员:姜力徐立冯亚平俞建良李波李伯森刘健贺庆勋杨德慧李玉光周雪媚姜思朋王永阔 本建设标准主要起草人:杨德慧、周雪媚、李玉光、姜思朋、王永阔、李伯森、张齐安、孟浩、肖成龙、刘国军、李秉杰、郭雷、杨宝祥、张汉平、葛千松、蔡海军、李清明。

村委会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村委会公益性公墓建设的可行性报告 一、生态墓地建设的必要性 。。村地处云龙乡东南边,距云龙乡政府所在地。。。公里,距县。。公里。 东邻。。。村委会,南邻。。。村委会,西邻。。村委会,北邻。。。村委会,辖。。 个村民小组。全村国土面积。。。平方公里,现有农户。。。户,有乡村人口。。人。 为了深化殡葬改革,改善村庄整体环境,进一步推进美丽乡村建设,经村委会研究,村民代表会议通过选址咪老村民小组山地,建设。。村委会农村公益性公墓。 二、承担单位情况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规划由云龙乡民政办、国土资源管理所、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农林水综合服务中心负责。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由云龙乡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领导牵头。 具体实施由村领导负责。 三、实施方案 (一)主要内容 1、。。村。。。村民小组村后建立。。。亩地的农村公益性公墓。。 2、配套实施: 墓地绿化、墓地道路建设工程。 (二)技术方案 1、墓地占地面积:

骨灰入土安葬的单人墓或双人合葬墓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遗体入土安葬的坟墓面积,单人墓不得超过4平方米,双人合葬墓不得超过6平方米。 2、墓碑高度不得大于 0.6米,宽度不得大于 0.4平方米,墓碑安放平置或斜卧式,斜度不得大于30度。 (三)阶段和进度 准备阶段: 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的规划和征用。( 2009年9月~ 2010年3月) 实施阶段: 农村公益性公墓和配套设施的建设。( 2010年4月~ 2010年10月) 验收阶段: 乡民政办和城建办对新建墓地初步验收,后报相关部门验收。(2010年11月~ 2010年12月) (四)资金筹措 云龙乡。。村委会公益性公墓及配套设施建设预计投资45万元。资金由村委会向县民政局申请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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