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整理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重点知识点汇总

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调整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对行政权进行规范和控制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行政关系,就是行政权被行使过程中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行政关系包括以下三类:1 、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或公共组织在对外进行管理过程中与管理相对方之间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2 、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包括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同级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国家公务员之间、行政机关与法律授权的公共组织之间的关系等。
3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与行政主体之间所发生的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点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与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一)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1 、行政法律关系以行政关系为基础,但不等于行政关系。
2、行政关系是一种社会关系,而行政法律关系则是一种法律关系。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点1 、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
2 、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由行政法律规范预先规定。
3 、行政法律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4 、行政法律关系中的行政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具有统一性。
5 、行政法律关系引起的争议,在解决方式及程序上有其特殊性。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一)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行政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权利、义务所指向对对象。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
四、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形成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相应的行政法律关系赖以发生的法律根据,即有相应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存在。
2 、具有导致行政法律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
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第一章行政法本论第一节行政法基本概念一、行政法的涵义1.内容上: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
规定国家行政管理活动的法2.对象上: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3.形式上:行政法是各种行政法规范的总称行政:——一般社会组织对其内部勤杂事务的组织和管理,通常称为“私人行政”——,或“国家行政”(表层涵义)具体涵义:(1)针对的对象是公共事务。
目的在于追求公共利益,带有鲜明的公共性质。
(2)实施主体是国家行政主体。
包括:国家行政机关 + 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社会组织(3)运用的手段是“组织和管理”。
行政只限于行政主体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活动(1)集合。
行政的首要任务——对公共利益的集合行为。
手段有:行政征收、征用、征购等(2)维护。
对公共利益进行维护,防止个别利益主体的侵犯。
手段有:行政处罚、强制等负担行政行为(3)分配。
行政主体只是抽象人格主体,最终仍要把公共利益分配给个别的利益主体即社会成员去享受手段有:许可、救助等受益行政行为特征:(1)持续性。
(VS立法:制定利益规则,会议制、间断性)行政职能的持续作用,才能维系整个国家机器的持续运转(2)主动性。
(VS司法:处理利益冲突,被动,不告不理)行政机关积极主动地集合、维护、分配公共利益构成:(1(2(3行政关系:表层涵义: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实质:行政主体在集合、维护和分配公共利益的过程中与代表个人利益的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所发生的种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行政法规范:调整行政关系的的一类法律规范行政法渊源:(行政法的表现形式)正式渊源+ 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①宪法典根本渊源⑴宪法典是行政立法的依据;⑵宪法典中规定行政权利、义务,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是行政法的直接渊源②法律此处是狭义的法律,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一般法律③行政法规最主要渊源特指: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注:行政法规中有一部分属民法范畴)④地方性法规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特定的国家权力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常也包括:民族自治地方即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法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⑤行政规章中央规章 + 地方性规章中央规章:国务院各部、委(包括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和直属机构制定的规章,又称部门规章地方性规章: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包括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⑥正式的法律解释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地方解释⑴立法解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法律条文本身所作的解释⑵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⑶行政解释: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对非司法工作中的法律、法规的应用所作的解释⑷地方解释:有关地方权力机关对地方性法规条文的解释及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如何具体应用的解释非正式渊源:①法理和惯例法理:法的基本精神或基本理念在推论中被运用来论证正当理由②判例可作为先例据以决案的法院判决判例确认法律原则,从而形成行政法渊源二、行政法的特点本质特征:控制和规范行政权力——控权形式特征:1.难以制定统一的法典原因:调整范围广泛(行政组织+行政作用);规范的性质繁杂;规范的变化频繁2.形式广泛、数量众多且富于变动性法源多种多样;具体行政关系易变3.实体法规范与程序法规范相并存行政实体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行政程序法规范:规定行政主体实现其权利义务的程序程序法(行政诉讼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程序法”: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程序法规则,成为行政法特有的一类行为规范三、行政法的效力广义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和强制力狭义法的效力:法对什么人、在什么地方和什么时间适用(此处指狭义)1.行政法的空间效力。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行政法的基本概念第一节行政1.行政(概念):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2.行政(意义):分为公行政和私行政,狭义的行政即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仅包括公行政,指公共组织,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目的、任务而行使的执行、管理职能。
