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结民法笔记
民法笔记整理

1.1民法全貌一、定义民法: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内容(一)人身关系1、人格关系:民事主体因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人格权——法律赋予权力以保护2、身份关系:基于一定身份而产生的关系。
家庭、亲属、监护关系之间婚姻、继承(继承兼有人身和财产关系)(二)财产关系1、财产归属关系(1)所有权(无期限)a.占有、使用、收益、处分b.返还原物请求、排除妨碍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claim (2)物权定义:民事主体对其所有的物进行自由意志支配的权力。
分类:1、自物权(完全物权):所有权完整2、他物权(限制物权、定限物权):所有权不完整1)用益物权:使用收益。
物的使用价值、国家划拨土地、出让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用地使用权(居住)、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耕种)2)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物的交换价值2、财产流转关系(转移财产而发生的东西)——债权1)内涵:一方当事人有权请求对方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2)合同:行使请求权,继续履行合同/违约金3)分类: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4)基本内容:商品交换的关系5)表现形式:商品买卖关系、货币借贷关系、货物运送关系、物品保管关系、知识产权转让关系6)多有偿、也有无偿,例如捐赠、借用、继承关系三、民法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一)公法与私法1、公法(1)定义:公法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的纵向关系。
(2)目的:确保公益、防止公权力滥用2、私法:(1)定义:私法调整公民与公民的横向关系(2)特征:私法自觉——自决权力、自决且自责(3)民法属于私法3、划分学说——黑格尔思想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市民与国家)——被马克思扬弃,现已少见4、私法的公法化趋势5、宪法内容中体现公法与私法的部分(1)宪法确认、保护、固定公民的基本权利(2)宪法规定、调整国家的政治制度(二)作为私法基本法的民法1、特殊的私法:商法、知识产权法的部分内容2、地位:从效力层级来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从历史渊源来说,民法是所有法的母法3、民法和其他特殊法的关系(一般法和特殊法的关系)a)民法的基本规则是其他特殊私法的规则,但特殊法亦有其特殊的规则b)某方面没有特殊规则的特殊私法适用民法规则,其基本规则应适应民法规则。
《民法》学习笔记

民法笔记民法总则理论基本原则:公平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意思自治、禁止权力滥用民事法律关系基本理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内容合法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形成权支配权:可以直接支配权利客体(物、人身权利、智力成果)请求权:请求权是债权的主要内容,债权不限于请求权,请求权是诉权的基础。
抗辩权:以请求权的行使为前提。
形成权:单方行为,不得附条件,已经行使不得撤销,适用除斥期间。
典型的形成权:撤销权、追认权、解除权、法定抵销权、遗赠的接受与拒绝、选择权、债务免除。
可撤销民事行为中的撤销权(合同54条)撤销权债的保全中的撤销权(合同74条)赠与合同中的撤销权(合同186条任意撤销权、192条法定撤销权)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合同47条)追认权无权代理中本人的追认权(合同48条)无权处分中权利人的追认权(合同51条)约定解除权(合同93条第2款)解除权法定解除权一般法定解除权(合同94条)特别法定解除权无因管理一、构成要件:管理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利益的意思、无法定或约定义务二、管理人权利: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以及在该活动中受到的实际损失,没有报酬三、损害赔偿责任:有重大过失才负赔偿责任,一般过失应免除或减轻管理人责任不当得利一、构成要件:一方受益、一方受损、受损与受益有因果关系、无法律依据二、效力: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1)善意:返还现存利益。
(2)恶意:返还所受利益。
(3)如果取得时为善意、事后为恶意,返还义务以恶意发生时存在的利益为准。
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民事主体制度基本理论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出生时间:户籍证明→医院出生证明→其他证明死亡顺序:无继承人→长辈→同时胎儿的应留份额:1)胎儿为活体,则应留的遗产属于胎儿的,由其母亲监护保管。
2024年法考笔记民法1(民法的基本原则、法律关系和民事权利)

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价值第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的含义:在民事关系当中,当事人彼此间地位平等1.民事主体适用法律的平等,肩并肩的平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2.彼此间面对面的平等,王子和平民进行交易时任意一方不得恃强凌弱(平等的地位)平等原则的违反:基本概念即是特权或歧视。
在民事领域或私人关系中如出现特权或歧视,就意味着违反了民法的平等原则。
特权矫正点:符合公共利益的良性特权不构成平等原则的违反(老年人优惠、军人优惠等)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的含义: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必须是其自由意志的表达自愿原则的违反:1.表达无自愿、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显失公平等都违反自愿原则2.自愿原则的衍生含义:选择既然为当事人自愿,原则上当事人应当承担选择的结果3.未做出表达与选择,不存在选择自愿与不自愿,更不存在平等原则违反与不违反第三、公平原则公平的原则含义:在交易过程当中权利和义务的配置应当合理、合适、公平。
(公平原则针对民事活动的结果)第四、诚信原则遵约守信和与人为善第五、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民事交易过程中,不仅要向法律负责同时更要向道德负责,违反道德的法律行为没有效力。
第六、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原则民事活动中如造成铺张浪费、环境生态的破坏,那么就违反该原则民事法律关系存在民事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为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的判断方式社会关系具有法律意义,并且属于民法管辖范围法律关系的判定只考虑狭义的两者之间,不考虑第三者的牵连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要素: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法律上的其他组织:合伙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自然人和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民事主体2.法律关系的内容:以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为内容的法律关系3.法律关系的个体:权利与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为法律关系的个体物权法律关系个体原则上为物。
