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卫生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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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

第六章 卫生监督手段

省政府规章(5部) 卫生部规章(400多部)
1、《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 2、《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 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
信息报告管理办法》
四 卫生行政许可的形式
1. 许可证 ➢生产或经营许可证 ➢卫生许可 ➢进出口许可证 ➢执业和工作许可 ➢批准文件和批准书
获得卫生行政许可,涉嫌构成犯罪 (2)被许可人其他违法行为: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
第三节 卫生监督检查
(一)卫生监督检查的概念
• 卫生行政部门为了实现卫生行政管理的 目标和任务,依法对卫生行政相对人遵 守卫生法律规范和履行卫生行政部门决 定的情况进行察看、监督的卫生行政执 法行为。
(二)卫生监督检查的特征
• 依职权性 • 具体性 • 单方性 • 非处分性
二、卫生监督检查的分类
• (一)一般卫生监督检查和特定卫生监督检查 • (二)依职权卫生监督检查与依授权卫生监督
检查 • (三)事前、事中和事后卫生监督检查 • (四)定期和不定期卫生监督检查 • (五)全面和重点卫生监督检查
三、卫生监督检查的方式
• (一) 卫生行政许可的变更 • (二) 卫生行政许可的延续
(一) 卫生行政许可的撤销
• 主体:做出卫生许可的卫生行政部门或 者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①工作人员滥权,申请人不符法定条件授 予了许可
②工作人员越权 ③违反法定程序 ④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和申请条件 ⑤其他情形
(二) 卫生行政许可的注销
① 复验期届满或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② 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③ 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终止 ④ 依法撤销 撤回或依法吊销 ⑤ 因不可抗力导致卫生许可无法实施 ⑥ 法律 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销之日起不再生效,不溯及既往

《卫生法学》题库

《卫生法学》题库

《卫生法学》题库一、填空题:1.卫生法律关系构成要素:;;。

2.卫生行政诉讼主要包括以下几类:卫生行政处罚行为;卫生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的行为;;;;;;对卫生行政机关做出的复议决定不服的;卫生行政机关对医疗事故和其他卫生事件的处理决定。

3.与其他卫生监督不同,对放射防护的有关行政监督由卫生、、三个行政部门实施。

4.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有:通报批评、;财产罚有:、;行为罚有:、暂时扣留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有:、。

5.卫生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处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活动过程。

它包括、、三个基本过程。

6.放射事故分为三类:;;。

7. 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已上岗者应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8.甲类传染病包括有:、。

9.非处方药的英文缩写为:。

根据药品的安全性,非处方药又分为。

对于销售非处方药的零售药店,必须具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并配备驻店执业药师或药师以上药学技术人员。

10.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发生重大灾害、事故、或者其他意外情况时,医疗机构及其卫生技术人员必须服从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11.卫生法的渊源包括:;;;;;;卫生国际条约。

12.具体卫生行政行为,如果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内容适当的,决定维持;13.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申请行政复议。

14.国境卫生检疫所涉及到的传染病主要有三类:、、。

15.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进行审查的申请:;。

16.《传染病防治法》所规定的有关传染病防治措施,是从传染病流行发生需要有三个基本条件出发制订的,此三个基本条件为:、和。

17.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其中旅店、咖啡馆、理发店、美容店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年必须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其他场所的可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对须随时进行健康检查。

卫生法学总结讲解

卫生法学总结讲解

卫生法学总结第一章卫生法概述卫生法:是调整在卫生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卫生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卫生保护原则二,预防为主原则三,公平原则四,保护社会健康原则五,患者自主原则第二章卫生法律关系卫生法律关系的特征有哪些?一,卫生法律关系是卫生法确认的具有特定范围的法律体系二,卫生法律关系既有行政法律关系又有民事法律关系三,卫生法律关系所体现的利益是个人和社会的健康利益四,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机构是卫生法律关系中最主要的主体。

卫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卫生行政部门、卫生机构、卫生人员、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等),客体(人的生命健康利益、物、行为、智力成果),内容(卫生权利、卫生义务)一切卫生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都是由一定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卫生民事责任的特点:1,主要是财产责任;2,是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的责任;3,是补偿当事人的损失;4,在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民事责任可以有当事人协商解决。

卫生民事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损害的事实存在,行为的违法性,行为人有过错,损害事实与行为人的过错有直接的因果关系等要件。

卫生法律的救济途径:卫生行政复议、卫生行政诉讼和卫生行政赔偿卫生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条件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上一级卫生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受理的行政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活动。