注:行政是组织的一种职能。
国家行政属于公行政,但公行政并不等于国家行政。
3.行政有动态和静态之分。
静态行政,被赋予相应职能的组织和个人,指行政机关、行政机构、行政人员;动态行政,相应组织职能的运作。
区别:相应职能的状态,所在与所为。
4.行政有实质行政和形式之分。
形式行政,根据主体的性质界定行政,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活动为行政;实质行政,根据主体活动的性质界定的行政,不论主题为何公权力机关,只要其活动具有执行、管理的性质,即行政。
注:行政法研究的是公行政,即行政机关进行的执行、管理活动包括国家行政机关进行的准立法和准司法活动。
5.行政国的产生,意味着行政职能的增加和行政权的扩大,这些一方面意味着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秩序的确立和保障,另一方面意味着人民的自由和权力可能受到侵害的威胁增大。
6.“行政国”产生是行政法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原因,而行政法产生和发展是法治国形成的基本条件。
法治也具有普遍性和特殊性。
7.社会进入“行政国”以后,民主和法治就有了新的形势和内容。
首先,民主由单纯的人民代表制民主转化为人民代表制民主与人民参与制民主的结合,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参与行政管理,参与监督的机制在整个民主机制中有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其次,法治亦由相对静态的宪法、组织法的平衡和制约机制转化为以行政法的动态平衡制约机制为重要补充的新的机制;(法治国时代的重要标志是行政法)。
第二节行政法1.行政法: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2.行政关系: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能和接受行政法制监督过程中与行政相对人、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发生的各种关系以及行政主体内部发生的各种关系。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自考笔记+自考资料

科目: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1.1. 国家行政1.2. 行政1.3. 行政关系1.4. 行政法制监督关系1.5. 行政法1.6. 形式行政1.7. 实质行政1.8. 静态行政1.9. 动态行政3.1. 行政法基本原则3.2. 行政法治原则3.3. 行政公正原则3.4. 行政公开原则3.5. 行政效率原则4.1. 行政主体4.2. 行政机关4.3. 行政法主体5.1. 法律法规授权组织5.2. 行政机关委托组织6.1. 国家公务员6.2. 国家公职关系8.1. 行政行为8.2. 行政行为的确定力8.3. 行政行为的拘束力8.4. 行政行为的执行力8.5. 抽象行政行为8.6. 具体行政行为8.7. 羁束行政行为8.8. 自由裁量行政行为8.9. 依职权行政行为8.10. 应请求行政行为8.11. 附款行政行为8.12. 无附款行政行为8.13. 要式行政行为8.14. 不要式行政行为8.15. 行政行为的成立8.16. 行政行为的撤销9.1. 行政立法9.2. 一般授权立法9.3. 特别授权立法个执行性立法9.5. 创制性立法9.6. 行政立法体制9.7. 行政立法效力9.8. 行政规范性文件10.1. 行政处理10.2. 依申请行政处理行为10.3. 依职权行政处理行为10.4. 行政命令10.5. 行政确认10.6. 行政规划10.7. 行政奖励10.8. 行政给付11.1. 行政许可11.2. 特别许可11.3. 排他性许可个非排他性许可11.5. 独立证书许可11.6. 附文件许可11.7. 权利性行政许可11.8. 附义务的行政许可11.9. 一般行政许可12.1. 行政征收12.2. 行政征用12.3. 行政征调12.4. 税收12.5. 各种社会费用13.1. 行政处罚13.2. 责令停产停业13.3. 行政拘留13.4. 劳动教养13.5. 一事不再罚的原则13.6. 当场处罚程序14.1. 行政强制14.2. 行政强制执行14.3. 即时强制14.4. 行政调查14.5. 行政强制措施14.6. 间接强制14.7. 直接强制14.8. 代执行14.9, 执行罚15.1. 行政裁决15.2. 专门行政机关的裁决16.1. 行政合同16.2. 内部行政合同16.3. 科研合同16.4. 国家订货合同16.5. 公用征收合同16.6. 国有土地使用合同16.7. 招标16.8, 拍卖16.9. 实际履行原则16.10. 全面适当履行原则16.11. 行政合同的变更16.12. 行政合同的解除16.13. 行政指导16.14. 助成性行政指导16.15. 行政事实行为16.16. 补充性行政事实行为16.17. 即时性行政事实行为16.18. 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17.1. 行政程序17.2. 内部行政程序17.3. 外部行政程序17.4. 强制性行政程序17.5, 任意性行政程序17.6. 事前行政程序17.7. 事后行政程序17.8. 程序法定原则17.9. 相对人参与原则17.10. 程序公正原则17.11. 说明理由制度17.12. 职能分离制度17.13. 不单方接触制度17.14. 行政程序法17.15. 效率模式17.16. 权利模式18.1. 行政救济18.2. 行政法制监督18.3. 事前监督18.4. 国家机关监督19.1. 权力机关监督行政20.1. 行政系统内部监督20.2. 行政监察20.3. 审计监督20.4. 一般监督20.5. 专门监督21.1. 行政复议21.2. 一级复议制21.3. 复议申请人21.4.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21.5. 行政复议第三人21.6. 行政复议的范围21.7. 复议参加人21.8. 复议申请21.9. 复议管辖21.10. 复议决定22.1. 行政赔偿22.2. 行政赔偿责任22.3. 行政补偿22.4. 行政赔偿请求人22.5. 行政赔偿义务机关22.6. 行政赔偿程序22.7. 行政赔偿诉讼22.8. 行政追偿23.1. 行政补偿24.1. 行政诉讼24.2. 行政诉讼法24.3. 行政诉讼基本原则25.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25.2. 国家行为26.1. 行政诉讼管辖26.2. 级别管辖26.3. 地域管辖26.4. 选择管辖26.5. 裁定管辖26.6. 移送管辖26.7. 指定管辖26.8. 管辖权的转移27.1. 行政诉讼当事人27.2. 原告27.3. 被告27.4. 第三人27.5. 共同诉讼人27.6. 诉讼代理人28.1. 行政诉讼证据28.2. 直接证据28.3. 间接证据28.4. 原始证据28.5. 派生证据28.6. 勘验笔录28.7. 现场笔录28.8. 举证责任28.9. 举证内容28.10. 举证期间28.11. 行政诉讼证据保全28.12. 行政诉讼证据审查采用29.1. 行政诉讼程序29.2. 行政诉讼起诉29.3. 行政诉讼受理29.4. 财产保全29.5. 先予执行29.6. 视为申请撤诉29.7. 缺席判决29.8. 诉讼中止29.9. 诉讼终结29.10. 上诉29.11. 行政诉讼再审程序29.12. 第一审程序29.13. 第二审程序29.14. 行政附带民事诉讼30.1.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30.2.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的“依据”30.3. 