(特殊情况下,民事权利也可作为物权法律关系的个体)债权法律关系个体为给付(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表现上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的个体是知识成果(专利技术、著作权、商标权)人身权法律关系的个体为人身权益(包括人格利益与身份利益,如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名誉隐私、肖像姓名等等)权利及其私力保护权利(千变万化重点以下种类)第一、支配权(绝对权和对世权)可以自由支配,并排除他人支配和干预的权利(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等)支配权的特征:1.支配权人外的所有人,都应承担不得侵害支配权的义务(消极义务)2.支配权的实现不需要义务人的协助和配合3.支配权具有排他性第二、请求权(相对权和对人权)实施或不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积极或消极)请求权的特征:1.请求权只能对特定人主张(相对权)2.请求权的实现需要义务人的协助(积极或消极)3.请求权之间只具有相容性而没有排他性民法上请求权分三大类:1.债权请求权:凭债权提出请求(要对方财物、劳务等,给付)消耗物占有即所有,债权请求权2.物权请求权:凭物权提出请求(要自己财物等)(现在物权)物权请求权的权利内容组成(三项):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凭借物权要求返还原物的限制:只有具有占有权能的物权,才能主张返还原物。
民法上册知识点总结

民法上册知识点总结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人格权、财产权、合同、侵权行为等。
一、人格权人格权是指个人在法律上享有的关于自己身体、生命、姓名、肖像、声音等权利。
《民法》对人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保护了个人在社会生活中的基本权益。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法律权利,它保护了个人的人身和人格利益,是每个公民和法人必须尊重和保护的权利。
《民法》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包括了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使得个人在社会生活中能够得到尊重和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基本权益和尊严。
二、财产权财产权是指个人和法人对财产享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等权利。
财产权是民事关系中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它涉及到个人的财产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民法》对财产权做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规定了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范围,包括了财产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等。
这些权利的保护,使得财产所有人能够依法占有、使用和处分自己的财产,保障了财产的安全和稳定。
三、合同合同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约定的一种民事法律关系。
合同是民事关系中最基本和最常见的法律行为,它涉及到个人和法人的各种交易和合作活动。
《民法》对合同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内容,包括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兼约力、合同违约责任等。
这些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根据自愿和平等原则订立和履行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维护了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
四、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民法》对各种侵权行为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个人和法人的权利和尊严。
侵权行为包括了侵害他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名誉权、荣誉权等,它是民事关系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之一。
《民法》规定了侵权行为的种类和责任,包括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行为人的责任、赔偿的形式和限制等。
这些规定保护了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

民法知识点总结笔记一、民法概论民法是一部以规定公民个人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为主要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对人的行为关系和与之相关的财产关系进行规范的法律。
民法是一部具有普遍适用性和稳定性的法典,在国家社会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具有重要作用。
二、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体。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1.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自然人的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成立的通过法定途径获取和行使民事权利的能力。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在法定年龄和精神健康状态下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2. 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依法组建后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
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依法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包括以法定代表人作为其代理人开展民事活动的能力。
三、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民事活动中依法通过意思表示发生、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的行为。
法律行为要求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尊重对方意志和诚实信用原则,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