P49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审理和解决行政案件的活动。

卫生行政赔偿:是指卫生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由行政主体给予赔偿的法律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的基本制度(判断、选择题):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被告负举证责任;不适用于调节;相对人选择复议第六章传染病防治法律制度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经过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的分类(选择题)甲类:鼠疫、霍乱乙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布鲁斯菌病,淋病,梅毒,钩端螺旋体病,血吸虫病,疟疾。

卫生行政复议与诉讼

卫生行政复议与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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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辖(1)
• 对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 行为不服的,向该部门的同级人民政府申 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其上级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 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 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申请 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 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 裁决(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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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1、卫生行政诉讼的概念 • 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与
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 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以作出裁 判的一种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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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构成行政诉讼的要件
• 原告是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 • 被告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卫生行政机关
– 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 原告申请,法院裁定停止执行的 – 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 不适用调解和反诉原则 • 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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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案范围与管辖
1、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 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 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 产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 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共同做出具体行 政行为的,都将成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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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诉讼第三人
• 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诉讼争议的 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 请参加或有法院通知其参加到卫生行政 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或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被诉客体是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的具体行政行为; • 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向
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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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法学》试卷及答案

《卫生法学》试卷及答案

2013级临床本科《卫生法学》试题级答案姓名:学号:分数:一、名词解释(15分)1.卫生法2.授权组织执法3.药品4.卫生行政诉讼5.知情同意权二、填空题(每空1分,共15分)1.卫生行政处罚中的申戒罚有:通报批评、;财产罚有:、;行为罚有:、暂时扣留与吊销许可证或取消资格;人身罚有:、。

2.卫生行政诉讼程序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处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活动过程。

它包括、、三个基本过程。

3.放射事故分为三类:;;。

4.从事生产经营食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卫生专业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已上岗者应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

5.甲类传染病包括有:、。

三、选择题(25分)A型题(单选题,每题2分)1.下列选项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卫生基本法是( )。

A.《国际卫生条例》 B.《传染病防治法》 C.《医疗事故处理条例》D.《高等教育法》2.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颁布了《石家庄市保护中小学校教育环境管理办法》,该《办法》属于( )。

A.卫生行政规章 B. 卫生行政法规 C.地方性卫生规章D.地方性卫生法规3.以下有关卫生行政复议的说法错误的是( )。

A. 卫生行政申诉、卫生行政复议和卫生行政诉讼是卫生行政纠纷解决的三条重要途径B.卫生行政复议属于卫生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审查程序C. 通常行政相对人可以从申诉、复议和诉讼中任意选择一种方式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D.上级机关发现下级机关所作的复议结果有误时,可以进行再次复议4.( )可以根据情况,增加或者减少甲类传染病病种。

A.国务院 B.国务院办公厅 C.卫生部 D.中国疾病预防与控制中心5.以下( )不屈于医疗法律关系中的无因管理关系。

A.儿科医生张某,在本院的急诊部发现一个呼吸困难的老汉而进行人工呼吸急救B.女青年胡某因失恋而割脉自杀,医生赵某对其进行救治,胡某不愿协助,赵某强行予以救治C. 儿童李某在工地玩耍,不慎从墙头摔下,仅膝部擦伤,工地所在小区的卫生所对其进行救治D.医生王某在回家探亲途中的火车上,为一位产妇接生X型题(多选题,每题3分)1.重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可以以( )为依据。

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

卫生行政复议与应诉管理办法第六条卫生部成立行政复议委员会,由部长、副部长和有关司局长组成,在部长领导下开展工作。

委员会下设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谅的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二)向争议双方、有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调查取证、听取意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四)提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建议;(五)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六)将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七)办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提出的规定审查申请;(八)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卫生部办理的事项;(九)组织和具体办理出庭应诉事宜;(十)指导下级卫生行政机关的复议和应诉工作;(十一)承担部长委托的其他工作。

卫生部行政复议办公室设在卫生法制与监督司,有专人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复议机关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机构是指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

国家卫生计生委行政复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由法制司具体负责,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行政复议申请;(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组织行政复议听证;(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处理建议,拟订行政复议决定;(四)处理或者转送行政复议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五)国务院办理裁决案件中要求国家卫生计生委办理的事项;(六)依职责权限,督促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和行政复议决定的履行;(七)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八)对行政机关违法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意见;(九)研究行政复议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有关机关或部门提出改进建议;(十)组织办理行政应诉事宜;(十一)指导和监督下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十二)做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和重大行政复议决定备案事项;(十三)行政复议及行政应诉其他相关事宜第七条各司局负责其主管业务范围内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并明确一位司局领导分管。