行政法律适用的“参照”30.4. 行政诉讼法律适用中的规范冲突31.1. 行政诉讼的判决31.2. 维持判决31.3. 证据确凿31.4. 撤销判决31.5. 变更判决31.6. 履行判决31.7. 确认判决31.8. 行政诉讼裁定31.9. 行政诉讼决定32.1. 行政诉讼执行程序32.2. 执行中止32.3. 执行终结名词解释题答案1.1. 国家行政: 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法律、政策, 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职能, 行政的内容包括计划、指挥、组织、处理、监督等基本要素:1.2.行政:指国家行政机关执行国家法律、政策, 管理国家内政、外交的活动。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笔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内容和特征㈠行政权的内容:1、行政规范制定权:如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部委和地方有关政府置顶行政规章等;2、证明、确认权:公证机关;3、对权利的赋予、剥夺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罚权;4、对义务的科以、免除权:纳税、颁发许可证;5、对争议的调处权:对民事争议的调解和对行政争议的复议裁决..㈡行政权的特性:①执行性;②法律性;③强制性;④优益性;⑤不可处分权..行政法这个词最早出现在法国..二、行政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这类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是有关公共行政权的设定;行使及对公共行政权的监督和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2、特征:⑴就内容而言;行政法有三个特征:①对象的确定性②内容的广泛性③内容的相对易变性⑵就形式而言;其表现形式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它通常由各种分散的法律来表现..㈡行政法在社会功能上的地位从政治意义上说;行政法主要有以下功能:1、行政法是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体现和保障2、行政法是社会主义法制的体现和组成部分3、行政法有助于提高国家行政管理的效率4、行政法是国家行政管理法制化的标志从法律意义上说;行政法也有多种功能:1、行政法是宪法的具体化;它有助于宪法的实施和保障2、行政法作为法律事实;导致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3、行政法作为一种法律事实导致其他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4、行政法可成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尤其是行政诉讼的根据..5、行政法还能成为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适用观点..一、行政法的形式㈠集中式法典式1、行政法典:是指相对集中了行政法律规范并对它作了系统性安排的法规..2、特点:行政法律规范既集中又协调统一;便于查找使用..这种方法比较科学;但也比较困难..㈡分散式以分散的法规来表现行政法律规范;中国就是采用的这种形式..其行政法规范散见于以下法律形式中: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条约和行政协定7、有关法律解释8、行政规章2、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关系的区别:⑴性质不同⑵与行政法的关系不同⑶内容范围不同⑷时间先后不同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类型和特征㈠类型1、行政法律关系其实就是被行政法调整了的行政关系..2、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和外部行政法律关系㈡特征1、从主体上看;在行政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中;必有一方是作为行政管理主体的行政机关或得到授权的其他组织;否则;就不属于行政法律关系..2、从内容上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国家行政权力直接有关;即国家行政权是行政法律关系的核心..3、从内容处分上看;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不能自由处分..4、从双方当事人所处的地位上来看;行政主体始终处于主导地位;享有很大的优益权..5、从解决争议的方式上看;行政主体有处理行政争议的权力..这与民事关系明显不同..第二章行政法基本理论与原则一、概述㈠保权说:认为行政法是在各行政管理领域内规范被管理者行为;用以保障国家行政权顺利行使;维护国家行政管理秩序的一个法律部门..㈡控权说:;主张行政法是控制、约束政府权力;规定向受到行政侵害之公民和组织提供救济的法..“控权说”和“保权说”的主要区别㈢折衷说认为行政法具有控权和保权双重作用;既是控制政府权力的法;同时也是保障国家行政主体对社会实施管理的法..二、行政合法性原则㈠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它要求行政权的设立、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要求;不能与法律相抵触..㈡行政合法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职权法定原则: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2、法律优位原则:正式的法律渊源要优于从属的法律渊源;也就是法律比所有的从属立法的效力都高..3、法律保留原则:只有在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实施某种行政行为..三、行政合理性原则㈠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含义行政合理性原则是指行政机关不仅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做出行政决定;而且要求这种决定应符合法律的意图和精神;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㈡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基本要求1、平等原则2、正当裁量原则3、比例原则四、程序正当原则:程序正当原则是指行政裁量在行政程序方面必须符合现代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程序正义”观念..第五章行政行为的一般理论难点与重点:1.行政行为分类2.行政行为构成3.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4.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第一节行政行为的性质、分类及其合法要件学习本节应掌握的内容:1.行政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分类2.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3.国家行为与行政行为;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别4.行政行为法的意义一、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行政行为是执行法律的行为;因而;任何行政行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依法行政是民主和法治的基本要求..2.裁量性由于立法技术的局限性和现代国家行政管理的专业性、技术性及其适应性、多变性等原因;立法机关在立法时应该事实上也是这样做的留给行政主体相当广泛的裁量余地;以确保行政主体有效地实施国家行政管理;更好地保护和创造国家和社会的利益..3.单方意志性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只要是在行政组织法或法律、法规授权范围之内;就无需与行政相对人协商;不必征得行政相对人的同意;而是根据法律规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可以直接实施该行为..2行政行为的单方性不仅表现在行政主体依职权进行的行为;而且还体现在依行政相对人申请而实施的行为..即使在行政合同行为中;也不乏行政主体单方意志性的因素;呈现出许多不同于民事合同的特点.._ 4.