1. 意思表示的要件意思表示是指主体通过言语、行为或者其他方式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具有法定约束力。
意思表示的要件包括真实意思、真实表达和真实接受。
2. 意思表示的效力意思表示的效力是指意思表示在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产生法律效力。
意思表示的效力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产生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效果。
四、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从他人得到某种利益或者要求他人承担某种义务的权力。
1. 财产权利财产权利是指主体对财产的占有、使用和处置等权利。
财产权利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权和担保权。
2. 人格权利人格权利是指主体对其人身、姓名、荣誉和隐私等权利。
23个《民法》考前必背考点总结

1、效力待定合同与例外(民法典第145、171、597条) (1)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人超能力行为,免责的债务承担 (2)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纯获利益行为有效,中性行为有效 (3)效力待定合同中的权利:追认权,拒绝权;催告权,撤销权) (4)无权处分下的买卖合同:有效 2、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民法典第 147-151 条) (1)可撤销合同的类型: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显失公平;(发生在缔约时) (2)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自由;撤销权的行使时间(90 日,1 年,5 年)与行使主体(受害人)。
抵押权
1、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设立要件;动产抵押,包括动产浮动抵押,以登记为对抗要件。 2、抵押权的效力 ①抵押权的内容:优先受偿,不可占有,处分自由 ②抵押权的保全权: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提前清偿,物上代位 ③抵押权的效力范围:从物,孳息,添附物,新增建筑 3、抵押期间处分抵押物(民法典第406条) (1)转让抵押物:自由转让;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 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双提)。 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 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2)出租抵押物(公示优先,时间优先) 第一,先租赁且移转占有,后抵押,买卖不破租赁; 第二,先抵押,后租赁,买卖可破租赁。 4、超级抵押权 民法典第416条 动产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是抵押物的价款,标的物交付后十日内办理抵押登记的,该抵押权人优先于抵押物买 受人的其他担保物权人受偿,但是留置权人除外。 (1)构成要件 ①动产抵押;②担保的主债权为抵押物的价款;③标的物交付后的十日内;④办理抵押登记 (2)法律后果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登记的普通抵押权>未登记的普通抵押权; 留置权>超级抵押权>质押权
民法考点重点学习笔记,超经典总结

民法1.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
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一般不可以附条件、期限(有例外:确定的条件期间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
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认为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默示的方式表示;抵消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1、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就引起权利变更,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没有对应的义务。
一般适应除斥期间(有例外:离婚请求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等);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离婚请求权是形成权,债权请求权,债权撤销权通说不是形成权。
形成权可以通过明示、模式的方式表示,撤销权、追认权是形成权。
2、抗辩权:法定的抗辩权利,承认你对我享有权利要求,但是依据法律的规定,我享有抗辩权,我可以依法律规定主张部分或者全部权利的消灭。
附条件、附期限的抗议不是抗辩权,包括先诉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诉讼时效经过的抗辩权。
3、支配权:排他性。
包括物权、支持产权、人格权以及身份权。
此权利不要求加害方是否有过错,不要求受害方是否有损失,只要有损害即可。
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如果加害方有过错,受害方有损失的,在诉讼时效期间可以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这个权利就是请求权)。
4、请求权: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人格请求权、身份权请求权、知识产权请求权、占有保护请求权、,一般适用诉讼时效限制,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则适用1年的诉讼时效。
5、委托作品未约定著作权归属的,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如果委托人出卖给善意第三人,则受托人有权请求第三人停止侵害,这就是知识产权请求权。
该权利为支配权,不受松松时效限制,不要求受害方有损失,不要求加害方有过错,。
但是基于这个支配权产生的赔偿损失权利,适用诉讼时效。
加害方有过错,且有损失的才可以。
善意第三人只要停止侵害就行,不用赔偿损失。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2、与民事权利的享受和行使有关。