卫生行政应诉工作制度

卫生行政应诉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卫生行政应诉工作,加强卫生行政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的沟通与协作,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卫生行政应诉工作,是指卫生行政部门作为被告,在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诉讼案件中,依法进行的应诉活动。

第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卫生行政应诉工作,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应诉能力,确保公正、公平、公开地处理卫生行政争议案件。

第二章应诉准备第四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后,应当及时组织应诉工作。

第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派熟悉相关业务、具有相应法律素质的工作人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活动。

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协助办理应诉事务。

第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答辩状,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认真研究起诉状和证据材料,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准备相应的答辩意见和证据。

第三章应诉答辩第八条卫生行政部门在人民法院组织的庭审活动中,应当依法行使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权利,认真履行法定职责。

第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和材料。

第十条卫生行政部门在庭审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干预司法审判活动。

第四章执行判决第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收到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调解书后,应当及时研究,依法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确定的义务。

第十二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人民法院提出的建议或者意见进行认真分析,及时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效能和水平。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卫生行政应诉工作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对卫生诉讼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卫生领域的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

卫生诉讼作为解决卫生纠纷的重要途径,其法律适用问题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卫生诉讼的法律适用,分析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卫生诉讼的实践提供参考。

二、卫生诉讼的概念及法律依据1. 卫生诉讼的概念卫生诉讼是指因卫生领域的问题引发的纠纷,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进行审理和判决的活动。

卫生诉讼涉及医疗、药品、公共卫生等多个领域,包括医疗纠纷、药品损害赔偿、公共卫生事件等。

2. 卫生诉讼的法律依据我国卫生诉讼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

三、卫生诉讼的法律适用1.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在卫生诉讼中,民事诉讼法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主体资格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均可成为卫生诉讼的当事人。

对于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公共卫生机构等,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或资质。

(2)举证责任的分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卫生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医疗机构、药品生产企业和公共卫生机构等在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

(3)诉讼时效的适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卫生诉讼的诉讼时效为三年。

当事人应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提起诉讼。

2. 行政诉讼法的适用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法的适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诉讼请求的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被告的答辩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应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3)证据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确认其是否具有证明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7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日期:2017-07-05来源:中国人大网【字体:大中小】视力保护色:(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受案范围第三章管辖第四章诉讼参加人第五章证据第六章起诉和受理第七章审理和判决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三节简易程序第四节第二审程序第五节审判监督程序第八章执行第九章涉外行政诉讼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行政案件,解决行政争议,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四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人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件。

第五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第七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第八条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第九条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利。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地区,人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律文书。

《行政诉讼》课件


行政诉讼的意义
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在受到行政机 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时,可以得到有效的司法救济。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行政诉讼制度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促使其依法行使 职权,防止滥用权力。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通过行政诉讼制度,可以纠正违法的行政行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 公共利益,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进行。
新法优于旧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新法和旧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先适 用新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在行政诉讼中,如果上位法和下位法之间存在冲突,那么应该优 先适用上位法。
法律适用的冲突与解决
法律适用冲突的表现形式
在行政诉讼中,法律适用冲突主要表现为不同法律之间的矛 盾、同一法律内部不同条款之间的矛盾以及法律规定与实际 情况之间的矛盾。

证据的审查与判断
真实性审查
01
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应当进行真实性审查,判断其是否真
实可靠。
关联性审查
02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与案件事实有
关联。
合法性审查
03
法院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CHAPTER
06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法律适用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行政诉讼》ppt课件
CONTENTS
目录
• 行政诉讼概述 •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的当事人 • 行政诉讼的程序 • 行政诉讼的证据规则 • 行政诉讼的法律适用 • 行政诉讼的裁判与执行
CHAP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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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卫生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是我国司法诉讼巾其中一项重要的诉讼法律制度。

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已侵犯其合法权益,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救济途径来解决,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通过诉讼活动来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卫生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卫生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T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依法作出裁决。

它对于维护和监督国家卫生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卫生行政诉讼程序具有如下特征:1.该诉讼是卫生行政机关管理相对人不服其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2.被告的特定性,即被告一定是国家卫生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医院、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或者其他非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被告。

3.诉讼的内容是因为卫生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行政争议,而不是与行政机关因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争议。

4.实行“不告不理”原则,即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不起诉,法院不主动受理。

5.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一卜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行政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两条,一是通过行政机关内部自身来解决,即行政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行政案件作m裁决,这就是行政诉讼。