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保障..根据行政法的原则;行政主体行使其管理职能;可以运用其行政权力和手段;或依法借助其他国家机关的强制手段;保障行政行为的实现..5.无偿性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都是无偿的..三、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五、行政行为的分类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基于适用范围的分类..抽象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一般表现为制定各种行政规则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特定事件或特定人所作的特定处理..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最大的区别在于:1.行为对象特定与否..所谓对象的特定性;包含两项内容:一是明确性;即一种行为是针对谁、约束谁;行为双方主体及第三人都是明确的..二是固定性;即该行为所约束的对象在该行为约束期间是固定的;可数的;既不会增加;也不会减少..2.在行为的溯及方向上..如果一种行为是约束人们已经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前约束性;该行政行为是具体的;相反;如果一种行政行为是约束人们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即具有向后约束性;那它便是抽象的3.行为可否多次适用..如果一种行为只能适用一次;那它就是具体的;如果一种行政行为可以反复适用那它便是抽象的..二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果与相对人利益之间的关系所作的分类..权益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权益或免除其义务的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行政相对人设定义务或剥夺其权益的行政行为;又称不利行政行为多效性行政行为是指一个行政行为既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力有设定了行政相对人的义务..三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基于行为效力范围对行政行为所作的一种划分..内部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对隶属于自身的组织、人员和财物的一种管理....外部行政行为亦称为公共行政行为;它是行政主体对社会行政事务的一种法律管理..发生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四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基于行为的主动性程度的划分..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据自己的职权;不需要经过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申请、声明、要求等;便能作出并发生效力的行为..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相对人声明或申请的条件下方能作出的行为..如:行政复议须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相对人没申请;复议机关不能主动复议;公民申请专利、单位申请注册商标等亦属此类..五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羁束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或较少有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则是指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较大选择、裁量余地的行政行为..在法律适用上;羁束行政行为一般只存在合法性问题;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不仅存在合法性问题;而且还存在合理性问题..六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要式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法律、法规形式要求的行政行为;不要式行政行为则指不具有法律、法规要求的行政行为..六、行政行为法行政行为法是关于行政行为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行为法制化的程度和水平;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这个国家法治的程度和水平..其意义具体表现在:1.行政行为法为行政行为的实施提供法律依据;2.行政行为法保证行政行为的科学性和规范性;3.行政行为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健全和完善..第二节行政行为的效力一、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行政行为的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有两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一旦成立、生效后;不受原作出主体和人员变动的影响;第二;行政行为生效后具有相对稳定性;非依法定程序与事由不得随意改变..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表现在三个方面:1对行政相对人的约束力.. 2对行政主体的约束力..3对第三人的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二、行政行为有效成立的条件1.实体要件:又称实质要件;是指行政行为的内容本身必须具备的条件..具体包括:1行为主体合法.. 2权限合法.. 3内容合法..2.程序要件:程序要件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程序要件;即符合法律规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等..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一般说来;具备以上要件的行政行为便可发生预定的法律效力1.即时生效: 2.送达生效: 3.附条件生效:四、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的无效:行政行为必须合法、适当;符合公共利益..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它有以下特点:1从主体上看;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主体与撤销该行政行为的主体是不同一的2从性质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除上级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以及权力机关对同级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撤销;属于依职权行为外;其他概属依申请行为..3从行为效力上看;行政行为的撤销对前具有溯及力;它将使社会关系回归到被撤销行政行为作出之前的状态..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1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 2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 3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从行政权上变更上考察;行政行为的变更有四类:1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变更;2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行为的变更;3行政复议机关对被复议行政行为的变更;4人民法院对被审查行政行为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本章小结:1行政行为的概念:是行政主体为实现国家行政目的;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所实施的一切具有法律意义、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特征:1.