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活动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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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活动日制度

一、安全活动日是提高员工安全意识,强化员工培训教育的有效形式。为提高全员素质,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特制定本制度。

二、每周星期五为安全活动日,各区队分上下午进行,活动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

三、安全活动日由区队长或支部书记负责组织召开,管理人员要认真准备活动题材,做到安全活动日内容要丰富、主体要突出、效果要明显。

四、安全活动日主要对本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与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安排布置下周的安全工作重点。

五、认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学习煤矿“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等涉及安全生产的书刊;学习集团公司和本矿安全会议、文件精神;分析典型事故案例;“三违”人员现身说教和区队人员进行帮教等。

六、活动除正常探亲、因公出差、事假及病假外,要求人人必须参加安全活动日,对未参加学习的人员进行补课,参学率必须达到100%。

七、安监科、教育科要不定期对各部门、区队安全活动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区队安全活动日正常进行,并将检查结果纳入安全目标考核。

八、各部门、区队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安全活动日,要做到有计划、有安排,做到“内容、时间、人员”三落实,点名册、活动记录齐全。

交接班制度

一、为了确保生产正常、安全运行,各班组必须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

二、交接班时,必须由上一班工长、班长向下一班工长、班长交接,不得委托他人交接班。

三、交接班时,必须交待本班安全及生产完成情况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对问题的处置措施,并对下一班工作重点和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提出明确要求。

四、必须认真填写交接班记录。

五、交接班记录必须由专人妥善保管,以备检查考核。

安全生产职务过错和安全事故行政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强化各级人员恪尽职守、依法治企,确保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全面提高矿井安全管理水平,实现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山西煤销集团公司行政责任追究管理办法》,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追究

(一)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是指本公司对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的对象在其所管辖的

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未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未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行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导致发生事故,造成人员、财产损失,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行为,进行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的对象(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对象)为本公司各级管理人员及分管领导。

(三)责任追究办法,按照以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负总责、各分管领导各负其责的原则,对问责对象,坚持实事求是,追究过错与安全责任相对应、责任追究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纠正错误,积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与扩大。责任追究对象应当主动接受广大员工和各相关组织的监督。

(四)各单位、各部门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全力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任何组织或员工均有权向矿安监科报告或举报责任追究对象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行为。

(六)责任追究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其行政责任:

1.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决议及其它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应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及

工作要求,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2.经安全办公会议审议决定的安全工作报告、重大安全事项或在某一时期、某一方面安全重点工作中应由其承担的任务,因工作不力未完成的;

3.末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矿有关安全生产的指示、指令、决定、办法及相关规定,影响安全生产政令畅通和安全整体工作部署的;

4.对职工代表提出的安全生产议案、广大员工提出的改进安全生产的建议不认真办理、答复,造成不良影响和工作损失的;

5.未认真履行其安全生产职责,管理不力、措施不到位,导致安全工作目标任务不能完成,影响整体安全工作的;

6.对管辖范围内存在的问题、隐患,未进行及时整改和解决,造成重大事故和损失的;

7.对重大安全事项,违反决策程序、主观盲目决策,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和恶劣影响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弄虚作假、虚报、迟报的;

9.对所管辖的单位(部门)或人员管理监督不力,导致其发生严重违反国家、行业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滥用职权、违章指挥、纵容包庇、袒护等行为的;

10.在发生重特大事故及重大财产损失、员工生命安危的紧急时刻,拖延懈怠、推委塞责,不按有关规定,未能及时、有效地启动应急预案进行处理,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11.依照有关规定,应对责任追究对象进行问责的其他事项。

(七)对责任追究对象的问责,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或公司其他副职提出,责成安监处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调查组限期进行调查核实,实事求是地报告调查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最后由本质安全管理委员会会议做出处理决定。

(八)责任追究对象应当积极配合调查,真实汇报情况,任何单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九)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处分的类别包括:

1.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2.通报批评;

3.警告;

4.严重警告;

5.记过;

6.记大过;

7.降职;

8.责令辞职;

9.撤职;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十)给予行政处分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一)责任追究对象有违反法律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安全生产管理职务过错行政责任追究调查处理实行回避制度。调查组工作人员与责任追究对象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十三)对责任追究对象给予行政处分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送达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处理决定应当说明错误事实、处理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四)责任追究对象对行政处分有异议,或者对行政处分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起10日内申请复核。

(十五)在复核期间,行政处分一般不停止执行。复核中发现处理错误的,应当及时纠正。

二、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

(一)发生的各类事故,严格按照事故汇报程序进行处理:发生轻伤及以下人身事故的,由公司安监科组织相关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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