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

合集下载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06.16•【字号】湘建规[2006]200号•【施行日期】2006.06.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湖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的通知(湘建规〔2006〕200号)各市州规划局、建设局(建委):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规定,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公示制度》),该制度已经2006年1月26日召开的湖南省城乡规划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公示制度》的实施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公示制度》由各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落实。

设区的市应于2006年7月起实行,县级市和县城应于2007年底前实行。

建制镇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该镇的城市规划工作基础和技术条件决定执行《公示制度》的具体安排。

二、各地要结合具体实际,制定当地《公示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具体要求。

除省规定应公示的项目外,可视情况确定需增加的公示项目。

三、公示意见的汇总和处理结果,作为规划修改完善和项目许可的重要参考依据及上报审批的附件材料。

没有按规定实施批前公示的规划和项目,不得组织审批和核准。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之前应先行组织公示,并与之做好衔接,具体做法在当地实施细则中予以明确。

四、要充分认识信息技术应用对城市规划公示的重要意义,加快建立和完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完善办公系统自动化,加强规划网站的建设和发展,努力提高新技术应用水平和队伍素质,完善规划审查审批、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和行政管理监督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力争尽快实现管理进程和网络信息公示的同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6.08.05•【字号】长规发〔2016〕65号•【施行日期】2016.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有关问题的通知长规发〔2016〕65号各有关单位:现将执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长政发〔2016〕1号)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新版技术规定适用范围问题(一)对2016年1月4日前已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已取得的规划条件书且规划条件有效期内已办理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的建设工程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于申请总图变更但规划条件书不重新下发的、或没有单独审批总图(无行政审批章)但申请单体变更的项目,如变更内容不涉及容积率变化、用地性质、商住比改变等需修改国土合同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否则视同规划条件发生变化,按新规定执行。

(三)对含多个地块,按地块分别下达规划条件书的分期建设项目,以单个地块下达规划条件书的时间确定;对同一地块分期开发的,前期开发建筑量未达到规划条件书约定的可建计容总面积,后期将未开发地块转让,如整个地块可建计容总建筑面积未发生变化,并不涉及土地性质、商住比、不同性质容量指标转换等需修改国土合同内容的,且不减少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配套和降低绿地率的,按原规定(以规划条件为准)执行。

需重新下达设计条件的项目按新规定执行。

(四)对符合前款(一)至(三)条按原规定执行,但根据规划要求补征零星用地的建设项目,用地增加后,虽可计容建筑面积相应增加,但容积率、用地性质等指标不发生变化的,按原规定执行。

(五)对于2016年1月4日前已出让的有规划条件的土地,在2016年1月4日前取得了规划修改论证通知单或来文意见反馈同意进入调规程序的项目,按原规定执行。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20190815

湖南省国土空间规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加快推进本省生态文明建设,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合理保护、开发、利用、修复、治理国土空间,提升国土空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规划体系】本条例所称国土空间规划包括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包括省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市州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县(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村庄规划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乡村地区的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遵循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不得违背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相关专项规划应当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贯彻东部沿海地区和中西部地区过渡带、长江开放经济带和沿海开放经济带结合部的战略定位,全面融入长江经济带,紧密对接粤港澳大湾区,优化国土空间开发新格局,创新国土空间治理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与发展规划的关系】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适应,为国家发展规划落地实施提供空间保障。

第六条【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交通等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国土空间规划的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七条【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领导、指导和协调国土空间规划的工作。

第八条【公众参与】完善规划公众参与机制,畅通多元主体参与规划渠道。

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和监督检查应当向社会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第九条【生态补偿】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实施财政转移支付,协调区域经济发展。

第十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4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4页)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doc 14页)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负责城市规划重大事项的决策,审查城市规划的重要方案,监督城市规划的实施。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内设专家咨询机构,专家由市人民政府聘任。

第四条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一)具体组织编制和实施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审批权限范围内的详细规划;(二)核发权限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测的管理工作;(四)宣传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五)查处或协助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或指定区域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三)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加强城市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建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城市传统风貌和自然景观;(四)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合理配置土地资源,节约用地,合理开发利用地下空间;(五)符合城市防洪、排渍、抗震、消防、交通、人民防空建设等要求。

第十条城市规划按下列规定分级编制:(一)长沙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二)长沙市分区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建设单位按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设计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三)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详细规划由县(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四)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长规发〔2015〕150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其他规定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5〕150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示公开规定》已经局领导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5年11月16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规划公开公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乡规划制定和修改的公开公示第三章城乡规划实施的公开公示第四章违法建设查处的公开第五章公开公示的实施与意见反馈第六章监督检查和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乡规划公众参与,提高城乡规划公正性、公平性和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范围内的规划公开公示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城乡规划公开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依法对城乡规划有关信息进行公开,便于公众知晓、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示指市规划局在履行城乡规划管理职能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征询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的行政行为。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的内容指城乡规划的组织编制、修改、实施规划许可、违法建设查处等行政行为中依法应公开公示的信息。

城乡规划公开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两个阶段。

第四条城乡规划公开公示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多渠道和多方式公开公示,提高公众参与度。

第五条城乡规划批前公示一般分为四种形式:现场公示、网络公示、媒体公示、重要公共场所公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需要选择公示方式。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

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长沙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39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2019修正)(2003年7月14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06年9月15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9月16日《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沿城市规划道路、绿化带等公共用地安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带征公共用地。

第四条城市规划确定的园林绿化、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中小学学校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擅自改变用途;文物古迹、古树名木、风景名胜保护区、公路、铁路、港口、机场等控制范围,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挖取砂石、土方等活动,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破坏城市环境和影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六条建设单位或个人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筑物外观和使用性质等内容,必须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及相关职能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