从属性;2.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4.强制性;5.无偿性..3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1.主体须是行政主体;2.内容须是国家行政权的运用; 3.须是客观存在的;以上三个要件须同时具备..4行政行为的分类:1.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2.权益性行政行为、负担性行政行为与多效性行政行为;3.内部行政行为与外部行政行为;4.依职权行政行为与依申请行政行为;5.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6.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5行政行为效力的内容:是指行政行为对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产生的法律约束力..一般而言;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效力:1.公定力:行政行为的公定力也称先定力;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应该假定其合法有效;行政相对人必须服从;除非由有权机关经法定程序变更或撤消;2.确定力: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具有的相对稳定性;非依法不得随意撤消和变更;故又称为不可变更力;3.约束力:行政行为的约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对行政主体或行政相对人及其他人所产生的约束力..有关人员必须遵守和服从这种约束力;4.执行力: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生效后;行政主体有权依法对无故不履行义务的行政相对人启动强制程序;行政行为的内容最终得以实现..6行政行为的无效、撤消、变更和终止:1.行政行为无效的情形: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且明显的违法情形时;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没有可能实施的行政行为..2.行政行为的撤消:指有权机关针对违法或明显不当的行政行为取消其效力的过程..3.行政行为的变更:指行政行为作出以后和消灭以前;行政行为在内容、依据和形式上的变化..行政行为的变更应包括:行政行为内容的变更;行政行为依据的变更;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变更..4.行政行为的终止:又称行政行为的消灭;指行政行为失去效力;一般是自然失去效力..终止的原因:对象消失;相对一方不再存在;也没有权利义务承接人;期限届满;任务完成;等等.第一节行政立法概述一、行政立法的概念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规章的活动..它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是制定和发布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行为;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4.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所为的行为..二、行政立法的性质1.行政立法行为的行政性1行政立法行为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2行政立法行为的主要目的是为执行和实施权力机关制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实现政府锻炼职能;3行政立法行为所调整的对象主要是行政管理事务..2.行政立法行为的立法性1行政立法行为是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授权以及国家名义制定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和活动;2行政立法行为所制定的行为规则属于法的范畴;具有法的基本特征;即普遍性、规范性和强制性;3行政立法行为必须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经过起草、征求意见、审查、决定、公布等行政立法程序..3.行政立法行为具有从属法律性所谓从属法律性是指在法律体系中;行政立法要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所立之法;行政立法的效力要低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三、行政立法的分类一制定行政法规的行政立法和制定规章的行政立法二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中央行政立法是由中央行政机关即国务院及其职能部门所进行的行政立法..地方行政立法则是由省一级及部分市一级的地方人民政府所进行的行政立法..三职权行政立法与授权行政立法职权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组织法所赋予的行政立法权进行的行政立法活动..授权行政立法;则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单行法律、法规或授权决议所授予的立法权而进行的立法..授权行政立法与职权行政立法的区别:1.授权的法律不同..授予行政机关立法权的法律是宪法、行政组织法以及立法法外的其他单行法律..2.授权的方式不同..法律对职权行政立法进行的是全面的、一揽子授权;而对授权行政立法的立法授权则围绕授权法所规定的某一方面的行政事务进行..3.立法的效力不同..职权立法是行政机关的固有权力;因而其效力等级低于权力机关的立法;与其相抵触的;职权立法无效..授权立法有两种情况:若是由上级行政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则与职权立法相同;若是由权力机关授权;其效力等级与权力机关所立之法等级相同..四创制性行政立法与执行性行政立法所谓创制性行政立法;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一般性授权;就法律或法规没有规定的事项所进行的具有原创性性质的行政立法..所谓执行性立法;是指行政机关为执行法律或法规对特定事项已有的规定;而进行的将法律、法规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的行政立法..四、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形式一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即依法有权进行行政立法的国家行政机关..我国行政立法的主体是:1.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2.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4.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5.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6.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二我国行政立法的法定形式有两种;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节:行政立法体制、三、行政立法权限一行政立法权限的概念及特性行政立法权限是指;不同的立法主题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分工和限制;即哪些国家机关享有行政立法权以及在哪些方面、多大范围内享有行政立法权..行政立法权限有以下三个特性:1. 行政立法权限的立法先定性..2.行政立法权限的层级性..3.授权立法权限范围的有限扩展..二行政立法的权限1.行政法规的立法权限国务院作为最高国家权利机关的执行机关;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和实施法律;因此;国务院的行政立法权是一种从属性、补充性和执行性的立法权..2.