二、卫生行政诉讼的性质卫生行政诉讼性质上属于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行为实施的一种法律监督制度;对于卫生管理相对人而吉,它则是一种行政法律救济制度。

卫生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一种,与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同属于基本的诉讼制度。

三、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除必须遵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外,还必须遵守其特有的原则。

1.被告负主要举证责任原则举证责任是被告行政机关必须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卫生行政诉讼中,卫生行政机关单方面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并不掌握相应的证据,这就要求卫生行政机关负举证责任,必须提供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2.人民法院对具体卫生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这就要求人民法院审理卫生行政案件:①是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而不是审查抽象的行政行为;②是对卫生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而不包括对卫生行政行为是否适当进行审查。

3.诉讼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原则这是指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不因为原告的起诉而停止执行的制度。

卫生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政,行政行为一旦做出就假定是符合法律的规定,卫生管理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

诉讼期间,在未经人民法院变更、撤销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仍要继续执行。

4.不适用调解原则在卫生行政诉讼中,调解不能作为审理方式或结案方式,而只能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二节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又称人民法院的主管范围,它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

二、卫生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种类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及近几年卫生行政诉讼司法实践,卫生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主要包括:1.对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卫生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和执照,卫生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4.申请卫生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卫生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5.认为卫生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6.认为卫生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卫生行政诉讼受案除外的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代表国家的行为;2.卫生行政法规、规章或者其他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卫生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三节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一、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确立卫生行政诉讼管辖就人民法院而言,它可以具体明确法院内部对卫生行政案件如何分工,便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处理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对卫生行政管理相对人来说,它解决了向哪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问题。

二、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根据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管辖的标准不同,可进行如下分类。

(一)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1.级别管辖指不同审级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2.地域管辖指不同地区人民法院之间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管辖权的划分。

(二)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1.法定管辖指诉讼管辖直接由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必须执行,没有选择的余地。

2.裁定管辖指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按照法律有关规定裁量确定卫生行政诉讼的管辖。

它包括指定管辖、移送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

(三)共同管辖和单一管辖1.共同管辖指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卫生行政诉讼案件均有管辖权,这种情形下,原告方可以选择决定。

2.单一管辖指只有一个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诉讼案件有管辖权,原告方没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三、级别管辖级别管辖又称事务管辖,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大小划分不同等级的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权限和分工。

行政诉讼法对级别管辖规定如下: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四、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不同地区的人民法院之间在审理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时的权限和分工。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卫生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主要有:1.卫生行政案件由最初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的转移(一)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当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卫生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主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的制度。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将某一案件交由某一下级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三)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是指经过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把第一审卫生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交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移给上级法院。

根据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下级人民法院审判。

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也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节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一、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概念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薛卫生行政诉讼活动中,依法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并且与行政争议或诉讼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与行政诉讼参与人、行政诉讼当事人三者是不同的概念。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行政诉讼参加人具体是指原告、被告、第三人和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参与人的范围更广泛,它不但包括所有的行政诉讼参加人,还包括证人、鉴定人、翻译及勘验人员等。

行政诉讼当事人则是整个诉讼活动的核心主体,是指在行政诉讼活动中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受人民法院裁定的约束的利害关系人。

在第一审程序中,当事人被称为原告、被告;在第二审程序中被称为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审判监督程序中被称为申诉人、被申诉人;在执行程序中被称为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

二、卫生行政诉讼参加人的范围(一)原告卫生行政诉讼的原告是卫生行政诉讼当事人之一,是指认为卫生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被告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是指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应诉的主体,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可以成为卫生行政诉讼的被告主要有:1.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卫生行政机关是被告。

2.卫生行政复议机关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卫生行政复议机关是被告。

3.卫生行政机关被撤销的卫生行政机关实施了原告认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以后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4.共同被告人两个以上卫生行政机关做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三)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第五节卫生行政诉讼第三人是指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权益,经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而参加卫生行政诉讼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诉讼第i人参加诉讼的条件是:①第三人是同已经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律上有利害关系;②第三人是原告、被告以外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③第三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诉讼,也可以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四)代理人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受当事人的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其作用是协助当事人实现诉讼权利和履行义务。

第五节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一、卫生行政诉讼的证据的概念“以事实为根据”是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案件事实对卫生行政争议作出裁决,而人民法院对卫生行政案件事实的认定总是事后完成的。

因此,能够用来证明卫生行政案件的事实情况的材料就是证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i十一条规定,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1.书证;2.物证;3.视听资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结论;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卫生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贡任分配举证责任是卫生行政机关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后果。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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