第七条新建、扩建和改建城市道路、桥梁、地道应同时进行管线综合,同步设计并敷设各种市政管线,各种弱电管线应同沟敷设。

在有条件的地方,应规划建设综合沟。

在市政道路上开设道路进(出)口或市政管线的接口,架(敷)设临时市政管线,设置临时路口及施工通道的,均需向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

长沙市规划管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强制性条文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建设项目规划审查强制性条文规定(试行)二00八年七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 (3)第三章各类规划审查适用范围 (7)第四章规划退距要求 (9)第五章住宅套型结构比例 (11)第六章配建停车场(库)规划设置 (16)第七章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内容及深度要求 (22)第八章环境景观规划 (28)第九章其他规定 (30)第十章附则 (3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规划实施阶段审批管理,保障规划审批工作质量,方便规划审批人员、设计单位和建设单位准确掌握长沙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强制性条文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相关规定、规章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各项建设工程设计及规划审查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

临时建设、城乡个人居住用房修建、危房翻建及装修工程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见附件)和《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中的条文及名词解释均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的强制性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列强制性条文是摘录自省、市现行的文件、规定、标准等地方性法规、规定、规章和标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城乡规划部分)和《技术规定》的补充强制性条文。

第二章规划指标核算第五条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配电间、水泵房、地下水池、空调机房等)、地下交通用房(楼梯间、电梯间及前室)不计入容积率指标,但作为其他性质使用的地下空间均应计入容积率指标。

第六条新建高层建筑必须在基地范围内的主要道路一侧或道路交叉口处设置广场,广场上建筑物退让道路边线的距离应在《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技术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5米的退让距离,广场的面积按下表要求控制:②如该项建设工程核定建筑容积率FAR>4,则广场面积应按表中控制面积再乘以容积率系数β,即广场面积S=表中控制面积×β(β=FAR/4)③核定建筑容积率是指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技术规定》核准的建筑容积率。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长沙市城乡规划局关于印发《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的通知长规发〔2016〕59号直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处室:现将《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长沙市城乡规划局2016年6月27日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临时建设规划管理,规范临时建设行为,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沙市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经规划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使用的非永久性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长沙市城乡规划局(以下简称为市规划局)是本市临时建设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市内各区规划分局(已下简称规划分局)负责所在辖区范围内的临时建设规划管理。

第五条临时建设应当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且在竣工验收前拆除的临时建设工程除外。

第六条必须严格控制临时建设的规划审批。

除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售楼部、公共停车设施等外,其它项目原则上不予审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办理临时建设规划审批手续。

(一)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和历史文化街区内;(二)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的;(三)影响道路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市貌或者其他公共利益的;(四)侵占绿地、水面、广场或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活动场地的;(五)侵占电力、通信、人防、气象观测、防洪保护区域或者压占城市地下管线的;(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精心整理关于印发《长沙市规划管理局城乡规划公示暂行规定》的通知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
乡规划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办法》和《湖南省城市规划公示制度(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城乡规划公示是指在长沙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制定、修改公示以及市局规划实施管理的公示。

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公示。

第六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规划编制的说明、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图纸等。

第七条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前应当公示,广泛征求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前后有关图纸的对照和文字说明以及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变更情况等。

第八条本章规定的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30日。


目;
(二)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项目;
(三)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项目;
(五)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建筑或周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
设项目。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及简要说明、相关图纸、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对相邻用地或建筑周边关系和环境有影响、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
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公示的。

申请变更部分房屋已销售的,一般应征得购房人的书面意见。

前款规定的批前公示主要内容包括:修改说明、修改依据、修改前后的相关图纸、各项控制指标的改变情况、公示意见受理部门联系人及电话等。

第十六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

公示期满后,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纳合理的公众意见;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结合听证笔录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七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内容和征求的公众意见作为核发“一书两证”的必备资料,并附现场公示照片等证据资料存卷归档。

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建设项目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性质、栋数、建筑结构、层数、高度、建筑面积、主要图纸等。

经批准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政工程类,含正副本),公布如下内容:许可证件编号、工程名称、建设单位名称、建设位置、项目类别、
建设性质、工程规模、长度、宽度(体积)、高度,主要图纸等。

前款规定的项目批准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公布,其修改、变更应当重新公布。

第二十条批后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监督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公示牌。

息服务中心负责,交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统一反馈至经办处室。

现场公示、社区公示、《长沙晚报》公示后公众意见的收集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负责并反馈至经办处室。

第二十三条城乡规划公示相关文书由市规划监察执法支队按照下列顺序
选择送达方式负责送达: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与邮寄送达;
(四)公告送达。

附件一: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附件二: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
修改批前网站(现场、社区)公示
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制定批后网站(现场、社区)公布
修改批后网站(现场、社区)公布
我局已受理(申请人)于年月日提出的(项目地点、项目名称)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修改的申请。

因(公示原因说明)
,现将规划拟批准内容公示如下:
(公示的具体内容依据本公示规定确定)
本公示期限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根据《湖南省实
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有
权提出意见。

如有意见与建议,请在公示期内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批后管理责任单位)。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并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如有意见与建议,请以署名书面形式告知(批后管理责任部门)。

申请听证的,可于公示期满后五天内以书面形式向(批后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听
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印章)
年月日
附件七: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批前公示反馈意见书
规划许可批后公布
因(行政许可申请人)申请,其拟在(项目地点)建设的(项目名称)经审核符合城乡规划要求,我局向其颁发了(许可证件名称)。

现予以公布:(公布的具体内容依据本公示规定确定)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签章)
年月日
附件九:
长沙市规划管理局
修建性详细规划(规划总平面图)批后公布因(申请人)申请,其拟在(项目地点)建设。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