规章的立法权限规章是特定的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发布的关于某一方面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四、行政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一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概念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是指;不同的立法主体制定的行政法律规范;在适用中表现出来的作用差别..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含义有以下三个方面: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区分;是在统一立法的国家里存在着多层次立法状况而导致的..1.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有制定宪法和法律的权力;这是最高层次的立法机构;享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级;2.国务院有制定行政法规的权力;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仅次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第二层次的立法机构;行政法规是第二等级的立法;3.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是在局部地区享有立法权的立法机构;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是仅次与国务院的第三层次的立法机关;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为第三等级效力的立法..4.国务院各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和经济特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两者的效力等级无高低之分..二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特点1.服从性2.派生性3.可变性三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标志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所反映的各法律规范之间区别标志可以分为实质性的区别标志和形式上的区别标志..实质性的区别标志是决定效力等级产生和差异的根本原因 ;形式上的区别标志是效力等级差别的外在表现..1.实质性的区别标志1立法主体..这是以制定机关为标志来区分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的高低;是形成行政法律规范效力等级区别的根本原因..2立法权限..立法权限反映了立法机关在制定行政法律规范内容方面的差别所表现出来效力等级..效力等级越高的法律规范其权力范围就越宽;这是效力等级的实体因素..3立法权来源..依职权的立法权限是由法律规定的;是行政机关固有。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抄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小抄行政法小抄:一、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是研究行政机关组织和行政活动合法性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行政机关的组成、权限、行政行为的规范等内容。
二、行政行为:1.行政行为定义:具有强制性和特定行政目的的行政机关的行为;2.行政行为的分类:授权行政行为、自由裁量行政行为、强制行政行为等。
三、行政许可:1.行政许可定义: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当事人在一定条件下进行的特殊授权行为;2.行政许可的原则:法定原则、公开原则、审查原则等。
四、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定义: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惩罚的行政行为;2.行政处罚的要素: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方式等。
五、行政契约:1.行政契约定义:行政机关与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之间共同设立,具有约束力的协议;2.行政契约的特点:一方是行政机关、一方是个人或组织;内容具有特定性和合法性;具有强制力等。
行政诉讼法小抄:一、行政诉讼法概述:行政诉讼法是规范行政法领域中行政争议解决程序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行政诉讼的种类、条件、程序等内容。
二、行政诉讼的种类:1.行政诉讼的主体: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2.行政诉讼的要件:诉讼主体、诉讼客体、诉讼请求等。
三、行政诉讼的条件:1.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具有合法权益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2.行政诉讼的诉前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履行诉前程序等。
四、行政诉讼的程序:1.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撤销、变更行政行为、确认权利、赔偿损失等;2.行政诉讼的审判程序:受理、审查、开庭、判决等。
五、行政诉讼的特点:1.行政诉讼的特殊性:行政机关的参与、行政事项的争议等;2.行政诉讼的公正性:公正审判、公正仲裁等。
以上仅为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的部分概述,具体内容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
2023年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知识点整理

一、基础理论1.行政法上旳行政范围行政法上旳行政是公共行政。
包括国家行政和社会公行政(被授权旳组织)。
国家行政包括形式行政和实质行政行政法上旳行政一般指公共行政, 即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旳组织对国家与社会公共事务旳组织、管理、决策与调控等活动。
2.行政法旳调整对象——行政关系⑴、行政管理关系行政主体在管理关系中占主导地位。
这是行政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础旳一种关系。
⑵、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是监督主体在对行政主体、国家公务员和其他行政执法组织、人员进行监督时发生旳多种关系行政法制监督主体包括: 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旳行政监察机关、国家机关系统外部旳个人、组织⑶、行政救济关系行政救济关系是行政相对人认为其权益受到行政主体作出旳行政行为旳侵犯, 向行政救济主体申请救济, 行政救济主体对其申请予以审查, 作出向相对人提供或不提供救济旳决定而发生旳多种关系。
行政救济主体包括: 行政复议机关、人民法院、信访机关⑷、内部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内部发生旳多种关系3.行政法旳基本原则⑴、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也称依法行政原则, 即根据法律实行行政活动, 详细是指行政权旳存在、行使必须根据法律, 行政主体对其违法行为要承担对应旳法律责任。
详细内容:①、行政权旳来源要合法。
行政权必须基于法律旳设定和授权才能存在。
②、行政权旳运用要合法。
行政职权必须根据行政法律规范行使。
☆符合实体法规范☆符合程序法规定⑵、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合理原则亦称行政合适原则, 是指行政行为在合法旳前提下应尽量合理、合适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旳实行为目旳。
详细规定:①、行政行为旳动机应符合立法目旳法律赋予行政主体以自由裁量权旳目旳, 是使行政主体能在法律规定旳原则和幅度内根据详细状况更精确地体现法律旳意图。
②、考虑有关原因, 排除不有关原因(1)有关旳考虑, 即行政主体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不能忽视法律规定应当考虑旳原因。