3、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并不具有经济内容。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的性质或者为什么说民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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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民法总则第一章:民事法律关系及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法律关系(一)民事法律事实1.分类图(段波)2.下列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1)好意施惠关系(不产生合同关系但是不排除侵权之债的成立)(2)法外空间:一般自然现象和日常活动;引发恋爱、友谊、宗教等关系的客观状况(3)婚约(彩礼的支付是民事法律事实)(4)合同界域之外的约定(貌似合同,但性质不适用合同法)(三)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1.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国家2.内容:以权利义务为核心内容.客体:物权法律关系——物和权利债权法律关系——给付(作为或者不作为)知识产权法律关系——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人身权法律关系——人格利益或者身份利益二、民事权利概述(一)民事权利的分类概述1.按照权利作用分类: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2.权利标的属性:财产权、人身权、综合性权利(社员权、继承权、著作权)(二)形成权1.概念: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权利2.类型()债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试用买卖合同中的)买受人认可权(选择之债中的)选择权债务免除权(间接代理中的)第三人选择权法定抵消权()物权法上的形成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典物回赎权(3)继承法上的形成权:遗嘱撤销权继承权抛弃受遗赠权抛弃遗产分割请求权(4)婚姻法上的形成权:(可撤销婚姻中)受胁迫人撤销权收养关系解除权离婚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和效力待定合同中相对人催告权不是形成权.行使()行使方式:可以明示也可以是默示大多数形成权不需要诉讼行使,但是形成诉权必须诉讼行使:(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撤销权、情势变更中的合同变更和解除权(2)形成权的行使原则上不得设置条件或者期限,但是如果条件成就及否依据相对人意思而定或者所附期限明确就可以(3)形成权适用除斥期间,但并不绝对,如:离婚请求权、收养关系解除权、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就不适用除斥期间;一些不是形成权的权利也适用除斥期间,如:占有回复请求权、债权人撤销权、保证期间.特点()无对应的义务()具有从属性,不可及依附的基础法律关系分离而发生转移()行使形成权的行为都是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形成权的客体是民事法律关系(三)抗辩权.特点:承认他方请求权的存在,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行使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抗辩权法定(抗辩权不等同于抗辩事由)除不安抗辩以外,抗辩权行使以请求权行使为前提(四)请求权1.类型:示意图.特征: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特定原则上没有排他性请求权变动不以公示为生效要件因为一定的基础权利而产生(基础权利不一定要受到侵害):支配请求权≠支配权受到侵害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支配请求权:不以加害人具有过错为条件不要求权利人遭受损失,只要遭受损害不适用诉讼时效三、民事权利的自力救济(一)自助1.构成要件(1)必须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请求权:包括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经过的请求权或依性质不得强制执行的请求权不能自助(如:提供劳务请求权)(2)情势紧急,来不及寻求公力救助,并且不自助会导致请求权难以实现或者无从实现(3)不超过必要限度,否则构成侵权(4)事后要及时寻求公力救济,否则构成侵权(二)紧急避险1.构成要件(1)正在发生的急迫危险(2)主观上有避险目的(3)必要性(4)相当行2、法律效果避险不当或者超过限度会构成侵权避险适当时,损害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赔偿责任,引起险情发生者是否有过错在所不问;没有引起险情者,由受益人适当补偿第二章:自然人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一般情况下死亡顺序推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份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份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二)保险法中的死亡顺序推定——《保险法》条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及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监护(一)法定监护1.未成年人(包括未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民法通则: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父母离婚不影响监护关系,父母均为法定监护人。
不及子女生活一方承担子女侵权的补充赔偿责任.成年精神病人监护人顺序民法通则: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
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指定监护1.指定部门不包括民政部门2.只能在近亲属之中指定。
“同意”监护可以是“亲友”3.指定之后才可以起诉4.效力:民通意见: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
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三)委托监护民通意见: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
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学校不负有监护的责任三、宣告死亡,第三章:人格权一、名誉权——侵犯名誉权的构成.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的实施了侮辱、诽谤的行为.侮辱、诽谤指向特定人(一人或数人)。
须注意:侮辱、诽谤一类人,一般不构成名誉权侵犯。
除非这一类人很少,仅有特定的数人。
.侮辱、诽谤的行为为第三人所知悉(第三人有保密义务除外).受害人的社会评价因侵害人的行为而降低二、精神损害赔偿(一)适用范围.一般人格权.七种具体人格权: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三种身份权:荣誉权、亲权、配偶权.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人格利益(对死者利益保护要求加害方式为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方式)(二)排除情形下列情形,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法人、其他组织的人格权受到侵害的。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加害给付中,受害人提起违约之诉而非提起侵权之诉的,不能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在侵权之诉中未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诉讼终结后基于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三)注意问题.侵权致人死亡或者侵害死者利益,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近亲属具有顺序上的限制:()第一顺序为配偶、父母、子女(可以作为共同原告)()第二顺序为其他近亲属。