(行政管理)行政法原论与行政诉讼法要点笔记大全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全部行政法规范之中,用以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以后和实施的基本法律准则。
(从总体上可以分为:行政法治原则、依法行政原则;具体可分解为:行政法定、行政均衡、行政正当)→其基本含义在于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力或从事行政管理活动,以切实保护公民权利。
2、行政法定:即“法无明文规定不得任意行政”,具体包括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优先与法律保留原则等内容。
(1)职权法定:就是指任何行政职权的来源与作用都必须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否则越权无效,要受到法律追究,承担法律责任。
A、行政职权来源于法,即拥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法定依据;B、行政职权受制于法,即具有明确的法定依据,受到法的全面、全程和实际的制约;C、越权无效,即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越权,如果越权则不具备法律效力。
(2)法律优先:“亦即法律对于行政权之优越地位,以法律指导行政,行政作用与法律抵触者应不生效力”。
(这一原则的内涵主要也是限制在法律与行政立法的关系上,它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即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
)→要求:A、行政立法必须具有明确而具体的法律依据;B、行政法与法律不得相抵触(法律优先于行政法规、规章);C、在法律尚无规定,根据特别授权,行政法规、规章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对行政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行政法规、规章都必须服从法律。
(3)法律保留:(近似于英美法系国家的“依法治国”),是指在国家法律秩序范围内,某些事项必须专属于立法者规范,行政机关不得代为规定。
(明确权力秩序,确立授权禁区)→我国法律保留的内容主要涉及:A、国家基本制度;B、国家机构组织和职权;C、有关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人身自由;E、纳税;F、服兵役;G、战争与和平;H、对外缔结条约。
3、【行政均衡原则主要是针对行政裁量行为而言的】行政裁量:即赋予行政主体可以选择的权力,但这种选择不是任意的,而应受到一定原则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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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概述1.行政法的核心是对行政权力的控制,依法行政是行政法的根本原则。
2.行政活动与公民活动的区别:a.公民活动:不违法即可,无须法律授权。
b.行政活动:必须有法律授权。
二.行政主体1.行政主体:(注意行政主体和行政机关的区别)(P57T3)A.行政机关:(P57T1)a.行政机关的分类:(P57T2、T4)(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二)一般权限行政机关和部门权限行政机关。
(三)外部管理行政机关和内部管理行政机关。
(四)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
b.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办事机构。
c.地方行政机关:(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二)县、自治县、县级市人民政府。
(三)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
d.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一)派出机关: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街道办事处。
(二)派出机构:公安派出所、税务所、工商所。
B.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承担法律责任;只有行使职权行为时才是行政主体(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范围)。
a.事业组织:防疫站卫生检查权、高等院校学位授予权。
b.社会团体:律师协会、医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行业协会。
c.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
d.企业组织。
C.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不属于行政主体,由委托方承担行政责任。
a.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治安联防队。
b.某些私人组织。
2.国家公务员:A.在行政诉讼中,国家公务员不能作为原、被告,但可以成为行政监察关系中的当事人。
(P58T5)B.国家公务员执行公务行为的判定标准:时间、岗位、职责、命令四因素。
(P81T3)C.国家公务员对行政处分的解决途径:a.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对主管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0日内作出复查决定。
b.对复查决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监察机关申请复核,上一级监察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c.复查、复核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D.国家行政机关对公务员的处理方式:a.行政处分。
b.追偿权(P83T19)。
追偿权行使的条件:(一)国家已进行了国家赔偿。
(二)公务员的行为是故意或重大过失。
(三)以损害赔偿为限。
(四)追偿金额与过错行为相适应,同时考虑公务员承担赔偿的能力。
(五)只能涉及个人的薪金、津贴,不能涉及其他个人财产和其家庭财产、收入。
c.追究刑事责任。
三.行政行为概述1.行政行为的分类:(P58T6、T7、T9)a.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b.羁束行政行为和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c.应申请的行政行为和依职权的行政行为。
d.单方行政行为和双方行政行为。
e.要式行政行为和非要式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A.抽象行政行为:行政立法等。
B.具体行政行为:a.行政处理:(一)包括: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给付、行政裁决(二)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或执照、行政拘留、其他(劳动教养、驱逐出境、通报批评)b.行政合同。
c.行政监督检查。
C.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P76T17)a.是否有普遍约束力。
b.是否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和事。
c.能否反复适用。
3.几种特殊行政行为:A.行政终局裁决行为:a.行政相对人无上诉权。
b.只能由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设定,行政机关不能自己设定。
c.关系到公民基本权利的事项不得设定终局裁决行为。
B.国家行为:如国防、外交等行为,当事人不得对此提起诉讼。
4.行政行为“效力先定”原则: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推定为合法,相对人必须遵守。
只有特别情况下才能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
(P58T8)四.行政立法(抽象行政行为)1.行政法规的名称:a.条例: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
b.规定:对某一方面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规定。
c.办法:对某一项行政工作作比较具体的规定。
2.行政立法的法律保留原则和法律效力优先原则:a.法律保留原则:P31b.法律效力优先原则:宪法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规章规章c.在坚持以上原则的前提下,行政法规才能进行立法。
3.行政立法的地域效力:区域行政法规和规章只对该区域的人有效。
4.法院进行行政审判时,遵守行政法规、参照规章。
5.有权对行政法规和规章改变、撤消的机构:a.人大常委会:有权撤消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
(制定法律)b.国务院:有权改变或撤消不适当的部门规章或地方政府规章。
(制定行政法规)c.地方人大:撤消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
(制定地方性法规)d.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有权改变或撤消下一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规章。
(制定规章)e.授权机关:有权撤消被授权机关制定的超越授权范围或违背授权目的的法规,必要时可以撤消授权。
五.行政处理1.行政处理的形式:A.行政处罚:见第七章。
B.行政许可:(P77T6)a.赋予相对人某种权利或资格。
b.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c.权利许可和资格许可:(一)权利许可:工商行政部门发放的营业执照、林业部门核发的采伐许可证等。
(二)资格许可:律师资格证、会计师资格证。
C.行政征收:a.行政征收的种类:税收、建设资金、资源使用费、管理费。
b.行政征收、行政征用、行政征购的区别:(一)征用的范围包括相对人的财产和提供的劳务,而征收只限于相对人的财产。
(二)征用具有补偿性,而征收是无偿的。
(三)征购属于行政合同行为,是双方行政行为,而征收是单方的,无须同对方协商。
D.行政给付:a.是应申请的行政行为。
b.行政给付的种类: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
E.行政强制执行:a.前提:相对人逾期不履行义务。
b.种类:(一)间接强制执行:代执行、执行罚。
(二)直接强制措施:人身、财产。
c.执行主体:以申请法院执行为原则,行政机关自行执行为例外。
d.执行根据:由行政机关作出的已生效的行政决定。
e.注意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诉讼的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之间的区别。
F.行政裁决:a.特点:(一)是行政机关居间解决有关民事纠纷的活动。
(二)职权来源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的明确授权。
(三)行政裁决程序是一种准司法程序。
b. 行政裁决的种类:损害赔偿纠纷裁决、权属纠纷裁决、补偿性纠纷裁决、其他侵权纠纷裁决。
2.行政处理的无效:A.无效的情形:a.实施行为的行政主体不明确。
如公务人员执行时没有表明身份、不署名、不盖章等。
b.严重欠缺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需书面处理的没有书面处理。
c.行为有明显或重大违法情形。
如严重超越职权的。
d.主体受胁迫、欺骗而做出的处理行为。
B.法律后果:无效的行政行为从一开始就视为不存在,相对人可以不受约束,有权机关也可以主动或依相对人申请宣布其无效。
六.行政合同1.行政机关在合同中的双重身份和特殊权力:a.双重身份:行政主体和民事主体。
b.特殊权力:监督权、指挥权、单方变更权、制裁权、解除权。
2.行政合同的种类:国家行政权不能承包。
a.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b.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合同。
c.公用征收补偿合同。
d.国家科研合同。
e.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f.国家订购合同。
g.公共工程承包合同。
h.计划生育合同。
3.必须进行招标的行政合同:a.公益性基础设施、公用事业项目。
b.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融资的项目。
c.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4.行政合同的履行原则:a.实际履行原则。
b.本人亲自履行原则。
c.全面、适当履行原则。
d.诚实信用原则。
5.行政合同的变更和解除:a.相对人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损害公共利益,行政机关同意的。
b.国家法律、政策发生重大调整,使原合同的履行需要作重大调整或不可能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c.相对人由于经营不善亏损等原因确实无法履行合同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d.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的,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
如果是相对人违约,行政机关有权单方变更或解除合同,同时对相对人进行制裁;如果是行政机关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相对人可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要求行政机关赔偿其所受的损害。
e.行政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履行的部分,只对未履行的部分生效。
七.行政处罚1.行政处罚的种类:a.警告。
b.罚款。
c.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d.责令停产停业。
e.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f.行政拘留:只能由公安机关实施。
(P60T14)g.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劳动教养(1—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1年)、驱逐出境、通报批评。
2.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注意与行政立法权的区别)A.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享有专属创设权。
(P59T11)B.行政法规:(注意创设权与规定权的区别)a.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b.规定权:在法律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C.地方性法规:a.创设权: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P60T13,注意D项)b.规定权: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D.行政规章:a.创设权:(P60T12)(一)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还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可以创设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的罚款,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P59T10)b.规定权:都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对行政处罚作出具体规定。
3.行政处罚的主体:(比较行政主体)a.行政机关: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b.授权: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c.委托:(一)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P60T15)(二)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