仅在没有第一顺序的近亲属时,第二顺序的近亲属才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如果不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则所有的近亲属都可以作为原告起诉。
.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专属性,原则上不得让及或继承。
下列两种情况下,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转让或者继承:()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第四章:法人一、法人对公司出资义务不适用诉讼时效二、法人的分类(一)学理分类(自画图).社团法人及财团法人的区别(1)设立行为:设立社团法人的行为属于生前共同行为;而设立财团法人的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有的属于生前行为,有的属于死因行为(2)设立人地位:是否成为成员(3)成立基础:人的集合;财产集合(4)意思机关的有无(5)法人目的:社团法人可以营利;财团法人必定是公益法人(二)民法通则对应学理.企业法人:企业法人一定是私法人、社团法人、营利法人.机关法人:公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私法人、社团法人、公益法人(不营利).社会团体法人:一部分是公法人但是绝大多数属于财团法人或者不营利的社团法人(不营利)三、法人的成立(自画图——各类法人成立时间)四、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1.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雇主的指令,但是也包括超出授权,但是外部表现为履行职务或者及之有内在联系)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五、法人机关(法人成立时产生)1.特征(1)无独立人格(2)无须法人的授权行为即可对内形成法人意思,对外代表法人作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2.类型执行机关任何法人都有,财团法人无意思机关,监督机关只有公司必设监督机关监督对象为:执行机关、代表机关。
意思机关不是监督对象第五章:民事法律行为一、意思表示(自画图)(一)意思表示要素沉默视为意思表示:容忍代理;容忍转租;限行合同追认;无权代理追认;继承,遗赠(二)意思表示类型(自画图)(三)意思表示类型的生效依据有无相对人、相对人是否特定、以何种方式作出生效时间不同意思表示作出后,表意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意思表示不因此而失去效力意思表示有无错误(是否构成重大误解),以意思表示作出之时为判断的时点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行为、双方行为、多方行为无相对人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捐助、抛弃所有权2.财产行为、身份行为遗嘱是财产行为3.负担行为、处分行为处分行为包括物权行为和准物权行为(债务免除、债权转让)处分行为加上公示的效果是直接引起权利变动,不需要履行行为,所以,处分行为虽为法律行为,却根本不会产生债权及债务。
负担行为的效果是产生债权、债务4.无因行为、有因行为票据行为在直接当事人之间,不适用票据行为无因性5.诺成行为、实践行为诺成行为:物权合同实践行为:如定金合同、借用合同、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三、法律行为成立及生效——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个)四、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法律行为(一)真意保留原则有效不一致为相对人所明知者,无效(注意:此点对结婚不适用)但该无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二)戏谑行为一律无效,但在被误会时有立即澄清义务(三)虚伪表示(双方虚假行为——双方故意相互为非真意的表示)无效,但是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四)隐藏行为虚伪行为无效被隐藏行为不因被隐藏的事实而无效,其是否有效,应适用关于该行为的规定(五)重大误解1.构成要件(1)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且错误认识在作出行为时发生(2)因为误解,致使表意人表示出来的意思及其内心真意不一致(3)表意人因误解遭受较大损失2.注意问题(1)解释先行于错误先解释意思表示的客观意义,再判断经由解释的意思表示之客观含义及其内心真意之间是否发生重大误解(2)误载不害真意——不是重大误解若当事人就意思表示已经达成一致,仅仅用错了词,不属于重大误解,按照其一致的意思表示确定法律行为的内容和效力(3)计算错误一般不是重大误解(隐藏——狭义动机错误;公开——误载不害真意)(4)保证人对债务人信用状况的错误认识,不是重大误解(5)表意人利用使者为意思表示的,若使者因过失传达错误,可构成重大误解;反之,若使者故意传达错误,`该意思表示不能生效(6)当事人意思及表示不一致时,在下列两种情形,排除表意人的撤销权:有利于表意人的错误表示;对方愿意接受内心所欲五、意思表示不自由(一)欺诈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欺诈的处理;撤销权归属及行使方式(二)胁迫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第三人胁迫的处理(三)趁人之危构成要件要求严重损害对方利益(四)显失公平构成要件要求显失公平的事实发生在“合同订立之时”;一方当事人利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轻率第六章:合同的效力一、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一)类型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诈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因胁迫订立的合同(未损害国家利益)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二)撤销权享有者(三)撤销权的行使方式和时限(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计算)二、效力待定的合同(一)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自订立的合同1.追认生效的时间点()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追认之相对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合同相对人)时,追认生效()法定代理人仅向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之后,合同相对人向法定代理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追认失去效力,此时,法定代理人只能向合同相对人重新作出追认,追认的意思表示到达合同相对人时生效.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通知行使,到达生效()必须在追认生效之前行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冒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善意”相对人订立的合同有效(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内容基本同上)(三)无权处分订立的合同1.无权代理及无权处分区别——以谁的名义订立合同;善意取得以无权处分为前提2.合同效力(1)一般情形权利人追认的,合同自始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